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川玄悅

《產論》~ 卷二 占房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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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占房 (1)

1. 一 緒論

論曰。臨月先須事審診。預辨順逆。凡妊娠之狀。以手按之。腹中若有界埒。其上張大。而下狹小者為順孕。即以手按橫骨上。其子頭陷在橫骨中矣。其下張大。而上狹小者為逆孕。即以手按橫骨上。其上際虛疏。可容兩指。則知難產也。如其胎偏側而頭入右股者。不治則知橫產也。

凡出生之兒。自頂至尾骶長不盈一尺者。必死。縱無災害復不能育也。如工匠尺准之者八寸。

凡臨產之脈。宜浮數弦大。產難脈。亦貴按之而有力者。

世傳。欲產之婦脈離經。然此與難經所云。一呼一至曰離經者。義又似各別。餘數驗諸臨產之婦。其脈形。真可心當離經之目者。數千人中偶得一二人。凡產事極易者。其破漿之後。脈或左右。或左或右。必沉細而滑。其子方免。寸口皆離絕而入於指端。既則復於本位矣。疑乃謂此也。

有痛五七日而免者。其痛日下至腰。或有痛乍起乍止而免者。其疼俄止者。慮子死腹中可也。

臨產宜顏色青白。其赤者危。

其生也彼之時也。其豈草根木皮之所能催哉。故世言催生藥者妄矣。但臨產之婦服藥助其血氣。則或有是理。

子戶既開。漿破血下。漿者包膜中水。其色清冷而黏類雞子白。蓋內氣剛逼。而繞壓其胎。故包膜中水先所束迫。而並聚於子頭頂上。而內氣益摶手及產門。則頭膜不復堪停積。而自迸裂也。其水或五六度下者。乃膀胱之餘泄。而非膜中之水也。

凡破漿不來。而產者被幕胎也。破漿來不迸者倒產也。

如臨產而小便利者。子頭不在於橫骨中也。非橫逆產。則是其子已死於腹中矣。故小便不通者。為子易免產矣。然而死胎亦時有小便不通者。醫宜臨時審候之也。

凡臨產下水不止者。為胎死之候。然醫探之。其子頭上微有動氣。瞤瞤應於其指者。猶為生胎。如死胎則無動氣應於指者。

凡痛在腰甚者為正產。如初產婦。痛只在腹。而不下於腰及肛門者。非橫逆產。則是其子死於腹中矣。

凡臨產子將免。即腰痛已止。而肛門大痛或有挺出者。坐草術詳之。

產婦力息及子將免。則重沓而倍至。其聲息後倍振大。而產母每俯者為生胎矣。聲息後卻細微。而產母每仰者為死胎。凡胎死者按腹無氣力。而指若將陷矣。診脈無力而形若將結矣。

腰骨之橫而當臍下者。謂之橫骨。橫骨之餘曲。而下趨迤會於股中者。謂之交骨。其交沖中間相距者。男子三分。婦人五分余。經產者一寸余。是謂會陰交骨之前為陰。交骨之後為肛門。入陰四寸。當肛門之上子宮位焉。子宮長八寸其口常向背後。而橫骨之下邊正當其口。故及子將免也。

子宮轉其口而反向。交骨全闢而陰肉皆沒。會陰近於上。而穀道後張。故子已出子宮。則其頭頂直下。倒豎於會陰而及激轉跳脫出產戶即免矣。子宮之形大類曲腰匏。而子已落地。則其口捲縮。卻退入者四寸余。而復於本位矣。

子頭頂未出於子宮者。雖經二日而未死。已出二寸余。難免者必死。為其卷口閉塞其口鼻故也。臨產子未免。而胞衣先下者定為其胎已死矣。凡將分娩之時。兒欲生而不生。產母亦力息數至而不可下者。有燥屎塞之也。探之其陰中近肛門。有物堅實如石。而礙其指背。即燥屎也。

蓋以子頭壓之。燥屎向前故。其產門脹痛益甚。當急用蜜塗指。入肛門導之。大便得通則輒免矣。平日苦秘結之人。必多有此事。不可不知也。

世之論產。率以謂子轉身乃生。而終不知其未嘗轉身也。是以一切橫礙偏倒之產。皆不知求其過於妊娠之初。而一歸其罪於產婆之巧拙與用藥之遲速。豈非可嘆息之甚乎。故如逆產或露一足者。尚或可得救之。而至如橫產露手者。乃以元束鎮帶制之令偏。故其歪斜已甚者。醫雖急按之。

而或不遽順直。則兒胎必不得不死。兒胎已死。則母亦不可獨得活。但當不得已而剁去之。則或可得救之耳。此吾之所以極嘆息也。

產母坐草不可太早。必待其力息重沓。而倍至一兩次。而後坐之也。不然則恐令產母體氣先倦。而免後失力也。又切不可令產婦努力也。

產母力息既亟陽氣全結並聚於上。然後子乃乘其勢下挺而生。故初生落地其肌極冷。其色甚白。撫之如水。才舉一聲。則四體即溫。肌色成赤。其愈冷愈健。若未啼其肌已溫者。率不逾三日而死。

兒在腹中。肌骨極柔軟。蓋分娩之際。雖頭顱亦壓匾而出。及落地則忽然復形。但如世所傳落地見風。則暴長者非是也。

兒在腹中順逆皆背面。及出產戶。男子必俯。女子臨出必側戾而轉。既落地則仰。

肚帶短者一尺。長者三四匝者。然未知其何以也。但世謂妊娠嘗顛躓者。而後有此者妄耳。蓋。數見免產。其繞頸十七八。豈天下妊婦皆嘗顛躓乎。即如楊子建所言礙產者。以今推之。乃亦燥屎塞之爾耳。不然余未見天下有以臍帶絆其肩。而為之礙產者也。

盤腸產者。穩婆不知其宜。強令努力。故脫其腸也。其產後腸脫亦強努力。出胞衣故也。其產前腸脫者。以指推之。收諸產門上邊令免產焉。

2. 二,治法

病候曰。產婦嘔吐不止。氣上衝心者不治。

測法曰。子死也。

病候曰。露手而及臂若膊者不治。

測法曰。子必不能免而死。

病候曰。腸脫。若肛脫。若子宮脫。

治法曰。見後。

病候曰。臨產不堪腰痛者。

治法見於後坐草術。

病候曰。交骨不開者。

測法曰。子宮能轉口。則交骨必無不開之理。其有不開者。以子未臨而強令努力。故子橫冒子宮而出。令其口反益深也。

病候曰。分娩陰裂者。

測法曰。產婆之誤也。凡佐產者。當取諸上邊。而不可取諸下邊。下邊肉脆。子頤骨觸之。必無不破。生肌完膚散主之。

生肌完膚散方

大蒜(百錢燒存其性),輕粉(十一錢),莽草(五錢陰乾燒之為灰)

上三味。以胡麻油調之。塗其瘡上。甚有神效。

病候曰。臨產燥屎害於產道者。

治法曰。見於論條。蜜若膠飴輩治之。無則諸膏油皆可也。

病候曰。產不能自免者。

治法曰。先與參附之類。凡產難延日。若胎死見背。若見臂膊之類。必致令產母斃。不可不早時決意而救之也。其法醫踞小几令產母安意解帶。倚蓐高枕。開股豎膝。腳底撐幾而仰臥。醫亦展兩腳。腳尖承產母之兩臂。以其股間。倚產母之兩膝。令不外倒。而後施其事焉可也。

病候曰。子已露半身尚不能出者。

測法曰。子腰已下甚大也。又有腳股已下甚大如巨柱者。凡此類多死胎。死則不復能自免。醫必當有術救之也。余治產婦。罕見此二種。然數萬人僅一二。其產母皆因余救之而得不死。特識於此。以備後案云。

病候曰。臨產破漿後。猶下水不止者。

測法曰。子死腹中也。如子雖已死。而不見下水者。子頭塞橫骨之中也。其母必腹若股髀腫滿。凡子已死三日。則其頭腦率多自三裂焉。

治法曰。回生術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