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源元凱

《溫病之研究》~ 卷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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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下 (2)

1. 論食

溫疫有首尾能食者。有從初不食者。以不食者。較能食者。其能食者。不唯胃氣和而已。津液潤澤。熱自易化。不食者。津液日涸。藏府熯燥。難治之理也。但如少陰證。間有略能食。一日不斷者。特勿恃食。忽本證焉。腎氣不通。則真氣先竭。精神恍惚。言語錯亂。遂至不濟。雖食無益也。

此篇須論除中證。(古云消中是也)蛔蟲證。不舉此二證。吳氏之闕典也,夫如蛔蟲證。抵熱略解之際。諸證亦減卻。飲食稍進。唯腹中微熱不減。尚時發。忽惡食不食。或心煩乾嘔而不受。強與之嘔而困悶。一二旬不食。終亡害。值此等證。不論熱之多寡。宜安蛔湯附子

又如除中證。只食而能飢。飢而能食。雖食而津液不回。瘦弱不復。復熱不除。大便不利。或利而不止。日漸罷弊。是由脾胃之衰憊。值此等證。不問熱之劇易。宜理中輩。傷寒論論之諦矣。

2. 論飲(即論渴也。)

又可氏曰。如不欲飲冷。當易百滾湯與之。乃至不思飲。則知胃和矣。凡渴欲飲者。以邪熱之焄蒸。津液為之涸。腹裡如湯涫。故渴而自救耳。其好冷水。固常事也。今畏冷好熱飲。恐以熱助熱。不可以不辨。夫傷寒溫疫之渴。概屬於陽明少陰之二證。其屬陽明者。必好冷水冰雪。

白虎承氣證是也。又心下有留飲。津液為不化生。藏府失液而渴。其有熱者好冷水。無熱者好暖水。不特好冰水。乃留飲即滯水也。五苓證是也。又經曰。腎惡燥。今邪熱歸於少陰。則邪熱與陰化。下利亡津液。遂成虛寒。故渴引熱飲。而自救耳。假令其不下利。亦有渴者。

以腎氣不通。津液不施也。將附子回陽。則腎氣得通。而五液並溉。熱渴自止。故渴好熱湯者。屬少陰也。

3. 清熱

又可氏曰。時疫首尾。一於為熱。獨不言清熱者。是知因邪而發熱。但能治其邪。不能治其熱。而熱自已。邪之與熱。猶形影相依。形亡而影未有獨存者。又可氏此論。實不易之確論。孰敢間然焉。但其所謂治邪。言以汗吐下三法。攻之也。然間有可攻之證。而熇熇大熱。蒸蒸身熱。

或時有休作。熱仍不解。不可如之何也。時師逢此證。概投升陽散火。茈白諸湯而不解。更與黃連解毒。白虎加黃連輩。妄事清熱。愈清愈熱。荏苒移時日。其際大便不秘即滑利。或小便不稀即癃閉。或內衄吐紅。不食日重。精神疲弊恍惚。言語不與人主當。是雖時師罪。然無可攻之證。

則不由清熱。將何處索道乎。時師之務清熱。未可言無謂也。但診候不諦。故無效而已。苟診候診諦。乎可無大過矣。

夫風寒與溫疫。等是為熱邪。有一所感。其處必熱。診熱之輕重。以知邪之所在。若風寒之邪。始著太陽。故頭背熱甚。而胸腹熱微。若溫疫之邪。橫著膜原。故兩脅熱甚。而及胸腹。午後勢漸張。以與太陽不相涉。頭背熱反輕。是溫疫與風寒之別也。不識此形勢。而臨病家。

失之於初。則病中生許多之禍也。及邪之入里也。診猶有若此者。假令內蓄風毒。外必不仁。內結癰膿。外必甲錯。見於外者。必根於內。推而擴之。診大表。可知邪之所在。古之法也。知邪之所在。考之脈證。瞭然歷歷可視。見而為製劑。藥無虛發。雖不中而不遠矣。

胸中有熱者。虛里動而臂熱。

胃實者。腹中熱。心下硬滿而痛。

少陽有熱者。右脅下熱。其經拘急。若連少腹。膨然微滿者。或下血。

胸腹及周身大熱。若無大熱。無甚發作。煩渴好冷水。舌上白胎。其脈洪大。若微洪大。不論有汗無汗。為熱在肌肉。

額骨熱如灼。少腹熱不甚。若微冷。為下虛上盈。

四肢厥逆。腹中反熱者。為陽氣縮退。

是診熱之大略也。所謂某處熱。唯某處熱。非言他處無熱。較之他處。特某處殊甚而已。啻診候不切。幾乎難得矣。是余積年覃思。私所得也

向余療女孺。甫五歲。系溫疫。六七日視之。證屬陽明。心下硬滿壯熱。按之輒啼。因知其痛。與小承氣湯甘草。至夜再診。大便未利。然心下已軟。熱大減。微思食。但少腹熱反甚。是胃中之燥屎。已降腸中也。雖未得利。知不俟朝必利。其夜果得下二行。不日而愈。夫燥屎在胃。

則心下壯熱。已降腸中則少腹熱甚。蓋小兒皮肉薄弱。邪之所在。玲瓏可鑑。至於大人。肌肉敦厚。雖不如此瑩徹。而於理無二。則能通其義。或有得焉矣。

又按法治之。熱仍不解。反求之少陰。得附子方解者。間復有之。詳見於少陰條。

4. 應下諸證

舌白胎,疫邪在募原。舌上白胎。是其正候也。傷寒邪傳少陽。亦白胎。胎無二等。是熱病之所為。何以別之。少陽白胎。其證往來寒熱。疫邪白胎。便渴而無惡寒是也。又陰證之極。有白胎滑如攤肪。

舌黑胎,固屬胃實。下後硬黑。變軟黑。是其常事。若下後。神不蘇善寐。為餘邪入少陰。又上盈下虛。亦見黑胎。與胃實無異。

舌黑無胎,又可氏曰。此經氣。非下證也。妊娠多見此。陰證亦有此。並非下證。所謂經氣。在經之邪熱。不能透發於外。卻內蒸於胸中也。此證數欲漱。而不欲飲。治法宜茈胡劑。

妊娠多見此者。內多蓄血液。為外熱所蒸。變見其色也。猶地黃以酒蒸之。其色便黑。治法同經氣。

陰證。見此者。腎氣之困。見其色也。猶瘀熱在脾。便發黃。而有甚於此。又見離離灰黑色。乃腎氣之傾也。並非附子劑。不能挽回矣。

舌黑乾燥,伏邪日久。不離募原。則邪熱熏胸中。與心火相併。郁為大熱。津液涸竭。則白胎老。作焦黑色而乾燥。恰與胃實之舌相似。而無胎為異。且以腹無胃實候。應別之。

又有蛔動。蟲氣熏膈。見此候。應就本條求之。

舌芒刺,此候不繫於疫之輕重。人之老少。延捱引日。津液素涸者。舌上乾燥。易生芒刺。治法。雖欲為主生津潤燥。而為餘證所拘。無暇專行滋陰也。苟非慧悟於匕劑者。多失乎機會。悔而不及矣。

舌裂,上盈下虛。亦見此候。

舌短,舌硬,舌卷,陰陽二證。俱見此候。多易取敗。

白沙胎,下利傷津液。亦見此候。

舌紅滑,以大便下利。不暇熱熏胸中。故無胎。以下利亡津液。熱毫不除。故紅滑乾燥。宜急下之。失下必死。又伏邪陷於少陰。所云舌黑乾燥隨消。亦變作紅滑色。宜加減真武湯

舌兩道白胎,邪尚在募原。

唇燥裂,唇焦色,唇口皮起,並屬胃熱。固當下。又上盈下虛。亦見此候。唇口皮起。陰證常多見此候。

口臭,因胃熱湧宿飲。宜下。

鼻孔如煙煤,又可氏曰。此疫毒在胃。下下勿辭。古人以為肺絕。見此證必死。仍應較餘證。審諦發藥。又有臥床日久。燈煙煤黑者。宜再審勿忽棄。

齒衄,鼻衄,胃實之溢於經也。宜下之。又上盈下虛。亦見此證。宜降火。但鼻衄有連日不止。至於二三升者。勿怪。裡熱從血解。與汗解同理。血已止。專主養榮。又力役行旅。總勞身體者。系疫或為鼻衄。鼻衄者多死所以然者。本因強力傷腎也。

口燥渴,此證不獨陽證而已。陰證亦每見此證。經曰。腎惡燥。邪陷少陰。五液不生。故口燥渴自救。時師不曉此義。概投清熱藥。徒延時日。過事不鮮。

目赤,咽乾,氣噴如火,上盈下虛。亦見此證。小便赤黑。涓滴作痛。

小便極臭,並熱迫下焦。脈沈實而數為裡實並可下。但無力者。未可下。

揚手擲足,即躁煩。有虛實之分。宜較餘證而定之。概躁煩。屬真氣幾微。尚有可治者。至身不寧危。

潮熱,譫語,二證並見屬胃實。固可下。又有神虛譫語。詳見於本條。

善大息,短氣,屬胃實。此證心下必滿。並可下。上盈下虛。亦見此證。

心下滿,心下高起如塊,心下痛,腹脹滿,腹痛按之愈痛,心下脹痛,並胃實之正候。固可下。但脈無力數疾。並不可下。又陰證大便不通。小便稀。亦能脹痛。不可下之。二便利。而脹痛自已。又下後下證減。而按之心下仍痛者。有水結。有積聚。不可概為胃實。

腹皮貼背,此以胃實失下。累日不食。胃氣失養。邪毒獨存。脹滿頓除。反作仰瓦狀。形勢甚危。似難施下。務急下之。或免鬼錄。但腹軟者。屬虛。

頭脹痛,頭熱,耳鳴,上盈下虛。亦有此三證。

小便閉,陰證每多此證。詳於本條。又有神怯恍惚。小便閉者。宜道赤散。但遺失者。不治。

大便閉,陰證每多此證。詳於本條。又雖閉至一二旬。而不下重。無害於小便。慎勿下之。津液回而自通。

大腸膠閉,協熱下利,熱結傍流,並詳於本條。

四逆,脈厥,體厥,並失下者。間至於此。但煩躁無寧刻者不治。又不下後。有見此證者。宜四逆輩。不及者死。詳見於本條。

發狂,此證特見於白虎證。其他概煩躁譫語之甚。乃作狂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