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國綱

《羅氏會約醫鏡》~ 卷十二·雜證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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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二·雜證 (6)

1. 附:勞風風搐各經兼證

凡勞風證者,因勞後汗出遇風,其證共治,與痙同法。但須審其勞損何臟,如因腎虛捐者,即為腎勞風也,宜隨證施治。又風搐證者,本與痙證不同,經曰「諸風掉眩,曲直搖動,皆風木之用。」陽主動,陰主靜,由火盛制金,金衰不能平木,木旺而自病。或平肝,或吐下,因證治理。

是雖不可與痙同論,亦可引以證痙之風熱由內作者。○傷寒發汗太過,多成痙證。此際尚身熱足寒,項強惡寒,頭搖口噤,背反脹者,痙兼太陽也。若頭低視下,手足牽引,肘膝相構者,痙兼陽明也。或一目左右斜視,並一手足搐搦者,痙兼少陽也。治法因證,再察脈息,在表無汗汗之,有汗止之。

陽明痙屬裡,實者下之。少陽痙半表半裡,和之。所謂各隨其經也。按此證間或有之,施治時須顧氣血。

2. 四十六、論暑證

(此正熱時暑病也。與冬傷於寒,至春發為溫病,至夏發為暑病者不同。)

暑本夏月之陽邪,其為病也,有冒、有傷、有中,並有因暑而致者。名雖不一,而總不外「虛實」二字。其證其脈,辨而治之,庶無差也。經曰:「脈盛身熱,謂之中熱,乃有餘之證,其候頭痛壯熱,大渴引飲,治宜清涼。脈虛身熱,謂之中暑,乃不足之證,其候頭痛惡寒,身倦自汗,治宜溫補。

其有陰寒之極者,須用姜附。」此《內經》舍時從證之法也。彼因暑而致者,畏暑貪涼,寒邪襲於肌表,發熱惡寒,頭痛身疼等證,當以傷寒法治之。至於不慎生冷,寒涼傷臟,而為嘔吐腹痛等證,此寒邪在內,治以溫中為主,不得概以暑熱論也。

參蘇飲,治傷寒惡寒發熱,頭痛無汗,夏月感冒等證。

人參,蘇葉,乾葛,前胡陳皮枳殼半夏茯苓(各八分),木香(三分),桔梗(七分),甘草(五分),

姜六分,棗一枚,熱服。

黃連香薷飲,治陽暑中熱,口乾舌燥,小便赤短,身熱目赤,脈洪體壯,一切實證。若中陰暑而誤用之,則陽散陰泄,為害不小。

黃連(二錢),香薷(錢半),厚朴(姜炒,錢半),扁豆(炒,三錢,研),茯苓(錢半),甘草(一錢),

熱服。如大便泄而小便短,加蒼朮澤瀉萆薢,(此味要重。)或加木瓜。腹痛加白芍。○香薷之性,香竄而沉寒,惟胃實而陽盛之人宜之。若氣虛體弱者服之,損傷胃氣,反致吐泄腹痛,陰寒危敗等證。何今人不知,至熱時,老少時常服之,云以防暑,正適以致疾也。

補中益氣湯(方載傷寒表條。)治脈微體虛,不可發汗,補元氣即以解寒邪也。如伏陰在內,而寒不易散,嘔泄畏寒,內無熱證,不拘夏月,即用理中加白芍之類,不可疑也。前傷寒條內,所宜參閱。

和胃飲,治夏熱多食生命,寒濕傷脾,腹痛吐瀉等證。

陳皮,厚朴(各錢半),乾薑(炮),甘草(各一錢),

此方凡藿香砂仁、扁豆、木香、澤瀉、茯苓之類,可隨證加用。如兼外感,可加柴胡

桂苓甘露飲,治炎熱多汗,煩渴,少氣多火,小便不利,屬陽暑也。

滑石(二兩),石膏寒水石白朮(各一兩),茯苓,澤瀉(各五錢),肉桂(錢半),豬苓(三錢),

上為末,溫水調下,或煎服亦可。

清暑悉安湯(新),治冒暑,身熱、便泄、口渴、汗出、腹痛、尿赤等證。

蒼朮,白朮(各錢半),扁豆(三錢,炒搗),宣木瓜(二錢),渾瀉,木通車前子(各一錢),陳皮(八分),茯苓(錢半),生白芍(錢半),甘草(一錢),滑石(三錢),香薷(五分),

水煎服。此方不拘老幼男婦,皆可服。

清暑益氣湯,治暑熱傷氣,倦怠、胸滿、汗出、身痛、煩熱、小便黃、大便溏、昏沉不食、口渴、脈息虛弱等證。

人參(無者,以山藥炒黃三錢代之),黃耆(蜜炒,二錢),白朮(錢半),當歸身(錢半),蒼朮(一錢三分),陳皮,神麯,麥冬,甘草(炙。各八分),黃柏(炒,六分),乾葛(八分),澤瀉(七分),升麻(蜜炒,六分),青皮(五分),五味(三分),

水煎服。

大順散,治中陰暑,食少、體倦、發熱、作渴、腹痛、吐瀉,脈沉微者。

乾薑(炮),肉桂,杏仁(炒。各二錢),甘草(錢半),

共為末,每用三錢,水煎服。如煩躁者,井花水調服。不效,加附子錢半。

錄古來救傷暑死者簡易諸方於後,以便取用。

凡暑病不可發汗,汗多亡陽。○中暑死者,不可飲冷水,臥濕地,閉絕三焦流通之氣,不可救也。移於陰處,即挖路上熱土堆臍上作窩,多令人溺滿,暖氣透入即醒。隨搗蒜,用泥攪水調服。○又方:用熱童便灌之,外以布蘸熱水熨臍,一蘇,服清暑益氣湯,少下黃柏、澤瀉、青皮,或服補中益氣湯之類。○無蒜,服地漿水亦可。

○暑毒瘧痢,用雄黃研細,蒸餅和丸,甘草湯下,神方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