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原昌克

《經穴匯解》~ 卷之三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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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三 (12)

1. 腹部第六

以衝門屬四行。腹部四行。自兩乳。下行至橫骨端。因知自胸至小腹漸狹也。而其書挾任脈幾寸使人知在某行中也。甲乙。千金。以部分列。故言自某穴。挾某穴幾寸。至某穴。言起自某穴旁下行至某穴也。外臺。始以穴系經而以任脈屬腎經。督脈屬膀胱經。及滑壽。十二經合任督二脈為十四經。

爾後說經穴者。一據十四經至一行中別布置三四所。乃每穴。不能言挾某幾寸。後人不知此義也。故以腹部四行置橫骨六寸半中。準擬分量。目巧度之。骨度正誤曰。自天樞至橫骨六寸半蓋腎經與任脈。不為臍下五寸也。脾胃之兩經。可取於六寸半矣是亦臆說古書。言橫骨有二義。

以橫骨為穴名。故有此誤。

急脈(素問)厥陰毛中。(素問)陰髦中。陰上兩旁。相去二寸半。

按之隱指堅然。甚按則引上下也。其左者。中寒則引少腹下引陰丸善為痛。為少腹急中寒。此兩脈皆厥陰之大絡通行其中故曰厥陰急脈。即睪之系也。可灸而不可刺也。(次注)

按類經曰。此穴自甲乙經以下。諸書。皆無。是遺誤也。金鑑。堅然。作而堅。

腹第四行。自期門上。直兩乳。挾不容兩旁。各一寸半。下行至衝門。凡十四穴。

期門(傷寒論)一名肝募(大成)第二肋端。不容旁。各二寸五分上直兩乳舉臂取之。(甲乙)承滿旁。(增注)

按第二肋。及兩肋說詳。於不容下。本文不容字。寫誤。當作承滿。其旁。各一寸五分。上直兩乳。第二肋端。是期門也。第二肋。千金曰。奔㹠。灸期門百壯。穴直兩乳下。第二肋端旁。肋。舊作脅誤。(針灸篇。婦人病中作肋)第二肋。言乳下第二肋也。端。本事方。作間非矣。

不容。當兩肋端。其旁。一寸五分。則在膺骨間。而甲乙千金。共屬腹部。可疑之一也。不容在肋端。其旁一寸五分。又謂肋端可疑之二也在膺骨間。而謂肋端。可疑之三也。自大橫倒量上行至不容。不合骨度之數者。一寸。可疑之四也。故謂傳寫之誤也。今試自直臍大橫穴量之。

大橫上三寸。腹哀。腹哀上一寸五分。日月日月上。五分。橫平當通谷也。通谷旁一寸五分。承滿也。承滿旁一寸五分。直兩乳下行當肋端。於是。不容誤謬。可始解矣。近世。唯取不容二字。不取肋端直兩乳五字何也。聚英。作乳直下一寸半。大成。作乳旁一寸半。直下又一寸半。

不是。寶鑑曰。令人仰臥從臍心正中。向上五寸。以墨點定。從墨點兩邊。橫量各二寸半。此乃正穴。大約直兩乳。為的此說為是而言二寸半者。不可從。

日月(甲乙)一名膽募一名神光(千金)期門下五分。(千金)

按千金。外臺。資生。聖濟。作期門下五分。是也。次注。作第三肋端。橫直心蔽骨旁各二寸五分。上直兩乳。無稽之言也。何則日月在期門下五分。期門乳下肋端是也。假使期門在不容旁蔽骨下一寸五分旁。此不容也。其下五分。無橫直心蔽骨之理。資生經。有陷中字。此以期門取不容旁之誤也。

白話文:

腹部第六

這段文字主要討論腹部經絡穴位的定位和歷代醫書記載的差異。古代醫書對腹部四行的描述不一致,有的以穴位間的距離來描述,有的則直接以橫骨為參考點。例如,關於橫骨的定位,不同醫書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將橫骨視為穴位,造成定位上的混淆。 關於厥陰急脈(位於腹部),其位置和性質在不同醫籍中也有出入,有些醫書甚至遺漏了該穴位的記載。

文中還詳細討論了期門、不容、日月等穴位的定位問題。不同醫書對這些穴位的位置描述不一,存在諸多歧義,例如對「不容」穴位所在肋骨位置的描述存在矛盾,以及對其與其他穴位(如承滿、大橫等)之間距離的描述也存在差異。作者試圖通過分析不同醫書的記載,並結合自身的理解,對這些穴位的準確位置進行推測和校正,指出一些記載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並分析了這些錯誤產生的原因,例如抄寫錯誤、理解偏差等。 文中也提到了一些醫書對穴位位置的描述,例如《甲乙經》、《千金方》、《外台秘要》等等,並對這些描述的差異進行了比較和分析。 總而言之,這段文字反映了古代醫學著作在穴位定位上的不統一和後世醫家在整理和詮釋方面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