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問識》~ 卷六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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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20)

1. 刺禁論篇第五十二

從之有福逆之有咎,馬雲。順其所而不傷。則有福。逆其所而傷之。則有咎。所謂要害之當察者以此。

刺中肝五日死,馬雲。五日。疑作三日。乃木生數也。高同。

其動為語,張云。無故妄言也。簡按宣明五氣篇云。心為噫。肝為語。腎為嚏。肺為咳。脾為吞。全本。甲乙。作欠。非。

刺中肺三日死,馬雲。三。疑為五。王注。釋診要經終篇。以為金生數四日畢。當至五日而死者。是也。高同。

刺中膽一日半死,馬雲。膽為六腑之一。當別於五臟。故另為一節。一日半死。以其為生數之半也。張云。凡十一臟者。皆取決於膽。是謂中正之官。奇恆之腑。傷之者。其危極速。嘔出於胃。而膽證忌之。木邪犯土。見則死矣。高雲。邪氣臟腑病形篇云。膽病者。嘔宿汁。故其動為嘔。嘔。膽氣虛也。

中大脈,馬雲。刺衝陽脈也。衝陽穴。為胃經之原。(傷寒論。以為趺陽之脈。)高雲。胃足陽明之脈。下足跗。其支者。別跗上。入足大指。交於足太陰。刺跗上。刺胃脈也。中大脈。中傷大指之經脈也。中大脈。而血出不止。則太陰之脈。不能循大指而上。故死。簡按大脈。蓋謂衝脈之別。靈動輸篇云。衝脈。並少陰之經。下入內踝之後。入足下。其別者。斜入踝。出屬跗上。入大指之間。注諸絡。以溫足脛。又逆順肥瘦篇云。其前者。伏行出跗屬。下循跗。入大指間。滲諸絡而溫肌肉。其已如此。今刺而中傷之。則所以致死也。中。去聲。

溜脈,甲乙。溜。作流。馬雲。溜。流同。按本輸篇云。溜於魚際。則溜與流同。所謂溜脈者。凡脈與目流通者。皆是也。又按大惑論云。五臟六腑之精。皆上注於目。而為之精。論疾診尺篇云。赤脈從上下者。太陽病。從下上者。陽明病。從外走內者。少陽病。此皆溜脈之義也。吳張義同。志云。溜脈者。脈之支別。浮見於皮膚之間者也。高雲。陰陽相過之脈也。簡按志高注。未見所據。今從馬義。

腦戶,志云。督脈。從腦戶而上。至於百會。囟會。乃頭骨兩分。內通於腦。若刺深。而誤中於腦者。立死。

舌下,張云。舌下脈者。任脈之廉泉穴。足少陰之標也。中脈太過。血出不止。則傷腎。腎虛則無氣。故令人喑。按憂恚無言篇曰。足之少陰。上繫於舌。絡於橫骨。終於會厭。脈解篇曰。內奪而厥。則為喑俳。此腎虛也。然則喑本於腎。無所疑矣。馬雲。王注以為脾脈者。無義。

刺足下布絡中脈,馬雲。布絡者。凡足之六經。皆有絡脈也。誤中其脈。而血又不出。則必邪不得散。而為腫矣。王注止以為然谷之中者。鑿之甚也。吳云。浮淺散見之絡。中脈則過於深矣。簡按中。王讀如字。非。

白話文:

【刺禁論篇第五十二】

順應經脈氣血運行而不損傷,則能得福;違逆其規律而傷及經脈,則會招致禍患。此處強調必須審慎辨明要害之處。

誤刺中肺臟,約三日內死亡(馬蒔推測「三」應為「五」,因金屬性生數為四,氣絕當在第五日;高世栻贊同)。

誤刺中膽腑,約一日半內死亡(馬蒔解釋:膽屬六腑,區別於五臟,故單獨論述;「一日半」對應生數之半。張介賓補充:膽為「中正之官」,損傷後危症急速顯現,若見嘔吐(膽氣虛衰,木克土之象)則必死。高世栻引《邪氣臟腑病形篇》雲:膽病者嘔宿汁,故症狀為嘔)。

誤刺「中大脈」(馬蒔指足陽明胃經衝陽穴;高世栻認為是足大趾經脈),若出血不止,將導致太陰經氣斷絕而亡(按:《靈樞》提及衝脈分支分布於足跗,誤傷其絡脈可致死。「中」字讀去聲)。

「溜脈」(《甲乙經》作「流脈」)指與眼部相通的脈絡(馬蒔引《大惑論》五臟六腑之精上注於目,及《論疾診尺篇》赤脈走向辨病之例;吳崑、張介賓同解。志聰釋為浮於皮表的支別脈,高世栻解為「陰陽相過之脈」,但考據不足)。

誤刺「足下布絡中脈」(馬蒔泛指足六經絡脈,非僅王冰所注然谷一處;吳崑指浮淺散見之絡,深刺則過度),若血不出則邪滯成腫(王冰讀「中」為平聲,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