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問識》~ 卷八 (2)
卷八 (2)
1. 繆刺論篇第六十三
不已左取右,甲乙。無不已二字。簡按此已係於絡病。何待其不已而繆刺之。甲乙為是。
取五日已,甲乙。無取字。張云。病新發者。邪未深也。雖不即愈。亦不過五日而已。
邪客於手少陽之絡,甲乙。作少陰之絡。注云。一作少陽。
刺手中指次指,馬雲。中指之次指。即第四指也。去爪甲上如韭葉者。即關衝穴也。高雲。中指次指。即小指次指。手少陽關衝井穴也。志云。當刺中指心包絡之中衝。次指手少陽之關衝。簡按甲乙注。中指。當小指。張吳亦據新校正。作小指。本輸篇。關衝者。手小指次指之端也。氣府論。肘以下至手小指次指本。各六俞。熱病篇。取手小指次指爪甲下。去端如韭葉。厥病篇。取手小指次指爪甲上。與肉交者。諸篇言關衝穴者如是。當從新校正。
如韭葉,志注本輸篇云。上古如韭葉。今時如大米許。簡按甲乙。少澤。手小指之端。去爪甲一分。以此推之。凡云如韭葉者。當以一分為準。
卒疝,高雲。經脈篇曰。足厥陰之別。其病氣逆。則睪腫卒疝。故邪客於足厥陰之絡。令人卒疝暴痛。
與肉交者,志云。即去端如韭許。
男子立已女子有頃已,吳云。男子以陽用事。故已速。女子以陰用事。故已稍遲。志云。女子之生。不足於血。故有頃。男子之血盛。故立已。
刺外踝下,甲乙。下。作上。吳云。金門京骨通谷。三痏也。高雲。三痏者。通谷為滎。束骨為輸。京骨為原也。簡按據甲乙。蓋謂跗陽穴。跗陽。在踝上三寸。
邪客於臂掌之間,高雲。經脈篇曰。心主手厥陰心包絡之脈。下臂入掌中。病則臂肘攣急。掌中熱。故邪客於臂掌之間。不可得屈。
刺其踝後,馬雲。當刺心經之通里穴也。張云。手厥陰經也。踝後者。以兩踝言。踝中之後。則內關也。內關為手厥陰之絡。故當取之。志同。高雲。先以指按之。按之而痛。乃刺之。簡按考文義。不宜定為某穴。故王不注。高為得矣。
以月死生為數,吳云。望前為月生。望後為月死。此以應痛為痏。不拘穴法。張云。月之死生。隨日盈縮。以為數也。故自初一至十五。月日以盈。為之生數。當一日一痏。一痏。即一刺也。至十五日漸增。至十五痏矣。自十六至三十日。月日以縮。為之死數。當日減一刺。故十六日止十四痏。減至月終。惟一刺矣。蓋每日一刺。以朔望為進止也。志云。手厥陰心主主血脈。是謂待時而調之也。高雲。由微而盛。如月之生。故漸多之。由盛而微。如月之衰。故漸減之。月郭空則無治也。
邪客於足陽蹺之脈,馬本。無足字。高雲。脈度篇云。蹺脈。從足至目。屬目內眥。故邪客於足陽蹺之脈。令人目痛。從內眥始。
白話文:
【繆刺論篇第六十三】
(以下為)
若病在左側未癒,則取右側治療。根據《甲乙經》記載,此處無「不已」二字。簡按:此處「已」字應與絡病相關,何必等到病情未癒才用繆刺法?《甲乙經》的說法較為正確。
「五日已」:根據《甲乙經》,無「取」字。張氏解釋:新發的病邪較淺,即使未立即痊癒,最多五日即可康復。
「邪客於手少陽之絡」:《甲乙經》作「少陰之絡」,並註明一說為「少陽」。
「刺手中指次指」:馬氏認為中指旁的次指即無名指(第四指),刺其指甲上方如韭菜葉寬處,即關衝穴。高氏則稱中指次指為小指旁的次指,屬手少陽關衝井穴。志氏主張應刺中指心包絡的中衝穴及次指手少陽的關衝穴。簡按《甲乙經》註解中指應為小指,張氏、吳氏亦根據新校正改為小指。《本輸篇》記載關衝穴位於小指次指末端,《氣府論》等篇章均提及小指次指,故應從新校正之說。
「如韭葉」:志氏註解《本輸篇》提到上古以韭菜葉寬度為準,現今則約一粒米大小。簡按《甲乙經》記載少澤穴距指甲一分,推測凡「如韭葉」皆以一分為標準。
「卒疝」:高氏引《經脈篇》說明足厥陰經異常會導致睪丸腫痛突發疝氣,故邪客此絡會引發猝然疝痛。
「與肉交者」:志氏解釋即指甲末端如韭菜葉寬處。
「男子立已,女子有頃已」:吳氏認為男子陽氣盛故恢復快,女子陰血為主故稍慢。志氏補充女子血氣較弱需時稍長,男子血氣旺盛故立癒。
「刺外踝下」:《甲乙經》作「上」。吳氏指金門、京骨、通谷三穴;高氏則認為是通谷(滎穴)、束骨(輸穴)、京骨(原穴)。簡按《甲乙經》可能指跗陽穴(踝上三寸)。
「邪客於臂掌之間」:高氏引《經脈篇》解釋手厥陰心包絡經行經臂掌,病則臂肘拘攣、掌中熱,故邪客此處會導致無法屈伸。
「刺其踝後」:馬氏主張刺心經通里穴;張氏認為是手厥陰經,踝後指內關穴(手厥陰之絡)。志氏同張說。高氏強調先按壓痛處再下針。簡按文義不宜限定特定穴位,故王氏未註解,高氏之說較妥。
「以月死生為數」:吳氏解釋月初至望日(十五)為月生,望後至晦日(三十)為月死,針刺數隨之增減。張氏詳述初一至十五每日增一刺(最多十五刺),十六至三十每日減一刺(終至一刺)。志氏認為手厥陰主血脈,需順應時氣調治。高氏比喻月相盈虧,針刺數由少漸多再遞減,月晦則不治。
「邪客於足陽蹺之脈」:馬氏版本無「足」字。高氏引《脈度篇》說明蹺脈從足至目內眥,故邪客此脈會導致目痛從內眼角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