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穴匯解》~ 卷之三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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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三 (9)

1. 腹部第六

氣穴(甲乙),一名胞門,一名子戶(甲乙)。四滿下一寸(甲乙)。

按脈經曰:胞門在太倉左右三寸。太倉,中脘別名也。千金婦人篇曰:胞門,關元左邊二寸是;右二寸名子戶。此二說,不與本穴相關涉。又冠中字,詳於奇穴部。又婦人良方胎動不安論曰:服藥致補暖,而反使胞門子戶為藥所燥搏。自注曰:巢氏病源、併產寶,並謂之胞門子戶。張仲景謂之血室。

大赫(甲乙),一名陰維,一名陰關(甲乙)。氣穴下一寸(甲乙)。

按千金腎臟篇曰:屈骨端三寸,不合諸書。且千金屈骨端,為曲骨、橫骨之別名,益不可解此也。千金言屈骨者不一,說見下。

橫骨(素問),一名下極(甲乙),一名屈骨(千金)。大赫下一寸(甲乙),肓俞下五寸(發揮),陷中(入門),禁刺(入門)。

按大全周身經穴賦,作橫谷。又曰:一名屈骨端。千金曰:屈骨端在陰上橫骨中央,宛曲如卻月中央,是也。此名橫骨,千金翼同。千金霍亂篇,灸慈宮,注曰:橫骨在臍下橫門骨,是。蓋橫門骨,言橫骨也。又陰㿗篇曰:灸玉泉穴,在屈骨下陰。又三焦篇曰:水道穴,在挾屈骨相去五寸。

千金翼曰:屈骨在臍下五寸。屈骨端,水道兩旁各二寸半。又淋閉篇曰:玉泉下一寸,名尿胞,一名屈骨端。曲骨穴下,宜合考。凡言屈骨者不一,恐有差。「卻月」,入門作「如仰月陷中」,曲骨外一寸半。吳文炳作仰月中央,去腹中行各一寸半。李時珍作偃月。醫統作臥月。

洗冤錄曰:婦人隱處其骨為羞秘骨,不可撿驗。蓋橫骨也。

腹第三行,自不容,挾幽門兩旁各一寸半,下行至氣衝及急脈,凡二十六穴。

不容(甲乙),幽門旁一寸五分,去任脈三寸兩肋端,相去四寸(甲乙),對巨闕(類經)。

按「兩」字,諸書作「四」。此穴對巨闕,巨闕旁二寸,直貼肋端,四肋之數不合。且以肋數言之,必有「第」字;至此,特不冠「第」字。只千金作直四肋端,次注冠第字。而期門言第二肋,期門在不容旁,而二四易位,故人多疑之。今考之不容,直貼左右兩肋端;此肋為岐,左右分垂,如一肋而相分,故因其形狀言兩也。甲乙曰:去任脈三寸。按幽門挾巨闕兩旁五分,不容幽門旁一寸五分,凡二寸也。「參」當作「二」,去任脈旁二寸取此穴。類經引此文作二寸。千金、千金翼、外臺作去任脈二寸,是也。甲乙經曰:相去四寸,謂相去兼任脈而量之也。次注作挾腹中行兩旁相去各四寸,誤讀甲乙文增各字,則相去字不成語。今刪去任脈三寸並相去四寸之數言。入門作平巨闕三寸。醫統、聚英作去中行任脈各三寸,共受甲乙寫誤,而不深考也。明堂作在上管兩旁各一寸,非矣。

白話文:

腹部第六

胞門穴(甲乙本經記載)又名子戶。(甲乙本經記載)位於氣穴(任脈穴位)下1寸。(甲乙本經記載)

《脈經》記載的胞門穴位於太倉穴(中脘穴別名)左右3寸處;《千金要方·婦人篇》記載的胞門穴位於關元穴左側2寸處,右側2寸處名為子戶穴。這兩種說法與本穴(胞門)的定位無關。冠中穴的詳細說明在奇穴部。另外,《婦人良方·胎動不安論》中提到,服用溫補藥物反而導致胞門、子戶穴被藥物炙烤。註解中提到,《巢氏病源》、《產寶》以及《張仲景》著作中將此穴稱為胞門、子戶、血室。

大赫穴(甲乙本經記載)又名陰維、陰關。(甲乙本經記載)位於氣穴下1寸。(甲乙本經記載)

《千金要方·腎臟篇》記載大赫穴位於屈骨端上3寸,這與其他文獻記載不符。《千金要方》中“屈骨端”是曲骨、橫骨的別名,此說法難以理解。《千金要方》中對“屈骨”的描述也不一致,詳見下文。

橫骨穴(《素問》記載)又名下極、屈骨(《千金要方》記載)。位於大赫穴下1寸(甲乙本經記載)、肓俞穴下5寸(發揮本經記載)、穴位凹陷處(入門本經記載),禁刺(入門本經記載)。

《針灸大全》、《周身經穴賦》中將此穴稱為橫谷,也稱屈骨端。《千金要方》記載屈骨端位於臍下橫骨中央,形狀宛如彎曲的月亮中央。此名與《千金要方翼》一致。《千金要方·霍亂篇》中灸慈宮穴,註釋中提到橫骨位於臍下橫骨處。《千金要方·陰萎篇》記載灸玉泉穴,位於屈骨下陰部。《千金要方·三焦篇》記載水道穴位於挾屈骨旁5寸處。

《千金要方翼》記載屈骨位於臍下5寸,屈骨端位於水道穴兩旁各2.5寸處。《千金要方·淋閉篇》記載玉泉穴下1寸為尿胞穴,又名屈骨端,位於曲骨穴下方,需要綜合參考。《千金要方》中關於屈骨的描述不一致,可能存在出入。入門本經中將穴位形容為如仰臥的月亮般凹陷其中,位於曲骨穴外1.5寸處;吳文炳將其描述為仰臥的月亮中央,離腹部中線各1.5寸;李時珍稱之為偃月;《醫統》稱之為臥月。

《洗冤錄》記載婦女隱私部位的骨骼稱為羞秘骨,不可檢驗,即為橫骨。

腹第三行,自不容穴起,夾幽門兩旁各1.5寸,下行至氣衝穴及急脈穴,共26個穴位。

不容穴(甲乙本經記載)位於幽門旁1.5寸,距任脈3寸,兩肋端相距4寸(甲乙本經記載),與巨闕穴相對(《類經》記載)。

各版本書籍中“兩”字有的寫作“四”字。此穴對應巨闕穴,巨闕穴旁2寸處,直貼肋端,四肋的說法與實際不符。若以肋骨數目來描述,應有“第幾肋”的字樣。此穴未標明肋骨序號,只有《千金要方》記載為直貼第四肋端,其後註釋中則標明肋骨序號。期門穴位於第二肋間,而期門穴與不容穴相鄰,二、四肋號碼位置互換,因此很多人對此有疑問。經考證,不容穴直貼左右兩肋端,此肋骨分叉,左右下垂,像一條肋骨分開,因此以形狀描述為“兩”。甲乙本經記載距任脈3寸。幽門穴與巨闕穴兩旁各0.5寸,不容穴位於幽門穴旁1.5寸,共計2寸。參照應作2寸,距任脈旁2寸。此穴的取法,《類經》引用此文作2寸;《千金要方》、《千金要方翼》、《外台秘要》記載為距任脈2寸。《甲乙經》記載相距4寸,是指包含任脈在內測量的距離。後續註釋記載為挾腹中線兩旁各4寸,是誤讀甲乙本經,增“各”字,導致“相去”二字不成語,故將“去任脈三寸”及“相去四寸”刪除。《入門》記載平巨闕3寸;《醫統》、《聚英》記載去中線任脈各3寸,這些說法都源於甲乙本經記載有誤,未深究。明堂記載在上腹部兩旁各1寸,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