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懋修

《文十六卷》~ 卷二·文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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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文二 (4)

1. 《傷寒論》六經提綱

太陽之為病,脈浮,頭項強痛而惡寒。

六經提綱,皆主氣化。六經為標,六氣為本。太陽之為病,寒水之氣為病也。寒為病,故宜溫散。水為病,故宜利水。篇中凡言太陽病者,皆就寒水之病言也。

陽明之為病,胃家實也。

《千金》作「胃中寒」,蓋推病本言之也。兩陽合明,名曰陽明。寒水之邪至此成熱,即至此成實。胃屬燥金,其在氣化則燥金病也。篇中凡稱陽明病,皆有「胃家實」三字在內。提綱以邪實為主,而凡所言身熱,汗自出,不惡寒反惡熱者,亦綱也。並所言陽明居中,萬物所歸,無所復傳者,亦綱也。

少陽之為病,口苦,咽乾,目眩也。

少陽氣化為相火,故以相火病為提綱。而凡往來寒熱,脅痛,耳聾,咳,悸,嘔,渴,但見一證即是相火之病,亦皆為少陽之綱。篇中凡言少陽病,皆仿此。

太陰之為病,腹滿而吐食不下,自利益甚,時腹自痛。若下之,必胸下結硬。

謹案:御纂《醫宗金鑑》謂:「腹滿」下當先有「自利」二字。又謂:「自利」句當在「結硬」字下,否則仲景不當於「自利益甚」後復言「若下之」矣。《千金》作「食不下,下之益甚」,無「自利」二字,或提綱中本不言自利乎?太陰病生於本,本者,濕土也。屬寒者多,其有溜入陽明腑而為熱者,則已見於陽明篇。

故太陰篇次獨少也。凡篇中言太陰病,皆指此提綱言。

少陰之為病,脈微細,但欲寐也。

少陰之上,君火主之。本陽標陰,其病從標,為足少陰。從本則為手少陰。以下利為腎水病,而咽痛即君火病也。世以少陰咽痛謂為腎病,宜溫,皆忘卻氣化之為君火。況即下利一證,亦有從本化而為熱者哉。但欲寐,是欲寐而不能寐,非多眠睡也。篇中凡言少陰病,皆指此脈證言之。

厥陰之為病,消渴,氣上撞心,心中疼熱,飢而不欲食,食即吐蛔,下之利不止。

兩陰交盡,名曰厥陰。厥陰為標,風木為本。故厥陰病皆風木之病。木中有火,標陰而本陽。凡厥陰病主以消渴,猶太陰病主以腹滿。腹滿、消渴二端,尤為太、厥綱中之綱。篇中一言厥陰中風,兩言厥陰病,並此只有四條,皆為綱。

仲景書本為《傷寒雜病論》,六經提綱,傷寒如此,雜病亦如此。舍此則不能治傷寒,亦不能治雜病。凡六經之分,在寒水、燥金、相火、濕土、君火、風木之六氣,不僅為足六經手六經也。讀《內經》者自知之。彼謂傳足不傳手者,隔膜語耳。

2. 《傷寒論》脈法

仲景論脈,所重浮、沉、遲、數。而浮、大、數、動、滑、沉、澀、弱、弦、微,以類相從。浮、沉以位言,遲、數以至數言。浮、數,陽也。而大、滑、動,亦為陽。沉、遲,陰也。而澀、弱、弦、微,亦為陰。叔和「辨脈法」云:陽病見陰脈者死,陰病見陽脈者生。仲景之平脈以辨證者如此。

叔和可稱能說仲景之意者矣。凡人以不浮、不沉、不遲、不數為經脈,反是則為病脈。而病脈之中,又以脈有胃氣為吉,真臟脈見為凶。此則真有關於生死者。若本文之生死二字,則正教人以不使之死而使之生也。如病之初為浮、大、數、動、滑,而其繼也漸見沉、澀、弱、弦,微者,是陽消陰長之機,於病為進。

病之初為沉、澀、弱、弦、微,而其繼也漸見浮、大、數、動、滑者,是陽進陰退之象,其病為欲愈。此脈之有定者也,醫必當體會之。如浮為陽,而兼見大、數、滑、動之陽脈,是重陽也,必為陽盛之病,當急撤其陽邪。沉為陰,而兼見澀、弱、弦、微之陰脈,是重陰也,必為陰盛之病,當急破其陰邪。

且也浮既為陽,而浮之中反見澀、弱、弦、微,則陰氣上入陽中,將有亡陽之變,當以扶陽為急。沉既為陰,而沉之中反見大、滑、動、數,則陽邪下陷陰中,將有陰竭之虞,當以存陰為急。此脈之無定者也,醫則能轉移之。仲景之意,蓋謂陽病不可使見陰脈,陰病必當使見陽脈耳。

豈於陽病一見陰脈即曰無可治,陰病一見陽脈即曰不必治乎。余於是即仲景之脈法,以求仲景之治法。仲景於太陽病用桂、麻者,以其脈之浮緩、浮緊也。緊與緩皆陰脈,而治之以辛溫則不死。於太陽病用薑、附者,以其脈之微弱、沉微也。微與弱亦陰脈,而治之以辛熱亦不死。

仲景於陽明病用膏、黃者,以其脈之浮大、浮長也。長與大皆陽脈,而苟非治以苦寒則必死。仲景於三陰之陰病用薑、附者,以其脈之沉細。於三陰之陽病仍用膏、黃者,以其脈之浮滑也。沉細為陰脈,苟非治以辛熱則不生。浮滑為陽脈,苟非治以苦寒則亦不生。是故宜用辛溫時,不可早用辛涼。

宜用辛涼時,不可仍用辛溫。而於宜辛熱者,不得僅用辛溫可知。宜苦寒者不得通用甘寒,亦可知矣。惟其治之有法,所以能使陽病不見陰脈,能使陰病得見陽脈也。此仲景之意,惟叔和為能說仲景之意也。

更以仲景論舌苔觀之。《經》云:能合色脈,萬舉萬全。舌亦色之一也。夫病以證為主,凡仲景言舌者五,舉一白苔而分燥、滑,即以其舌參觀其證,必有證而後有方,方以治證,非徒以治舌也。乃元人杜清碧不以證言,徒以舌言,繪為三十七圖,或廣至一百三十六圖,或又減為一百二十圖。每色有十餘圖,每圖莫不有方,並不言此舌之因何證而見。

一若方即以舌為準,而不必更論其證者,徒亂人意,實無關於治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