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問識》~ 卷八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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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 (19)

1. 陰陽類論篇第七十

四肢別離,吳云。胸中病。則四肢無以受氣。故若別離於身。不為己有也。張云。清陽實四肢。陽虛則四肢不為用。

一陰一陽代絕云云,高。此一項。移於上文一陰為獨使之下。注云。舊本在四肢別離下。今改正於此。張云。代絕者。二臟氣傷。脈來變亂也。肝膽皆木。木生心火。病以陽衰。則陰氣至心矣。吳云。陰氣。動氣也。上下無常者。作輟無時也。出入不知者。端倪莫測也。簡按吳陰氣之解。未見所本。

皆在,吳云。在寸口也。張云。皆病也。簡按志高以二陽三陰為句。以至陰皆在為句。而注皆在。為脾胃之氣皆在於中。其說迂迴叵從。

陰不過陽,馬雲。胃脾肺經為病。則在陰經者。不能出過於陽以為和。在陽經者。不能入止於陰以為和。陰陽之氣。並至阻絕。張云。陰不過陽。則陰自為陰。不過入於陽分也。陽氣不能止陰。則陽自為陽。不留止陰分也。

浮為血瘕沉為膿胕,吳。浮沉改置。馬雲。胕。腐同。張云。脈浮者。病當在外。而為血瘕。脈沉者。病當在內。而為膿胕。正以陰陽表裡。不相交通。故脈證之反若此。

陰陽皆壯下至陰陽,張云。陰陽皆壯。則亢而為害。或以孤陰。或以孤陽。病之所及。下至陰陽。蓋男為陽道。女為陰器。隱曲不調。俱成大病也。

上合昭昭下合冥冥,張云。昭昭可見。冥冥可測。有陰陽之道在也。吳云。昭昭。天之道也。冥冥。地之陰也。言脈之陰陽。合天地也。

遂合歲首,張。合。作至。高雲。五臟五行。始於木。而終於水。猶四時始於春。而終於冬。遂合今日孟春之歲首。簡按陰陽皆壯以下文六句。與下文不相冒。且旨趣曖昧難曉。疑是他篇錯簡。今姑仍張注。

在理已盡草與柳葉皆殺,馬雲。冬三月之病。死證悉見。在理已盡。亦可延至地有草柳有葉之時。其人始殺者。何也。有死徵而有死脈也。以物生而人死。故亦以殺名之。向使交春之初。陽脈亦絕。有同陰脈。止期在孟春而已。安能至此草柳俱見之日乎。張云。在理已盡。謂察其脈證之理。已無生意也。以冬之病而得此。則凡草色之青。柳葉之見。陰陽氣易。皆其死期。故云皆殺也。簡按今仍王注。

春陰陽皆絕,馬依太素。刪春字。吳張志高。並順文釋之。今從馬。

陽殺,馬雲。春三月為病者。正以其人秋冬奪於所用。陰氣耗散。不能勝陽。故春雖非盛陽。交春即病。為陽而死。名曰陽殺。張云。春月陽氣方升。而病在陽者。故曰陽殺。殺者。衰也。高雲。春三月之病。陽氣不生。故曰陽殺。殺。猶絕也。簡按馬張之注。義相反。今詳馬據王注。為病熱而釋之。義似長。仍從之。

白話文:

陰陽類論篇第七十

四肢若與身體分離:胸中若有疾病,四肢便無法得到氣血滋養,因此感覺像與身體分離,不屬於自己。清陽之氣本應充實四肢,若陽氣虛弱,則四肢無法正常活動。

一陰一陽之氣斷絕:此處應移至前文「一陰為獨使」之下。所謂「代絕」,是指肝膽二臟氣機受損,脈象紊亂。肝膽屬木,木能生心火,若陽氣衰弱,陰氣便會侵襲心臟。陰氣即動氣,上下無常,意指其運行無固定規律;出入不知,則表示其變化莫測。

皆在:指病變皆顯現於寸口脈。若二陽三陰之氣交雜,至陰之氣皆存於中焦脾胃。

陰不過陽:胃、脾、肺經若有病變,陰經之氣無法與陽經調和,陽經之氣亦無法與陰經協調,導致陰陽之氣阻隔不通。陰氣若不過陽,則獨存於陰分;陽氣若不止陰,則獨存於陽分。

脈浮為血瘕,脈沈為膿腐:脈浮通常表示病在外,卻形成血瘕;脈沈通常表示病在內,卻化為膿腐,此因陰陽表裡之氣不相交通,故脈象與病症相反。

陰陽皆盛則病及下焦陰陽:陰陽過盛則亢奮為害,或孤陰獨存,或孤陽獨旺,病變可影響下焦陰陽之氣,導致男女生殖功能失調,形成重病。

上合昭昭,下合冥冥:昭昭指天道光明,冥冥指地氣幽深,意指人體陰陽之氣與天地相應。

遂合歲首:五臟五行始於木而終於水,猶如四季始於春而終於冬,故與孟春歲首相合。

病勢已盡,草生柳葉時皆死:冬季之病若脈證已無生機,即便延至草木生長之時,患者亦難存活。若春季陰陽之氣皆絕,則死期更早。

陽殺:春季陽氣本應升發,若患者秋冬陰氣耗散,無法制衡陽氣,即便春季陽氣未盛,亦會因陽氣過亢而病亡,稱為「陽殺」。殺,意指衰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