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有執

《傷寒論條辨》~ 削傷寒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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削傷寒例

1. 削傷寒例

成無己本舊有傷寒例一篇。今削之。存此以備後照。

醫道之方法具備。自仲景始。故世稱仲景方法之祖。傷寒論。乃其書也。考求其方法。義例明甚。何謂例。如中風。一也。傷寒。二也。兼風寒俱有而中傷。三也。三病不同。以皆同在太陽。故皆發汗。發汗云者。非以例言乎。何謂義。如發中風之發。發之以桂枝湯。發傷寒之發。

發之以麻黃湯。發兼風寒俱有而中傷之發。發之以大青龍湯。一例發汗。而三湯則不同。非以其各有所宜之義乎。然則方法者。道之用也。例者。所以行其方法也。義則其行而宜之之謂是已。是皆相須而不相離。一致之謂道也。啻此為然哉。其餘各屬。悉皆類此。條目具在也。

夫何無己之註解。不省義例原屬方法中。法外又獨有傷寒之例。獨例傷寒而置諸各屬。舍義而獨曰例。豈仲景之言。其為後人之偽。明亦甚矣。偽例者誰。或曰叔和。謂叔和者。以其編述也。編述論而出始。則叔和之於論。誠功之首也。乃若又偽此例。則後之醫傷寒者。不知通求各屬。

但務專擬於傷寒。仿例而行。仲景之道。反愈晦。而至今愈不明。究其叛亂不由厄於此例以至如此乎。以此言之。則叔和者。亦一罪之魁耳。賢如叔和。愚意其智不乃爾也。或曰無己。謂無己者。以其註解也。此則近似。何也。已任註解。則當精辨論之條目。詳悉各屬本義。

以迪諸後。不當愎強苟且。一概徇己。朦朧訓為傷寒。比之於例。儼然一家口語。以此擬己。夫復何疑。且例苟在己前。亦當暴白其非。不令得以迷誤繼述。是也。奈何懵此不為。乃固為尾之以阿順可乎。律以春秋大義。譬如專國政之趙卿。以不討賊而直受弒君之惡。罪不能辭。

己亦有也。雖然。事屬久遠。理在難明。必欲求其人以實之。斯亦鑿矣。偽不容有。無之可也。既應無之。削之是矣。故從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