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經知要》~ 卷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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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下 (10)

1. 二、治則

一水一火,皆於腎中求之,故王太僕曰:益火之源以消陰翳,壯水之主以制陽光,六味、八味二丸是也)。

夫五味入胃,各歸所喜攻,酸先入肝,苦先入心,甘先入脾:辛先入肺,咸先入腎。久而增氣,物化之常也,氣增而久,夭之由也(增氣者,助其氣也。如黃連之苦,本入心瀉火,多服黃連,反助心火。故五味各歸,久而增氣,氣增必夭折,可不慎歟)。

《陰陽應象大論》曰:因其輕而揚之,因其重而減之,因其衰而彰之(輕者在表,宜揚而散之。重者在內,宜減而瀉之。衰者不補,則幽潛沉冤矣,補則再生,故曰彰)。形不足者,溫之以氣:精不足者,補之以味(此彰之之法也。陽氣衰微則形不足,溫之以氣,則形漸復也。

陰髓枯竭則精不足,補之以味,則精漸旺也)。其高者,因而越之(高者,病在上焦。越者,吐也,越於高者之上也),其下者,引而竭之(下者,病在下焦,竭者,下也,引其氣液就下也,通利二便皆是也。或云引者,蜜導、膽導之類。竭者,承氣、抵當之類),中滿者,瀉之於內(中滿,非氣虛中滿也,如脹滿而有水有積,傷寒而結胸便閉是也。內字與中字照應)。

其有邪者,漬形以為汗(漬,浸也,如布桃枝以取汗,或煎湯液以熏蒸,或表清邪重,藥不能汗,或冬月天寒,發散無功,非漬形之法不能汗也);其在皮者,汗而發之(邪在皮則淺矣,但分經汗之可也);其慓悍者,按而收之(慓者,急也。悍者,猛也,怒氣傷肝之症也,按者,制伏酸收,如芍藥之類是也),其實者,散而瀉之(陰實者,以丁、薑、桂、附散其寒。

陽實者,以芩、連、梔、柏瀉其火),審其陰陽,以別柔剛(審病之陰陽,施藥之柔剛),陽病治陰,陰病治陽(陽勝者陰傷,治其陰者,補水之主也;陰勝者陽傷,治其陽者,補水中之火也),定其血氣,各守其鄉(或血或氣,用治攸分,各不可紊也)。血實宜決之(導之下流,如決江河也),氣虛宜掣引之(提其上升,如手掣物也)。

《五常政大論》曰:病有久新,方有大小,有毒無毒,固宜常制矣(病久者,宜大劑;病新者,宜小劑。無毒者,宜多用;有毒者,宜少用)。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無毒治病,十去其九(藥不及則病不痊,藥太過則正乃傷,大毒治病。十去其六,便當止矣。

毒輕則可任,無毒則可久任也),穀肉果菜,食養盡之,無使過之,傷其正也(病雖去而有未盡去者,當以飲食養正,而餘邪自盡。若藥餌太過,便傷正氣)。必先歲氣,毋伐天和(五運有紀,六氣有序,四時有令,陰陽有節,皆歲氣也。人氣應之以生長收藏,此天和也。於此未明,則犯歲氣、伐天和矣)。

白話文:

二、治療原則

水火之調節皆需從腎入手,因此王太僕說:「補益命門之火以消除陰寒之氣,滋養腎水以抑制陽熱亢盛。」六味丸與八味丸正是此理。

食物五味進入人體後,各歸其對應臟腑:酸味先入肝,苦味先入心,甘味先入脾,辛味先入肺,鹹味先入腎。長期偏食某一味會助長該臟之氣,此為自然規律;但若過度增氣而不節制,反成致病之因(例如黃連性苦本可清心火,但過量服用反而助長心火)。因此,五味雖各有所歸,長期偏嗜必致氣機失衡而傷身,不可不慎。

《陰陽應象大論》提到:

  • 病勢輕淺者,宜發散透邪(如表證用解表法);
  • 病勢沈重者,宜逐步消減(如裏證用瀉下法);
  • 氣血虛弱者,需補益以彰顯其功能(不補則生機湮滅,補足方能復原)。
  • 形體虛弱屬陽氣不足,當用溫補藥調養;
  • 精髓虧損屬陰血不足,當以厚味藥滋補。

針對病位不同:

  • 病在上焦(如胸膈以上),可用吐法祛邪;
  • 病在下焦(如腸腑以下),可用通利二便之法(如蜜導、承氣湯等);
  • 中焦脹滿屬實證(如水積、結胸),需從內部疏通。

外邪治法:

  • 邪在肌表,可發汗解表;
  • 若發汗困難(如嚴寒或藥力不足),可用藥液浸泡或熏蒸取汗;
  • 病勢急猛(如肝氣橫逆),需以酸收藥抑制(如芍藥);
  • 實證分陰陽:寒實用辛熱藥散寒(如薑、附),熱實用苦寒藥瀉火(如芩、連)。

需辨明陰陽屬性以用藥:

  • 陽病傷陰者,治當滋陰;
  • 陰病傷陽者,治當溫陽。
  • 調理氣血須各循其道:血瘀宜疏通(如決江河),氣虛宜升提(如掣引)。

《五常政大論》強調:

  • 病程長短決定藥方大小,藥性毒副作用需嚴控(久病用大劑,新病用小劑;無毒藥可多用,有毒藥須謹慎)。
  • 劇毒藥治病,見效六成即止;常毒藥治至七成;輕毒藥治至八成;無毒藥治至九成,餘病以飲食調養(過度用藥反傷正氣)。
  • 治療須順應四時節氣,不可違逆自然規律(五運六氣、陰陽消長皆為「歲氣」,人體氣機與之相應,誤治則傷天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