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有執

《傷寒論條辨》~ 卷之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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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六 (1)

1. 辨溫病風溫雜病脈證並治第九

凡二十條方三

此皆舊本錯雜亂出。今分類為篇。

(一)太陽病。發熱而渴。不惡寒者。為溫病。

發熱。溫亦陽。故熱亦即發也。渴。熱傷血也。不惡寒。無陰寒之讎也。溫。春令之氣也。氣之於時。或則未應至而至。或則應至未至而不齊。故冬夏雖有溫。要必以春為正。是故必也證候顯見有如此者。始可以言是觸犯於溫而病也。此揭溫病之名實。而不出其治者。論溫以辨明傷寒。故不之及也。說者以為有論無治而不自滿。籲。烏足與論經之大旨哉。

若發汗已。身灼熱者。名曰風溫。風溫為病。脈陰陽俱浮。自汗出。身重。多眠睡。鼻息必鼾。語言難出。若被下者。小便不利。直視失溲。若被火者。微。發黃色。劇。則如驚癇。時瘛瘲。若火熏之。一逆尚引日。再逆促命期。

鼾音旱。溲。音小。癇。音閒。瘛。音熾。瘲。音蹤。灼熱謂熱轉加甚也。風溫。謂觸犯於溫而有風也。陰陽俱浮。太陽本浮而風溫皆陽。故上下皆見浮也。自汗出。亦衛受傷也。身重多眠睡。鼻息必鼾。語言難出者。風擁則氣昏。熱甚則氣鬱也。小便不利者。太陽主膀胱而風溫皆陽。

下則反攻陰。徒亡其津液。而膀胱之氣傷也。直視者。太陽之筋。支者為目上綱。故不轉睛而上竄也。失溲。言小便甚失其常度也。火。灸熨。之類也。微。言攻之微。則變亦微。發黃者。火熱則土燥。故其色外奪也。劇。言攻之劇。則變亦劇。如驚癇時瘛瘲者。火甚熱極而生風也。

熏。亦火劫也。一逆。言乍誤也。尚引日。言猶可以俄延。再逆。言復誤也。促命期。言夭枉人之天年。其致警之意深矣。

(二)形作傷寒。其脈不弦緊而弱。弱者。必渴。被火者。必譫語。弱者發熱。脈浮。解之。當汗出。愈。

形作傷寒。猶曰似傷寒。指上條而申言之也。不弦緊。謂非傷寒也。弱即風性柔緩之謂。譫語者。火甚則土燥也。弱者發熱。蓋引素問諸弱發熱。以明上文之必渴也。解之。言脈既屬浮則當以法解之。訣人用治之大意也。

(三)脈浮熱甚。反灸之。此為實。實以虛治。因火而動。必咽燥。唾血。

此又承上條而申致戒警之意。實。謂脈浮熱甚。為邪氣勝則實。咽燥者。腎為膀胱之合。其脈之直者。入肺中。循喉嚨舌本也。唾血者。火性炎上。血因之而妄逆也。以上皆言溫。

(四)病如桂枝證。頭不痛。項不強。寸脈微浮。胸中痞硬。氣上衝咽喉。不得息者。此為胸有寒也。當吐之。宜瓜蒂散

瓜蒂散方

瓜蒂(一分熬黃),赤小豆(一分)

上二味。各別搗篩為散。已。合治之。取一錢匕。以香豉一合。熱湯七合。煮作稀糜。去滓。取汁。和散。溫。頓服之。

不吐者。少少加。得快吐。乃止。諸亡血虛家。不可與爪蒂散。

如桂枝證。言大約似中風也。頭不痛。項不強。言太陽經中無外入之風邪。以明非中風也。寸候身半以上。微浮。邪自內出也。胸中痞硬痰涎塞膈也。氣上衝咽喉者。痰湧上逆。或謂喉中聲如曳鋸是也。寒以痰言。痰。內證也。內者為虛。故曰寒也。是病也想當先仲景命名時。

命名者。蓋不過按素問陽之氣以天地之疾風名之。而亦呼為中風。豈意後世足以奪本經之中風相亂而相誤哉。經革其名。而以病如桂枝證揭之。誠萬世辨明中風似是而非之至教也。易吐實風寒之梔子豉而以瓜蒂散者。瓜蒂苦寒。能吐頑痰而快膈。小豆酸平。善湧風涎而逐水。

香豉能起信而潮汐。故佐二物而主治。稀糜。則又承載三物者之舟航。此所以為吐虛風虛寒之對藥也。然而又曰虛家不可與何也。是又一說也。此風此寒。雖人身之虛象。而痰涎顧非胸中之實物邪。然則虛家者不言痰可乎。噫。本氣自病之。東垣不作。難乎可與同論此也。休哉。

(五)病人有寒。復發汗。胃中冷。必吐蛔。

有寒。承上文而言。復。反也。言誤也。誤汗則徒亡津液。胃中空虛。故曰冷也。胃虛則蛔失其所養而悖亂。故吐出可必。此乃申致上文不可發汗。以嚴戒慎之意。當作一條。舊本出在兩篇。數拘有定。今一之則目不合舊數。故但移就相次。存二以仍舊計。凡如此者。讀者自會可也。

(六)病人手足厥冷。脈乍緊者。邪結在胸中。心中滿而煩。飢不能食者。病在胸中。當須吐之。宜瓜蒂散。

手足厥冷。似涉於厥陰傷寒也。乍。忽也。言非厥陰傷寒。乃虛寒之邪自內而作。故曰。邪結在胸中。邪亦以痰言。所以胸中滿而煩也。飢不能食者。痰涎湧上。逆而塞膈。氣窒而食不通也。病在胸中。乃承上起下之句。吐宜瓜蒂散。而與前條同者。虛風虛寒雖殊。而痰之所以為邪則一也。

然前條虛風生痰。即俚俗所謂中風。而此條虛寒痰症。即諸家方書。所謂四證類傷寒。而痰居其一者是也。經皆揭之而不明者。想當時皆不過以中風傷寒為通稱。經以虛風之風。非風寒之風也。故不曰風痰。而曰胸寒。寒。以虛寒之寒。與風寒之寒不同也。故不曰寒痰。而曰邪在胸中。

但詳其痰之狀而革其名。正其義。以出其治。其所以為曉寤天下後世也。亦已至矣。何天下後世卒深沉昏惑。而反多口於經。甚者則直詆桂枝為偶中。於今之末世。誣之為不可用。群然沒其所謂中風之病名。而懵其病於不知。顛倒其傷寒之經旨於分崩離析。使故習之弊今尚然。

噫。陋俗之難化。愚夫之難曉。一至是邪。宜乎後之人。年不古若。而日陷於促也。冤哉。

(七)病人身大熱。反欲得近衣者。熱在皮膚。寒在骨髓也。身大寒反不欲衣者。寒在皮膚。熱在骨髓也。

此揭五合表裡之為病而分曉之。所以勉人當求病於的之意。皮膚。五合之表也。骨髓。五合之裡也。熱在皮膚。寒在骨髓者。表實裡虛也。寒在皮膚。熱在骨髓者。表虛里實也。然此以臟腑不預而言耳。合臟腑而統言之。則皆表而無里之可稱也。學者不可不究。

表熱裡寒者。脈雖沉而遲。手足微厥。下利清穀。此裡寒也。所以陰證亦有發熱者。此表熱也。表寒裡熱者。脈必滑。身厥。舌乾也。所以少陰惡寒而踡。此表寒也。時時自煩。不欲厚衣。此裡熱也。

此承上文而詳釋之之意。所以陰證亦有發熱者之上。疑有脫落。

(八)病。發熱頭痛。脈反沉。若不瘥。身體疼痛。當救其里。宜四逆湯

此馮脈不馮證之大旨。方見太陽下。

(九)病在陽。應以汗解之。反以冷水噀之。若灌之。其熱被卻不得去。彌更益煩。肉上粟起。意欲飲水反不渴者。服文蛤散。若不瘥者。與五苓散。寒實結胸。無熱證者。與三物小陷胸湯白散亦可服。

文蛤散方

文蛤(五兩)

上一味為散。以沸湯和一錢匕服。湯用五合。

白散方

桔梗(三分),貝母(三分),巴豆(一分去皮熬黑研如泥)

上件二味為末。內巴豆。更於臼中杵之。以白飲和服。強人一錢。羸者減之。病在膈上必吐。在膈下必利。不利。進熱粥一杯。利過不止。進冷粥一杯。身熱皮粟不解。欲引衣自覆者。若水以噀之。洗之。益令熱被不得出。當汗而不汗。則煩。假令汗出已。腹中痛。與芍藥三兩如上法。

噀。心艮切。在陽。謂表未罷熱未除也。噀。噴之也。灌。溉之也。被。蒙也。言邪蒙冒於噀灌之水。鬱閉而不散。熱悗煩惱益甚也。粟起。言膚上粒起如粟。水寒鬱留於表而然也。意欲得水而不渴者。邪熱雖甚。反為水寒所制也。文蛤。即海蛤之有文理者。鹹寒走腎而利水。

以之獨專任者。蓋取督腎而行水也。不瘥者。水雖內漬。猶有外被者。故用五苓散。內以消之。外以散之。而兩解也。寒以飲言。飲本塞也。又得水寒。兩寒搏結而實於胸中。故謂無熱證也。小陷胸湯。固小結胸之主治。然白散者。桔梗貝母。能消飲而開膈。巴豆辛溫。能散寒而逐水。

所以寒結或重。而小陷胸不能解者。則此又可服也。小陷胸湯方。見太陽中。

(十)病人。臟無他病。時發熱。自汗出而不愈者。此衛氣不和也。先其時發汗。則愈。宜桂枝湯主之。

臟無他病。裡氣和也。時以暫言。謂或時則然。或時不然也。衛氣不和。表不固也。先其時。言於未發熱之先也。方見太陽上。

(十一)病常自汗出者。此為榮氣和。榮氣和者。外不諧。以衛氣不共榮氣和諧故爾。以榮行脈中。衛行脈外。復發其汗。榮衛和則愈。宜桂枝湯。

此與上條同。上以暫言。此以常者。謂無時不然也。上言臟。臟為陰而主裡。此言榮。榮亦陰而主裡。衛亦外。皆變文之互詞。蓋上條以暫言。故其詞略。此以常言。故其詞詳。兩相互發。義不殊也。然皆發汗。而此不言先其時者。以常故。無先後之可言也。

(十二)病人脈數。數為熱。當消穀引食。而反吐者。此以發汗令陽氣微。膈氣虛。脈乃數也。數為客熱。不能消穀。以胃中虛冷故吐也。

數為客熱以下。乃反覆詳明上文之義。客熱以邪氣言。虛冷以正氣言。

(十三)微數之脈。慎不可灸。因火為邪。則為煩逆。追虛逐實。血散脈中。火氣雖微。內攻有力。焦骨傷筋。血難復也。

微數。虛熱也。故戒慎不可灸。逐。亦追也。實。謂熱也。血散脈中。言追逐之餘。必至迫血。血為榮而行脈中。故謂散於脈中也。火氣雖微以下。甚言追逐之害大。蓋骨賴血以濡。既失其所濡必枯而焦。筋賴血以榮。既亡以為榮。必衰而傷。殘伐其本源故也。以此示人。而近來人之以火灸陰虛發熱者猶比比焉。

竊見其無有不焦骨傷筋而斃者。籲。是豈正命哉。可哀也已。

(十四)病人煩熱。汗出則解。又如瘧狀。日晡所發熱者。屬陽明也。脈實者。宜下之。脈浮虛者。宜發汗。下之。宜大承氣湯。發汗。宜桂枝湯。

煩熱。太陽也。故脈浮虛而宜汗散。如瘧狀。謂熱之往來。猶瘧之作輟有時而不爽也。晡。日加申。陽明之王時也。故脈實而宜下解。

(十五)未持脈時。病人手叉自冒心。師因教試令咳。而不咳者。此必兩耳聾無聞也。所以然者。以重發汗。虛。故如此。

此訣人推測病情之大法。

(十六)病人不大便五六日。繞臍痛。煩躁。發作有時者。此有燥屎。故使不大便也。

病人。謂凡有病之人。證犯有如此者。則皆當如此而治之之謂。非獨以風寒之病為言而已也。此訣人辨凡百胃實之大旨。

(十七)病人小便不利。大便乍難乍易。時有微熱。喘冒不能臥者。有燥屎也。宜大承氣湯

小便不利。所以大便有乍難乍易也。時有微熱。陽明潮作也。喘冒不能臥。胃不和也。故曰有燥屎。方見陽明篇。下同。

(十八)大下後。六七日不大便。煩不解。腹滿痛者。此有燥屎也。宜大承氣湯。

煩不解。則熱未退可知。腹滿痛。則胃實可診。故曰有燥屎。以上三條。皆訣人當下之大法。

(十九)本發汗而復下之。此為逆也。若先發汗。治不為逆。本先下之。而反汗之。為逆。若先下之。治不為逆。

復。與覆同。古字通用。復。亦反也。猶言誤也。與下文反汗之反同意。蓋兩比而互相發明。以訣人汗下之大法。

(二十)凡病。若發汗。若吐。若下。若亡津液。陰陽自和者。必自愈。

陰陽以脈言。而二便在其中。兩者和。則血氣無相勝負可知。故自愈可必。此訣人持診之大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