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問識》~ 卷八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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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 (3)

1. 繆刺論篇第六十三

外踝之下半寸所,高雲。僕參穴也。簡按甲乙云。申脈。陽蹺所生也。在足外踝下陷者中。容爪甲許。又云。僕參。在跟骨下陷者中。則知舊注為是。

如行十里頃而已,志云。蹺健善行。如行十里。則蹺脈之氣已周。高雲。蹺脈屬奇經。其行最疾。故如人行十里之頃。而痛病可已。簡按據漢書賈捐之傳。吉行五十里之數。而度之。即得一時三刻有奇。

人有所墮墜,馬雲。此言惡血為病。當有繆刺之法。

利藥,吳云。先宜飲利瘀血藥也。

上傷厥陰之脈,張云。凡墮墜者。必病在筋骨。故上傷厥陰之脈。肝主筋也。下傷少陰之絡。腎主骨也。刺然骨之前出血。即少陰絡也。

然骨之前血脈,簡按諸注仍原文而注之。不必從新校正。

刺足跗上動脈,張云。足厥陰之輸。太衝穴也。王氏謂為陽明之衝陽。似與此無涉。志高不注穴名。

善悲驚不樂,吳云。厥陰之病。連於肝則驚。少陰之病。逆於亶中。則不樂。故刺法相侔也。張云。墮跌傷陰。神氣散失。故善悲驚不樂。志高與張同。簡按吳注近是。

中指爪甲上,吳仍王注。改作小指。注云。關衝穴也。為手少陽井。手少陽之絡。從耳後入耳中。故刺之。簡按馬張高並從新校正。為是。

其不時聞者,吳云。絕無所聞者為實。不時聞者為虛。虛而刺之。是重虛也。張云。時或有聞者。尚為可治。其不聞者。絡氣已絕。刺亦無益。故不可刺也。簡按若吳注所言。則當云其時不聞者。疏甚。

耳中生風,吳云。生風。如風之號也。志云。加耳鳴之風生也。簡按千金方。耳中颼颼。是也。

凡痹往來,高雲。此言往來行痹。不涉經脈。但當繆刺其絡脈。不必刺其腧穴也。凡痹往來。謂之行痹。其行無常處者。邪在分肉之間。不涉經脈也。簡按千金方。風痹。遊走無定處。名曰血痹。此亦邪在於血絡者。

痛而刺之,張云。謂隨痛所在。求其絡而繆刺之也。志同。高雲。凡痹必痛。痛而刺之。簡按今從張注。

用針者隨氣盛衰以為痏數,吳本。十一字為註文。云。舊作大文。僭改為細注。

月生一日一痏,甲乙。月上。有以月死生為數六字。高雲。上文手厥陰心包主血脈。故以月死生為痏數。此言痹痛。則衝任之血。不能熱肉充膚。澹滲皮毛。故亦以月死生為痏數。篇中繆刺無痏數。皆以月死生。為痏數也。

邪客於足陽明之經,馬吳張並依新校正。經。作絡。志仍原文。云。此言經脈之互交者。亦當以繆取也。經。謂陽明之經脈也。高同。簡按據王注及志高。則刺大經之病也。似與巨刺無別。今亦仍新校正。

足中指次指,馬從王注。吳云。足陽明之脈。有入中指內間者。有入中指外間者。有入大指間者。此言刺足中指次指。乃中指及次指也。次指是厲兌穴。中指則不必穴也。張云。中指次指。皆足陽明所出之經。即厲兌穴次也。志云。足陽明之脈。下入中指外間。其支者。別跗上。入大指間出其端。故當取中指間之內庭。大指次指間之厲兌。高雲。中指次指。即大指次指也。爪甲上與肉交者。足陽明厲兌井穴也。簡按高以自大指當第三指者。為中指。則與王注異。而考本輸篇。胃出於厲兌。厲兌者。足大指內次指之端也。本篇下文則云。足陽明中指爪甲上一痏。明是足以第二指為中指。而與手之中指不同。當以甲乙為是。

白話文:

【繆刺論篇第六十三】
外踝下半寸處,高氏認為是僕參穴。簡按《甲乙經》記載:申脈穴屬陽蹺脈,位於足外踝凹陷處,約容納指甲大小;僕參穴則在跟骨下方凹陷中。由此可知舊注是正確的。

「如行十里頃而已」:志氏解釋,蹺脈強健善行,走十里則蹺脈之氣已循環一周。高氏補充,蹺脈屬奇經,運行極快,故如人走十里的時間,病痛即可消退。簡按參照《漢書·賈捐之傳》「吉行五十里」的記載推算,約為一時三刻左右。

「人有所墮墜」:馬氏指出,此段論述瘀血致病,應以繆刺法治療。

「利藥」:吳氏認為,應先服用活血化瘀的藥物。

「上傷厥陰之脈」:張氏解釋,墜傷多損及筋骨,上傷肝經(主筋),下傷腎絡(主骨)。刺然骨前出血,即針對少陰絡。

「然骨之前血脈」:簡按諸家註解依循原文,無需從新校正。

「刺足跗上動脈」:張氏主張刺足厥陰經的太衝穴,反駁王氏「陽明衝陽穴」之說與此無關。志氏、高氏未註明穴名。

「善悲驚不樂」:吳氏認為,厥陰病影響肝則易驚,少陰病逆於胸中則抑鬱,故刺法相似。張氏則歸因於墜傷耗陰,神氣散失。簡按吳注較貼近。

「中指爪甲上」:吳氏依王注改為「小指」,指關衝穴(手少陽井穴),因手少陽絡入耳,故刺之。簡按馬、張、高從新校正之說更妥。

「其不時聞者」:吳氏區分「完全失聰為實證,間歇聽障為虛證」,虛證刺之恐加重虛損。張氏認為偶有聽覺尚可治,完全失聰則絡氣已絕,刺亦無效。簡按吳注語意矛盾,當作「其時不聞者」。

「耳中生風」:吳氏解為耳鳴如風聲;志氏認為是耳鳴加劇。簡按《千金方》「耳中颼颼」即此症。

「凡痹往來」:高氏指出,此為行痹(遊走性痹症),病邪在分肉間未入經脈,故僅需繆刺絡脈,不必刺腧穴。簡按《千金方》稱「血痹」,屬血絡病變。

「痛而刺之」:張氏主張隨痛處尋絡繆刺;高氏強調痹必伴痛,痛處即刺。簡按從張注。

「用針者隨氣盛衰以為痏數」:吳氏將此十一字改為註文,稱原誤作正文。

「月生一日一痏」:《甲乙經》補「以月死生為數」六字。高氏解釋,心包主血脈,故針數隨月盈虧;痹症因衝任血虛,亦依此原則。篇中繆刺未言針數者,皆以月相為準。

「邪客於足陽明之經」:馬、吳、張從新校正改「經」為「絡」;志氏維持原文,認為此段論經脈交錯處亦適用繆刺。高氏同。簡按王注及志、高之說似與巨刺混淆,今從新校正。

「足中指次指」:馬氏從王注;吳氏指陽明經分支入中指內外側及大指,此處「中指次指」包含厲兌穴(次指)及非特定穴(中指)。張氏認為二者均屬陽明經所過,厲兌穴附近。志氏指陽明經下行至中指外側,支脈至大指端,故取內庭(中指)、厲兌(大指次指)。高氏以「中指次指」為大指次指(即第二趾),爪甲上為厲兌穴。簡按《靈樞·本輸篇》稱厲兌在「足大指內次指之端」,本篇下文亦言「足陽明中指爪甲上」,當以《甲乙經》為準,第二趾為中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