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川玄悅

《產論》~ 卷三 已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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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已娩 (2)

1. 三 治術

治術曰。產後之治。不慎擇其宜。則亦百患之所由生也。其術云。一曰鉤胞。二曰禁暈。三曰遏崩。四曰納腸。五曰收宮。六曰復肛。

其一鉤胞曰。凡胞衣難下者有二。其一由產婦元氣血虛弱。既免子胎。則真氣衰憊。不復鼓作。故不能下胞衣也。其一產婦雖本壯實。不幸遇產難。努力極苦。命垂將斃。醫為救之。才脫死塗。則神氣昏困。體皆委頓。不足復振。而不能下胞衣也。凡遇此類。當先審診其脈。

脈微細者。次未得下之。手足厥冷者亦然。當與之以參附之類。脈已復。手足溫則下之。若誤急下之則必死。但其下之之術。頗極神奧。而非筆墨之所能盡。故此不能錄也。雖然世間產婦。以胞衣不下。遂致危斃者。十常居四五。苟非識此術。豈足專治產婦。而回之末路哉。

於戲余欲傳之。而如此非筆墨之所能盡者何幸有神解者。請留意是言。而無使湮微焉。是吾所望後來之君子者爾。

其二禁暈曰。產婦發昏暈者。亦有三。其一其人氣血俱虛。產後大氣已轉。成亢炎之勢。因挾腸胃汙穢而上升。胃脘為之塞閉不通。因昏沉不省人事者。是大危之證。其頭必俯。如是者術能止暈。而不能禁死矣。其一血室素蓄鬱熱。其為氣甚剽疾。而遇新產腹內大空。邪因乘其虛。

而與食谷並搏。上逼心胸。故發運眩。如是者過二時而不治。則大勢已成。不得復救矣。其三產婦素壯實。善食而分娩之後。誤信庸醫謬守陋故欲其跪坐於產椅之中。而強令之興身就其處。因此起步。腸胃動搖。筋脈相牽。因致血氣擾起。與食谷相搏。堅結如石。遂作跳動上下。

近胃口則發悶眩也。如是暈則可手到即止焉。當先為設之臥蓐。多卷衣被而作之。令上高而下漸低置枕焉。醫捫循產婦。其腹心下必有物如覆杯。甚堅如石。跳動以應其手。此時有鎮帶則宜先解去之。乃以右手外廉骨。用力按住其物。以左手據其婦右脅下。為抵當之地。而右手仍逐漸用力。

推迫使之歸復右邊小腹委食之本位。其暈必立止。止當抽去其產椅前板。令產婦不動其上。而引出產椅底板。然後人徐與掖其坐而遷之臥蓐上。令產婦仍豎右膝而傾頹。仍右側而就枕臥。則血暈之症必不再發矣。

其三遏崩曰。產後暴崩。其發無時。或胞衣下後輒暴下。或產後四五十日。乃至一年後忽崩漏。其狀皆里血暴泄如瀉。不急遏其路。則必皆立死。其遏路之法。凡遇暴下。當投著而起。急趨坐其右側傍住之。急使其伸腳而以右足股間。束勒其婦之腰已下。使其產戶緊閉不通。

而無少放鬆。仍急澆獨參湯。因令高枕而右側臥。尚可得救之。若小遲緩。則不可復救矣。故人家有產婦者。切勿用產椅。偶有此症。以其四周有牆板。難急施此法也。又新產後必當即倚蓐而側臥。可以無此暴崩之患也。其四納腸曰。凡盤腸而後娩。若產後則腸脫之類。並皆無不由產婆誤之。

強令努力也。其納之之法。醫先坐其婦右邊。仍令婦舉兩臂。嬰醫者之項後。展開兩股。以身擁懸而坐。醫左手抱持其背。右手捱產門。聚束其腸。置之掬上。仍自振體以起作其身。候其婦之因此俱起而頭仰腰伸。背反腹張之時。以右手一送。即時得斂去。如其積年不能收。

已槁黑乾涸者。以麻糸系托之。即經日自落下。亦無所傷。此亦不可不知也。

其五斂宮曰。產後子宮突出不斂者。其斂之之法。或用納腸之法。亦得斂去。如未得斂去者。醫卻豎左膝而坐。左膝髀抵之腰後。左手臂羕婦之背。使其去嬰項之手。作伸足而仰臥。亦候其背反腹張之時。右手捱產門推之一送。即時得斂去。子宮突出。世或曰陰門突出者。非也。

其六復肛曰。婦人素患脫肛產後大出。疼痛不斂者。令婦人面壁柱。其鼻尖與胸前骨。腳指頭之所當。上下均齊。以抵切其壁柱而直立。如產婦不能直立。則使人推扶其背。醫自背後雙手按臀肉。包所脫之肛肉。以此徐徐揉收之。一盞頃乃斂。此法甚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