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問識》~ 卷七 (2)
卷七 (2)
1. 經絡論篇第五十七
吳。作經絡色診論。
無常變也,吳。常下句。是。
陽絡之色變無常,張云。脈度篇曰。經脈為里。支而橫者為絡。絡之別者為孫。故合經絡而言。則經在裡為陰。絡在外為陽。若單以絡脈為言。則又有大絡孫絡。在內在外之別。深而在內者。是為陰絡。陰絡近經。色則應之。故分五行。以配五臟。而色有常也。淺而在外者。是為陽絡。陽絡浮顯。色不應經。故隨四時之氣。以為進退。而變無常也。觀百病始生篇曰。陽絡傷則血外溢。陰絡傷則血內溢。其義可知。何近代諸家之注。(吳馬)皆以六陰為陰絡。六陽為陽絡。豈陽經之絡必無常。陰經之絡必無變乎。皆誤也。
淖澤,甲乙。澤。作滜。注。音皋。考滜。澤同。詩。鶴鳴九皋。毛傳。皋。澤也。史記天官書。其色大圜黃滜。注。音澤。(淖。出陰陽別論。)
此皆常色謂之無病,甲乙。皆作其。馬雲。八字。當在從四時而行也之下。吳志並同。簡按張高順文註釋。非是。
謂之寒熱,張云。五色俱見。則陰陽變亂。失其常矣。故為往來寒熱之病。吳。此下。補此皆變色謂之有病八字。
白話文:
吳氏撰寫了關於經絡氣色診斷的論述。
**無常變也:**意思是說氣色的變化是沒有固定規律的。吳氏將這句話放在下句。
**陽絡之色變無常:**張氏認為,根據《脈度篇》所說,經脈在身體內部,分支橫向延伸的是絡脈,絡脈的分支則是孫絡。因此,如果將經脈和絡脈放在一起討論,經脈在內部屬於陰,絡脈在外屬於陽。但如果單獨討論絡脈,又可以分為大絡和孫絡,有內外之分。深層在內的是陰絡,陰絡靠近經脈,氣色會與經脈相應,因此可以根據五行來配對五臟,氣色也就有一定的規律。淺層在外的則是陽絡,陽絡浮於表面,氣色不與經脈相應,而是隨著四季的氣候變化而進退,因此變化無常。觀察《百病始生篇》所說:「陽絡受傷,血會外溢;陰絡受傷,血會內溢。」其中的道理就可以明白。為什麼近代的註釋家(如吳氏和馬氏)都將六陰經的絡脈視為陰絡,六陽經的絡脈視為陽絡呢?難道陽經的絡脈就一定變化無常,陰經的絡脈就一定不會變化嗎?這都是錯誤的。
淖澤:《甲乙經》將「澤」寫作「滜」,並註釋說讀音同「皋」。考證後發現,「滜」與「澤」相通。《詩經》說:「鶴鳴九皋」,毛傳說「皋」就是「澤」。《史記·天官書》說:「它的顏色是大的圓形的黃色滜。」註釋說讀音同「澤」。(「淖」字出自《陰陽別論》。)
此皆常色謂之無病:《甲乙經》將「皆」字寫作「其」。馬氏認為,「八字」應該放在「從四時而行也」這句話的後面。吳氏的觀點也相同。我認為張氏和高氏順著文意註釋,這樣是不對的。
**謂之寒熱:**張氏認為,如果五種顏色都出現,就表示陰陽錯亂,失去了常態,所以會出現時而發冷時而發熱的疾病。吳氏在這裡補上「此皆變色謂之有病」八個字。
2. 氣穴論篇第五十八
吳云。人身孔穴。皆氣所居。故曰氣穴。
願卒聞之,張云。卒。盡也。
稽首再拜對,吳。刪此五字。
溢意,張云。溢。暢達也。吳。去因請溢意以下。至岐伯再拜而起曰一百二十六字。
逡巡,志云。退讓貌。簡按郭璞爾雅注云。逡巡。卻去也。(文選注引。)
目以明耳以聰矣,馬雲。目以耳以。俱已同。
聖人易語良馬易御,簡按語御押韻。蓋此古諺。
未足以論也,高雲。今余所訪問者。亦真數之發蒙解惑。真數之外。未足以論也。簡按枚乘七發。況直眇少煩懣。酲醲病酒之徒哉。故曰。發蒙解惑。不足以言也。李善注。素問。黃帝曰。發蒙解惑。未足以論也。所引本篇文。
背與心相控而痛云云,志云。心。謂心胸也。控。引也。背與心相控而痛者。陰陽相引而為痛也。此先論陰陽二氣。總屬任督之所主。吳云。以下計八十七字。按其文義。與上下文。不相流貫。僭去之。張云。共計八十七字。按其文義。與上下文。不相流貫。新校正。疑其為骨空論文。脫誤於此者。是。
十椎及上紀,馬雲。十椎之十。當作大。下同。按脊屬督脈一經。但十椎下無穴。當是大椎也。張云。十椎。督脈之中樞也。此穴。諸書不載。惟氣府論。督脈氣所發條下。王氏注曰。中樞。在第十椎節下間。與此相合。可無疑也。志云。十椎。在大椎下。第七椎。乃督脈至陽穴。蓋大椎上。尚有三椎。總數之為十椎也。高仍馬注。簡按今從張注。
背胸邪系陰陽左右,張云。此詳言上文。背與心相控而痛者。悉由任督二脈之為病也。馬雲。邪。斜同。在後為背。在前為胸。在背為陽。在胸為陰。正以背與胸斜系。陰陽左右如此。故為前後之病。又背之督脈。斜出尻脈。絡胸脅。支心貫膈上肩。如天突之上。又斜下肩。交背大椎之下。是以必刺天突大椎胃脘關元耳。高仍馬。邪。讀為斜。張志為邪氣之邪。簡按馬義為長。
脈滿起,高雲。經脈滿盈。從而起也。
臟俞五十穴,馬雲。此與靈樞本輸篇同。下文腑俞同。
中𦛗兩旁,張云。𦛗。膂同。
大椎上兩旁各一,馬雲。即大杼穴。新校正。以為大椎旁無穴。意者亦若今人以項之高骨。為大椎耳。吳云。當是天柱二穴。在挾項後髮際。大筋外廉陷中。志與馬同。張引王及新校正云。今於大椎上旁。按之甚痠。必當有穴。意者甲乙等經。猶有未盡。簡按甲乙。大杼。項第一椎下。兩旁各一寸五分。明是大椎上。非大杼之謂。今從張注。
目瞳子浮白二穴,諸家並仍王注。為膽經二穴。果然。則二穴上。闕各一字。或云。是甲乙經所載。足陽明四白穴。骨空論曰。督脈上系兩目之下中央。氣府論曰。面鼽骨空各一。皆謂之也。此說近是。
兩髀厭,張云。謂髀樞骨分縫中。即足少陽環跳穴也。沈氏經絡全書云。謂之樞者。以楗骨轉動。如戶之樞也。亦曰髀關。簡按厭。於協切。靨同。經脈篇云。足少陽之脈。繞毛際。橫入髀厭中。是。
犢鼻,馬雲。去膝臏下。胻骨上。俠解大筋陷中。形如牛鼻。故名。簡按骨空論云。胻骨空。在輔骨之上端。王注。犢鼻穴也。
耳中多所聞,根結篇云。少陽結於窗籠。窗籠者。耳中也。張云。即聽宮也。刺節真邪論云。刺其聽宮。
枕骨,高雲。腦後左右玉枕穴。即枕骨也。簡按諸家仍王注。今亦從之。
背俞,志云。謂膈俞穴。在大椎下第七椎間。各開中行一寸五分。高同。簡按諸家仍王注。今亦從之。
分肉,高雲。臍上水分穴。兩旁滑肉門。為分肉。簡按此屬臆解。不可從。刺腰痛論云。刺肉裡之脈。在太陽之外。少陽絕骨之後。王注。分肉主之。穴在足外踝直上。絕骨之端。如後二分。筋肉分間。陽維脈氣所發。與此注少異。
踝上橫,高雲。踝上橫紋之解谿穴。簡按此說。亦未見所據。
水俞在諸分,張云。水屬陰。多在肉理諸分之間。故治水者。當取諸陰分。如水俞五十七穴者。是也。高雲。水氣不行。則皮膚脹滿。故水俞在諸分。諸分。周身肌腠之分理也。
熱俞在氣穴,張云。熱為陽。多在氣聚之穴。故治熱者。當取諸陽分。如熱俞五十九穴者。是也。高雲。熱氣有餘。則經脈消爍。故熱俞在氣穴。氣穴。陽氣循行之穴孔也。
兩骸厭中二穴,馬。骸字下句。注云。灸寒熱之法。其穴皆在兩骸之中。骨空論曰。輔骨上橫骨下為楗。俠髖為機。膝解為骸關。俠膝之骨為連骸。骸下為輔。輔上為膕。膕上為關。橫骨為枕。則骸之為義。在膝解也。厭中。即前環跳穴。王注以上節骸字。連為骸厭。則上節兩字可讀乎。甚非。張云。兩骸厭中。謂膝下外側骨厭中。足少陽陽關穴也。骸。音鞋。說文。脛骨。吳同。志云。兩骸厭中二穴。謂足少陽之陽陵泉也。高雲。兩骸。形身左右也。環跳二穴。當身左右厭中。即上文髀厭分中。環跳穴也。簡按甲乙。陽關。在陽陵泉上三寸。犢鼻外陷者中。則張注為是。今從之。
天府下五寸,靈本輸篇云。尺動脈在五里。五輸之禁也。王所引針經文。見玉版篇。
凡三百六十五穴,吳云。自臟俞至此。並重復。共得四百零七穴。除重複。約得三百五十八穴。蓋世遠經殘。不可考也。馬雲。通共計之。有三百五十七穴。其天突。大椎。上脘。關元。俱在內。天突。關元。環跳。俱重複。想有脫簡。故不全耳。張云。自臟俞五十穴至此。共三百六十五穴。若連前天突十椎胃脘關元四穴。則總計三百六十九穴。內除天突關元。及頭上二十五穴。俱系重複外。實止三百四十二穴。蓋去古既遠。相傳多失。志云。自天突十椎上紀關元。至厭中二穴。共計三百六十四穴。然內多重複。高雲。自天突。至天府下五寸。共三百六十六穴。(此乃不除重複。)一歲三百六十五日而有奇。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則三百六十六。數相吻合也。簡按以上諸說。紛紜不一。今查之。自臟俞至五里。凡三百五十七穴。
遊針之居,張云。針所遊行之處也。志云。遊針者。謂得針之道。而以神遇之。若遊刃然。恢恢乎有餘地矣。
以溢奇邪以通榮衛,馬雲。奇邪者。不正之邪也。一值此邪。則漸至外為發熱。而內為少氣。須當急瀉無怠。以通營衛可也。張云。溢。注也。滿也。奇。異也。邪自皮毛。而溢於絡者。以左注右。以右注左。其氣無常處。而不入於經。是為奇邪。表裡之氣。由絡以通。故以通營衛。高雲。繆刺論云。邪入舍於孫絡。不得入於經。流溢於大絡。而生奇病。奇邪。猶奇病也。奇邪在絡。故孫絡以溢奇邪。溢。泛溢。猶外出也。孫絡之所以溢奇邪者。以孫絡合大絡。而通榮衛也。簡按高注義長。然以上下文義求之。以通營衛四字。恐衍。
營衛稽留,吳云。稽。遲也。
氣竭血著,吳云。著。著同。凝結而不流也。
溪谷之會,張云。肉之會依乎骨。骨之會在乎節。故大節小節之間。即大會小會之所。而溪谷出乎其中。凡分肉之間。溪谷之會。皆所以行榮衛之大氣者也。說文。泉出通川為谷。又詩有穀風。詩詁。風自谷出也。宋均曰。無水曰谷。有水曰溪。故溪谷之在天地。則所以通風水。在人身則所以通血氣。簡按王充論衡云。投一寸之針。布一丸之艾。於血脈之蹊。篤病有瘳。蓋蹊。即溪谷之溪。
大氣,馬雲。即宗氣。靈五味篇云。大氣積於胸中。刺節真邪篇云。宗氣流於海。張云。以行榮衛之大氣者也。高雲宗氣也。積於胸中。以司呼吸。而合於皮毛者也。簡按今從馬高注。
外破大膕,吳作大䐃。張云。膕。當作䐃。誤也。蓋䐃可稱大。膕不必稱大也。簡按馬志高並隨文為解。非也。
卷肉,吳云。卷。音捲。簡按新校正。全本作寒肉。疑是搴訛。(搴。亦縮也。)
溪谷三百六十五穴會,吳云。此又言溪谷。亦三百六十五穴。蓋在諸經孫絡之內。非復別有三百六十五穴。張云。有骨節而後有溪谷。有溪谷而後有穴腧。人身骨節三百六十五。而溪谷穴腧應之。故曰穴會。亦應一歲之數。
小痹淫溢循脈往來,張云。邪在孫絡。邪未深也。是為小痹。志云。脈。謂孫絡脈也。
帝乃闢左右,吳刪闢以下二十三字。於義似是。
金蘭之室,志云。藏之於心也。簡按此不過尊奉而珍寶之之謂。志注鑿矣。
三百六十五脈,張云。即首節三百六十五穴會之義。
傳注十二絡脈非獨十四絡脈也,高雲。並注於絡。絡。大絡也。靈樞經脈論。有手太陰少陰心主太陽陽明少陽之別。足太陽陽明少陽太陰少陰厥陰之別。並任脈之別。督脈之別。為十四大絡。故曰。傳注十四絡脈。非獨手足三陰三陽之十二絡脈也。四。舊本訛二。二。舊本訛四。今改。
內解瀉於中,張云。解。解散也。即刺節真邪篇解結之謂。瀉。瀉去其實也。中者。五臟也。此言絡雖十二。而分屬於五臟。故可解瀉於中。左右各五。故云十脈。高雲。十四絡脈。外合孫絡。則有三百六十五會。內合五臟。則有左右五俞之十脈。故曰內解。瀉於中者十脈。所以承十四絡脈。而申明內通五臟之俞脈。以補上文孫絡之未盡者。又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