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方歌括》~ 卷六 (10)
卷六 (10)
1. 附錄六首
(俱徐靈胎著。靈胎名大椿。江蘇吳江人也。)
方藥離合論
方之與藥。似合而實離也。得天地之氣。成一物之性。各有功能。可以變易血氣。以除疾病。此藥之力也。然草木之性。與人殊體。入人腸胃。何以能如人之所欲以致其效。聖人為之制方以調劑之。或用以專攻。或用以兼治。或相輔者。或相反者。或相用者。或相制者。故方之既成。
能使藥各全其性。亦能使藥各失其性。操縱之法。有大權焉。此方之妙也。若夫按病用藥。藥雖切中。而立方無法。謂之有藥無方。或守一方以治病。方雖良善。而其藥有一二味與病不相關者。謂之有方無藥。譬之作書之法。用筆已工而配合顛倒。與夫字形俱備而點畫不成者。
皆不得謂之能書。故善醫者。分觀之而無藥弗切於病情。合觀之而無方不本於古法。然後用而弗效。則病之故也。非醫之罪也。而不然者。即偶或取效。隱害必多。則亦同於殺人而已矣。至於方之大小奇偶之法。則內經詳言之。茲不復贅云。
古方加減論
古人制方之義。微妙精詳。不可思議。蓋其審察病情。辨別經絡。參考藥性。斟酌輕重。其於所治之病不爽毫髮。故不必有奇品異術。而沉痼艱險之疾。投之輒有神效。此漢以前之方也。但生民之疾病不可勝窮。若必每病制一方。是曷有盡期乎。故古人即有加減之法。其病大端相同。
而所現之症或不同。則不必更立一方。即於是方之內。因其現症之異。而為之加減。如傷寒論中治太陽病用桂枝湯。若見項背強者。則用桂枝加葛根湯。喘者。則用桂枝加厚朴杏仁湯。下後脈促胸滿者。桂枝去白芍湯。更惡寒者。去白芍加附子湯。此猶以藥為加減者也。若桂枝麻黃各半湯。
則以兩方為加減矣。若發奔豚者。用桂枝為加桂枝湯。則又以藥之輕重為加減矣。然一二味加減。雖不易本方之名。而必明著其加減之藥。若桂枝湯倍用芍藥而加飴糖。則又不名桂枝加飴糖湯而為建中湯。其藥雖同而義已別。則立名亦異。古法之嚴如此。後之醫者不識此義。
而又欲託名用古。取古方中一二味。則即以某方目之。如用柴胡則即曰小柴胡湯。不知小柴胡之力全在人參也。用豬苓、澤瀉即曰五苓散。不知五苓之妙專在桂枝也。去其要藥。雜以他藥。而仍以某方目之。用而不效。不知自咎。或則歸咎於病。或則歸咎於藥。以為古方不可治今病。
嗟乎。即使果識其病。而用古方支離零亂。豈有效乎。遂相戒以為古方難用。不知全失古方之精義。故與病毫無益而反有害也。然則當何如。曰。能識病情與古方合者。則全用之。有別症。則據古法加減之。如不盡合。則依古方之法。將古方所用之藥而去。取損益之。必使無一藥之不對症。
白話文:
附錄六首
方藥的配合與運用,看似合在一起,實際上是各自獨立的。藥物吸收天地之氣,形成各自的特性,各有其功效,可以改變血氣,去除疾病,這就是藥物的效力。然而,草木的特性與人體不同,進入人體腸胃後,如何才能達到人們預期的效果呢?聖人因此制定了處方來調劑藥物,有的藥物專門攻克某種病症,有的藥物則兼治多種病症;有的藥物互相輔助,有的藥物互相抵消,有的藥物互相增強作用,有的藥物互相抑制。所以,處方一旦制定完成,就能讓每種藥物都發揮其特性,也能讓每種藥物都失去其特性,處方運用之法,權衡掌握十分重要,這就是處方的妙處。
如果只是根據病情用藥,雖然藥物能對症,但是處方卻沒有章法,這就叫做「有藥無方」;或者拘泥於某一方劑來治療疾病,雖然處方本身很好,但是其中有一兩味藥物與病情無關,這就叫做「有方無藥」。這就像寫字一樣,用筆技巧已經很熟練,但是搭配卻錯亂;或者字形都齊全,但是筆畫卻不成樣子,都不能稱之為會寫字。所以,善於行醫的人,能分別觀察,沒有哪種藥物不能對症;綜合考慮,沒有哪個處方不是源於古法。這樣,如果用藥後仍然無效,那就是病情的原因,而不是醫生的過錯。反之,如果偶爾奏效,隱藏的危害一定很多,那就等同於殺人。至於處方的大小、奇偶等方法,《內經》中已有詳細闡述,在此就不再贅述了。
古人制定處方的原則,微妙精細,不可思議。他們審慎地觀察病情,辨別經絡,參考藥物的特性,斟酌藥物的輕重,對於所治療的疾病,絲毫不差。因此,不必有什麼奇特的技巧和方法,即使是頑固難治的疾病,用藥後也會立即見效。這是漢代以前的處方。但是,百姓的疾病種類繁多,無法窮盡。如果每種疾病都要制定一個處方,那豈有盡期?所以,古人就有了加減之法。如果疾病的大致症狀相同,而表現出來的症狀有所不同,就不用重新制定處方,而是在原有的處方基礎上,根據不同的表現症狀進行加減。例如,《傷寒論》中治療太陽病用桂枝湯,如果出現項背僵硬,就用桂枝加葛根湯;如果出現喘息,就用桂枝加厚朴杏仁湯;如果出現小便不利、脈搏急促、胸悶,就用桂枝去白芍湯;如果更加惡寒,就用去白芍加附子湯。這是在藥物上進行加減。例如桂枝麻黃各半湯,就是以兩個方劑為基礎進行加減。如果出現奔豚病,用桂枝加桂枝湯,這是以藥物的輕重進行加減。
然而,即使是一兩味藥的加減,雖然不改變原方劑的名稱,但是必須明確標註加減的藥物。比如桂枝湯加倍使用芍藥並加入飴糖,就不再稱為桂枝加飴糖湯,而是稱為建中湯。藥物雖然相同,但意義卻不同,所以名稱也不同。古法的嚴謹如此。後世的醫生不懂這個道理,又想借用古方之名,從古方中取出一兩味藥,就以某個方劑的名稱來稱呼。比如,用了柴胡就稱之為小柴胡湯,卻不知道小柴胡的功效完全在於人參;用了豬苓、澤瀉就稱之為五苓散,卻不知道五苓散的妙處完全在於桂枝。去掉主要的藥物,添加其他的藥物,卻仍然以某個方劑的名稱來稱呼,用藥無效,卻不知道自省,或者歸咎於疾病,或者歸咎於藥物,認為古方不能治療現代疾病。
唉!即使真的識別了疾病,但是使用支離破碎的古方,怎麼會有效果呢?於是互相告誡,認為古方難以使用,卻不知道完全喪失了古方的精髓,所以對疾病毫無益處反而有害。那麼應該怎麼辦呢?那就是:能識別病情與古方相符的,就完整地使用;有其他症狀的,就根據古法加減;如果不能完全相符,就按照古方的原則,去掉古方中使用的藥物,增減藥物,必須使每一味藥物都對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