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穴匯解》~ 卷之五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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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五 (1)

1. 卷之五

2. 足部第九並圖

骨度篇曰:「橫骨上廉以下,至內輔之上廉,長一尺八寸。內輔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長三寸半。內輔下廉以下,至內踝,長一尺三寸。內踝以下,至地,長三寸。膝膕以下,至跗屬,長一尺六寸。跗屬以下,至地,長三寸。」 髀樞以下,至膝中,長一尺九寸。膝以下,至外踝,長一尺六寸。

外踝以下,至京骨,長三寸。京骨以下,至地,長一寸。 足長一尺二寸,廣四寸半。

足太陰脾及股凡二十二穴

隱白(《素問》) 一名鬼壘(《千金》),一名鬼眼(《醫燈續焰》)。足大指端內側也,為井(《靈樞》)。爪甲上,去端如韭葉(《素問》)。爪甲角(《外臺》)。禁灸(《入門》)。

按《明堂》載華佗穴,蓋隱白也。詳於奇穴部。《千金》指作趾,下諸穴皆同。

太都(《靈樞》) 本節之前下,陷者之中也,為滎(《靈樞》)。大指本節內側,赤白肉際(《肘後》)。

按「本節」,謂大指本節,承上文也。「前」舊作「後」。《甲乙》、《千金》、《千金翼》、《外臺》、《次注》、《資生》以下諸書,從之。《醫學綱目》獨作「本節之前」,是也。不然則太白不應容核骨下,故今訂之。《金鑑》作「次節末骨縫」,非也。《肘後》「側下赤」字誤作「寸」,今改訂之。

太白(《靈樞》) 核骨之下也,為腧(《靈樞》)。內側,陷者中(《甲乙》)。赤白肉際(《類經》)。

按「核」舊誤作「腕」。《經脈篇》云:「脾,足太陰之脈,起於大指之端,循指內側白肉際,過核骨後。」《甲乙》、《千金》、《千金翼》、《外臺》、《次注》皆作「核」,故知「腕」字傳寫之誤,今訂之。「核」,梅核、桃核之「核」。大指本節後,骨之如梅核者,是也。《甲乙》等謂內踝前大骨,即然骨也。《次注》解「腕」字,以為內踝前者,不知其誤也。《發揮》流注條作「覆骨」,注之曰:「一作核骨,俗云孤枵骨是也。」孤枵骨,踝骨別名,非核骨也。《類經》云:「即大指本節後內側圓骨也。」得之。《甲乙》「內側下」有「核骨」字,省之。

公孫(《靈樞》) 去本節之後一寸,別走陽明(《靈樞》)。為原(《千金》)。

按「本節之後一寸」,近上側逼骨。「本節」者,大指之本節也。《入門》、《金鑑》作「太白後一寸」,不是。《類經》曰:「內踝前陷中,正坐合足掌相對取之。」《千金》說源經者,不與《本輸篇》同,未知其據,暫記俟後日。

商丘(《靈樞》) 內踝之下,陷者之中也,為經(《靈樞》)。內踝下微前(《甲乙》)。前有中封,後有照海,此穴居中(《神應》)。內踝下,有橫紋如偃口形(《類經》)。三穴隔小筋(《增注》)。

按「丘」,《入門》作「坵」,《金鑑》作「邱」。「口」恐「刀」字。

三陰交(《甲乙》) 一名承命,一名太陰(《千金》)。內踝上三寸,骨下陷者中(《甲乙》)。骨後筋前(《入門》)。孕婦禁刺(《類經》)。

按《千金》及《千金翼》《灸㿗卵法》作「八寸」,誤。《千金》曰:「狂邪驚癇,灸承命穴,在內踝後,上行三寸動脈上。」又曰:「女人漏下,灸太陰,名三陰交。」《千金翼》云:「太陰內踝上,一名三陰交。」又云:「針足太陰穴,在內踝上一夫,一名三陰交。」今並移入於別名。「骨下」謂䯒骨後也。《肘後》曰:「踝尖上三寸。」

白話文:

足部第九並圖

骨度篇記載:從橫骨上緣往下量,到內輔骨上緣,長一尺八寸。從內輔骨上緣往下量,到內輔骨下緣,長三寸半。從內輔骨下緣往下量,到內踝,長一尺三寸。從內踝往下量到地面,長三寸。從膝蓋窩往下量,到跗骨(腳背骨),長一尺六寸。從跗骨往下量到地面,長三寸。從髀樞(大腿骨外側突出處)往下量,到膝蓋中央,長一尺九寸。從膝蓋往下量,到外踝,長一尺六寸。

從外踝往下量,到京骨(外踝下方的骨頭),長三寸。從京骨往下量到地面,長一寸。足部全長一尺二寸,寬四寸半。

足太陰脾經穴位(共二十二穴)

隱白:位於足大拇指端內側,是井穴。爪甲上,距指甲端如同韭菜葉般寬度。禁灸。

太白:位於大拇指本節(指節)後方,核骨(大拇指第一指節後方的骨頭)下方,陷窩處。

太都:位於大拇指本節內側,赤白肉際(肌肉分界處)。

公孫:位於大拇指本節後方一寸處,靠近上側骨骼。

商丘:位於內踝下方陷窩處。內踝下微向前,中封穴在前,照海穴在後,商丘穴位於中間。內踝下方有橫紋,形似倒臥的嘴巴。此三穴(中封、商丘、照海)被小筋隔開。

三陰交:位於內踝上三寸,骨頭下方陷窩處,骨頭後方、筋腱前方。孕婦禁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