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論條辨》~ 卷之一 (7)
卷之一 (7)
1. 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篇第一
所以一舉而兩得。故曰汗出愈也。術上不當有白字。說在本草鈔術條下。是書編始於叔和。叔和有脈經。脈經術上皆無白字。足可徵也。然則白為後人所加明甚。嗚呼。一字之加雖微。自夫執方者視之。為禍後世甚大。所謂殺人以政無異於刃者。此不殆有甚邪。
(二十一)太陽病不解。熱結膀胱。其人如狂。血自下。下者愈。其外不解者。尚未可攻。當先解外。外解已。但少腹急結者。乃可攻之。宜桃核承氣湯。
桃核承氣湯方
桃仁(五十個去皮尖),桂枝(三兩去皮),大黃(四兩),芒硝(二兩),甘草(二兩炙)
上五味。以水七升。煮取二升半。去滓。內芒硝。更上火。微沸。下火。先食溫服五合。日三服。當微利。
去。上。皆上聲。內。音納。更。下。先。皆去聲。合。音鴿。後皆仿此。熱結膀胱。即下條太陽隨經瘀熱在裡之互詞。狂。心病也。心主血而屬火。膀胱。居下焦而屬水。膀胱熱結。水不勝火。心火無制。則熱與血搏。不自歸經。反侮所不勝而走下焦。下焦蓄血。心雖未病。
以火無制而反侮所不勝。故悖亂顛倒語言妄謬。與病心而狂者無異。故曰如狂也。血自下則邪熱不復停。故曰愈也。少腹。指膀胱也。急結者。有形之血蓄積也。桃仁。逐血也。桂枝。解外也。硝黃。軟堅而蕩熱也。甘草。甘平而緩急也。然則五物者。太陽隨經入腑之輕劑也。
先食。謂先服湯。而飲食則續後進也。
(二十二)太陽病。六七日。表證仍在。脈微而沉。反不結胸。其人發狂者。以熱在下焦。少腹當硬滿。小便自利者。下血乃愈。所以然者。以太陽隨經瘀熱在裡故也。抵當湯主之。
抵當湯方
水蛭(三十個熬),虻蟲(三十個熬去翅足),大黃(三兩),桃仁(二十個去皮尖)
上四味為散。以水五升。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不下。再服。少。下血。不下之下。抵當之當。皆去聲。瘀。影據切。去。上聲。此承上條而復以其較重者言。詳其義。變制以出其治。上言不解。此言表證仍在。上言當先解外。此言脈與反不結胸。發狂。則主血之心亦病。
而重於如狂。硬滿即急結。皆上條變文之互詞。小便自利見下。下血。言不自下者當須下之。皆互相發明者也。所以然者至末。結上起下以發出治之詞。里。膀胱也。腑也。故曰隨經。瘀。血氣壅秘也。抵。至也。水蛭虻蟲。攻堅而破瘀。桃仁大黃。潤滯而推熱。四物者。雖曰比上則為較劇之重劑。
然亦至當不易之症治也。
(二十三)太陽病。身黃脈沉結。少腹硬。小便不利者。為無血也。小便自利其人如狂者。血證諦也。抵當湯主之。
此總上二條而分曉之。以決言抵當為的於用之意。黃。瘀熱外薄也。小便不利以下。承上文以辨白上二條而分別之也。諦。審也。言如此則為血證審實。無復可疑。必須抵當者乃其的對。勉人勿貳之意也。
白話文:
【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篇第一】
(一)
「白朮」不應有「白」字,這在本草鈔術條下已有說明。此書由王叔和編撰,叔和所著《脈經》中「朮」字皆無「白」旁,足證「白」字乃後人所加。一字之差看似微小,但對拘泥方劑者而言,其禍後世甚深,猶如殺人不只靠刀劍,亦可假借政令——此害不亞於刀刃。
(二十一)
太陽病未解,熱邪結於膀胱,患者躁狂如癲,若血自下則病癒。若表證未解,不可攻裡,應先解表。表解後,僅見少腹拘急硬結者,方可攻裡,宜用「桃核承氣湯」。
桃核承氣湯方
桃仁(50枚,去皮尖)、桂枝(3兩,去皮)、大黃(4兩)、芒硝(2兩)、炙甘草(2兩)。
以七升水煮至二升半,去渣後加入芒硝,稍煮至微沸,離火。飯前溫服五合,每日三次,服後應有輕微瀉下。
熱結膀胱,即後文「太陽隨經瘀熱在裡」之互辭。心主血屬火,膀胱屬水居下焦,若水不制火,則熱血相搏,迫使妄行而下蓄,故心神受擾而「如狂」。血自下則熱隨血洩而病癒。少腹急結為瘀血積聚之象。方中桃仁活血,桂枝解表,硝黃瀉熱軟堅,甘草緩急調和,合為太陽病邪入腑之輕劑。
(二十二)
太陽病六七日,表證仍在,脈沈微卻未成結胸,患者發狂,此因熱結下焦。若少腹硬滿、小便通利,須下血方癒,乃太陽瘀熱隨經入腑所致,主用「抵當湯」。
抵當湯方
水蛭(30枚,熬)、虻蟲(30枚,去翅足熬)、大黃(3兩)、桃仁(20枚,去皮尖)。
研末後以五升水煮至三升,去渣溫服一升。若不瀉下,續服。
此條較前症更重,表證未解卻見脈沈、發狂(較「如狂」更甚),少腹硬滿即前條「急結」之變。小便自利提示非水結而是血結,須峻藥攻瘀。方中水蛭、虻蟲破血逐瘀,桃仁、大黃潤燥瀉熱,為治瘀血重證之峻劑。
(二十三)
太陽病身黃、脈沈結、少腹硬,若小便不利為無瘀血;若小便自利且如狂,則確屬血證,主用「抵當湯」。
此條總結前兩條:身黃乃瘀熱外泛,小便通利則排除水濕而確認血結。「諦」即審實無疑,強調唯有抵當湯能對治此證,明示不可猶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