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問識》~ 卷六 (26)
卷六 (26)
1. 長刺節論篇第五十五
高雲。靈樞官針篇云。刺有十二節。刺節真邪論云。刺有五節。長。猶廣也。所以廣五節十二節之刺。故曰長刺節。高本。刪論字。簡按長者。觸類而長之之長。(易繫辭)高注為是。馬吳以為長於刺法之義。誤。
刺家不診,張云。善刺者。不必待診。但聽病者之言。則發無不中。此以得針之神者為言。非謂刺家概不必診也。十二原篇又曰。凡將用針。必先診脈。視氣之劇易。乃可以治。其義為可知矣。
聽病者言,吳云。聽病者其所苦。而刺之。
頭疾痛,高雲。因病在頭。卒然而痛也。
為藏針之,馬雲。言頭痛者。其病在腦。腦。即骨也。乃深入其針。如藏物然。張云。藏。言里也。即深入其針之謂。志云。藏。隱也。謂隱針而藏刺之也。蓋頭之皮肉最薄。易至於骨。故至骨而無傷骨。簡按藏字未詳。吳依全本刪之。似是。
上無傷骨肉及皮,吳。上。作止。連上句。是。
皮者道也,馬雲。皮乃經脈往來之路。不可傷也。簡按王注是。
陰刺,馬雲。按官針篇云。五曰陽刺。(靈樞。作揚。)陽刺者。正納一。旁納四。而浮之。以治寒氣之博大者也。十曰陰刺。陰刺者。左右率刺之。以治寒厥。足踝後。少陰也。今本篇陰刺之法。乃是陽刺。則陽誤作陰。張高同。
大臟,吳作本臟。注云。寒熱之氣深。而專於一臟者。求其本臟而刺之。簡按馬張並依王為五臟。是。
臟會,吳云。刺俞之迫臟者。以其為臟氣所會集也。
與刺之要,高本。寒熱去下句。刺之下句。注云。止與刺者。中病即止之意。下凡言止者。皆止與刺也。無論陽刺陰刺。大要髮針之時。貴淺出其血。以通絡脈也。簡按與字未妥。高注稍通。
血小者,甲乙。作而一字。今從之。
深之,馬雲。深。當作淺。吳云。腐腫。外腫也。大為陽毒。其患淺。小為陰毒。其患深。刺者亦視其小大深淺。而刺之也。張同。高雲。多血。多膿血也。大癰多血。當淺刺之。小者。小癰也。癰小未潰。毒氣在內。當深刺之。簡按血小者三字。據甲乙。改作而一字。義自分明。不須費解。
皮𩩻,馬雲。內經中。有應用肉旁者。每以骨旁代之。有應用骨旁者。每以肉旁代之。則𩩻可作腯。左傳桓公六年。隨季梁諫追楚師。而公言牲牷肥腯。腯亦肥意。皮腯原非穴名。愚意自少腹之皮肥厚以下。盡其少腹內。取穴而止。張云。當作皮䯏。䯏。骨端也。蓋謂足厥陰之章門期門二穴。皆在橫皮肋骨之端也。及下至小腹而止者。如足陽明之天樞歸來。足太陰之府舍衝門。足少陰之氣穴四滿。皆主奔豚積聚等病。吳亦作䯏。注云。當是肋骨之端。大包穴之分。簡按𩩻。字書無所考。熊音。徒骨切。蓋以為腯字。(腯。音突。)馬說本此。志高並同。新校正。引釋者。作皮䯏苦末反。今考卷末釋音。光抹切。張注從之。䯏。集韻。骨端也。今仍張注。
白話文:
《長刺節論篇第五十五》:
這段文字主要討論針刺技術的細節和相關理論。
- 「長刺節」的解釋:
- 「長」在此指廣泛、擴展之意,即延伸「五節」與「十二節」的針刺方法,故稱「長刺節」。
- 部分註解誤解為「擅長刺法」,實則應理解為「擴展刺法內容」。
- 針刺與診斷的關係:
- 擅長針刺的醫者,有時不需依賴診脈,僅憑患者描述即可精準施針,但這僅限於技術純熟者,並非完全否定診斷的必要性。
- 《靈樞》中強調用針前仍需診脈,觀察氣血狀況,兩者觀點需結合理解。
- 頭痛治療的針刺技巧:
- 頭痛病位在腦(腦屬骨),針刺需深至骨,但不可損傷骨、肉及皮。
- 「皮者道也」:皮膚是經脈循行的路徑,施針時應避開要害。
- 陰刺與陽刺的混淆:
- 原文「陰刺」應為「陽刺」之誤,陽刺手法為一針直入、四針旁刺,用於治療範圍較大的寒症;陰刺則指左右對稱刺法,專治寒厥。
- 臟腑與針刺要點:
- 寒熱病邪深入臟腑時,需針對該臟腑的腧穴施針(如「臟會」穴)。
- 針刺關鍵在於「中病即止」,並適度放血以疏通絡脈。
- 癰腫的針刺原則:
- 大癰(陽毒)多膿血,宜淺刺;小癰(陰毒)未潰而毒內蘊,需深刺。
- 「皮𩩻」的考證:
- 此字可能為「腯」(皮肉肥厚處)或「䯏」(肋骨端)的誤寫,指施針部位如章門、期門等穴,位於肋骨末端及小腹周邊,用於治療奔豚、積聚等病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