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原昌克

《經穴匯解》~ 卷之五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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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五 (1)

1. 卷之五

2. 足部第九並圖

骨度篇曰橫骨上廉。以下。至內輔之上廉。長一尺八寸。內輔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長三寸半。內輔下廉以下。至內踝。長一尺三寸。內踝以下。至地。長三寸。膝膕以下。至跗屬長一尺六寸。跗屬以下。至地長三寸。○髀樞以下。至膝中。長一尺九寸。膝以下。至外踝。長一尺六寸。

外踝以下。至京骨。長三寸。京骨。以下。至地長一寸。○足長一尺二寸。廣四寸半。

足太陰脾及股凡二十二穴

隱白(素問)一名鬼壘(千金)一名鬼眼(醫燈續焰)足大指端。內側也。為井。(靈樞)爪甲上。去端如韭葉。(素問)爪甲角(外臺)禁灸(入門)

按明堂。載華佗穴。蓋隱白也。詳於奇穴部。千金。指作趾。下諸穴皆同。

太都(靈樞)本節之前下。陷者之中也。為滎。(靈樞)大指本節內側。赤白肉際。(肘後)

按本節。謂大指本節。承上文也。前。舊作後。甲乙。千金。千金翼。外臺。次注。資生。以下諸書。從之。醫學綱目。獨作本節之前是也。不然則太白。不應容核骨下。故今訂之。金鑑。作次節末。骨縫。非也肘後。側下赤字。誤作寸。今改訂之。

太白(靈樞)核骨之下也。為腧。(靈樞)內側。陷者中。(甲乙)赤白肉際(類經)

按核。舊誤作腕。經脈篇云。脾。足太陰之脈。起於大指之端。循指內側白肉際。過核骨後甲乙。千金。千金翼。外臺。次注。皆作核。故知腕字傳寫之誤。今訂之。核。梅核桃核之核。大指本節後。骨之如梅核者。是也。甲乙等。謂內踝前大骨。即然骨也。次注。解腕字。

以為內踝前者。不知其誤也。發揮。流注條。作覆骨。注之曰。一作核骨。俗云。孤枵骨是也。孤枵骨踝骨別名。非核骨也。類經云。即大指本節後。內側圓骨也。得之。甲乙。內側下。有核骨字。省之。

公孫(靈樞)去本節之後一寸。別走陽明。(靈樞)為原。(千金)

按本節之後一寸。近上側逼骨。本節者。大指之本節也。入門。金鑑。作太白後一寸。不是。類經曰。內踝前陷中。正坐合足掌相對取之。千金。說源經者。不與本輸篇同。未知其據。暫記俟後日。

商丘(靈樞)內踝之下。陷者之中也。為經。(靈樞)內踝下微前(甲乙)前有中封。後有照海。此穴居中。(神應)內踝下。有橫紋如偃口形。(類經)三穴隔小筋。(增注)

按丘。入門。作坵。金鑑。作邱。口。恐刀字。

三陰交(甲乙)一名承命。一名太陰。(千金)內踝上三寸。骨下陷者中。(甲乙)骨後筋前。(入門)孕婦禁刺(類經)

按千金及千金翼。灸㿗卵法。作八寸誤。千金曰。狂邪驚癇。灸承命穴。在內踝後。上行三寸動脈上。又曰。女人漏下。灸太陰名三陰交。千金翼云。太陰內踝上一名三陰交。又云針足太陰穴。在內踝上一夫。一名三陰交。今並移入於別名。骨下謂䯒骨後也。肘後曰。踝尖上三寸。

白話文:

足部第九並圖

骨度篇記載:從橫骨上緣往下量,到內輔骨上緣,長一尺八寸。從內輔骨上緣往下量,到內輔骨下緣,長三寸半。從內輔骨下緣往下量,到內踝,長一尺三寸。從內踝往下量到地面,長三寸。從膝蓋窩往下量,到跗骨(腳背骨),長一尺六寸。從跗骨往下量到地面,長三寸。從髀樞(大腿骨外側突出處)往下量,到膝蓋中央,長一尺九寸。從膝蓋往下量,到外踝,長一尺六寸。

從外踝往下量,到京骨(外踝下方的骨頭),長三寸。從京骨往下量到地面,長一寸。足部全長一尺二寸,寬四寸半。

足太陰脾經穴位(共二十二穴)

隱白:位於足大拇指端內側,是井穴。爪甲上,距指甲端如同韭菜葉般寬度。禁灸。

太白:位於大拇指本節(指節)後方,核骨(大拇指第一指節後方的骨頭)下方,陷窩處。

太都:位於大拇指本節內側,赤白肉際(肌肉分界處)。

公孫:位於大拇指本節後方一寸處,靠近上側骨骼。

商丘:位於內踝下方陷窩處。內踝下微向前,中封穴在前,照海穴在後,商丘穴位於中間。內踝下方有橫紋,形似倒臥的嘴巴。此三穴(中封、商丘、照海)被小筋隔開。

三陰交:位於內踝上三寸,骨頭下方陷窩處,骨頭後方、筋腱前方。孕婦禁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