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問識》~ 卷六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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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18)

1. 刺要論篇第五十

馬雲。刺要者。刺針之要法。故名篇。吳云。要。至約之理也。

各至其理,志云。理者。皮膚肌肉之文理。

無過其道,張云。應淺不淺。應深不深。皆過其道也。高雲。無過其皮肉脈骨之道。中其道。毋容過也。

毫毛腠理,志云。毫毛腠理者。鬼門元府也。高雲。毫毛中之腠理也。簡按文選西京賦注。引聲類及廣韻云。毫。長毛也。志。玄府之解未為得。王注詳焉。

秋病溫瘧,甲乙。瘧下。有熱厥二字。志云。肺主秋收之令。秋時陽氣下降。陰氣外出。妄動其肺。則收令化薄。陰陽之氣反相得於外。而為溫瘧矣。動。謂動其臟氣也。

溯溯然,甲乙。作淅淅然。志云。逆流而上。曰溯。溯溯然者。氣上逆。而寒慄也。簡按溯溯然。於義難協。今從甲乙而改之。皮部論。溯然。甲乙。又作淅然。

煩不嗜食,甲乙。煩下。有滿字。吳云。脾氣不運。則中氣不化。故令煩。脾病則不磨。故令不嗜食。

冬病脹腰痛,吳云。冬月無以奉藏。而病脹與腰痛矣。

銷鑠胻酸,甲乙。作消濼。高雲。酸。作痠。吳云。銷鑠者。骨髓日減。如五金遇火。而銷鑠也。簡按枚乘七發。雖有金石之堅。猶將銷鑠而挺解也。李善注云。賈逵國語注曰。鑠。銷也。甲乙。消濼。蓋與骨空論淫濼同義。金匱虛勞篇。足酸削。(此二字。本見於周禮鄭注。)巢源。作痠𤺊。知酸痠通用。不必改痠。

不去矣,馬雲。不能行動而去也。簡按三部九候論。脫肉身不去者死。王注云。猶行去也。

白話文:

刺要論篇第五十

針刺的要領在於掌握針法的核心原則,因此以此為篇名。所謂「要」,即是最精簡的道理。

「各至其理」:這裡的「理」指的是皮膚與肌肉的紋理。

「無過其道」:針刺時,該淺不淺、該深不深,都屬於偏離正確的針刺途徑。所謂「道」,即皮、肉、脈、骨的層次,針刺必須精準到位,不可過度。

「毫毛腠理」:毫毛間的腠理,即人體表層的細微結構。古人認為「毫」指長毛,而腠理與玄府(汗孔)相關,但此處解釋需參考更詳盡的注釋。

「秋病溫瘧」:肺主秋季收斂之氣,若秋季陽氣不降、陰氣外浮,擾動肺氣,則收斂功能減弱,陰陽失調,導致溫瘧或熱厥等外感病症。「動」在此指擾動臟腑之氣。

「溯溯然」:形容寒氣上逆而發抖的狀態。另有版本寫作「淅淅然」,意義更貼切,指寒戰之感。

「煩不嗜食」:脾氣運化失常,中焦氣滯,故生煩悶;脾虛不運,則食慾不振。

「冬病脹腰痛」:冬季若未能順應收藏之令,則易生腹脹與腰痛之症。

「銷鑠胻酸」:形容骨髓日漸消耗,如同金屬遇火熔化。另有版本寫作「消濼」,與「淫濼」同義,指虛弱無力。「酸」亦可寫作「痠」,指肢體酸軟,不必刻意改字。

「不去矣」:意指身體虛弱至無法行動的狀態。類似描述見於其他篇章,如「脫肉身不去者死」,指身體衰弱至無法行走。

2. 刺齊論篇第五十一

馬雲。齊者。後世劑同。刺以為劑。猶以藥為劑。故名篇。簡按一切經音義云。劑限。考聲云。分段也。韻詮云。分劑也。三蒼云。分齊也。知是齊劑同。限劑分劑之義。蓋刺之淺深。有限有分。故曰刺齊。吳高如字讀。為齊一之謂。非。

刺骨者無傷筋云云,高雲。欲知其分。必先知其非分。如刺骨者。刺入骨分。無傷其筋。刺筋者。刺入筋分。無傷其肉。刺肉者。刺入肉分。無傷其脈。脈有絡脈。有經脈。上篇。脈居肉後。經脈也。此篇。脈居肉先。絡脈也。刺脈者。刺入脈分。無傷其皮。此言刺宜深者勿淺。淺則非分矣。簡按下文云。刺肉無傷脈者。至脈而去。不及肉也。即脈淺肉深。與前篇刺肉無傷脈。義相乖。故高有經脈絡脈之說。然經文無明據。恐是兩篇各一家之言。高注似強解。

刺皮者無傷肉云云,高雲。以上文層次言之。當云刺皮者無傷脈。今不言脈者。以脈不止絡脈。復有經脈。絡脈在肉前。經脈居肉後。言肉而脈在其中。故曰。刺皮者。刺入皮分。無傷其肉。刺肉者。刺入肉分。無傷其筋。刺筋者。刺入筋分。無傷其骨。此言刺宜淺勿深。深則非分矣。簡按此亦似牽強。然從前諸家。順文解釋。無於經文參差處。而致思者。如高可謂善讀古書者矣。

至筋而去不及骨也,張云。病在骨者。直當刺骨。勿傷其筋。若針至筋分。索氣而去。不及於骨。則病不在肝。攻非其過。是傷筋也。簡按以下三項。宜以此例焉。馬雲。此明言上文前四句之義也。

至脈而去不及肉也,盧冶云。脈在肉中。肉在溪谷。脈有脈道。理路各別者也。所謂至脈而去不及肉者。謂刺在皮膚絡脈之間。不及里之筋骨。非針從脈而再入於肉也。是以略去刺脈無傷肉句者。使後學之意會也。簡按是屬影撰。然高注全本於此。要之上文宜云刺皮者無傷脈。刺脈者無傷肉。而不及之。至於此。亦無傷脈刺脈之言。實可疑焉。

所謂刺皮無傷肉者,張云。刺皮過深。而中肉者。傷其脾氣。簡按以下二項。宜以此例焉。馬雲。此明言首節末三句之義也。

白話文:

刺齊論篇第五十一

所謂「刺齊」的「齊」,後世寫作「劑」,意指以針刺作為治療手段,如同用藥物調配成劑型,因此以此為篇名。考證古籍,「劑」有「限劑」、「分劑」之意,即分段、分界的意思。此處指針刺的深淺需有限度與分界,故稱「刺齊」。有人將「齊」讀為「齊一」之意,並不正確。

關於「刺骨者無傷筋」等句,意思是若要掌握針刺的分寸,必先瞭解何為「非分」。例如:

  • 刺骨時,應深入骨分,不可傷及筋;
  • 刺筋時,應深入筋分,不可傷及肉;
  • 刺肉時,應深入肉分,不可傷及脈(此處「脈」指絡脈,因前篇「脈」指經脈,兩者位置不同);
  • 刺脈時,應深入脈分,不可傷及皮。

這說明該深刺時不可淺刺,否則便是「非分」。但後文提到「刺肉無傷脈」時,卻說「至脈而去,不及肉」,與前篇「刺肉無傷脈」的說法矛盾,因此有人推測此處「脈」指絡脈,前篇指經脈。然而經文並無明確依據,可能是兩篇出自不同學派,強行解釋恐不妥當。

關於「刺皮者無傷肉」等句,若依上文層次,應寫「刺皮者無傷脈」,但此處省略「脈」,因「脈」包含絡脈與經脈,絡脈在肉前,經脈在肉後,提及「肉」時已隱含「脈」的範圍。因此:

  • 刺皮時,應止於皮分,不可傷及肉;
  • 刺肉時,應止於肉分,不可傷及筋;
  • 刺筋時,應止於筋分,不可傷及骨。

這說明該淺刺時不可深刺,否則便是「非分」。此解釋雖稍顯牽強,但前人大多順文直解,未深入辨析經文矛盾之處,能如此推敲已屬難得。

關於「至筋而去不及骨」,指病在骨時應直刺骨分,若僅刺至筋分便停針,未達病所,反會誤傷筋。後文「至脈而去不及肉」、「刺皮無傷肉」等句,皆可依此類推。

最後,「刺皮無傷肉」指若刺皮過深而傷肉,會損傷脾氣。這些內容均是對前文針刺分層原則的進一步闡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