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問識》~ 卷六 (3)
卷六 (3)
1. 病能論篇第四十六
為飲,張云用水研浸。可以為飲。簡按唐本注云。諸鐵療病。並不入丸散。皆煮取漿用之。此云為飲。亦煮取漿者與。
下氣疾也,吳云。寒而鎮重。故下氣速。氣下則不厥逆矣。志云。鐵乃烏金。能伐肝木。故下肝氣之疾速也。李時珍云。陽氣怫鬱。而不得疏越。少陽膽木。挾三焦少陽相火。巨陽陰火上行。故使人易怒如狂。其巨陽少陽之動脈。可診之也。奪其食。不使胃火復助其邪也。飲以生鐵落。金以制木也。木平則火降。故曰下氣疾速氣即火也。簡按列子湯問。吳楚之國。有大木焉。其名為櫾。(音柚)碧樹而冬生。實丹而味酸。食其皮汁。已憤厥之疾。張湛注云。氣疾也。梁書姚察傳。自免憂後。因加氣疾。蓋憤厥。乃陽厥之類。而氣疾所指不一。凡狂易癲眩。驚悸癇瘈。心神不定之證。宜概稱氣疾焉。若以疾訓速。或為效驗疾速之義。或為逆氣疾速之謂。乖謬亦甚。
澤瀉術各十分麋銜五分,張云。澤瀉。味甘淡。性微寒。能滲利濕熱。白朮。味甘苦氣溫。能補中燥濕止汗。麋銜。即薇銜。一名無心草。南人呼為吳風草。味苦平微寒。主治風濕。十分者。倍之也。五分者。減半也。簡按蘇頌云。凡古方云術者。乃白朮也。此方。聖濟。名澤瀉湯。三因。名麋銜湯。並用白朮。馬雲。術。即蒼朮非也。麋銜。本經作薇銜。一名麋銜。唐本注云。一名鹿銜草。言鹿有疾。銜此草瘥。陳嘉謨云。麋鹿有疾。銜此草瘥。素問之名。因此出。時珍云。據蘇說。則薇銜麋銜。當作鹿銜也。此說誤。麋鹿一類。不必改作鹿。劉㡩採天名精。活麞。遂有活鹿草之名。麋。果鹿之誤乎。活鹿草。當作活麞草也。聖濟。十分作二兩半。五分作一兩一分。陶氏序錄云。古秤惟有銖兩。而無分名。今則以十黍為一銖。六銖為一分。四分為一兩。然則四分為一兩者。六朝以降之事。而此經云分者。非分兩之分。總錄誤爾。三因。十分。作一兩。五分作半兩。乃與張注符矣。
合以三指撮,吳云。合。修合也。三指撮。言如三指寬一撮也。簡按陶序例。一撮者。四刀圭也。刀圭者。十分方寸匕之一。准如梧桐子大也。此云三指撮者。乃一方寸匕余也。張云。合以三指。用三指撮合。以約其數。而為煎劑也。考經文。此謂散藥。張注謬爾。聖濟云。上三味。搗羅為散。每服二錢匕。沸湯調。食後服。三因亦云。上為末。每服二錢。酒飲任調下。食前服。
為後飯,馬雲。藥在飯後也。誤。
所謂深之細者,高。以下二十四字。移於前頸癰之下。上經者以下六十九字。移於前在陰陽奇恆中之下。而為之註釋。率屬牽強。不可從。
白話文:
《病能論篇第四十六》:
關於「為飲」:
張氏解釋,將藥材用水研磨浸泡後,即可製成飲用湯劑。唐代注釋提到,各種鐵劑用於治療時,通常不加入丸散中,而是煮成漿液使用。此處所說的「為飲」,也是指煮成漿液的方式。
關於「下氣疾也」:
吳氏認為,鐵性寒涼且質地沈重,因此能迅速降氣,氣降則不會產生厥逆。志氏則說,鐵屬烏金,能抑制肝木之氣,所以能快速平息肝氣上衝的症狀。李時珍進一步解釋,當陽氣鬱結無法疏通時,少陽膽木會挾帶三焦少陽相火,與太陽陰火一同上逆,導致人易怒如狂。此時可通過診斷太陽、少陽的脈象來判斷,並減少飲食以避免胃火助長邪氣。服用生鐵落,是利用金性克制木性,使木氣平穩後火氣自然下降,因此稱為「下氣疾速」,這裡的「氣」即指火氣。簡氏補充,《列子·湯問》中提到吳楚之地有一種名為「櫾」(音同柚)的樹木,其果實呈紅色且味酸,食用樹皮汁液可治療「憤厥」之疾(即氣疾)。梁書中姚察的傳記也提到「氣疾」一詞,泛指狂躁、眩暈、驚悸、癲癇等心神不定的症狀。若將「疾」解釋為「快速」,則可能指藥效迅速或逆氣平息迅速,但此說法未必準確。
關於「澤瀉、術各十分,麋銜五分」:
張氏說明,澤瀉味甘淡、性微寒,能利濕清熱;白朮味甘苦、性溫,可健脾燥濕止汗;麋銜(又名薇銜或吳風草)味苦平微寒,主治風濕。此處的「十分」指劑量加倍,「五分」則減半。簡氏考證,古方中的「術」多指白朮,宋代《聖濟總錄》稱此方為「澤瀉湯」,《三因方》稱「麋銜湯」,均使用白朮。馬氏誤將「術」解為蒼朮。關於「麋銜」名稱,唐代記載其又名鹿銜草,因傳說鹿患病時會銜此草自癒,但李時珍認為「麋」與「鹿」同類,無需改字。劑量換算上,宋代《聖濟總錄》將「十分」記為二兩半,「五分」為一兩一分,但簡氏指出古秤僅用銖兩,無「分」的單位,此處「分」應非重量單位,後世記載可能有誤。
關於「合以三指撮」:
吳氏解釋,「合」指調配藥物,「三指撮」即用三指抓取一撮的量。簡氏考證,古代一撮約等於四刀圭(刀圭為方寸匕的十分之一,大小如梧桐子),三指撮的量接近一方寸匕。張氏誤解為煎劑的調配方式,但原文應指散劑。《聖濟總錄》記載將三味藥搗成散,每次服二錢匕,以沸湯調服;《三因方》也記載研末後每服二錢,用酒或水送服。
關於「為後飯」:
馬氏誤解為「飯後服藥」,實際應為「飯前服藥」。
關於「所謂深之細者」:
高氏將後文二十四字移至前文「頸癰」段落下,另將六十九字移至「在陰陽奇恆中」段落下,但註釋牽強,不足為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