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問識》~ 卷四 (8)
卷四 (8)
1. 評熱病論篇第三十三
馬雲。首二節。論熱病。故名篇。後二節。則論勞風腎風也。
陰陽交,滑云。交。謂交錯也。張云。以陽邪交入陰分。則陰氣不守。故曰陰陽交。汪昂云。按五運行大論云。尺寸反者死。陰陽交者死。蓋言脈也。簡按倉公傳云。熱病陰陽交者死。即是。
無俾也,汪機云。愚謂穀氣化為精。今不能食。則精無所俾益。高雲。俾。補益也。簡按俾。爾雅釋詁云。使也。說文云。益也。王本於爾雅。汪高原於說文。並通。
病而留者,簡按新校正。引甲乙。作而熱留者。今從之。
脈尚躁盛,馬雲。按靈樞熱病篇云。熱病已得汗出。而脈尚躁喘。且復熱。勿刺膚。喘甚者死。又曰。熱病已得汗。而脈尚躁盛。此陰脈之極也。死。
三死,馬雲。汗後輒復熱。不能食者。一死。汗後脈尚躁盛者。二死。汗後反狂言失志者。三死。簡按王以不勝其病為二死。考上文。此乃謂汗出而脈尚躁盛之證。故今從馬義。志云。病而留者。一死也。胃氣絕者。一死也。腎氣絕者。一死也。胃氣絕。腎氣絕。上文所不言。此注非也。
風厥,張云。按風厥之義不一。如本篇者。言太陽少陰病也。其在陰陽別論者。云。二陽一陰發病。名曰風厥。言胃與肝也。在五變篇者。曰。人之善病風厥漉汗者。肉不堅。腠理疏也。高雲。承上文汗出復熱之死證。復舉汗出煩滿之病以問之。風為陽邪。性主開發。凡汗出而身發熱者。風也。汗乃陰液。外出於陽。今汗出而心煩胸滿不解者。乃陰竭陽虛。不相交濟。是為厥也。此因風致汗。因汗致厥。病名曰風厥。簡按倉公傳云。風蹶胸滿。過入其陽。陽氣盡而陰氣入。陰氣入張。則寒氣上。而熱氣下。故胸滿汗出。與此少異。
巨陽主氣,志云。巨陽。太陽也。太陽之氣主表。風為陽邪。傷人陽氣。兩陽相搏。則為病熱。少陰與太陽。相為表裡。陽熱在上。則陰氣從之。從之則為厥逆矣。
服湯,張云。即脈度篇所謂虛者飲藥以補之之意。簡按藥湯。古單謂之湯。華佗傳。為湯下之。果下男形。是也。志云。以助水津之汗。似為白湯之謂。誤也。
勞風,張云。因勞傷風也。王氏曰。勞。謂腎勞也。此固一說。第勞之為病。所涉者多。恐不止於腎經耳。馬雲。細玩此節之辭。似為醫經中之勞證。簡按此一時勞而受風之證。未見勞證咳出青黃涕而愈者。則馬注難憑。(巢源風熱候云。膚腠虛。則風熱之氣。先傷皮毛。乃入肺也。其狀。使人惡風寒戰。目欲脫。涕唾出。候之三日內。及五日內。不精明者。是也。七八日微有青黃膿涕。如彈丸大。從口鼻內出。為善也。若不出則傷肺。變咳嗽唾膿血也。即本節勞風也。本節勞風。張氏醫通詳論之。文繁不錄。當參看。出咳嗽門。)葉文齡醫學統旨云。勞風。即痓之屬。強上者。似角弓反張也。冥視者。目開不見物也。凡痓病皆同不識人。或反視斜視也。治法當與痓同。又王好古醫壘元戎。以此證為肺痿。並誤也。方具於聖濟總錄十三卷。
白話文:
評熱病論篇第三十三
首兩節討論熱病,因此以此為篇名。後兩節則論述勞風與腎風。
陰陽交:滑氏解釋,「交」指交錯。張氏認為,陽邪侵入陰分,導致陰氣無法固守,故稱陰陽交。汪昂提到,《五運行大論》記載:「尺寸反者死,陰陽交者死。」此處指脈象。倉公傳亦記載:「熱病陰陽交者死。」
無俾也:汪機認為,穀氣應化為精氣,若無法進食,則精氣無從補充。高氏解釋,「俾」為補益之意。《爾雅》釋「俾」為「使」,《說文》則釋為「益」。王氏依《爾雅》,汪高依《說文》,兩者皆通。
病而留者:據《新校正》引《甲乙經》,應為「而熱留者」,此處從之。
脈尚躁盛:馬氏引《靈樞·熱病篇》指出,熱病出汗後,若脈象仍躁動急促且發熱,不宜刺膚;若喘息嚴重則死。又雲,熱病出汗後脈仍躁盛,此為陰脈極致,預後不良。
三死:馬氏歸納三種死證:出汗後反覆發熱且無法進食(一死)、出汗後脈仍躁盛(二死)、出汗後狂言失志(三死)。王氏以「不勝其病」為二死,但據上文,應指脈躁盛之證,故從馬氏之說。志氏則分為「病留」、「胃氣絕」、「腎氣絕」三死,然胃腎氣絕未見於前文,此注有誤。
風厥:張氏指出,「風厥」含義多樣。本篇指太陽少陰病;《陰陽別論》指胃與肝病;《五變篇》則指因肌肉不堅、腠理疏而善病風厥漉汗者。高氏認為,風為陽邪,致汗出發熱;若汗出後心煩胸滿不解,乃陰竭陽虛,不相交濟,稱為「風厥」。倉公傳記載「風蹶胸滿」,與此略異。
巨陽主氣:志氏解釋,巨陽即太陽,主表氣。風為陽邪,傷陽氣後兩陽相搏而發熱。少陰與太陽表裡相應,陽熱在上則陰氣隨之,導致厥逆。
服湯:張氏認為,此指《脈度篇》「虛者飲藥以補之」之意。古稱藥湯為「湯」,如華佗傳記載「為湯下之」。志氏解為「助水津之汗」,誤解為白湯。
勞風:張氏認為是勞累傷風所致。王氏指為腎勞,但勞病涉及多臟,不限於腎。馬氏推測此為醫經中的勞證,然勞證未見咳青黃涕而癒者,其說存疑。《巢源》描述風熱傷肺,症見惡寒戰慄、涕唾出,若數日內排出青黃膿涕則癒,否則轉為咳膿血,即本節「勞風」。葉文齡《醫學統旨》視勞風為痓病(角弓反張、目不能視),王好古《醫壘元戎》誤為肺痿。治法可參《聖濟總錄》卷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