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病之研究》~ 卷上 (4)
卷上 (4)
1. 邪在胸膈
此證與蛔厥易混。病在初起之際。為邪留胸膈。在病闌之日。多屬蛔厥。但兼善寐證。則屬少陰證。概鑑之為據。更審脈證而蒞之。可無大過矣。
2. 辨明傷寒時疫
正誤中。駁冬傷於寒。春病溫云。感冒輕者。尚當即為病。不能隱容。今傷寒非細事也。反能藏伏。過時而發耶。其說甚確也。於時疫更言。感久而後發。時疫何故感不即發。久而後發。傷寒時疫等為厲氣。以榮衛之行度。視內外為一致。彼何感而即發。此何感久而後發。與正誤所說。
逕庭矛盾。又可氏之言。似僻而不通矣。後更考之。夫肌表者。一身之藩屏。而衛氣護之。雖毫芒。刺膚則痛而苦楚。不除不已者。護者之固。而不隱容也。護內亦如此。而容藏便不發。何也。今有誤吞骨核之類者。入腹不覺痛。經日之後。上吐下泄。而忘少害。是內有所受之壖地。
容藏而不妨。以時而出也。以此視之。膜原表裡之分界。必有遊地。邪乘其隙伏匿。陰養乎屈起之勢。故感而不覺。久而後發。或亦有之乎。
又可氏以傷寒。為傷於非時之風寒。故不傳染誤也。又可氏所謂傷寒。陽明曰。中寒是也。夫傷寒者。疫厲之總稱。而與熱病相類。故難經曰。傷寒有五。有中風。有傷寒。有濕溫。有熱病。有溫病。其所苦各不同。又長沙曰。余宗族素餘二百。建安紀年猶未十稔。其亡者三分有二。
傷寒居其七。自非疫厲而傳染。安能如此其夥乎。長沙東南地。風氣和平。人生其地。而住其土。固習其風土。多少之寒燠。縱令能傷。豈人至於死耶。非使冀方人。移居於此之比。以此為據。則又可氏所云。幾乎屬荒唐。
又可氏曰。風寒疫邪。與吾身之真氣。勢不兩立。一有所著。氣壅火積。氣也。火也。邪也。三者混一。與之俱化。失其本然之面目。至是均為邪矣。但以驅逐為功。所云氣即陽氣。充身而溫和者也。若一壅塞。則鬱為火者。陽之體也。其發為熱者。火之象也。故熱之微甚。
因邪之輕重。邪輕壅塞微。邪重壅塞甚。只將甚使壅塞者。以硝黃驅而除之。則鬱陽為伸。而淫邪鼠竄。是視熱施治之襟轄也。但於少陰一證。罔可驅逐之證。勉以附子通腎氣。引所混同之火。徑歸於原。則邪與藏相離。熱勢頓減。腎氣日正。邪氣隨衰。於是舍附子。耑事滋陰。
以收全效。彼逐邪以救正。此通腎氣以屏邪。陰陽二證。治法之迥別。豈翅霄壤耶。
3. 戰汗
(按辨脈所云戰汗由血虛。吳氏所云。戰汗由表氣內陷。二說雖異。戰之理一也。然以瘧之戰慄視之。吳氏之說為幾。)
戰汗狀。原病中說之。詳悉宜查看。
凡戰汗候。伏邪已潰。欲離不離。表無大熱。里無實證。但有肌熱。不增不減。數日不解。而津液微回。舌傍生潤。粥食不絕。脈狀帶數。如此者。多作戰汗而解。但此證不一而足。有至二三次。或五六次而方解。其間每隔五七日。勢緩者。有隔十餘日復發。病家不勝其哉。
其熱。其汗。有半途生疑。更醫取敗者。又有戰汗後。神氣當爽慧。反神疲食減。經旬日才復故。故是戰汗最重而里衰。法從瘧治。以清脾輩。破膜原疏胃家。而得愈。又上盈下虛證。亦有戰汗者。翌日熱解。氣爽慧。灑然如洗。於是仍宜與真武。冷香輩。以守真護元為要。
勿拘戰汗。不爾以津液從汗泄。腎精轉耗。邪氣愈陷。午後氣分沉滯。神氣惛晦。言語不與人主當。荏苒罷弊。甚者氣高。奄忽而逝。
又可氏曰。厥不回。汗不出者。為正氣脫。厥回無汗者。真陽尚在。言一死一愈。而為之不立治方。置之度外。舍而不顧也。余按經(陰陽應象論。)論腎曰。在變動為慄。又(五運行大論。)曰。其性為凜。據此視之。所以戰慄者。邪頓陷於腎也。腎氣實。則不受其邪。推而出之外。
為發熱大汗而解。若腎有虧。則無與邪相抗之力。腎氣與戰共衰。為搐。為痙。而斃。故若逢此證。宜急與四逆輩。幫扶真元。腎氣得通。厥回神蘇。漸復前證。至於此。仍與附子。以備他日之再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