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六元正紀大論
(按:小大之差,本於氣之微甚,所差既甚,則上下之位,變易反常,而氣交亦為之大變,謂中運見制於司天在泉,必有非常之病也。)大要曰:甚紀五分,微紀七分,其差可見,此之謂也。(「甚紀五分,勝氣居其半也。微紀七分,勝止十之三也。此天地盈虛之數,有大差小差之分,故病變亦有微甚。
」)
帝曰:善!論言熱無犯熱,寒無犯寒。余欲不遠寒,不遠熱,奈何?岐伯曰:悉乎哉問也!發表不遠熱,攻裡不遠寒。(「中於表者多寒邪,故發表之治不能遠熱,夏月亦然。鬱於里者多熱邪,故攻裡之治不能遠寒,冬月亦然。又此二句大意全在發攻二字。發者,逐之於外也。
攻者,逐之於內也。寒邪在表,非溫熱之氣不能散,故發表者不遠熱。熱鬱在內,非沉寒之物不能除,故攻裡不遠寒。此必然之理也。然亦有用小柴、白虎、益元、冷水之類,而取汗愈病者何也?此因表裡俱熱,故當涼解,非發之之謂也。又有理中、四逆、回陽之類,而除痛去積者何也?此因陰寒留滯,故當溫中,非攻之之謂也。所謂發者,開其外之固也。
攻者,伐其內之實也。今之昧者,但見外感發熱等病,不能察人傷於寒而傳為熱者有本寒標熱之義,輒用芩連等藥以清其標。亦焉知邪寒在表,藥寒在裡,以寒得寒,氣求聲應,致使內外合邪,遂不可解,此發表用寒之害也。其於春秋冬三季,及土金水三氣治令,陰勝陽微之時為尤甚。
故凡寒邪在表未散,外雖熾熱而內無熱證者,正以火不在裡,最忌寒涼,此而誤人,是不知當發者不可遠熱也。又如內傷喘痛脹滿等證,多有三陰虧損者,今人但見此類,不辨虛寒,使用硝黃之屬,且云先去其邪,然後固本,似乎近理。亦焉知有假實真虛之病,而更伐之,則病未去而元氣已不能支矣,此而誤人,是不知當攻者方不遠寒也。二者之害,見之多矣,不得不表出之,以為當事者之戒。
」按:景岳此論,蓋為誤用寒涼者發。然以余所見,誤治之失實不止此,請更論之。夫伯所謂發表不遠熱者,蓋指感冒暴寒而言也。寒驟入表,非熱不解,至真要大論所謂辛甘發散為陽是也。若夫傷寒表證及溫暑類證,則又宜兼用辛涼。熱論篇曰:「人之傷於寒也,則為病熱。
」是以三陽表證與夫溫暑等證,並不用熱。歷代名賢師其意而變通之,如羌活湯、參蘇飲之類,亦惟以辛涼為用。若以發表不遠熱之語而概施焉,其害豈可勝言。余故謂發表不遠熱者,蓋指感冒暴寒而言也。此則景岳之論所未及,而實經旨兩不相蒙之要義,學者不可以不辨者也。
至於辛涼解表之法,既建於前賢,後人因之,遂有純用苦寒,以致火為寒抑,變證雜出,竟不識其病之所以者,良由俗醫荒陋,不知孰為外感重而內傷輕,孰為內傷多而外感少,概用寒涼,兼之消導,使正氣耗而不能托邪,邪火鬱而不能外達,變證蜂起,深可嘆也。余遇此等,常用東垣法,以補中益氣加減治之,以扶正托邪,以升陽散火。
六元正紀大論
要點如下:
嚴重時期佔五分(勝氣居半),輕微時期佔七分(勝氣僅三成)。此即天地盛衰的規律,體現為大差、小差之分,故疾病變化亦有輕重之別。
黃帝問: 醫論提到“熱證勿犯熱藥,寒證勿犯寒藥”,但若想不避寒熱之藥,該如何處理?
岐伯答: 此問甚詳!
- 發表邪氣時不避熱藥(表證多寒邪,需溫熱發散,雖夏季亦然)。
- 攻里邪氣時不避寒藥(里證多熱邪,需寒涼清里,雖冬季亦然)。
此二句關鍵在於“發”與“攻”二字:
- **“發”**指驅邪外出,表寒非溫熱不能散。
- **“攻”**指祛邪於內,里熱非寒涼不能除。
例外情況:
- 若表裡俱熱(如用小柴胡、白虎湯等涼解),則非“發汗”之法。
- 若陰寒滯留(如用理中湯、四逆湯等溫中),則非“攻下”之意。
誤區警示:
- 誤用寒涼發表:僅見外感發熱,忽視寒邪傳熱(本寒標熱),濫用黃芩、黃連清標,反致表寒內陷,內外合邪難解。此弊尤見於三季陰盛陽微時。
- 誤用寒涼攻里:見喘痛脹滿即用硝黃攻伐,不辨虛實。若遇真虛假實,反傷元氣。
補充論述:
- **“發表不避熱”**僅針對暴感寒邪(辛甘發散)。若傷寒表證或溫暑初起,需兼用辛涼(如羌活湯、參蘇飲)。一概用熱藥,必致禍端。
- 後世濫用苦寒解表,致火邪郁遏、變證叢生,實因不辨外感內傷輕重。對此,可效法李東垣,以補中益氣湯加減,扶正托邪、升陽散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