《傷寒論條辨》~ 卷之四 (13)
卷之四 (13)
1. 辨少陽病脈證並治第五
凡九條方無。
少陽主半表半裡。半,不也。不表不里者,隙地也。夫以表實則可汗,裡實則可下,上實則可吐;隙無實可言,故汗下吐皆無其法。而其合併之病,又皆已雜出於太陽、陽明篇中,所以本篇條目少,無可攻之道也。無可攻者,一則界限也;故表裡分先後,自此而終始。然則隙地反當要衝,無治最有關係。謂小柴胡湯為通行套藥,不擇地而可施,豈不悖哉?
(一)少陽之病:口苦,咽乾,目眩也。 少,去聲,下皆同。之下,當有「為」字。少陽者,膽經也。其脈起於目銳眥。《靈樞》曰:「足少陽之正,上肝,貫心以上,挾咽出頤頷中。」故又曰:「是動則病口苦。」苦,膽之味也;咽,膽之使也。口苦、咽乾,熱聚於膽也。眩,目旋轉而昏暈也。少陽屬木,木生火而主風,風火扇搖而燔灼,所以然也。
(二)少陽中風:兩耳無所聞,目赤,胸中滿而煩者,不可吐下。吐下則悸而驚。 首句以「攢名」,揭總舉大綱言。三陰篇中如此云云者,皆然。少陽之脈,上抵頭角,下耳後;其支者從耳後入耳中,出走耳前;其支者下胸中,貫膈。肝主目,膽為之合。風為陽而主氣。耳無聞者,風塞則氣塞也;目赤者,風熱則氣昏也;胸滿而煩者,風鬱則膈熱也。少陽本無吐下法,其經又多氣少血;吐下復傷其經,則血愈少而虛;血虛則心虛,所以神識昏亂,怔忡而驚也。
(三)傷寒脈弦細,頭痛,發熱者,屬少陽。少陽不可發汗,發汗則譫語。此屬胃。胃和則愈;胃不和,則煩而悸。 少陽屬木,故其脈弦;細則欲入里也。譫語者,奪其血液而胃干,故心荒而亂也。胃和,以未至實言;不和,言實也。然上條以風言,風主氣,故禁吐下;此以寒言,寒主血,故禁汗,對舉以示教也。
(四)本太陽病不解,轉入少陽者,脅下硬滿,乾嘔不能食,往來寒熱,尚未吐下,脈沉緊者,與小柴胡湯。 少陽之脈:其支者下胸中,貫膈,絡肝,屬膽,循脅裡;其直者,從缺盆下腋,循胸,過季脅。故病則硬滿,嘔不能食也。往來寒熱,見《太陽上篇》。浮緊為弦;沉緊者,得之寒因也。方見《太陽上》。 若已吐、下、發汗、溫針、譫語,柴胡證罷,此為壞病。知犯何逆,以法治之。 此承上文,復以亂治不對,而致變劇者言。與《太陽上篇》第五十二條意同。「以法」即「隨證」之互詞。
(五)三陽合病:脈浮大,上關上;但欲眠睡,目合則汗。 太陽脈浮,陽明脈大;關上乃少陽之部位,故曰三陽合病。但欲眠睡者,熱聚於膽也。目合則汗出者,少陽少血,虛則不與陽和;寐屬陰,故盜出也。
(六)傷寒三日,三陽為盡,三陰當受邪;其人反能食,不嘔,此為三陰不受邪也。 陽以表言,陰以裡言。能食,真陽勝而表邪散也;不嘔,裡氣和而胃氣回也。陰不受邪可知也。
白話文:
辨少陽病脈證並治第五
少陽主掌半表半裡的病症。「半」即「不」的意思,既非表證也非裡證,屬於中間地帶。表實可用發汗法,裡實可用瀉下法,上實可用催吐法;但中間地帶無實證可言,因此汗、下、吐皆不適用。而少陽與其他經合併的病症,已散見於太陽、陽明篇中,故本篇條目較少,無具體攻治之法。所謂「無可攻」,正是其界限所在;因此表裡分先後,治療由此定始終。然而,中間地帶反而處於關鍵位置,雖無直接治法卻影響重大。若將小柴胡湯視為通用方劑,不辨病位隨意施用,豈非謬誤?
(一)少陽病症狀:口苦、咽乾、目眩。
「少」讀作去聲(音「紹」),下文同義。「少陽」指膽經,其經脈起於眼外角。《靈樞》記載:「足少陽經上行至肝,貫穿心部,挾咽喉出於頷部。」又雲:「經氣異常則口苦。」苦味屬膽;咽喉為膽所主。口苦、咽乾是熱邪聚於膽的表現。「眩」即頭暈目眩。少陽屬木,木生火而主風,風火相煽,故有此症。
(二)少陽中風:耳聾、目赤、胸中脹滿煩悶者,不可用吐法或下法。誤用吐下會導致心悸驚慌。
首句「少陽中風」為總綱,三陰篇中類似條文皆同此例。少陽經脈上至頭角,下循耳後;分支入耳中,再出耳前;另一支下行胸中,貫穿膈膜。肝開竅於目,膽與肝相合。風屬陽邪,主氣分。耳聾因風邪阻塞氣機;目赤因風熱上擾;胸悶煩躁因風鬱化熱。少陽本禁用吐下法,且其經多氣少血,吐下會進一步耗傷氣血,導致血虛心神失養,出現心悸驚慌。
(三)傷寒脈象弦細,頭痛發熱者,屬少陽病。少陽病不可發汗,誤汗會引發譫語。此症與胃相關:胃氣調和則愈;胃氣不和則煩躁心悸。
少陽屬木,故脈弦;細脈提示邪氣欲入裡。譫語因發汗傷津,胃燥擾心所致。「胃和」指未成實證,「不和」指已成實證。前條論風邪(主氣分)故禁吐下;此條論寒邪(主血分)故禁汗,兩者對舉以明示治法禁忌。
(四)原為太陽病未癒,轉入少陽者,見脅下硬滿、乾嘔不食、寒熱往來,未經吐下且脈沈緊,可用小柴胡湯。
少陽經脈分支貫膈絡肝屬膽,循行脅部,故病則脅滿嘔吐。寒熱往來見於《太陽上篇》。浮緊脈轉為弦脈;沈緊脈因寒邪所致。方劑見《太陽上篇》。
若誤用吐、下、發汗、溫針等法導致譫語,且柴胡湯證已消失,屬「壞病」。需審察誤治根源,隨證救治。
此條承接上文,強調誤治致病情惡化的情況,與《太陽上篇》第五十二條意同。「以法治之」即「隨證施治」之意。
(五)三陽合病:脈浮大,關脈顯著;嗜睡,閉目則出汗。
太陽脈浮,陽明脈大;關脈部位屬少陽,故稱三陽合病。嗜睡因熱聚於膽;盜汗因少陽血少,虛陽不固,寐時陰氣主令故汗出。
(六)傷寒三日,三陽經傳變已盡,理當邪入三陰;若患者反能進食、不嘔吐,表示三陰未受邪。
「陽」指表證,「陰」指裡證。能進食說明陽氣勝邪而表邪已散;不嘔表示裡氣調和、胃氣恢復,故三陰未受邪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