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問識》~ 卷四 (2)
卷四 (2)
1. 熱論篇第三十一
少陽主膽,新校正。引全元起。太素。甲乙。並作主骨。簡按病源。亦作主骨。只外臺作膽。外臺引本篇文云。出第九卷中。考新校正。此篇。全本在第五卷。蓋王氏改骨作膽。而宋人依以改外臺也。且靈經脈篇云。膽主骨。如陽明。不云主胃。而云主肉。則理宜於少陽亦云主骨。蓋太陽主皮膚。陽明主肉。少陽主骨。從外而內。殆是半表半裡之部分。故改膽作骨。於義為長。張云。邪在少陽者。三陽已盡。將入太陰。故為半表半裡之經。其經脈。出耳前後。下循胸脅。故為脅痛耳聾等證。仲景曰。傷寒。脈弦細。頭痛發熱者。屬少陽。少陽之病。口苦咽乾目眩也。又曰。太陽病不解。轉入少陽者。脅下硬滿。乾嘔不能食。往來寒熱。蓋邪在陰則寒。邪在陽則熱。邪在表。則無嘔滿等證。邪在裡。則胸滿乾嘔不能食。故成無己曰。少陽之邪。在半表半裡之間。
未入於臟者,簡按據新校正。全本。太素。臟。作腑。甲乙。傷寒例。亦作腑。只外臺作臟。恐是亦宋人所校改也。考下文未滿三日者。可汗而已。其滿三日者。可泄而已。此言邪在三陽之表者。可發汗。在三陰之臟者。可下之。若推仲景之例。則當作腑。然本經治法表裡只有汗下二法。故王改腑作臟。義甚明顯。而東垣李氏云。藏。非謂五臟之臟。乃是藏物之藏。(出此事難知)三陽王氏演而作熱論髒字說。(出傷寒綱目)並屬強解。志云。藏者。里也。陰也。言三陽之經絡。皆受三陽邪熱之病。然在形身之外。而未入於裡陰。可發汗而解也。此解為勝。
四日太陰受之,張云。邪在三陽。失於汗解。則入三陰。自太陰始也。仲景曰。傷寒。脈浮而緩。手足自溫者。系在太陰。太陰之為病。腹滿而吐。食不下。自利益甚。時腹自痛也。簡按本經所論三陰病者。即仲景所謂陽明胃家實證。故下文云。其滿三日者。可泄而已。仲景所論三陰病者。乃陰寒之證。此本經所未言及。張引彼注此。殆不免乖謬。下少陰厥陰亦同。
絡於肺,甲乙。病源。外臺。無於字。
六日厥陰受之,簡按方氏傷寒條辨云。一日二日三四五六日。猶言第一第二第三四五六之次第也。大要譬如計程。如此立個前程的期式約模耳。非計日以限病之謂。張云。愚按傷寒傳變。止言足經。不言手經。其義本出此篇。如上文六節是也。奈何草窗劉氏不明其理。遂謬創傷寒傳足不傳手之說。蓋傷寒者。表邪也。欲求外證。但當察於周身。而周身上下脈絡。惟足六經。則盡之矣。手經無能遍也。且手經所至。足經無不至者。故但言足經。則其左右前後。陰陽諸證。無不可按而得。而手經亦在其中。不必言矣。此本經所以止言足者。為周身之表證也。
白話文:
熱論篇第三十一
少陽主膽,原本記載少陽主骨,經後世學者考證後改為主膽。 不同醫籍記載有所差異,有的說主骨,有的說主膽,經過考證後認為少陽主膽的說法更為合理。 因為太陽主皮膚,陽明主肌肉,少陽主骨骼,由外向內層層相應,這也符合少陽半表半裡的特點。少陽經脈循行於耳前後及胸脅,所以少陽病症多表現為脅痛、耳聾等。傷寒患者脈弦細、頭痛發熱,屬於少陽病證;少陽病症還包括口苦咽乾、目眩等。太陽病不解轉入少陽,則會出現脅下硬滿、乾嘔不能進食、往來寒熱等症狀。邪氣在裡則寒,在表則熱,邪氣在表則無嘔吐、腹滿等症狀,邪氣在裡則胸滿、乾嘔、不能進食。因此,少陽病邪處於半表半裡之間。
未入於臟者,原本記載為「未入於腑」,經後世學者考證後改為「未入於臟」。不同醫籍記載有所差異,有的說腑,有的說臟,經過考證後認為「未入於臟」的說法更為合理。三日內邪氣在三陽表證可用發汗法治療,三日後邪氣入三陰臟腑可用瀉法治療。 但若依據仲景的傷寒論,則應為腑。但本經治療表裡只用汗下兩種方法,因此將腑改為臟是合理的。 一些醫家對「臟」字的解釋也各有不同,但認為「臟」是指裡、陰,邪氣尚未深入臟腑,故可用發汗法治療,此解說較為合理。
四日太陰受之,邪氣滯留於三陽,未及時發汗治療,就會入侵三陰,由太陰開始。太陰病症表現為腹滿嘔吐,食慾不振,腹部自利且疼痛。本經所論三陰病與仲景所論陽明胃實證相符,三日後可用瀉法治療。但仲景所論三陰病多為陰寒證,與本經所述不同,因此此處引用仲景的論述略有不妥,少陰厥陰亦同。
絡於肺,某些醫籍中沒有「於」字。
六日厥陰受之,文中一日二日三四五六日,指的是順序,而非計日限病。傷寒傳變只論足經,不論手經,其理在於周身上下脈絡,足六經已涵蓋全身,手經則無需贅述。手經所至,足經亦至,因此只論足經,即可涵蓋全身表證,手經則包含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