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波元簡

《素問識》~ 卷六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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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5)

1. 刺要論篇第五十

馬雲。刺要者。刺針之要法。故名篇。吳云。要。至約之理也。

各至其理,志云。理者。皮膚肌肉之文理。

無過其道,張云。應淺不淺。應深不深。皆過其道也。高雲。無過其皮肉脈骨之道。中其道。毋容過也。

毫毛腠理,志云。毫毛腠理者。鬼門元府也。高雲。毫毛中之腠理也。簡按文選西京賦注。引聲類及廣韻云。毫。長毛也。志。玄府之解未為得。王注詳焉。

秋病溫瘧,甲乙。瘧下。有熱厥二字。志云。肺主秋收之令。秋時陽氣下降。陰氣外出。妄動其肺。則收令化薄。陰陽之氣反相得於外。而為溫瘧矣。動。謂動其臟氣也。

溯溯然,甲乙。作淅淅然。志云。逆流而上。曰溯。溯溯然者。氣上逆。而寒慄也。簡按溯溯然。於義難協。今從甲乙而改之。皮部論。溯然。甲乙。又作淅然。

煩不嗜食,甲乙。煩下。有滿字。吳云。脾氣不運。則中氣不化。故令煩。脾病則不磨。故令不嗜食。

冬病脹腰痛,吳云。冬月無以奉藏。而病脹與腰痛矣。

銷鑠胻酸,甲乙。作消濼。高雲。酸。作痠。吳云。銷鑠者。骨髓日減。如五金遇火。而銷鑠也。簡按枚乘七發。雖有金石之堅。猶將銷鑠而挺解也。李善注云。賈逵國語注曰。鑠。銷也。甲乙。消濼。蓋與骨空論淫濼同義。金匱虛勞篇。足酸削。(此二字。本見於周禮鄭注。)巢源。作痠𤺊。知酸痠通用。不必改痠。

不去矣,馬雲。不能行動而去也。簡按三部九候論。脫肉身不去者死。王注云。猶行去也。

白話文:

[刺要論篇第五十]

這篇名為「刺要」的文章,講的是用針刺穴位時的要領和法則,所以叫做「刺要篇」。吳氏說,「要」是指最精要、最簡約的道理。

各至其理:意思是下針要根據每個穴位不同的道理來進行。張志聰認為,「理」指的是皮膚肌肉的紋理走向。

無過其道:指的是下針要適當,不應該太淺也不應該太深,超出應有的範圍。高世栻認為,不能超過皮膚、肌肉、脈絡、骨骼的界限。下針要恰到好處,不能過度。

毫毛腠理:張志聰認為,「毫毛腠理」是指毛孔和皮膚紋理,也就是「鬼門」和「元府」所在的地方。高世栻則認為是指毛髮中的皮膚紋理。按照《文選·西京賦注》引用的《聲類》和《廣韻》所說,「毫」指的是長毛。張志聰對「玄府」的解釋不夠詳盡,王冰的註解更為完善。

秋病溫瘧:根據《甲乙經》,這裡「瘧」字下面還有「熱厥」兩個字。張志聰認為,肺主宰秋天的肅殺之氣,秋天陽氣下降,陰氣往外散發,如果妄動肺氣,就會導致肅殺之氣虛弱,陰陽二氣在體外互相結合,形成溫瘧。所謂的「動」,指的是擾動臟腑之氣。

溯溯然:根據《甲乙經》,這裡寫作「淅淅然」。張志聰認為,「溯」是指逆流而上,「溯溯然」的意思是氣向上逆行,而導致寒顫。我認為「溯溯然」的解釋不太恰當,現在根據《甲乙經》改為「淅淅然」。在《皮部論》中,「溯然」在《甲乙經》中也寫作「淅然」。

煩不嗜食:根據《甲乙經》,「煩」字下面還有一個「滿」字。吳氏認為,脾氣不運化,導致中焦之氣不能運化,所以令人感到煩躁。脾臟有病,運化能力下降,所以導致沒有食慾。

冬病脹腰痛:吳氏認為,冬天沒有好好地儲藏精氣,就會導致腹脹和腰痛。

銷鑠胻酸:根據《甲乙經》,這裡寫作「消濼」。高世栻認為「酸」應該寫作「痠」。吳氏認為,「銷鑠」指的是骨髓逐漸減少,就像金屬遇到火一樣被熔化。我認為枚乘的《七發》中說:「即使有金石的堅硬,也會被熔化而解體。」李善的註解引用賈逵對《國語》的註解說,「鑠」就是熔化的意思。《甲乙經》的「消濼」可能和《骨空論》中的「淫濼」同義。《金匱要略·虛勞篇》說「足酸削」(這兩個字在《周禮·鄭注》中也有出現)。巢元方寫作「痠𤺊」。可知「酸」和「痠」是通用的,不必將「痠」改為「酸」。

不去矣:馬元臺認為,這裡指的是不能行動,將要離去。我認為《三部九候論》說「脫肉身不去者死」,王冰的註解說,意思是即將要離去。

2. 刺齊論篇第五十一

馬雲。齊者。後世劑同。刺以為劑。猶以藥為劑。故名篇。簡按一切經音義云。劑限。考聲云。分段也。韻詮云。分劑也。三蒼云。分齊也。知是齊劑同。限劑分劑之義。蓋刺之淺深。有限有分。故曰刺齊。吳高如字讀。為齊一之謂。非。

刺骨者無傷筋云云,高雲。欲知其分。必先知其非分。如刺骨者。刺入骨分。無傷其筋。刺筋者。刺入筋分。無傷其肉。刺肉者。刺入肉分。無傷其脈。脈有絡脈。有經脈。上篇。脈居肉後。經脈也。此篇。脈居肉先。絡脈也。刺脈者。刺入脈分。無傷其皮。此言刺宜深者勿淺。淺則非分矣。簡按下文云。刺肉無傷脈者。至脈而去。不及肉也。即脈淺肉深。與前篇刺肉無傷脈。義相乖。故高有經脈絡脈之說。然經文無明據。恐是兩篇各一家之言。高注似強解。

刺皮者無傷肉云云,高雲。以上文層次言之。當云刺皮者無傷脈。今不言脈者。以脈不止絡脈。復有經脈。絡脈在肉前。經脈居肉後。言肉而脈在其中。故曰。刺皮者。刺入皮分。無傷其肉。刺肉者。刺入肉分。無傷其筋。刺筋者。刺入筋分。無傷其骨。此言刺宜淺勿深。深則非分矣。簡按此亦似牽強。然從前諸家。順文解釋。無於經文參差處。而致思者。如高可謂善讀古書者矣。

至筋而去不及骨也,張云。病在骨者。直當刺骨。勿傷其筋。若針至筋分。索氣而去。不及於骨。則病不在肝。攻非其過。是傷筋也。簡按以下三項。宜以此例焉。馬雲。此明言上文前四句之義也。

至脈而去不及肉也,盧冶云。脈在肉中。肉在溪谷。脈有脈道。理路各別者也。所謂至脈而去不及肉者。謂刺在皮膚絡脈之間。不及里之筋骨。非針從脈而再入於肉也。是以略去刺脈無傷肉句者。使後學之意會也。簡按是屬影撰。然高注全本於此。要之上文宜云刺皮者無傷脈。刺脈者無傷肉。而不及之。至於此。亦無傷脈刺脈之言。實可疑焉。

所謂刺皮無傷肉者,張云。刺皮過深。而中肉者。傷其脾氣。簡按以下二項。宜以此例焉。馬雲。此明言首節末三句之義也。

白話文:

關於「刺齊」這篇,後世所謂的「劑」其實是相同的概念。「刺」可以被視為一種「劑」,就像用藥來治療一樣,所以才命名為這篇。簡單來說,「劑」指的是區分和限制。考據文字的聲音和意義,可以知道「齊」和「劑」是相同的意思,都是指區分和劑量的概念。刺的深淺有限度,所以稱為「刺齊」。吳高認為「齊」是統一的意思,是錯誤的。

「刺骨時不應傷到筋」,意思是說,要了解刺的深度,必須先知道什麼是不應刺到的部位。例如,刺骨的時候,要刺入骨頭的範圍,不要傷到筋;刺筋的時候,要刺入筋的範圍,不要傷到肉;刺肉的時候,要刺入肉的範圍,不要傷到脈。脈絡有絡脈和經脈之分。上一篇說,脈在肉的後面,指的是經脈;這一篇說,脈在肉的前面,指的是絡脈。刺脈的時候,要刺入脈的範圍,不要傷到皮膚。這是在說,刺的時候應該深就深,不要淺,淺了就不是該刺的部位了。簡單來說,下面說「刺肉不傷脈」,指的是刺到脈就停止,不要再深入到肉裡。這代表脈比較淺,肉比較深,和前面說「刺肉不傷脈」的意思相反。所以高氏認為有經脈和絡脈的區分,但是經文並沒有明確的證據,可能是這兩篇各自不同學派的觀點,高氏的注解似乎有點牽強。

「刺皮時不應傷到肉」,高氏說,按照上文的層次來說,應該是說「刺皮時不應傷到脈」,但這裡不說脈,是因為脈不僅有絡脈,還有經脈。絡脈在肉的前面,經脈在肉的後面,說到肉,脈就在其中了。所以說,刺皮的時候,要刺入皮膚的範圍,不要傷到肉;刺肉的時候,要刺入肉的範圍,不要傷到筋;刺筋的時候,要刺入筋的範圍,不要傷到骨。這是在說,刺的時候應該淺就淺,不要深,深了就不是該刺的部位了。簡單來說,這也有些牽強。但是以前的學者都只是順著字面解釋,沒有注意到經文前後矛盾的地方,而深入思考。高氏可以說是善於讀古書的人了。

「刺到筋就停止,不要刺到骨」,張氏說,病在骨頭的時候,應該直接刺骨頭,不要傷到筋。如果針刺到筋的範圍就停止,不刺到骨頭,那麼病就不在肝了,這就不是正確的治療方法,而且會傷到筋。簡單來說,以下三項應該按照這個例子來理解。馬氏說,這是說明上面前四句話的意思。

「刺到脈就停止,不要刺到肉」,盧冶說,脈在肉裡面,肉在肌肉的紋路之中,脈有脈的路徑,各有不同的走向。所謂「刺到脈就停止,不要刺到肉」,指的是針刺在皮膚和絡脈之間,不要刺到裡面的筋骨,而不是針從脈再刺入到肉。所以省略了「刺脈不傷肉」這句話,是為了讓後學者能夠領會其中的意思。簡單來說,這屬於推測的想法,但是高氏的注解完全基於此。總之,上面應該說「刺皮不傷脈,刺脈不傷肉」,但是卻沒有這樣說,直到這裡,也沒有提到刺脈的說法,實在令人懷疑。

「所謂刺皮不傷肉」,張氏說,如果刺皮太深,刺到肉,就會傷到脾氣。簡單來說,以下兩項應該按照這個例子來理解。馬氏說,這是說明首段最後三句話的意思。

3. 刺禁論篇第五十二

禁數,志云。數。幾也。言所當禁刺之處有幾也。高雲。數。條目也。帝承上二篇之意。謂刺要刺齊。其中必有所禁。故願聞禁數。

要害,高雲。言各所要。亦各有所害。當詳察也。志云。五臟有緊要為害之處。要害二字。當知非刺中五臟。(顧炎武日知錄云。南越尉佗傳。發兵守要害處。按漢書西南夷傳注。師古曰。要害者。在我為要。於敵為害也。此解未盡。要害。謂攻守必爭之地。我可以害彼。彼可以害我。謂之害。人身亦有要害。素問。岐伯對黃帝曰。脈有要害。後漢來歙傳。中臣要害。)

肝生於左肺藏於右,高雲。人身面南。左東右西。肝主春生之氣。位居東方。故肝生於左。肺主秋收之氣。位居西方。故肺藏於右。

心部於表腎治於裡,志云。部。分也。心為陽臟而主火。火性炎散。故心氣分部於表。腎為陰臟而主水。水性寒凝。故腎氣主治於裡。

脾為之使,高雲。脾土王於四季。主運行水穀。以溉五臟。故為之使。志云。脾主為胃行其津液。以灌四旁。故為之使。

胃為之市,志云。心為陽中之太陽。故部於表。腎為陰中之太陰。故治於裡。蓋以四臟之氣。分左右表裡上下。脾胃居中。故為之市。

膈肓,吳云。膈。膈膜也。肓。膈上無肉空處也。志云。膈。膈膜也。內之膈肉。前連於胸之鳩尾。旁連於腹脅。後連於脊之十一椎。肓者。即募原之屬。其原出於臍下。名曰脖胦。高雲。肓。臍旁肓俞穴也。簡按吳注腹中論云。腔中無肉空隙之處。名曰肓。又注痹論云。肓。腔中空虛無肉之處也。張則襲其說云。肓者。凡腔腹肉理之間。上下空隙之處。皆謂之肓。並因誤讀王注云布散於胸腹之中。空虛之處。熏其肓膜。王意豈以肓為空虛之處乎。而張於本節。則全依楊義。楊注原於說文。蓋古來相傳之說。宜無異論。志云。募原之屬。高雲。肓俞。皆臆造已。當與舉痛論及痹論參考。

小心,馬雲。心之下。有心包絡。其形有黃脂裹心者。屬手厥陰經。自五椎(心俞)之下而推之。則包絡當垂至第七節而止。蓋心為君主。為大心。而包絡為臣。為小心也。吳云。脊共二十一節。此言七節。下部之第七節也。其旁乃兩腎所繫。左為腎。右為命門。命門者。相火也。相火代心君行事。故曰小心。張同。昂云。旁者。兩腎也。中者。命門也。按心者性之郛。腎者命之根。兩腎中間。一點真陽。乃生身之根蒂。義取命門。蓋以此也。中有相火。能代心君行事。故曰小心。楊上善云云。吳亦主其說。蓋心君無為。吾人一日動作云為。皆命門之相火也。馬注云云。若依此解。旁字似無著落。志云。七節之旁。膈俞之間也。小。微也。細也。中有小心者。謂心氣之出於其間。極微極細。高同。簡按甲乙。亦作志心。王似指心包絡。楊則為十四椎旁腎俞。而又云。得名為志者。心之神也。而陰陽類論。上空志心。王以為小心。楊以為入腎志於心神之義。楊注彼此義異。未太明晰。且凡脊椎從上數而至下。未有從下數而云某椎者。亦覺不允。背腧篇。心俞。在五焦(當作椎。下同。)之間。膈俞。在七焦之間。而心包俞。經文無所考。(銅人等。以心椎旁。為厥陰俞。)王馬未為得矣。吳張雖主楊。然命門昉見於難經。相火固是運氣家之言。並非本經之義。志高杜撰無論矣。竊疑雲七節之旁。云上空。既非心包。又非腎。必有別所指也。舉數說以俟考。

從之有福逆之有咎,馬雲。順其所而不傷。則有福。逆其所而傷之。則有咎。所謂要害之當察者以此。

刺中肝五日死,馬雲。五日。疑作三日。乃木生數也。高同。

其動為語,張云。無故妄言也。簡按宣明五氣篇云。心為噫。肝為語。腎為嚏。肺為咳。脾為吞。全本。甲乙。作欠。非。

刺中肺三日死,馬雲。三。疑為五。王注。釋診要經終篇。以為金生數四日畢。當至五日而死者。是也。高同。

刺中膽一日半死,馬雲。膽為六腑之一。當別於五臟。故另為一節。一日半死。以其為生數之半也。張云。凡十一臟者。皆取決於膽。是謂中正之官。奇恆之腑。傷之者。其危極速。嘔出於胃。而膽證忌之。木邪犯土。見則死矣。高雲。邪氣臟腑病形篇云。膽病者。嘔宿汁。故其動為嘔。嘔。膽氣虛也。

中大脈,馬雲。刺衝陽脈也。衝陽穴。為胃經之原。(傷寒論。以為趺陽之脈。)高雲。胃足陽明之脈。下足跗。其支者。別跗上。入足大指。交於足太陰。刺跗上。刺胃脈也。中大脈。中傷大指之經脈也。中大脈。而血出不止。則太陰之脈。不能循大指而上。故死。簡按大脈。蓋謂衝脈之別。靈動輸篇云。衝脈。並少陰之經。下入內踝之後。入足下。其別者。斜入踝。出屬跗上。入大指之間。注諸絡。以溫足脛。又逆順肥瘦篇云。其前者。伏行出跗屬。下循跗。入大指間。滲諸絡而溫肌肉。其已如此。今刺而中傷之。則所以致死也。中。去聲。

溜脈,甲乙。溜。作流。馬雲。溜。流同。按本輸篇云。溜於魚際。則溜與流同。所謂溜脈者。凡脈與目流通者。皆是也。又按大惑論云。五臟六腑之精。皆上注於目。而為之精。論疾診尺篇云。赤脈從上下者。太陽病。從下上者。陽明病。從外走內者。少陽病。此皆溜脈之義也。吳張義同。志云。溜脈者。脈之支別。浮見於皮膚之間者也。高雲。陰陽相過之脈也。簡按志高注。未見所據。今從馬義。

腦戶,志云。督脈。從腦戶而上。至於百會。囟會。乃頭骨兩分。內通於腦。若刺深。而誤中於腦者。立死。

舌下,張云。舌下脈者。任脈之廉泉穴。足少陰之標也。中脈太過。血出不止。則傷腎。腎虛則無氣。故令人喑。按憂恚無言篇曰。足之少陰。上繫於舌。絡於橫骨。終於會厭。脈解篇曰。內奪而厥。則為喑俳。此腎虛也。然則喑本於腎。無所疑矣。馬雲。王注以為脾脈者。無義。

刺足下布絡中脈,馬雲。布絡者。凡足之六經。皆有絡脈也。誤中其脈。而血又不出。則必邪不得散。而為腫矣。王注止以為然谷之中者。鑿之甚也。吳云。浮淺散見之絡。中脈則過於深矣。簡按中。王讀如字。非。

為腫,張云。若血不出。氣必隨針而壅。故為腫也。

刺郄中大脈,馬雲。郄中之下。有一中字。去聲。張云。郄。足太陽委中穴也。刺委中。而中其大脈。傷陰氣於陽經。故令人仆倒且脫色也。簡按郄下句。志高為浮郄穴。非。

僕脫色,吳云。太陽為諸陽之會。故令如此。簡按經脈篇云。甚者瀉之則悶。悶甚則僕不得言。悶則急坐之也。俱是後世所謂針暈也。詳見於針灸聚英等。

刺氣街中脈,王注。中。如字。諸家讀為去聲。今從之。

為腫鼠僕,甲乙。僕。作𪖈。千金作鼷。馬雲。僕。當作鼷。刺氣街者。血中其脈。而血又不出。則血氣並聚於中。故內結為腫在鼠鼷之中也。張同。吳云。僕。僕也。刺之中脈。血不得出。則為腫。如鼠僕焉。簡按馬注為是。但僕不必改鼷。鼷。說文。小鼠也。𪖈。玉篇。鼠名。巢源附骨疽候云。產婦女人。喜著鼠㹍髂頭䏶膝間。知是僕㹍𪖈同義。即鼠鼷也。志高以為鼠鼷僕參。非。

根蝕,熊音。蝕。音食。如蠶食葉。張云。乳房。乃胸中氣血交湊之室。故刺乳上之穴。而誤中乳房。則氣結不散。留而為腫。腫則必潰。且並乳根皆蝕。而難於愈也。簡按根。謂乳房之根。非乳根穴。吳云。生膿根而內蝕。非。(漢書西羌傳。疽食浸淫。莫知所限。又後漢董卓傳。潰癰雖痛。勝於內食。)

刺缺盆中內陷,志云。缺盆在喉旁兩橫骨陷中。若缺盆然。故以為名。刺缺盆中者。刺手陽明大腸脈也。手陽明之脈。下入缺盆。絡肺。下屬大腸。內陷氣泄者。脈內陷。而氣反泄於內也。針經曰。人之所生成者。血脈也。故為之治針。必大其身。而圓其末。令可以按脈勿陷。以致其氣。蓋刺之要。氣至而有效。若內陷而氣反下泄。則為咳喘之逆證矣。經云。氣上衝胸。喘不能久立。病在大腸。蓋大腸為肺之腑也。簡按志仍王注。缺盆中句。吳馬張高。依前例。以為中其內陷之脈。恐泥。高雲。刺之過深。則為內陷。下俱仿此。

刺手魚腹內陷,志云。魚腹。在手大指下。如魚腹之圓壯。手太陰之魚際穴也。肺主氣。而與大腸為表裡。脈內陷。則血不得散。氣不得出。故為腫。以上論手足頭項胸背。皆有要害之處。簡按諸家魚腹句。內陷句。為是。

刺陰股中大脈,張云。陰股大脈。足太陰箕門血海之間。吳云。脾腎肝三脈。皆行於陰股。志云。陰股。足少陰經脈所循之處。大脈。大絡也。高雲。厥陰之脈。起於足大指。循陰股而上。刺陰股中。傷大指之經脈。故血出不止。簡按諸說不一。吳似允當。

內漏,甲乙。無內字。吳云。內漏。脈氣他泄而漏也。張云。膿生耳底。是為內漏。

刺膝髕出液,馬雲。犢鼻。在膝髕之下。則犢鼻兩旁之上。為膝髕也。張云。髕。膝蓋骨也。簡按白虎通云。髕。膝蓋骨也。聖濟總錄云。髀樞下端。為膝蓋骨者。左右共二。無勢多液。志云。膝乃筋之會。液者。所以灌精濡空竅者也。

刺膺中陷中肺,馬雲。次中字。去聲。刺膺中之穴。如足陽明胃經氣戶庫房屋翳膺窗。足少陰腎經俞府或中之類。乃誤中雲門中府。則肺氣上泄。故為病喘息而逆。仰首而息也。簡按此總言膺中諸穴。蓋肺位於胸膺中。故誤中肺。則為云云證。不必中府雲門二穴。

肘中,張云。手太陰之尺澤。厥陰之曲澤者。是也。

氣歸之,張云。氣泄於此。則氣歸之。志云。內陷者。不能瀉出其邪。而致氣歸於內也。氣不得出。則血不得散。故不能屈伸也。簡按王注惡氣。恐非。

刺陰股下三寸,馬雲。此言刺肝穴。而誤使內陷者。當遺溺也。王注為腎經之絡。今按肝經有陰包穴。治遺溺。在膝上四寸。則正當股下三寸之處。腎經無穴。張云。陰股之脈。足三陰也。皆上聚於陰器。惟少陰之在股間者。有經無穴。其在氣衝下三寸者。足厥陰之五里也。主治腸中熱滿不得溺。若刺深內陷。令人遺溺不禁。當是此穴。然厥陰之陰包。陽明之箕門。皆治遺溺。若刺之太深。則溺反不止矣。

腋下脅間,宋本。腋。作掖。馬吳張並同。高本作腋。注云。腋。舊本訛掖。今改。手厥陰心包之脈。循胸出脅。上抵腋下。刺腋下脅間。刺心包之脈也。刺之過深。中傷內陷。脈不循經。上迫於肺。故令人咳。簡按腋字。說文所無。作掖為正。腋下脅間。諸家仍王。言令人咳。則王注為是。

腨腸,馬雲。腨腸。足魚腹中承筋穴。俗云腳肚。吳云。腨。足腹也。張云。足肚也。肉厚氣深。不易行散。故刺而內陷。則為腫。志云。俗名腿肚。

匡上陷骨中脈,馬雲。匡。目眶也。俗云眼眶。陷骨。謂匡骨也。脈。乃目之系也。中。去聲。高雲。匡上。目眶之上。眉間也。陷骨。絲竹空穴。眉後陷骨也。簡按匡。眶同。史記淮南王安傳。涕滿匡而橫流。是也。甲乙。絲竹空。在眉後陷者中。足少陽脈氣所發。外臺。一名目窌。高注似是。

為漏為盲,張云。流淚不止。而為漏。視無所見。而為盲。諸家並同。

刺關節中液出,馬雲。中。平聲。高雲。關節。骨節交會之機關。淖液澤注於骨。骨屬屈伸。若刺關節中傷其液。致液出而不能淖澤注骨。故不得屈伸。此舉刺之要害。皆為刺禁者如此。簡按高。中。讀為去聲。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