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源元凱

《溫病之研究》~ 卷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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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上 (6)

1. 停藥

或曰。此條云。服承氣停藥。乃中氣大虧。天元幾絕。大凶之兆也。若不服承氣。恐不至於此。是非容易事。盍初商量其虛實。而後與之。與之之後方知變。用生薑人參。欲挽回焉。恐日晚途遠矣。吳氏所行。似未切矣。余曰。是失下證。不得已而攻之。傷寒陽明一條。猶有此症治。

曰。陽明病。讝語發潮熱。脈滑而疾者。小承氣湯主之。因與承氣湯一升。腹中轉氣者。更服一升。若不轉氣者。勿更與之。明日又不大便。脈反微澀者。裡虛也。為難治。是便停藥證。又可氏發其餘緒耳。夫潮熱讝語實也。為大承氣證。然其脈滑而疾。滑為內熱。疾為衛氣失度。

非胃實之正脈(以實若緊為胃實脈。)亦非陰證之脈。以其近實。欲先與小承氣。視其真實否。果見陰脈。故為難治。是與承氣之後。就脈狀判之。長沙氏盍斷之於未與承氣之前。而於後判之。與此條義相同。不可耑責乎又可氏也。其用參姜者。所謂發餘緒也。余於此證。異乎二公之撰說。

見於脈數疾條。

2. 虛煩似狂

師才診脈。將手縮去。此證間有之。未見其愈者。似非陰證。實凶兆也。特標出爾。後學勿容易下手。

向余療此證。始大熱。下利純臭水。數日不止。食日減。遂至虛煩無寧刻。於是請治。余診之。身熱脈數。心下硬滿。按則痛。精神疲弊。邪熱膠固。此因失下。以不治辭。請不休。遂與大承氣湯。得下四五行。腹滿減。下利止。煩躁稍定。思食而不能食。翌日腹更滿而利。

煩躁復發。復下三四行。諸證隨減。精神方蘇。口生穀氣。至夜諸證復起。隨起隨下。如此四五次。腹滿愈甚。一不見虛候而斃。有如此者。全因失下日多。精神先虧之所為也。

肌熱略解。穀食稍進。而煩躁不定者。血液已涸。神不安乎舍。(痿論曰。心主身之血脈。調經論曰。心藏神。)實為膏肓之患。尚撰用安神養血湯加辰砂。火府丹料。辰砂六一散等。藥無效者多不起。

火府丹方

黃芩木通生地黃

上三味照常煎服。

辰砂六一散

辰砂(一錢五分),滑石(六錢),甘草(一錢)

上三味為細末。每服五分。一日服二三次。

3. 神虛讝語

煩躁者。莫不讝語。讝語者。有不煩躁。然治法不相遠。又可氏之意。以為鄭聲讝語。長沙兩立名色。暗斥長沙。是不讀古文之過也。長沙不兩立名色。故六經篇中。無復言鄭聲。余說出於傷寒論說。

4. 奪氣不語

本論曰。唯向里床睡。似寐非寐。似寤非寤。呼之不應。此正氣奪。與服藥不當。莫如靜守。虛回而神思自清云云。此儼少陰確證。非附子恐不回。若果正氣之奪。非容易事。豈唯靜守而回耶。曰。服藥不當。故至於此。邪之在少陰。人參之力。豈能至焉乎。猶短綆汲井。固所不及。但此一證。有能食而死者。乃屬除中。

溫疫之寐與不語一類。皆因於少陰樞之不轉。(根結篇曰。少陰為樞折。則脈有所結。而不通。)而神氣不旺。附子之力。以通腎氣。則機樞轉。而精神爽慧。寐者寤焉。默者語焉耳。

5. 妄投寒涼藥

疫邪之著於人身也。就其所著。驅而出之。一定之法也。其著膜原也。疏利之。外出於三陽也。發散之。浮越於分肉也。清解之。內傳於胃則下之。下入於腎則溫之。上聚於胸則吐之。又無表裡之確證。熱有休作。而難解者。茈胡以挑發之。是為常法。時師不諳此法。又不悟苦寒專清熱。

而無驅邪之能。以為熱清則邪去。不識邪不去。即熱不清之義。每每連連黃連解毒湯而無效。便加石膏。或白虎加黃連。只清熱之務。既熱未消。旋隨傷胃氣。穀食愈不進。纏綿延日。氣竭血涸。遂幽泉路。亦何限矣。豈可不憫耶。又可氏所論。針砭時師之膏肓。百六十年於此。

尚未有醫者。可長愾矣。本論。論妄投破氣補益劑之醫。夫蒞溫疫。擬與是等藥。固無眼者也。不敢齒錄焉。

6. 大便

邪之在表也。視證觀色。較諸脈狀。而可知而療之也。邪之在裡也。燥證觀色。參之脈狀。伍之腹候。亦可知所在。其知之也。皆系表察。故每多疑慮。動執迷誤。治亦不鮮也。但於舌與大便小便。此三者。徑可親視里之體。寒熱虛實。莫不見於此。能諦此三證。昭昭乎。如照藏之鑑。

洞腹之草。二豎無遁形焉。死生吉凶。於是乎判。非唯溫病而已。為百病之關轄。學者須覃思焉。

又可氏曰。協熱下利者。其人素大便不調。邪氣乘於胃。便作協熱下利。餘數遇此證。平素大便實者。尚作此證。由此考之。伏邪之傳胃。暴則不能稽留於胃。驀然乘勢迸出也。故其色初焦黃。寖變正黃黃白。一如虛寒下利也。是熱勢急躁。不暇乎焦著而出。當下之。宜承氣湯

勿拘色之濃淡。臭之微甚。有得湯其色卻焦黃。其臭復⿰酉宛惡。是因大黃盪滌邪熱。而除卻腐穢。下止思食。則為胃氣蘇。停湯勿與。

溫病初起。午後發熱數日。忽心下疼痛。而不痞硬。下利臭穢。既而腸鳴虛滿。小便稀少。唇乾舌潤。脈數而無力。跗陽少陰。脈不甚見。此為協熱下利。但以一無下證。醫為陰證。與之附子劑。毫無效驗。脈證自如。於是更方轉劑。延捱曠日之際。津液日竭。精氣日弊。耳瞶舌燥。

食減神惛多臥。二便自利。或下血遂至不濟。此固非陰證。必由失下也。初心下痛者。是伏邪之傳胃也。他不見下證。及藏氣未疲。津液尚存。急下之。恐不至於此。宜達原加大黃。若承氣湯。隨證撰用。利止食進。二三日後。有復下利。為餘邪再傳胃。雖心下不甚痛。而見其機急下之。

耽閣移時日。舊弊復起。神脫氣竭。非前日之比也。

又協熱下利。有欲下而不可不者。其腹熱而軟。其脈數而弱。延捱日久。唇口乾燥。一無下證者。宜黃連阿膠湯。若此證在初起。而無下證者。宜四逆散。(二方並見傷寒論。)所謂無下證者。毒已從下利而消。餘熱之未解也。豈必承氣湯而已乎。

大腸膠閉。其狀意欲大下利。蒞便則屎黏著於肛內。其所通卻此些已。(此證於雜病。亦有為難治。宜張子和木香檳榔丸。)

又可氏曰。溫病愈後。反腹痛裡急者。下焦別有伏邪。所發欲作滯下也。若果下焦有伏邪。初逐毒之時。藉其藥力而下爾。譬如破竹。迎刃自裂也。夫腸胃一路。何處伏留乎。今有此證者。乃大邪新除。腸胃尚薄弱。自易感時行氣。別所發之病也。但以里無宿毒。雖病亦易解耳。

一羈客四十餘歲。輕疫新解後。大便不行半月。穀道夯悶。日夜不休。以狀如脾約證。醫連進麻仁丸。分毫無效。愈增下重。請余診之。其脈大而不實。(脈法大為虛。不實即弱。弱為氣衰。)其舌白而無胎。(白而無胎為陽微。)亦不能幹燥。不食時嘔。病屬少陰不足。投六成湯

副用腎氣丸。諸證漸治。有故不竣事而辭去。夫此證與脾約。形態無異。但以脈狀。可別之矣。不通此義。取證舍脈。反與剛劑。徒使胃氣逆。遂至嘔不食而斃。夫脾約屬實。虛秘屬虛。霄壤之遲。而其證相同。每易致誤。豈可不慎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