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穴匯解》~ 卷之三 (9)
卷之三 (9)
1. 腹部第六
氣穴(甲乙)一名胞門。一名子戶。(甲乙)四滿下一寸。(甲乙)
按脈經曰。胞門。在太倉左右三寸。太倉中脘別名也。千金婦人篇曰。胞門。關元左邊二寸是。右二寸名子戶。此二說。不與本穴相關涉。又冠中字詳於奇穴部。又婦人良方。胎動不安論曰。服藥致補暖。而反使胞門子戶為藥所燥搏。自注曰。巢氏病源。併產寶。並謂之胞門子戶。張仲景謂之血室。
大赫(甲乙)一名陰維。一名陰關。(甲乙)氣穴下一寸。(甲乙)
按千金腎臟篇曰。屈骨端三寸。不合諸書。且千金屈骨端。為曲骨橫骨之別名。益不可解此也。千金言屈骨者。不一。說見下。
橫骨(素問)一名下極。(甲乙)一名屈骨。(千金)大赫下一寸(甲乙)肓俞下五寸。(發揮)陷中。(入門)禁刺。(入門)
按大全。周身經穴賦。作橫谷。又曰。一名屈骨端。千金曰。屈骨端陰上橫骨中央。宛曲如卻月中央。是也。此名橫骨千金翼同。千金霍亂篇。灸慈宮。注曰橫骨在臍下橫門骨。是。蓋橫門骨。言橫骨也。又陰㿗篇曰。灸玉泉穴。在屈骨下陰。又三焦篇曰。水道穴。在挾屈骨相去五寸。
千金翼曰。屈骨在臍下五寸。屈骨端。水道兩旁。各二寸半。又淋閉篇曰。玉泉下一寸。名尿胞。一名屈骨端。曲骨穴下。宜合考。凡言屈骨者。不一恐有差。卻月。入門。作如仰月陷中。曲骨外一寸半。吳文炳。作仰月中央。去腹中行各一寸半。李時珍。作偃月。醫統。作臥月。
洗冤錄曰。婦人隱處。其骨為羞秘骨。不可撿驗。蓋橫骨也。
腹第三行。自不容。挾幽門兩旁各一寸半。下行至氣衝及急脈凡二十六穴。
不容(甲乙)幽門旁。一寸五分。去任脈三寸兩肋端。相去四寸(甲乙)對巨闕。(類經)
按兩字。諸書作四。此穴對巨闕。巨闕旁二寸。直貼肋端四肋之數不合。且以肋數言之。必有第字。至此。特不冠第字。只千金。作直四肋端。次注冠第字。而期門。言第二肋。期門在不容旁。而二四易位。故人多疑之。今考之不容。直貼左右兩肋端。此肋為岐。左右分垂。
如一肋而相分。故因其形狀言兩也。甲乙曰。去任脈三寸。按幽門。挾巨闕兩旁五分。不容幽門旁一寸五分。凡二寸也。參當作二。去任脈旁二寸。取此穴。類經。引此文作二寸。千金。千金翼。外臺。作去任脈二寸是也。甲乙經曰。相去四寸。謂相去。兼任脈而量之也。次注。
作挾腹中行兩旁相去各四寸。誤讀甲乙文增各字則相去字不成語。今刪去任脈三寸。並相去四寸之數言。入門作平巨闕三寸。醫統。聚英。作去中行任脈各三寸。共受甲乙寫誤。而不深考也。明堂。作在上管兩旁。各一寸。非矣。
白話文:
腹部第六
胞門穴(甲乙本經記載)又名子戶。(甲乙本經記載)位於氣穴(任脈穴位)下1寸。(甲乙本經記載)
《脈經》記載的胞門穴位於太倉穴(中脘穴別名)左右3寸處;《千金要方·婦人篇》記載的胞門穴位於關元穴左側2寸處,右側2寸處名為子戶穴。這兩種說法與本穴(胞門)的定位無關。冠中穴的詳細說明在奇穴部。另外,《婦人良方·胎動不安論》中提到,服用溫補藥物反而導致胞門、子戶穴被藥物炙烤。註解中提到,《巢氏病源》、《產寶》以及《張仲景》著作中將此穴稱為胞門、子戶、血室。
大赫穴(甲乙本經記載)又名陰維、陰關。(甲乙本經記載)位於氣穴下1寸。(甲乙本經記載)
《千金要方·腎臟篇》記載大赫穴位於屈骨端上3寸,這與其他文獻記載不符。《千金要方》中“屈骨端”是曲骨、橫骨的別名,此說法難以理解。《千金要方》中對“屈骨”的描述也不一致,詳見下文。
橫骨穴(《素問》記載)又名下極、屈骨(《千金要方》記載)。位於大赫穴下1寸(甲乙本經記載)、肓俞穴下5寸(發揮本經記載)、穴位凹陷處(入門本經記載),禁刺(入門本經記載)。
《針灸大全》、《周身經穴賦》中將此穴稱為橫谷,也稱屈骨端。《千金要方》記載屈骨端位於臍下橫骨中央,形狀宛如彎曲的月亮中央。此名與《千金要方翼》一致。《千金要方·霍亂篇》中灸慈宮穴,註釋中提到橫骨位於臍下橫骨處。《千金要方·陰萎篇》記載灸玉泉穴,位於屈骨下陰部。《千金要方·三焦篇》記載水道穴位於挾屈骨旁5寸處。
《千金要方翼》記載屈骨位於臍下5寸,屈骨端位於水道穴兩旁各2.5寸處。《千金要方·淋閉篇》記載玉泉穴下1寸為尿胞穴,又名屈骨端,位於曲骨穴下方,需要綜合參考。《千金要方》中關於屈骨的描述不一致,可能存在出入。入門本經中將穴位形容為如仰臥的月亮般凹陷其中,位於曲骨穴外1.5寸處;吳文炳將其描述為仰臥的月亮中央,離腹部中線各1.5寸;李時珍稱之為偃月;《醫統》稱之為臥月。
《洗冤錄》記載婦女隱私部位的骨骼稱為羞秘骨,不可檢驗,即為橫骨。
腹第三行,自不容穴起,夾幽門兩旁各1.5寸,下行至氣衝穴及急脈穴,共26個穴位。
不容穴(甲乙本經記載)位於幽門旁1.5寸,距任脈3寸,兩肋端相距4寸(甲乙本經記載),與巨闕穴相對(《類經》記載)。
各版本書籍中“兩”字有的寫作“四”字。此穴對應巨闕穴,巨闕穴旁2寸處,直貼肋端,四肋的說法與實際不符。若以肋骨數目來描述,應有“第幾肋”的字樣。此穴未標明肋骨序號,只有《千金要方》記載為直貼第四肋端,其後註釋中則標明肋骨序號。期門穴位於第二肋間,而期門穴與不容穴相鄰,二、四肋號碼位置互換,因此很多人對此有疑問。經考證,不容穴直貼左右兩肋端,此肋骨分叉,左右下垂,像一條肋骨分開,因此以形狀描述為“兩”。甲乙本經記載距任脈3寸。幽門穴與巨闕穴兩旁各0.5寸,不容穴位於幽門穴旁1.5寸,共計2寸。參照應作2寸,距任脈旁2寸。此穴的取法,《類經》引用此文作2寸;《千金要方》、《千金要方翼》、《外台秘要》記載為距任脈2寸。《甲乙經》記載相距4寸,是指包含任脈在內測量的距離。後續註釋記載為挾腹中線兩旁各4寸,是誤讀甲乙本經,增“各”字,導致“相去”二字不成語,故將“去任脈三寸”及“相去四寸”刪除。《入門》記載平巨闕3寸;《醫統》、《聚英》記載去中線任脈各3寸,這些說法都源於甲乙本經記載有誤,未深究。明堂記載在上腹部兩旁各1寸,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