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論條辨》~ 卷之八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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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八 (7)

1. 辨可下病脈證並治第二十一

大法。秋宜下。

傷寒。冬病也。若謂可以春宜吐,夏宜汗,秋宜下,為大法,則三法者,其如寒之傷於冬何?而仲景傷寒之治,大法,實不外乎三者,然則三言之意,豈不與仲景之旨相矛盾乎?嗟乎!仲景之言,經也,權在其中。三言者,不知為誰。經不經,權不權,僣揭三篇條目之首,與傷寒例。

妄僣六經前之逆同。傷寒例以當簡篇前也。故削之。削之則叛經之跡泯,而三言者,以皆揭條冊首,不能削,只得存之。存之亦亂經之罪著。著與泯,皆所以為狂妄戒也。後之覽者,宜鑑於斯。

凡服下藥,用湯勝丸,中病即止,不必盡劑也。

此亦叔和語。

下利。三部脈皆平,按之心下硬者,急下之。宜大承氣湯。

三部脈皆平,血氣和可知矣。心下硬,實也,所以急也。

下利不欲食者,以有宿食故也。當宜下之,與大承氣湯。

不欲,猶惡也。宿,陳久也,猶世俗所謂積也。

問曰。人病有宿食,何以別之?師曰。寸口脈浮而大,按之反澀,尺中亦微而澀,故知有宿食,當下之。宜大承氣湯。

此承上文復設問答,言脈以申明之之意。

下利。脈反滑,當有所去,下之乃愈。宜大承氣湯。

下利。脈遲而滑者,內實也。利未欲止,當下之。宜大承氣湯。

二條亦承上文,又以脈之變者言,以詳明之之意。

病。腹中滿痛者,此為實也。當下之。宜大承氣湯。

實者,邪氣甚之謂也。

下利瘥後,至其年月日復發者,以病不盡故也。當下之。宜大承氣湯。

其,期也,謂周其一年之月日期也。

傷寒後。脈沉沉者,內實也。下解之。宜大承氣湯。

沉以候陰。再言沉者,謂深沉在裡陰之意也。

脈雙弦而遲者,必心下硬。脈大而緊者,陽中有陰也,可以下之。宜大承氣湯。

雙弦,謂左右皆然也。弦則為陰,遲則為寒。心下硬者,謂客寒結滯於膈也。大為陽虛,緊為陰勝。陽以腑言,陰以寒言,謂陰寒之邪,內實於胃腑也。

白話文:

[辨可下病脈證並治第二十一]

基本法則:秋季適宜使用瀉下法。

傷寒是冬季的疾病。如果說春季適宜催吐,夏季適宜發汗,秋季適宜瀉下,作為基本法則,那麼這三種方法與冬季寒邪所致的傷寒如何對應?然而張仲景治療傷寒的根本方法,實際上不外乎這三種。那麼這三句話的意思,難道不與張仲景的宗旨相矛盾嗎?唉!張仲景的言論是經典,其中包含權變之道。而這三句話,不知出自何人之手。既非經典,又無變通,卻擅自列在三篇條文之首,與《傷寒例》並列。

這種妄自僭越的行為,與將《傷寒例》錯誤地置於六經之前的做法相同。《傷寒例》本應簡略地放在篇首,因此予以刪除。刪除後,叛離經典的痕跡便消失了。但這三句話因列於條文開頭,無法刪除,只能保留。保留它們,也明顯是擾亂經典的罪過。無論刪除或保留,都是為了警戒狂妄之人。後世讀者應以此為鑒。

凡服用瀉下藥,湯劑優於丸劑,見效即停,不必服完全劑。

這也是王叔和的話。

腹瀉,三部脈象皆平和,按壓心窩處硬滿的,應急用瀉下法。宜用大承氣湯。

三部脈象平和,可知氣血調和。心窩硬滿,是實證,所以需急下。

腹瀉且不想進食的,是因為有宿食停滯。應當用瀉下法,給予大承氣湯。

“不欲”即厭惡之意。“宿”指積存已久,如同世俗所說的積食。

問:如何辨別患者有宿食?老師答:寸口脈浮而大,按之反澀,尺脈也微而澀,故知有宿食,應當瀉下。宜用大承氣湯。

此段承接上文,通過問答形式,以脈象進一步說明。

腹瀉,脈象反滑的,應當祛除積滯,瀉下即可痊癒。宜用大承氣湯。

腹瀉,脈遲而滑的,是內有實邪。腹瀉未止,應當瀉下。宜用大承氣湯。

這兩條也承接上文,從脈象變化的角度詳細說明。

疾病表現為腹中脹滿疼痛的,這是實證。應當瀉下。宜用大承氣湯。

“實”指邪氣亢盛。

腹瀉痊癒後,到了來年同一時間復發的,是因為病邪未徹底清除。應當瀉下。宜用大承氣湯。

“其”指週期,即滿一年之期。

傷寒後,脈沈沈的,是內有實邪。需用瀉下法解除。宜用大承氣湯。

沈脈主陰。再次強調“沈”,表示邪氣深伏於里陰。

脈雙弦而遲的,必然心窩硬滿。脈大而緊的,是陽中有陰,可以用瀉下法。宜用大承氣湯。

“雙弦”指左右脈皆弦。弦脈主陰,遲脈主寒。心窩硬滿,是寒邪結滯於胸膈。大脈為陽虛,緊脈為陰盛。“陽”指腑,“陰”指寒,即陰寒之邪內結於胃腑。

2. 辨發汗吐下後脈證並治第二十二

此第十卷第二十二篇。凡四十八證。前三陰三陽篇中,悉具載之。(此與第十七、十八語意同。)

上記十一篇,叔和分經及述經外之餘言,附己意以撰次之,合經亦十一篇,共目二十二,以為全成仲景氏未韋之遺書者也。而第十七、十八、二十二三篇,則又皆抱空名而擁虛位,無冊條之可檢,實則一十九篇之條冊耳。皆叔和所紀之舊額如此。世固有少此以為非仲景之全書而起其說者。

嗚呼!是書也,仲景之作於建安,漢年號也;出自叔和之撰述,晉太醫令也。相去雖不甚遠,蓋已兩朝相隔矣。是仲景之全書?非仲景之全書?誠不可曉也。然縱非全是,不是全非,斷可言也。是是非非,全責在我。反我自責,則是不是、非不非、全不全,自有可見者在也。

見一焉,則仲景之所以為仲景者,可寤寐皆得全見之矣。其神其妙,又何待言?凡我同袍,尚期同勉。

白話文:

**主題:**辨發汗吐下後脈證並治第二十二

內容:

這是第十卷的第二十二篇,共記載四十八個證候。這些內容在前面的三陰三陽篇中已全部詳細記載。(此段與第十七、十八篇的語意相同。)

上述的十一篇,是由王叔和根據經典分類,並補充經典之外的論述,加入自己的見解編纂而成。另外十一篇則完全依據經典內容,合計共二十二篇,目的是為了完整呈現張仲景未竟的遺著。然而,第十七、十八及二十二這三篇,雖有篇名卻無實質內容,沒有具體條文可供查閱,實際上只有十九篇的條文。這些都是王叔和所記載的原有內容。世上有人認為這些缺失意味著此書並非張仲景的全本,因而提出質疑。

唉!此書由張仲景於建安年間(漢代年號)所著,後經王叔和(晉代太醫令)整理編纂。兩者年代雖相隔不遠,卻已跨越兩個朝代。這究竟是張仲景的全本?還是非全本?確實難以斷言。但即便不全為真,也並非全假,這一點是可以肯定的。是非對錯,全在於我個人的判斷。若反求諸己,則真實與否、完整與否,自有其可辨之處。

若能領悟其中一點,便能在日夜思索中完全理解張仲景的精髓。其神妙之處,又何須多言?願我等同道,共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