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波元簡

《素問識》~ 卷六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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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20)

1. 刺禁論篇第五十二

從之有福逆之有咎,馬雲。順其所而不傷。則有福。逆其所而傷之。則有咎。所謂要害之當察者以此。

刺中肝五日死,馬雲。五日。疑作三日。乃木生數也。高同。

其動為語,張云。無故妄言也。簡按宣明五氣篇云。心為噫。肝為語。腎為嚏。肺為咳。脾為吞。全本。甲乙。作欠。非。

刺中肺三日死,馬雲。三。疑為五。王注。釋診要經終篇。以為金生數四日畢。當至五日而死者。是也。高同。

刺中膽一日半死,馬雲。膽為六腑之一。當別於五臟。故另為一節。一日半死。以其為生數之半也。張云。凡十一臟者。皆取決於膽。是謂中正之官。奇恆之腑。傷之者。其危極速。嘔出於胃。而膽證忌之。木邪犯土。見則死矣。高雲。邪氣臟腑病形篇云。膽病者。嘔宿汁。故其動為嘔。嘔。膽氣虛也。

中大脈,馬雲。刺衝陽脈也。衝陽穴。為胃經之原。(傷寒論。以為趺陽之脈。)高雲。胃足陽明之脈。下足跗。其支者。別跗上。入足大指。交於足太陰。刺跗上。刺胃脈也。中大脈。中傷大指之經脈也。中大脈。而血出不止。則太陰之脈。不能循大指而上。故死。簡按大脈。蓋謂衝脈之別。靈動輸篇云。衝脈。並少陰之經。下入內踝之後。入足下。其別者。斜入踝。出屬跗上。入大指之間。注諸絡。以溫足脛。又逆順肥瘦篇云。其前者。伏行出跗屬。下循跗。入大指間。滲諸絡而溫肌肉。其已如此。今刺而中傷之。則所以致死也。中。去聲。

溜脈,甲乙。溜。作流。馬雲。溜。流同。按本輸篇云。溜於魚際。則溜與流同。所謂溜脈者。凡脈與目流通者。皆是也。又按大惑論云。五臟六腑之精。皆上注於目。而為之精。論疾診尺篇云。赤脈從上下者。太陽病。從下上者。陽明病。從外走內者。少陽病。此皆溜脈之義也。吳張義同。志云。溜脈者。脈之支別。浮見於皮膚之間者也。高雲。陰陽相過之脈也。簡按志高注。未見所據。今從馬義。

腦戶,志云。督脈。從腦戶而上。至於百會。囟會。乃頭骨兩分。內通於腦。若刺深。而誤中於腦者。立死。

舌下,張云。舌下脈者。任脈之廉泉穴。足少陰之標也。中脈太過。血出不止。則傷腎。腎虛則無氣。故令人喑。按憂恚無言篇曰。足之少陰。上繫於舌。絡於橫骨。終於會厭。脈解篇曰。內奪而厥。則為喑俳。此腎虛也。然則喑本於腎。無所疑矣。馬雲。王注以為脾脈者。無義。

刺足下布絡中脈,馬雲。布絡者。凡足之六經。皆有絡脈也。誤中其脈。而血又不出。則必邪不得散。而為腫矣。王注止以為然谷之中者。鑿之甚也。吳云。浮淺散見之絡。中脈則過於深矣。簡按中。王讀如字。非。

白話文:

刺禁論篇第五十二

順應經脈運行則有福,違逆則有禍。 要害之處,需謹慎觀察,才能避免危險。

刺中肝臟,五日內會死亡。 (「五日」可能應為「三日」,三日為木的生數。)

經脈的異常活動會表現為言語異常,例如無故胡言亂語。 (心經異常表現為噫氣,肝經異常表現為言語異常,腎經異常表現為嚏,肺經異常表現為咳嗽,脾經異常表現為吞咽困難。)

刺中肺臟,三日內會死亡。(「三日」可能應為「五日」,五日為金的生數。)

刺中膽囊,一日半內會死亡。膽囊屬六腑,與五臟不同,故單列一節。一日半死亡,因其為生數的一半。所有十一臟腑,都受膽囊的影響,膽囊是人體中正之官、奇恆之腑,傷及膽囊極其危險,會迅速導致嘔吐,而膽囊疾病忌諱受刺。木邪犯土則死。膽囊疾病會出現嘔吐宿食。膽囊經脈的異常活動表現為嘔吐,嘔吐是膽氣虛弱的表現。

刺中大脈,即刺中衝陽脈。衝陽穴是胃經的原穴。 刺中大脈,使血流不止,則太陰經脈無法沿大拇指向上運行,導致死亡。 大脈,應是指衝脈的支脈。

刺中溜脈,溜脈與流脈同義,是指脈絡與眼睛相連通的經脈。溜脈是指脈絡的支脈,浮現在皮膚表面。也指陰陽經脈交錯的脈絡。

刺中腦戶,即督脈經過腦戶向上通往百會、囟會的部位。 若針刺過深,誤傷腦部,則立刻死亡。

刺中舌下,即任脈的廉泉穴,也是足少陰經的標穴。 如果刺中脈絡過深,出血不止,會損傷腎臟,腎虛則氣不足,導致失語。失語的根本原因在於腎臟虛弱。

刺中足下佈絡中的經脈,佈絡指足部六經的絡脈。 如果誤傷這些絡脈,而又不排出血液,則邪氣無法散佈,會導致腫脹。 如果刺得過深,則會導致嚴重後果。 佈絡中的經脈較為淺表,而中脈則較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