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終始第九(法野)
病先起陰者,先治其陰,而後治其陽。病先起陽者,先治其陽,而後治其陰。 刺熱厥者,留針反為寒;刺寒厥者,留針反為熱。刺熱厥者,二陰一陽;刺寒厥者,二陽一陰。所謂二陰者,二刺陰也;一陽者,一刺陽也。(前文凡刺此者至少陰在下再自三脈動於足大趾之間至重虛病益甚再自膺腧中膺至無使邪氣得入當依次移置於此) 久病者,邪氣入深。刺此病者,深內而久留之。間日而復刺之。必先調其左右,去其血脈,刺道畢矣。(自凡刺之道氣調而止至此新訂次序當分兩節上節從凡刺之道至可得傳於終始矣是重發氣字下節從故陰陽不相移至此是重發陰陽補瀉之事也) 凡刺之法,必察其形氣。形肉未脫,少氣而脈又躁。躁厥者必為繆刺之。散氣可收,聚氣可布。深居靜處,占神往來;閉戶塞牖,魂魄不散。精氣之分,專意一神,毋聞人聲,以收其精。必一其神,令志在針。淺而留之,微而浮之,以移其神。氣至乃休。男內女外,堅拒勿出,謹守勿內,是謂得氣。
凡刺之禁:新內勿刺,新刺勿內;已醉勿刺,已刺勿醉;新怒勿刺,已刺勿怒;新勞勿刺,已刺勿勞;已飽勿刺,已刺勿飽;已飢勿刺,已刺勿飢;已渴勿刺,已刺勿渴。大驚大恐,必定其氣乃刺之。乘車來者,臥而休之,如食頃,乃刺之。出行來者,坐而休之,如行十里頃,乃刺之。凡此十二禁者,其脈亂氣散,逆其營衛,經氣不次。因而刺之,則陽病入於陰,陰病出為陽,則邪氣復生。粗工勿察,是謂伐身。形體淫泆,乃消腦髓;津液不化,脫其五味,是謂失氣也。
太陽之脈,其終也:戴眼反折瘛瘲。其色白,絕皮乃絕汗;絕汗則終矣。 少陽終者:耳聾,百節盡縱,目系絕。目系絕,一日半則死矣。其死也,色青白乃死。 陽明終者:口目動作,喜驚,妄言,色黃。其上下之經,盛而不行,則終矣。 少陰終者:面黑齒長而垢,腹脹閉塞,上下不通,而終矣。 厥陰終者:中熱,嗌乾,喜溺,心煩甚。則舌卷卵上縮,而終矣。 太陰終者:腹脹,閉不得息,氣噫,善嘔。嘔則逆;逆則面赤。不逆則上下不通。上下不通,則面黑皮毛燋,而終矣。
以經氣終始為綱,以虛實補瀉為緯。前敘經脈陰陽之氣、虛實之診,隨手拖到治法中間,即接敘刺法;處處跟定氣字後,分敘得氣失氣兩段,是從補瀉推出。末敘六經終證,近承失氣,遠映關格,有神龍掉尾之勢。通篇看似散亂不續,無意為文,而局陣自工;其訓詞之深厚,每讀一句,即令人涵味不盡,以煉字精也。篇中有意緒不相承接者,略依事理重訂,而分注之,以待高明之指正。
終始第九(法野)
疾病若先從陰分發作,應先治療陰分,再治陽分;若先從陽分發作,則先治陽分,後治陰分。
針刺熱厥證時,留針可使熱轉寒;針刺寒厥證時,留針可使寒轉熱。治熱厥需刺陰經兩次、陽經一次;治寒厥則刺陽經兩次、陰經一次。所謂「二陰」即針刺陰經兩次,「一陽」即針刺陽經一次。
久病者邪氣深入,針刺時需深刺並久留針,間隔一日再刺。施針前須調和左右經氣,疏通血脈,如此針刺之道方完備。
針刺時必觀察患者形體與氣機。若肌肉未消瘦但氣虛脈躁,且出現躁厥之症,應採用繆刺法(交叉取穴)。此法可使耗散之氣收斂,鬱滯之氣布散。施針者需靜居專心,閉戶凝神,排除雜念,專注於針下。進針宜淺而留針,輕微提插以調動神氣,待氣至方止。男子宜固守內氣,女子宜調和外氣,謹守氣機不使外洩或內亂,此為「得氣」。
針刺禁忌:
- 行房後勿刺,針刺後勿行房。
- 酒醉勿刺,針刺後勿飲酒。
- 盛怒勿刺,針刺後勿動怒。
- 過勞勿刺,針刺後勿勞累。
- 過飽勿刺,針刺後勿暴食。
- 飢餓勿刺,針刺後勿挨餓。
- 口渴勿刺,針刺後勿忍渴。
若患者受驚恐,須待其氣定再刺。乘車而來者,需臥休片刻;步行遠來者,需坐歇約十里路程時間,方可施針。違反此十二禁者,會致脈氣散亂、營衛逆亂、經氣失序。誤刺則陽病轉陰、陰病轉陽,邪氣復熾。庸醫不察,反傷患者元氣,導致形體衰敗、腦髓耗損、津液不化、五味失攝,此為「失氣」。
六經氣絕之證:
- 太陽經氣絕:雙眼上翻、角弓反張、抽搐,面色蒼白,皮膚枯槁,冷汗淋灕而亡。
- 少陽經氣絕:耳聾、全身關節鬆弛,目系斷絕,一日半內死亡,死時面色青白。
- 陽明經氣絕:口眼抽動、易驚、譫妄,面色發黃,經脈氣血壅滯不行而亡。
- 少陰經氣絕:面色黧黑、齒長積垢、腹脹閉塞,上下不通而亡。
- 厥陰經氣絕:內熱咽乾、頻尿、心煩,舌捲縮、睪丸上縮而亡。
- 太陰經氣絕:腹脹氣閉、呼吸困難、噯氣嘔吐。嘔逆則面赤,不嘔則上下不通,面色黧黑、皮毛枯焦而亡。
全文以經氣終始為綱領,虛實補瀉為脈絡。先論經脈陰陽與虛實診斷,繼而銜接針刺治法,緊扣「氣」之調攝,分述得氣與失氣,末以六經終證呼應前文,結構嚴謹。雖文字看似散逸,實則寓意深遠,用詞精煉,耐人尋味。部分文句依理稍作調整,以利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