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問識》~ 卷七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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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 (10)

1. 氣府論篇第五十九

項中足太陽之前,高雲。足太陽之脈。下項行身之背。今在足太陽項中之前。乃人迎之下。氣舍二穴。簡按在後曰項。在側曰頸。在前曰喉。今氣舍在頸。不可云項中足太陽之前也。當從王注。

挾扶突各一,高雲。承上文氣舍而言。故曰挾扶突。謂氣舍扶突穴相併也。簡按此注亦非。

肩貞下三寸分間各一,高雲。肩貞下三寸。消濼穴也。分間。即肩貞分肉之間。天宗臑俞穴也。

面中三,高雲。面之中央。從鼻至唇。有素髎水溝兌端三穴。簡按此本於張注。諸家載齦交。而不載兌端。齦交。在唇內齒上。不宜言面中。今從張高。

及旁十五穴,吳云。從大椎。至長強。十三穴。又會陽。在兩旁。各一。共十五穴。張云。會陽二穴。屬足太陽經。在尻尾兩旁。故曰及旁。共十六穴。本經連會陽。則二十九穴也。

𡧙下,諸本。作骶下。熊音。丁計反。張云。骶。音底。尾骶也。

鳩尾下三寸胃脘五寸胃脘,馬雲。言鳩尾下一寸。曰巨闕。又下一寸半。曰上脘。今曰三寸者。正以鳩尾上之蔽骨數起也。鳩尾下三寸半。為胃之中脘。今五寸者。字之訛也。張云。鳩尾。心前蔽骨也。胃脘。言上脘也。自臍上。至上脘五寸。故又曰五寸胃脘。此古經顛倒文法也。高本。鳩尾下三寸。(句)胃脘五寸。(句)胃脘以下。(句)注云。鳩尾下三寸。自鳩尾之下。有巨闕上脘中脘三穴。當三寸也。胃脘五寸。自上脘至臍中。有中脘建里下脘水分臍中五穴。當五寸也。胃脘以下。指臍中也。志注義同。

至橫骨六寸半一,馬雲。言自中脘以下。有建里下脘水分神闕陰交氣海石門關元中極曲骨等穴。共計一十三寸今曰六寸半一者。疑當為二六寸半者二。則為十三寸也。張云。骨度篇曰。𩩲𩨗以下。至天樞。長八寸。天樞以下。至橫骨。長六寸半。正合此數。一。謂一寸。當有一穴。此上下共十四寸半。故亦有十四穴。自鳩尾至曲骨。是也。高雲。自胃脘以下之臍中。由中極。至兩旁橫骨。有陰交氣海石門關元中極五穴。五寸。中極至橫骨。約寸半余。當六寸半一分也。自鳩尾至兩橫骨。凡十五穴。此任脈任於前。而為中行腹脈之法。簡按從鳩尾下三寸。至於此。諸注未清晰。今姑仍張義。吳改作鳩尾下三寸胃脘。四寸胃脘。八寸臍中。以下至橫骨五寸。十四俞。腹脈法也。蓋舊經文當如此。然竟不免為肆臆矣。

下陰別一,吳云。陰別。任脈至陰而支別也。張云。自曲骨之下別絡。兩陰之間。為沖督之會。故曰陰別。高雲。下陰。下於陰前。會陰穴也。別一。上文橫骨不通會陰。別從曲骨至會陰之一穴。簡按下陰別。蓋會陰一名。高注恐非。

白話文:

《氣府論篇第五十九》:

  1. 項中足太陽之前
    高氏解釋:足太陽經脈下行至頸項後方,沿背部行走。所謂「足太陽項中之前」,應指人迎穴下方的「氣捨」穴。但按解剖位置,「項」指後頸,「頸」指側面,「喉」指前方。氣捨穴實際位於頸側,不應歸於「項中足太陽之前」,此處應遵從王冰的註解。

  2. 挾扶突各一
    高氏認為此句承上文「氣捨」穴,意指氣捨穴與扶突穴相鄰。但此說法不準確。

  3. 肩貞下三寸分間各一
    高氏指出,肩貞穴下三寸為「消濼穴」,而「分間」指肩貞穴附近的分肉之間,即「天宗」「臑俞」二穴。

  4. 面中三
    高氏解釋:面部中央從鼻到唇有「素髎」「水溝」「兌端」三穴。其他註家多提及「齦交」而非「兌端」,但齦交位於唇內齒上,不屬面部中央,故採張氏與高氏之說。

  5. 及旁十五穴
    吳氏認為從大椎至長強共十三穴,加上兩側「會陽」各一,合計十五穴。張氏則將會陽二穴歸入足太陽經,位於尾骨兩旁,總數為十六穴(本經連會陽共二十九穴)。

  6. 𡧙下
    各版本寫作「骶下」,張氏註解「骶」即尾骶骨。

  7. 鳩尾下三寸胃脘五寸胃脘
    馬氏認為鳩尾下一寸為巨闕,再下一寸半為上脘,「三寸」可能是從蔽骨算起;「五寸」應為筆誤。張氏解釋為古經文倒裝,指鳩尾至臍上五寸為上脘。高氏分段註解:鳩尾下三寸含巨闕、上脘、中脘三穴;「胃脘五寸」指上脘至臍中的五穴(中脘、建里等);「胃脘以下」則指臍中。

  8. 至橫骨六寸半一
    馬氏推測從中脘至橫骨共十三寸,「六寸半一」可能是「二六寸半」之誤(合計十三寸)。張氏引用《骨度篇》數據,天樞至橫骨為六寸半,每寸一穴,共十四穴(鳩尾至曲骨)。高氏則計算臍中至橫骨約六寸半,含五穴,總十五穴。吳氏改動經文為「鳩尾下三寸胃脘,四寸胃脘,八寸臍中,以下至橫骨五寸」,但此說缺乏依據。

  9. 下陰別一
    吳氏解為任脈至陰部而分出的支脈。張氏認為是曲骨下兩陰之間的會陰穴(沖督二脈交會處)。高氏解為「會陰穴」,並指「別一」是從曲骨另至會陰的一穴。實際「下陰別」即會陰穴別名,高氏註解可能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