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問識》~ 卷三 (7)
卷三 (7)
1. 八正神明論篇第二十六
馬雲。內有八正虛邪之當避。針法神明之當知。此篇大義。出自靈樞官能篇。吳云。神明。謂日之寒溫。月之虛盈。時之浮沉。皆神明所宰。用針當審趨避也。高雲。合人形於天地四時。陰陽虛實。以為用針之法。神乎神。獨悟獨明。故曰八正神明也。
用針之服,簡按詩大雅。昭哉嗣服。毛傳云。服。事也。王注本此。官能篇云。用針之服。必有法則。上視天光。下司八正。以避虛邪。而觀百姓。審於虛實。無犯其邪。
八正之氣,馬雲。八正者。八節之正氣也。四立二分二至曰八正。史記律書云。律歷。天所以通五行八正之氣。注。八正。謂八節之氣。以應八方之風。
衛氣沉,吳及九達。並此下。補凝則難瀉。沉則難行八字。
血氣始精,張云。精。正也。流利也。月屬陰。水之精也。故潮汐之消長應月。人之形體屬陰。血脈屬水。故其虛實浮沉。亦應於月。志云。精。純至也。靈歲露篇云。月滿則海水西盛。人血既積。肌肉充。皮膚致。毛髮堅。腠理郄。煙垢著。月郭空。則海水東盛。人氣血虛。其衛氣去。形獨居。肌肉減。皮膚縱。腠理開。毛髮殘。膲理薄。煙垢落。
移光定位,吳云。日移其光。氣易其舍。宜因時定位。張云。日月之光移。則歲時之位定。高雲。移光。去陰晦而光明也。定位。日月中天。而位定也。
故日月生而瀉,張云。日。當作曰。吳。志高。並作曰。簡按移精變氣王注。引此文。作故曰。知是作日者。傳抄之訛。
星辰者所以制日月之行也,吳云。星。謂二十八宿。辰。躔度之次也。制。裁也。所以裁度日月之行。次於某宿某度也。志云。岐伯曰。歲有十二月。日有十二辰。子午為經。卯酉為緯。周天二十八宿。而一面七星。四七二十八星。房昴為緯。虛張為經。是故房至畢為陽。昴至心為陰。(出衛氣行篇)蓋日月經天。有南陸北陸之行。有朔望虛盈之度。故星辰者。所以紀日月之行。而人之營衛。亦有陰陽虛實之應也。
八風之虛邪,馬雲。九宮八風篇云。八風從其虛之邪來。乃病人。三虛相搏。則為暴病。兩實一虛。則為淋露寒熱。(三虛謂乘年之衰。逢月之空。失時之和。因為賊風所傷。見歲露篇。)
春秋冬夏之氣所在,吳云。所在。如正月二月。人氣在肝。三月四月。人氣在脾。五月六月。人氣在頭。七月八月。人氣在肺。九月十月。人氣在心。十一月十二月。人氣在腎。經中言氣之所在。不能盡同。此其一也。張取王吳兩說。
而避之勿犯也,吳刪而字也字。馬雲。當避之而勿犯。
故曰天忌不可不知也,熊本。忌下句。蓋依王注。諸本無句。
先知針經,馬雲。針經者。靈樞也。第一篇九針十二原中。有先立針經一語。後世皇甫士安。易靈樞以針經之名。此以下歷解針經之辭也。簡按以下歷解官能篇第三節之語。凡九釋。頗似韓非解老篇。蓋古註釋之文如此。
觀其冥冥,官能篇。作窈冥。
髣髴,簡按說文。作彷彿。曰。仿。相似也。佛。見不審也。
虛逢風,吳。九達。並改逢其風。簡按正邪。王以為不從虛之鄉來。吳因謂八風正氣之邪。若逢虛氣。則與虛邪無別。故改虛作其。今考經文。正邪。即虛邪之微者。志引刺節真邪論正氣釋之。恐非是。(刺節真邪云。正氣者。正風也。從一方來。非實風。又非虛風也。)
萌牙,官能篇。作萌芽。馬吳並同。張云。救其萌牙。治之早也。
瀉必用方,官能篇云。瀉必用員。切而轉之。其氣乃行雲云。與此相反。馬雲。其辭雖不同。大義則兩相通。
補必用員,馬本。員。作圓。注云。圓者。正以物之圓者。可行可移。張云。員。員活也。行者。行其氣。移者。導其滯。凡正氣不足。則營衛不行。血氣留滯。故必用員。以行之補之。簡按官能篇云。補必用方。外引其皮。令當其門。左引其樞。右推其膚。微旋而徐推之。必端以正。此篇方字在語中。非下針方正之義。乃與圓字用法異。
排針,吳云。排。謂經氣既至。則內其針。如排擁而入也。張云。排。除去也。志云。排。推也。候其吸。而推運其針。高雲。排。轉也。
若風吹雲,靈九針十二原云。刺之道。氣至而有效。若風吹雲。明乎若見蒼天。
九針之論不必存也,馬雲。九針之論。涉於形跡。特魚兔之筌蹄也。烏足存哉。
2. 離合真邪論篇第二十七
馬雲。內言經脈合於宿度經水。及末有真氣邪氣等義。故名篇。吳云。外邪入於正氣。名曰合。刺之瀉去其邪。名曰離。高同。
經水,簡按王解經字。恐非。蓋經。是經緯之經。王注涇水。靈經水篇。甲乙。並作清水。新校正引甲乙。亦作涇水者。何。
隴起,馬吳張並云。隴。隆同。簡按隴。壟同。劉向傳。丘隴。項羽紀。隴畝。俱可證。通雅云。內經言。夜半陰隴。而日中陽隴。而脈應之。猶言擁起為隴。而過此漸平迤也。
經之動脈,志云。虛風。虛鄉之邪風也。經之動脈。謂經血之動於脈也。言虛風之邪。因而入客於經。亦如經水之得風。其至於所在之處。亦波湧而隴起。循循。次序貌。言邪在於經。雖有時隴起。而次序循行。無有常處。
其行於脈中循循然,甲乙。無其行二字。高雲。其不因於邪。則血氣之行於脈中循循然。簡按此虛邪入而客者。高為不因於邪。恐非。循循。吳從王所引一本作輴輴。馬雲。似有次序之意。不必輴輴。(音椿。考字書。義難葉。)論語。循循然善誘人。何注。次序貌。
時大時小,張云。邪氣隨脈。必至寸口。有邪則隴起而大。無邪則平和而小。隨其所在。而為形見。故行無常處。
在陰與陽不可為度,馬雲。或在陽經。或在陰經。吳改與作在。志云。止可分其在陰與陽。而不可為度數。
從而察之,從。甲乙作循。
轉針,張云。搓轉其針。如搓線之狀。慢慢轉之。勿令太緊。瀉左則左轉。瀉右則右轉。故曰捻針。
為故,吳云。故。常法也。高雲。欲以得氣。為復其故。今從吳義。
大氣皆出,高雲。大氣。針下所聚之氣也。簡按王注。大邪之氣。注下文則云。大經之氣。何其言之不一。當從高注。
捫而循之,通雅云。捫摸一字。古無摸字。即捫也。
切而散之,馬雲。謂以指切捫其穴。使氣之布散也。
推而按之,張云。再以指揉按其肌膚。欲針道之流利也。高雲。分擘其穴。不使傾移。
彈而怒之,馬雲。以指屢屢彈之。使病者覺有怒意。使之脈氣填滿也。張云。以指彈其穴。欲其意有所注。則氣必隨之。故脈絡䐜滿如怒起也。簡按七十八難。怒。作努。怒努通用。莊子逍遙遊。怒而飛。外物篇。草木怒生。後漢第五倫傳。鮮車怒馬。皆努同。
抓而下之,馬雲。謂以左手之爪甲。搯其正穴。而右手方下針也。七十八難。抓。作爪。張云。抓。爪同。簡按後後趙壹傳。針石運乎手爪。太子賢注云。古者以砭石為針。凡針之法。右手象天。左手法地。彈而怒之。搔而下之。此運手爪也。蓋取此篇。但抓作搔。高雲。抓。猶引也。未知何據。
通而取之,甲乙。取。作散。吳云。通達其處。然後取定其穴。張云。下針之後。必候氣以取其疾。
外引其門,簡按王引調經論文。乃靈官能篇文。
其氣以至,甲乙。以。作已。馬雲。以。已同。
令神氣存,甲乙。神。作真。
其寒溫未相得,馬雲。舍於經脈之中。寒則血凝泣。與血之溫。尚未相得。暑則氣淖澤。與血之寒。尚未相得。張云。邪氣寒正氣溫。故不相得。高雲。未為寒病。未為溫病。其寒溫未相得。時如湧波之初起也。志云。寒溫欲相得者。真邪未合也。故邪氣波隴而起。來去於經脈之中。而無有常處。徐永時云。真邪已合。如真氣虛寒。則化而為寒。真氣盛熱。則化而為熱。邪隨正氣所化。故曰寒溫未相得。
逢其沖,志云。逢。迎也。沖者。邪盛而隆起之時也。高雲。邪氣衝突。宜避其銳。逢。甲乙。作迎。
邪氣復至,復。甲乙。作益。
其來不可逢,吳云。其邪之來不可逢。其虛而取之。蓋恐更傷其經氣也。正此云無逢其沖之謂。張云。真氣不實。迎而瀉之。邪氣雖去。真氣必太虛矣。故曰。其來不可逢也。按小針解曰。其來不可逢者。氣盛不可補也。彼言補。此言瀉。文若相反。各有深義。當兩察之。
大氣已過,吳云。大氣。人氣也。人氣應乎水刻。異在靈樞。志云。大氣。風邪之氣也。高雲。針下所聚之大氣已過。而復瀉之。則真氣外脫。簡按上文云。大氣皆出。又云。大氣留止。高注為是。
其往不可追,張云。小針解曰。其往不可追者。氣虛不可瀉也。
不可掛以發,小針解云。不可掛以發者。言氣有易失也。吳云。此上必有闕文。此兩釋其義耳。取邪之時。不可毫髮間差。張云。欲瀉其邪。在氣至之頃。不可掛以發者。言絲毫之不可失也。志云。掛。掛同。
髮針,吳云。施針也。
若先若後,吳云。若先之則邪未至。後之則虛其真。
病不可下,張云。下者。降服之謂。高雲。下。猶退也。
如扣椎,吳云。椎。木瘤也。張云。椎。木椎也。頑鈍難入。如扣椎之難也。簡按木瘤。未有所考。
溶溶,釋音。溶。音容。張云。流動貌。簡按說文。水盛也。
逆而刺之溫血也,吳云。溫血。毒血也。張云。凡取絡者。必取其血。刺出溫血。邪必隨之而去矣。故病可立已。溫血。熱血也。簡按王注。刺之下句。恐非也。志云。若逆而刺之。是謂內溫。血不得散。氣不得出。(三句。出十二原篇。)高雲。溫。通調也。略同王義。不可從。
中腑,吳云。中腑。胃也。土主中宮。故曰中腑。調之中腑者。言三部九候。皆以沖和胃氣調息之。張云。中腑。臟氣也。凡三部九候脈證。皆以臟氣為主。氣順則吉。氣逆則凶。故調之中腑。志高仍吳注。
大過且至,吳云。大邪為過也。高雲。大過。死期也。今從吳。
大經,舉痛論云。血泣不得注大經。
內著,馬雲。著。著同。
不能久長,張云。殺人冥冥之中。莫此為甚。欲遺陰德於子孫者。當以此為切戒。高雲。不能使人久長於人世也。
因不知,因。甲乙。作固。
因加相勝,志云。不知六氣之加臨。五運之相勝。高同。簡按蓋謂不知五勝之理反補之。此則加相勝者。乃釋邪攻正也。與運氣之義迥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