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源元凱

《溫病之研究》~ 卷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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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下 (4)

1. 舍病治弊

一醫看此條。縱飲冷水。大熱頓解。脫然而愈。適值大渴證。今恣飲水。至二十餘盞。而渴止則腹中暴脹。發喘而死。此輕視長沙與水禁之過也。

2. 輕疫誤治條

傷寒論平脈篇。脈浮而大條云。久久為痂癩。太陽篇。傷寒吐下後條云。久而成痿。陽明篇。陽明病。若中寒者條云。欲作固瘕。如此等證。皆因誤治成痼疾。又可氏於此篇。發其餘緒。示雖輕疫。不可忽視。余嘗視溫疫差後。發狂者。為虛勞者。應查看下項。主客交條。

3. 肢體浮腫

下後比熱稍解。稍知食味。有跗上微腫。其人或微頭痛。此陽明氣通。非虛候也。飲食調理。不藥自愈。

4. 服寒劑反熱

氣為邪阻。抑鬱為火。火邪混同。發作大熱。此邪本也。火末也。邪退氣自通。火消熱自清。故邪不除。無熱清之理。但邪非汗下不除。今無可汗可下之證。無邪可逐之路。不得已以苦寒清熱為務。不唯熱不清。反抑遏胃氣。氣益不伸。火更屈曲。所以反熱也。此又可氏之意。

善道清熱之無益。而不置治方。其意任下而取之。若遇其無下證者。將如之何也。欲汗下以驅邪。無可逐之證。欲苦寒以清熱、抑遏胃氣。欲養榮以勝熱。黏膈不受。此余所疑而不決也。療多人之間。若值下焦一隅之有闕者。輒本甘下火之語。主用甘草附子降火和胃。引火歸原。

大熱過半減卻。神氣少蘇。所餘小半之邪熱。此自易化。談笑可治耳。

5. 知一

論感疫而熱。與飲酒而醉。其趣即一。宛然好比喻。語曰。能近取譬。是之謂也。

6. 四損

吳氏曰。四損。言正氣。真血。真陰。真陽之毀損。當此之際。忽又加疫。邪氣雖輕。併為難治。以正氣先虧。邪氣自陷。故諺有云。傷寒死下虛人。所云。真陽虧損邪氣陷。死下虛並言邪氣陷少陰也。又云。氣不足以息。言不足以聽。即汲汲少氣也。欲言而不能。即瘖而無聲也。

並屬下虛證。所云。四肢厥逆。下利清穀。肌體惡寒。恆多泄瀉。至夜益甚。口鼻冷氣。即是少陰證。感邪雖重。反無發熱燥渴胎刺等證。今視少陰證。多兼此等證。(但舍此等證恃通腎氣為佳。)又云。陰凝不化。即腎氣不通也。邪留而不行。即不傳於他也。余按。於四損中。

除亡血家之外。總是少陰證也。自指陰證。不言陰證。而謂溫疫無陰證。又云。陰證散見諸篇。其言不一定。竊以似吳氏於己心。有所不安。以不置治方。是以世讀溫疫論者。不知瘟疫有陰證。而過人最多。是所以余鄭重論辨也。

吳氏曰。真血不足者。即亡血虛家也。真陰不足者。即津液乾涸也。津液屬腎。血屬心。雖所治異位。至於榮養四肢百骸。乃血液無貳。今血液乾涸。熱邪乘之。藏府經絡。一時乾焦。滋陰養榮。無暇施及。神氣飄蕩而死。但有真陽一點之資者。或回生於萬一。

7. 勞復 食復

一少婦罹疫。以婿家少看護。移病於外家。而請治。余診證屬失下。越三十日。邪熱已解。肪證俱平。唯血氣未復。余囑父母曰。古語云。病如少愈。看護勿懈。頃之。少婦坐不堪曠閒。請行藥拜舅姑。遂去宿婿家。翌晡發大熱。煩渴口舌乾燥。不食。病勢日加重。藥無寸效。

六七日而逝。又一男子病腳氣新瘥。但脈數未平。傍人曰。彼宿有合巹約定。婿在近。而難愆期。奈之何。余曰。外臺云。腳氣因腎虛。今娶必死耳。不聽遂娶。其夜衝心而死。女勞之復。如此其急。豈可不慎乎。

一婦人甫廿有五。病疫為下虛上實證。四十餘日。而邪熱已解。飲食漸進。時至過飽。制之不肯。一日大吃食肉。卒發大腹痛。四肢厥逆。頭汗淋漓。六脈虛微。急與四逆加人參湯。數貼方回陽。續大熱復發。飲食大減。諸如前日證。更與茈胡清燥湯。十有五日。才復舊觀。食後證。有如此甚者。

8. 溫瘧

前條二則。一論瘧疾數日。而見疫證。一證疫熱已解而見瘧狀。此條所論。乃瘧而見下證。即瘧疫兼證耳。不可別建溫瘧之目。

一婦歲四十餘病瘧。七八發。用劫法截之。六七日後。復更發熱。勢甚於前日。連發數日。發無定期。或一日再發。及其發也。兩腳指頭焮痛。號呼動傍人。不可觸近。已及其醒。痛亦隨減。診之。舌上黑胎。大便難不食。脈微欲絕。或沈伏不應。此瘧兼微疫。失下之所致。

殆為脈厥。與知母湯。(見願體廣類集。)加鱉甲大黃。取下日二三行。至六七行。瘧勢隨減。痛亦隨已。旬有餘日而愈。

9. 瘟疫腳氣兼證

瘟疫十餘日。一夜心下大痛。下利三四行。嗣後痛減。而下利不止。小便日減。腳漸痹痛。經數日復熱加重。唇舌乾燥。胸腹大滿。兩腳不舉。神氣惛蒙。二便遺失。脈沈數而弱。趺陽少陰。伏而不應。時師與桂附劑。數日無效。請余診之。曰。此證因下利。下焦衰弱。腳氣乘其虛也。

是為溫疫腳氣兼證。今雖表無大熱毒。引毒已薄心。危在旦夕。若不忍坐視。莫如用紫雪。幸有利。熱毒並解。為一舉兩得矣。病家怖而不服。不日而逝。又向視梅毒腳氣兼證。衝心氣急。旦不待夕。余將紫雪救燒發之急。不得全效。然延命數日。若及未瀕死。或得迴天之功爾。

以其則不遠。附言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