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氏會約醫鏡》~ 卷之三·傷寒(上) (1)
卷之三·傷寒(上) (1)
1. 一、傷寒總論
冬氣嚴寒,保身不密,殺厲之氣,乘於肌體,若伏而不發,至春變溫,至夏變熱;(溫熱病另有調治。)即時發者,名正傷寒。以寒傷表,發熱憎寒,邪閉皮毛,病在衛也。(衛者氣也。)由淺而深,遍身疼痛,邪入經絡,病在榮也。(榮者血也。)夫人之衛行脈外,榮行脈中,今以寒邪居之,則氣血混亂,經絡壅滯,故外症若此。
自此而漸至嘔吐不食、脹滿等症,則由經入腑,病益深矣。自仲景以來,名賢代起,有言其病而不言其陰陽者,有立其方而未詳其增減者,支離繁碎,令人難用。惟約以汗、吐、下、溫、清、補六法,(六法詳後。)更以虛實二字為提綱,憑症察脈,變化治之,易於拾芥。
雖傷寒變症不一,有循序傳經者,有不循序傳經者,有始終止在一經者,有不由表入,直中陰經者,有三陽同病,三陰俱病,陰陽齊病者,有二經並病,前後合病者,及雜症互見,陰症似陽,陽症似陰者。
能明虛實,則宜表宜里,宜攻宜補,而立方用藥,無不曲中,又何慮乎!若執方書,以某方治某病,因某病用某藥;恐病合而人之虛實不合,以及孰宜急、宜緩、宜重、宜輕,不能神明變通,亦非上工。余雖詳言調治,逐條分注於後,亦要在人之善用耳。惟觀其某條治法,即不恰中,亦不甚遠,不致誤枉,或壽世之一端也。
2. 二、傷寒脈論
(觀此可知症之表裡虛實。)
經脈十二,六陽屬腑為表,六陰屬臟為里。經脈分手足者,以足經之脈,長而且遠,自上及下,遍絡四體,按之可知周身之病;手經之脈,短而且近,皆出入足經之同,故凡診傷寒外感者,但言足經,而不言手經也。然足之六經,又以三陽為表。而太陽一經,為陽中之表,以脈行於背,背為陽也,且包復周身,故凡風寒傷人,自太陽經始。陽明經,為陽中之裡,以脈行於腹,腹為陰也。
少陽經,為半表半裡,以脈行於側也。至於足之三陰主裡,其脈自足上腹,雖亦在肌表之間,而其風寒未有不由陽經而入陰分也。若不由陽經入者,即為直中陰經,必連臟矣,故陰經無表症。凡浮脈,固屬表也,然有感寒邪之甚者,拘束衛氣,脈不能達,亦沉而兼緊,但以發熱頭痛等表症,參合自可辨也,切不可概以浮為表論。如血虛動血者,陰虛水虧者,內火熾盛者,關陰格陽者,脈俱浮大,宜知之也。
至於脈浮而緊者,邪氣有餘也;按之無力者,元氣不足也。元氣不足,何以逐邪!必使元氣漸充,自虛而實,自數而緩,則陽氣漸達,胃氣漸至,即為將解之兆。若日見緊數無力,則凶矣。
雜病以弦為陽,以緩為弱。傷寒以弦為陰,以緩為和。寸為陽,或沉細而無力者,為陽中伏陰。尺為陰,或見沉數者,為陰中伏陽。寸口數大有力,為重陽。尺部沉細無力,為重陰。寸脈浮而有力,主寒邪,表實宜汗;浮而無力,主風邪,表虛宜實。尺脈沉而有力,主陽邪在裡,為實,宜下;無力,主陰邪在裡,為虛,宜溫。
寸弱無力,忌吐;尺弱無力,忌汗,忌下。汗下後脈靜者生,正氣復也;躁熱者死,邪氣勝也。溫之後,脈來歇至者,正氣脫也。純弦者名曰負;按之如解索者名曰陰陽離,皆死。陰病見陽脈者生,正氣在也。陽病見陰脈者死,正氣絕也。(其餘雜症脈理俱載雜症條下。)
3. 三、傷寒六經循序傳變
心:為手少陰,與手太陽小腸經相表裡。
肝:為足厥陰,與足少陽膽經相表裡。
腎:為足太陰,與足太陽膀胱經相表裡。
脾:為足大陰,與足陽明胃經相表裡。
肺:為手太陰,與手陽明大腸經相表裡。
心包絡:為手厥陰,與三焦手少陽相表裡。
凡感冒傷寒,初入在足太陽膀胱經,次傳足陽明胃經,三傳足少陽膽經,四傳足太陰脾經,五傳足少陰腎經,六傳足厥陰肝經。以上所言六經傳變,是其理之常也。亦有越經傳者,有不拘日數傳者,有二經三經同病者,宜見病治病,不可拘泥。其脈其症,俱於謂治各經方下明之。
4. 四、論治傷寒勿拘古方
凡治傷寒,歷祖仲景。但仲景所制之麻、桂、硝、黃等劑,峻猛已極。原因當時人氣稟強壯,且為冬月感冒重邪而設,自然適中。第流傳既久,天氣人氣,日薄一日,不必盡同。凡寒熱感冒,及傷食房勞等候,皆有頭病、發熱、口渴等症,若即謂太陽、陽明之症,泥執古方,通治今人弱質,必被夭枉者多矣。
故存古人傳經之論者,俾人知傷寒局方之原,立法之所以自始也;遵列古方次第汗下者,俾人知立方用藥之體,而易於仿也;集諸賢之說者,俾人知古今變化之理,而慎於用也。後之治此症者,當因時因人而權衡之,勿以生死大關輕徇舊方。庶幾人登壽域,乃為司命上工。幸勿以余言為妄也。
5. 五、論證分表裡
凡陽邪在表則表熱;陰邪在表則表寒。陽邪在裡則裡熱,陰邪在裡則裡寒。邪在半表半裡,無有定處,則往來寒熱。邪在表則腹不滿,邪在裡則腹脹滿。邪在表則呻吟不安,不煩不嘔,邪在裡則煩躁悶亂,並作嘔逆。邪在表則能食,邪在裡則不能食。若在表裡之間,縱不欲食,未至於不能食也。
有胸痞悶,而初見心煩喜嘔者,表邪方入里,不可攻下。凡表症悉具,而脈沉微者,以元氣不足,不能外達也,但當救里,以助陽散寒為主;若不知溫中以固根本,而再用發散之劑,則危亡立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