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經溯洄集》~ 亢則害承乃制論
亢則害承乃制論
1. 亢則害承乃制論
予讀內經六微旨論。至於亢則害。承乃制。喟然嘆曰。至矣哉。其造化之樞紐乎。王太僕發之於前。劉河間闡之於後。聖人之蘊。殆靡遺矣。然學者尚不能釋然。得不猶有未悉之旨也歟。謹按內經。帝曰。願聞地理之應六節氣位何如。岐伯曰。顯明之右。君火之位也。君火之右。
退行一步。相火治之。復行一步。土氣治之。復行一步。金氣治之。復行一步。水氣治之。復行一步。木氣治之。復行一步。君火治之。相火之下。水氣承之。水位之下。土氣承之。土位之下。風氣承之。風位之下。金氣承之。金位之下。火氣承之。君火之下。陰精承之。帝曰。
何也。岐伯曰。亢則害。承乃制。制生則化。外列盛衰。害則敗亂。生化大病。嘗觀夫陰陽五行之在天地間也。高者抑之。下者舉之。強者折之。弱者濟之。蓋莫或使然。而自不能不然也。不如是。則高者愈高。下者愈下。強者愈強。弱者愈弱。而乖亂之政日以極矣。天地其能位乎。
雖然。高也。下也。弱與強也。亦莫或使然。而自不能不然也。故易也者。造化之不可常也。惟其不可常。故神化莫能以測。莫測故不息也。可常則息矣。亢則害。承乃制者。其莫或使然。而自不能不然者歟。夫太僕河間已發揮者。茲不贅及。其未悉之旨。請推而陳之。夫自顯明之右。
止君火治之十五句。言六節所治之位也。自相火之下。止陰精承之十二句。言地理之應乎歲氣也。亢則害。承乃制二句。言抑其過也。制生則化。止生化大病四句。言有制之常。與無制之變也。承猶隨也。然不言隨。而曰承者。以下言之。則有上奉之象。故曰承。雖謂之承。
而有防之之義存焉。亢者過極也。害者害物也。制者克勝之也。然所承也其不亢。則隨之而已。故雖承而不見。既亢。則克勝以平之。承斯見矣。然而迎之不知其所來。跡之不知其所止。固若有不可必者。然可必者。常存乎杳置恍惚之中。而莫之或欺也。河間曰。已亢過極。
則反似勝已之化。似也者。其可以形質求哉。故後篇厥陰所至為風生。終為肅。少陰所至為熱生。終為寒之類。其為風生為熱生者。亢也。其為肅為寒者。制也。又水發而為雹雪。土發而飄驟之類。其水發土發者。亢也。其雹雪飄驟者。制也。若然者。蓋造化之常。不能以無亢。
亦不能以無制焉耳。夫前後二篇。所主雖有歲氣運氣之殊。然亢則害。承乃制之道。蓋無往而不然也。惟其無往而不然。故求之於人。則五臟更相平也。一臟不平。所不勝平之。五臟更相平。非不亢而防之乎。一臟不平。所不勝平之。非既亢而克勝之乎。姑以心火而言。其不亢。
則腎水雖心火之所畏。亦不過防之而已。一或有亢。即起而克勝之矣。餘臟皆然。制生則化。當作制則生化。蓋傳寫之誤。而釋之讀之者。不覺求之不通。遂並遺四句而弗取。殊不知上二句。止言亢而害。害而制耳。此四句。乃害與制之外之餘意也。苟或遺之。則無以見經旨之周悉矣。
制則生化。正與下文害則敗亂相對。辭理俱順。不勞曲說。而自通。制則生化者。言有所制。則六氣不至於亢而為平。平則萬物生生。而變化無窮矣。化為生之盛。故生先於化也。外列盛衰者。言六氣分布主治。迭為盛衰。昭然可見。故曰外列。害則敗亂。生化大病者。言既亢為害。
而無所制。則敗壞乖亂之政行矣。敗壞乖亂之政行。則其變極矣。其災甚矣。萬物其有不病者乎。生化。指所生所化者言。謂萬物也。以變極而災甚。故曰大病。上生化。以造化之用言。下生化。以萬物言。以人論之。制則生化。猶元氣周流。滋營一身。凡五臟六腑四肢百骸九竅。
皆藉焉以為動靜云。為之主生化大病。猶邪氣恣橫。正氣耗散。凡五臟六腑四肢百骸九竅。舉不能遂其運用之常也。或以害為自害。或以承為承襲。或以生為自無而有。化為自有而無。或以二生化為一意。或以大病為喻造化之機息。此數者皆非也。且夫人之氣也。固亦有亢而自制者。
苟亢而不能自制。則湯液針石導引之法以為之助。若天地之氣。其亢而自制者。固復於平。亢而不制者。其孰助哉。雖然。造化之道苟變至於極。則亦終必自反。而復其常矣。學者能本之太僕河間。而參之此論。則造化樞紐之詳。亦庶矣乎。然張戴人治法心要。則曰。假令水為母。
木為子。當春旺之時。冬令猶在。即水亢也。水亢極。則木令不至矣。木者繼冬而承水也。水既亢。則害其所承矣。所以木無權也。木無權。則無以制土。土既旺。則水乃受制也。土者。繼長夏之令也。水受土製。熱克其寒也。變而為濕。此其權也。又如火為母。土為子。當長夏之時。
暄令猶在。即火亢也。火既亢極。則濕令不至矣。濕者。繼夏而承火也。火既亢。則害其所承矣。所以濕無權也。濕無權。則無以制水。水既旺。則火乃受制也。水者。嚴冬之令也。火受水制。寒克其熱也。變而為土濕。土斯得其權也。斯言也推之愈詳。而違經愈遠矣。或曰。
心要者。他人成之。蓋得於所聞之訛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