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經》~ 十二卷 (3)
十二卷 (3)
1. 三、治有緩急方有奇偶
(素問至真要大論)
帝曰:氣有多少,病有盛衰,治有緩急,方有大小,願聞其約奈何?(五運六氣,各有太過不及,故曰氣有多少。人之疾病,必隨氣而為盛衰,故治之緩急,方之大小,亦必隨其輕重而有要約也。)岐伯曰:氣有高下,病有遠近,證有中外,治有輕重,適其至所為故也。(歲有司天在泉,則氣有高下;經有臟腑上下,則病有遠近。
在裡曰中,在表曰外。緩者治宜輕,急者治宜重也。適其至所為故,言必及於病至之所,而務得其以然之故也。)大要曰:君一臣二,奇之制也;君二臣四,偶之制也;君二臣三,奇之制也;君三臣六,偶之制也。(君三之三當作二,誤也。大要,古法也。主病之謂君,君當倍用。
佐君之謂臣,臣以助之。奇者陽數,即古所謂單方也。偶者陰數,即古所謂複方也。故君一臣二其數三,君二臣三其數五,皆奇之制也。君二臣四其數六,君二臣六其數八,皆偶之制也。奇方屬陽而輕,偶方屬陰而重。)故曰近者奇之,遠者偶之,汗者不以偶,下者不以奇。
(近者為上為陽,故用奇方,用其輕而緩也。遠者為下為陰,故用偶方,用其重而急也。汗者不以偶,陰沉不能達表也。下者不以奇,陽升不能降下也。舊本云汗者不以奇,下者不以偶,而王太僕注云汗藥不以偶方,泄下藥不以奇制,是注與本文相反矣;然王注得理,而本文似誤,今改從之。
按:本節特舉奇偶陰陽以分汗下之概,則氣味之陰陽,又豈後於奇偶哉?故下文復言之,此其微意,正不止於品數之奇偶,而實以發明方制之義耳,學者當因之以深悟。奇音箕。)補上治上制以緩,補下治下制以急,急則氣味厚,緩則氣味薄,適其至所,此之謂也。(補上治上制以緩,欲其留布上部也。
補下治下制以急,欲其直達下焦也。故欲急者須氣味之厚,欲緩者須氣味之薄。若制緩方而氣味厚,則峻而去速;用急方而氣味薄,則柔而不前。惟緩急厚薄得其宜,則適其病至之所,而治得其要矣。)病所遠,而中道氣味之者,食而過之,無越其制度也。(言病所有深遠,而藥必由於胃,設用之無法,則藥未及病而中道先受其氣味矣。
故當以食為節,而使其遠近皆達,是過之也。如欲其遠者,藥在食前,則食催藥而致遠矣。欲其近者,藥在食後,則食隔藥而留止矣。由此類推,則服食之疾徐,根稍之升降,以及湯膏丸散各有所宜,故云無越其制度也。)是故平氣之道,近而奇偶,制小其服也。遠而奇偶,制大其服也。
大則數少,小則數多。多則九之,少則二之。(平氣之道,平其不平之謂也。如在上為近,在下為遠,遠者近者,各有陰陽表裡之分,故遠方近方,亦各有奇偶相兼之法。如方奇而分兩隅,方隅而分兩奇,皆互用之妙也。故近而奇偶,制小其服,小則數多,而盡於九。蓋數多則分兩輕,分兩輕則性力薄而僅及近處也。
白話文:
三、治療有緩急之分,方劑有奇偶之別
黃帝問:「氣的強弱各有不同,病情有盛衰之別,治療有緩急之分,方劑也有大小之異,想請教其中的要領是什麼?」
岐伯回答:「氣有高低之分,病有遠近之別,症狀有內外之異,治療也需輕重相應,關鍵在於對症下藥。」
方劑的奇偶原則
古法記載:
- 奇方:一味君藥配兩味臣藥(奇數組合),或兩味君藥配三味臣藥(陽數單方)。
- 偶方:兩味君藥配四味臣藥(偶數組合),或三味君藥配六味臣藥(陰數複方)。
應用要點
- 遠近與奇偶:
- 病位近(上焦、表證)用奇方,取其輕緩;
- 病位遠(下焦、裡證)用偶方,取其重急。
- 汗法與下法:
- 發汗不用偶方(陰沈難達表);
- 攻下不用奇方(陽升難降下)。
緩急與藥性
- 治上焦:用氣味薄、藥性緩的方劑,使藥效停留上部。
- 治下焦:用氣味厚、藥性急的方劑,使藥效直達下焦。
- 若緩方用厚味,則藥效過猛;急方用薄味,則藥力不足。
服藥技巧
若病位深遠,需避免藥效中途耗散:
- 病位遠:飯前服藥,借食物推送藥力;
- 病位近:飯後服藥,讓藥效停留上焦。
方劑大小與數量
- 近病:奇偶方皆宜,但劑量宜輕(藥味多而分量少,最多九味)。
- 遠病:奇偶方皆可,但劑量宜重(藥味少而分量多,最少兩味)。
總之,調和氣機的關鍵在於靈活運用奇偶方劑,依病情遠近調整輕重,使藥力精準抵達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