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氏會約醫鏡》~ 卷之二·治法精要 (3)
卷之二·治法精要 (3)
1. 三、虛實真假辨
虛者宜補,實者宜瀉,此易知也。而不知實中復有虛,虛中復有實。故每有至虛之病。反見盛勢;大實之病,反見羸狀,此不可不辨也。如病起七情,或飢飽勞倦,或酒色所傷,或先天不足;及其既病,則每多身熱便閉,戴陽脹滿,虛狂假斑等症,似為有餘之病,而其因突由不足。醫不察而瀉之,必枉死矣。
又如外感之邪未除,而留伏於經絡,飲食之滯不消,而積聚於臟腑;或鬱結逆氣,有不可散;或頑痰瘀血,有所留藏。病久致羸,似乎不足,不知病根未除,還當治本。若誤用撲,必益其病。此所謂無實實,無虛虛,損不足,而益有餘,如此死者,醫殺之耳。余有虛實憑脈辨一條,在後十五,參閱自明。
白話文:
在治療上,虛弱的情況應該補充,實在的情況應該排除,這是很容易理解的。但必須知道,實在的狀況中也可能存在虛弱,虛弱的狀況中也可能有實在。所以常常會遇到看似虛弱到極度的病情,卻出現強烈的表徵;或是看似非常實在的病情,卻呈現出瘦弱的外觀,這些是不能不分辨的。例如疾病起因於情緒、飢餓、飽食、勞累、疲倦、飲酒或性行為的損傷,或者先天不足;一旦生病,往往會表現為發熱、排便困難、虛偽的陽氣上浮、脹滿、虛假的紅斑等症狀,這些看似有餘的病情,實際上是由於根本的不足所導致的。如果醫生沒有察覺這一點而進行排泄治療,必定會讓病人枉死。
再如外界的邪氣沒有清除,仍然潛伏在經絡之中,飲食的滯留沒有消除,仍然積聚在臟腑之中;或者情緒鬱結,氣息逆轉,無法散開;或者固執的痰液、瘀血,有所留存。疾病長期導致體弱,看似不足,但事實上病根尚未清除,還應該治本。如果錯誤地使用了治療方法,必定會使病情加重。這就是所謂的「無實實,無虛虛」,損失不足的資源,反而補充了過剩的部分,這樣的死亡,是醫生殺死的。我在後面第15條有提到一個判斷虛實的方法,通過脈象來辨別,自己閱讀就能明白。
2. 四、治宜精一
精一者,聖道之本。而醫道,亦須精一以為之本,故《內經》曰:」治病必求其本」。蓋以病之變態雖多,其本則一。或寒或熱,或虛或實,既得其要,但得一味二味,便可拔除。即或多味,亦不過於此而輔佐之,而其意則一。此余之數數然也。若醫之不精者,必不能一。
凡遇一症,毫無定見,欲用熱而複製之以寒,恐熱之為害;欲用補而複製之以消,恐補之為害。若此者,其何以撥亂而反正乎!即使偶愈,亦不知其熱之之功,寒之之功也;若其不愈,亦不知其熱之為害,寒之為害也。
彼病淺者,或無大害;若安危所繫,即用藥雖善,而不敢猛用,則藥不及病,尚恐弗濟,矧執兩端而妄投者,其害更將何如!為醫者先求其精,乃知其本,而能一之,不可以人而試藥也。
白話文:
精一,是聖人之道之根本。而醫道,也必須以精一為本,所以《內經》說:「治病必求其本」。因為疾病的表現雖然多種多樣,但其根本卻只有一個。可能是寒症或熱症,可能是虛症或實症,只要掌握了要點,只要一味或兩味藥,就能將病根拔除。即使使用多味藥,也只不過是輔助,其意旨仍然只有一個。這就是我反复强调的道理。如果醫生不精通醫術,就无法做到精一。
凡遇到一種疾病,如果毫無定見,想要用溫熱藥卻又擔心寒涼藥的副作用,想要用補益藥卻又擔心消減藥的影響,這樣的話,如何才能撥亂反正呢?即使偶然治癒了,也不明白是溫熱藥的功勞還是寒涼藥的功勞;如果沒有治癒,也無法知道是溫熱藥的副作用還是寒涼藥的副作用。
對於病情較輕的患者,可能沒有太大危害。但是,如果病情的安危繫於藥物,即使用藥得當,也不敢猛烈使用,那麼藥力不及病症,恐怕無法奏效,更何況執著於兩種極端而胡亂投藥,其危害將會更嚴重!做醫生的,首先要追求精通醫術,才能了解疾病的根本,才能做到精一,絕對不能拿病人來試藥。
3. 五、補瀉有法
凡新病而少壯者,乃可攻之、瀉之,此但可用於暫;若久病而虛弱者,理宜溫之、補之,此乃可用於常。然猶有要:凡臨症治病,但無實症可據而為病者,便當兼補,以調榮衛、精血之氣;亦無熱症可據而為病者,便當兼溫,以培命門脾胃之氣。此治法要領,有不可稍忽以貽害者。
白話文:
凡是新發生的疾病,而且病人是年輕力壯的,就可以採用攻邪瀉實的方法治療,但這種方法只適用於短時間內。若病人是久病纏綿,身體虛弱的,就應該採用溫補的方法來治療,這種方法才是長久之計。
然而還要注意一點:在臨床上治療疾病時,如果找不到實證來判斷病因,就應該同時採用補益的方法,以調和營衛、精血之氣;同樣地,如果找不到熱證來判斷病因,就應該同時採用溫補的方法,以培育命門和脾胃之氣。
這些治療方法的要領,不可輕忽,否則會造成不良後果。
4. 六、治法從逆
凡治法有從逆,以寒熱有真假,此《內經》之旨也。經曰:「逆者正治,從者反治。」夫以熱治寒,以寒治熱,此正治也,正即逆也。以熱治熱,以寒治寒,此反治也,反即從也。如以熱藥治寒病,而寒不退者,是無火也,當補命門,如參地桂附之類。此王太樸所謂「益火之源,以消陰翳」,是亦正治之法也。
又有假寒真熱者,脈必不緊,反用寒涼而愈,以寒從治之法也。又如以寒藥治熱病,而熱不除者,是無水也,治當在腎,用六味丸之類。此王太樸所謂」壯水之主,以鎮陽光」,是亦正治之法也。又有假熱真寒者,脈必無力,反用桂附參姜而愈,以熱從治之法,亦所謂甘溫能除大熱也。
白話文:
還有一種情況是表面上看起來像是熱症,實際上是寒症,這種情況脈象會無力,反而是用溫熱藥物如桂枝、附子、人參、生薑等治療反而會痊癒,這是順著病邪的性質治療,也就是反治。 這也符合“甘溫能除大熱”的道理。
此外治假寒假熱,復有權宜之妙。如以熱藥治寒,而假熱相拒,則以熱藥冷服;如以寒藥治熱,而假寒相拒,則以寒藥熱服。掣過上焦,則本性乃發。情既相協,而獲效自奇。
白話文:
另外,在治療外感病時,還有一些臨牀應變的方法很巧妙。例如用溫熱的藥物來治療虛寒症狀,如果出現了假熱反應,就讓病人在寒冷的情況下服用這些藥物;又比如說用清涼的藥物來治療實熱病症,如果出現了假寒反應,就讓病人在溫暖的情況下服用這些藥物。這樣可以避開上焦(頭部)的影響,使病情得以改善。當病情和藥物相互配合得恰到好處,療效自然會出人意料的好。
5. 七、升陽散火滋陰降火辨
凡治火之法,有曰升陽散火者,有曰滋陰降火者。而或升或降,不可混用。夫火之為用,有發於陰者,火自內生,為五內之火,宜清宜降也;有發於陽者,火自外致,為風熱之火,宜散宜升也。何人一見火症,無分表裡,輒稱風熱,多用升陽散火之法。是不知風熱之義,其說有二:有因風而生熱者,有因熱而生風者。
因風生熱者,以風寒外閉,而火鬱於中,此外感陽分之火,風為本而火為標也。因熱生風者,以熱極傷陰,而火達於外,此內傷陰分之火,火為本而風為標也。經曰:」治病必求其本」,可見外感之火,當先治風,風散而火自息,宜升散,不宜清降,以外感之邪得清降而閉固愈甚;內生之火,當先治火,火滅而風自清,宜清降,不宜升散,以內生之火得升散而燔燎難當。此其內因外因,自有脈症可辨,須為分別。
白話文:
治療火症的方法,有升陽散火,也有滋陰降火。但升降不可混用。火症的成因,有發於陰者,火從內生,屬於五內之火,應清降;有發於陽者,火從外來,屬於風熱之火,應散升。然而有些人見到火症,不分表裡,就說是風熱,一味使用升陽散火的方法。他們不懂風熱的含義,其實風熱有兩種:因風生熱和因熱生風。
因風生熱者,是因為風寒外閉,導致火鬱於內,這是外感陽分之火,風為本而火為標。因熱生風者,是因為熱極傷陰,導致火達於外,這是內傷陰分之火,火為本而風為標。經書說:「治病必求其本」,所以外感之火,應先治風,風散則火自息,宜升散,不宜清降,因為外感之邪若用清降之法,反而會閉固加重。內生之火,應先治火,火滅則風自清,宜清降,不宜升散,因為內生之火若用升散之法,反而會更加猛烈。
因此,內因外因,有其脈症可辨,需分別對待。
經曰:「病生於內者,先治其陰,後治其陽,反者益甚;病生於陽者,先治其外,後治其內。反者益甚。」觀此,愈知散火、降火毫不可混用也。
白話文:
古文中說:“疾病產生在身體內部時,要先治療陰部(指女性生殖器官和月經),再治療陽部(指男性性器官或精神狀態);如果顛倒了這個順序,病情會更加嚴重。而疾病產生在陽部(指男性的性器官或精神狀況)時,則應先治療外部症狀,然後纔去處理內部問題。同樣地,如果不按照這種方法進行治療,病情也會變得更為嚴重。”從這段話可以看出,對於消滅熱氣和降低火氣的方法不能混淆使用。
6. 八、君火相火論
經曰:「君火以明,相火以位」,此但表其大義,原無分屬之條。惟《刺禁論》曰:「七節之傍,中有小心」,此固隱然有相火所居之意。故後世諸家,咸為相火寄在命門,是固然矣。而其為明、為位之義,未之詳也。蓋君道惟神,其用在虛;相道惟力,其用在實。故君之能神者,以其明也;相之能力者,以其位也。
是明,即位之神;無明,則神用無由以著。位,即明之本;無位,則光焰何從而生!所以君火之變化於無窮,總賴此相火之栽根於有地。有此君不可無此相也明矣。君相之義,豈泛言哉!何東垣云:「相火者,下焦包絡之火,元氣之賊也」,丹溪亦述而證之。此俱誤認火之面目者也。
白話文:
經書上說:「君火以明,相火以位」,這句話只是概括地說明了君火和相火的本質,並沒有明確說明它們各自的歸屬。直到《刺禁論》中提到:「七節之旁,中有小心」,這才隱約地暗示了相火所在的部位。所以後世醫家都認為相火寄存在命門,這一點是正確的。但對於君火和相火「明」和「位」的意義,卻沒有深入探討。
其實,「君道惟神,其用在虛;相道惟力,其用在實」。君火之所以能夠「神」,是因為它「明」;相火之所以能夠「力」,是因為它「位」。
「明」就是「位」的神,沒有「明」,「神」就沒有著落;「位」就是「明」的根本,沒有「位」,「光焰」就無從產生。所以,君火能夠變化無窮,全靠相火在有形的地位中紮根。由此可見,有君火就必須有相火,這一點十分明確。君火和相火之間的關係,可不是隨便說說的!
何東垣說:「相火者,下焦包絡之火,元氣之賊也」,丹溪也贊同並補充說明。他們都錯誤地理解了火的本質。
或曰,彼之指為賊者,不為無意。蓋謂人之情欲,多有妄動,動則起火;火盛,致傷元氣,即謂元氣之賊,亦何不可!不知情欲之火為邪氣,君相之火為正氣。是命門為元氣之根,水火之宅,精血之海。五臟之陰氣非此不能滋,五臟之陽氣非此不能發。而脾胃之土,非火不能生。
蓋以春氣始於下,則三陽從地起,而後萬物得以化生。豈非命陰之陽氣在下,正為脾土之母,而諸臟之源乎!夫既以相稱之,而竟以賊名之,其失聖人之意也遠矣!且凡火之賊傷人者,非君相之真火,無論在外在內,皆邪火耳。邪火可言賊,相火不可言賊也。二子有知,其以余言為何如?
白話文:
有人說,將慾望比喻為賊,并非没有道理。因为人的情欲,往往容易妄动,一動便會燃起慾火;慾火旺盛,就会伤及元气,称之为元气的贼,也并非不可。
但他们不知道,情欲之火是邪气,而君相之火是正气。命门是元气的根源,水火之宅,精血之海。五脏的阴气,没有命门就无法滋养;五脏的阳气,没有命门就无法发散。脾胃的土,没有火就无法生化。
因为春季的阳气始于下,三阳之气从地起,万物才得以生长。难道不是命门的阳气在下,作为脾土之母,也是诸脏之源吗?既然两者互相依存,为何要以“贼”来称呼,这实在是偏离了圣人的本意!
再说,凡是火能伤害人的,都不是君相之真火,无论是外在的火还是内在的火,都是邪火。邪火可以称为贼,相火却不能称为贼。两位如果有明悟,请考虑我的话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