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直指》~ 《傷寒直指》卷十六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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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直指》卷十六 (11)

1. 表裡

(海藏:)治傷寒須分表裡,若表裡不分,汗下差誤,豈為上工。如均是發熱身熱不渴,為表有熱,小柴胡加桂枝主之。厥而脈滑為里有熱,白虎加人參主之。均是水氣乾嘔,微利發熱而咳,為表有水,小青龍加芫花主之。身涼表證罷,咳而脅下痛,為里有水,十棗湯主之。

均是惡寒有熱,而惡寒者,發於陽也,麻黃桂枝小柴胡主之。無熱而惡寒者,發於陰也,附子四逆主之。均是體痛脈浮發熱,頭痛身體痛者,為表未解,麻黃湯主之。脈沉自利,身體痛者,為里不和,四逆湯主之。以此觀之,仲景表裡之法甚詳,學者宜究心焉。

(《活人》:)傷寒有表證,有里證,有半表半裡證,有表裡兩兼證。但見有無表裡證,在表宜汗,在裡宜下,半在表半在裡宜和解,表裡俱見隨證滲泄。無表裡證,用大小柴胡和之下之。四逆湯證有先溫里乃發表,桂枝湯證有先解表乃攻裡。傷寒六七日,目中不了了,無表裡證,脈雖浮,亦有下之者。

少陰二三日,無陽證,亦有發汗者,則又非表裡之所能拘,不可不知也。

傷寒表證當汗,里證當下,不易之法也。發表攻裡,本自不同,桂枝、承氣,安可並進。然假令病人脈浮而大,是表證當汗。其人發熱,煩渴,小便赤,卻當下,是表裡證俱見,五苓散之類。假令傷寒不大便六七日,頭痛有熱者,是里證當下。其小便清者,知不在裡,乃在表也,當鬚髮汗,是兩證俱見,未可即下,宜桂枝湯。

假令病人心下滿,口不欲食,大便硬,脈沉細,是里證當下。其人頭汗出,微惡寒,手足冷,卻當汗。此亦兩證俱見者,仲景所謂半在表半在裡也,小柴胡湯主之。又如太陽病表證未除而數下之,遂協熱自利,利不止,心下痞硬,謂表裡不解,桂枝人參湯。本太陽病,醫反下之,因而腹痛,亦有表復有里,桂枝加芍藥湯;痛甚,桂枝加大黃湯。

此皆仲景治有表復有里之法,當以意推之。

無表裡證者,傷寒四五日後,以至過經不解,無表證,又於裡證無可下者,皆以小柴胡隨證加減用之。至十餘日外,用之而不愈,大便硬者,可下,乃用大柴胡下之。以過經其人稍虛,恐承氣大利耳。仲景云:病人無表裡證,發熱七八日,脈雖浮數,可大柴胡下之。

白話文:

表裡

治療傷寒必須區分表證與裡證,若表裡不分,發汗或攻下的方法使用錯誤,便稱不上高明的醫術。例如同樣是發熱、身體熱但不口渴,屬於表有熱,應以小柴胡湯加桂枝為主方;若四肢厥冷而脈滑,則為裡有熱,應以白虎加人參湯為主方。同樣是水氣導致的乾嘔、輕微腹瀉、發熱而咳嗽,屬於表有水氣,應以小青龍加芫花為主方;若身體涼、表證已消退,咳嗽且脅下疼痛,則為裡有水氣,應以十棗湯為主方。

同樣是惡寒且有發熱的症狀,惡寒是因陽氣受邪,應以麻黃湯、桂枝湯或小柴胡湯為主方;若無發熱僅惡寒,則是陰氣受邪,應以附子湯或四逆湯為主方。同樣是身體疼痛、脈浮發熱,若頭痛、身體痛,屬於表證未解,應以麻黃湯為主方;若脈沈、自發腹瀉、身體痛,則是裡氣不和,應以四逆湯為主方。由此可見,張仲景對表裡證的治法極為詳細,學醫者應用心研究。

傷寒有表證、裡證、半表半裡證,以及表裡兼見的證候。只要辨明表裡證的表現,在表者宜發汗,在裡者宜攻下,半表半裡者宜和解,表裡俱見者則隨證調治。若無明顯表裡證,可用大柴胡湯或小柴胡湯和解或攻下。四逆湯證中,有先溫裡再發表的治法;桂枝湯證中,則有先解表再攻裡的治法。傷寒六七日後,若患者眼睛視物不清,無明顯表裡證,即使脈浮,有時也可用下法。

少陰病二三日,若無陽證表現,有時也可發汗,這並非單純表裡證所能限定,不可不知。

傷寒表證當發汗,裡證當攻下,本是基本原則。發表與攻裡的方法本不相同,桂枝湯與承氣湯不可同時使用。但若病人脈浮而大,本應發汗,卻又同時發熱、煩渴、小便赤,則當攻下,此時表裡證俱見,可用五苓散之類。又如傷寒六七日不大便,頭痛發熱,本應攻下,但若小便清,則知病不在裡而在表,應當發汗,此為兩證並見,不可立即用下法,宜用桂枝湯。

若病人心下脹滿、口不欲食、大便硬、脈沈細,本應攻下,但若頭部出汗、微惡寒、手足冷,則又當發汗。這也是兩證並見的情況,即張仲景所說「半在表半在裡」,宜用小柴胡湯。又如太陽病表證未除卻多次誤用下法,導致協熱下利、腹瀉不止、心下痞硬,此為表裡未解,宜用桂枝人參湯。原本是太陽病,醫生誤用下法,導致腹痛,此時既有表證又有裡證,宜用桂枝加芍藥湯;若腹痛劇烈,則用桂枝加大黃湯。這些都是張仲景治療表裡兼證的方法,應靈活推究。

無明顯表裡證者,如傷寒四五日後或過經未解,既無表證,又無可攻下的裡證,皆可用小柴胡湯隨證加減治療。若十餘日後仍未癒,且大便硬者,可用大柴胡湯攻下。因過經後病人體虛,恐承氣湯瀉下過猛。張仲景提到,若病人無明顯表裡證,發熱七八日,脈雖浮數,也可用大柴胡湯下之。

2. 陰陽

(復庵:)三陽證有合陽、有純陽,三陰證有盛陰、有純陰。合陽者,經所謂合病是也。純陽者,經所謂脈陰陽俱盛,大汗出不解者,死。又曰:凡發汗服湯藥,有不得汗者,死。謂陽熱甚而陰氣絕也,故不能作汗。二者俱是有陽無陰,故曰純陽也。盛陰者,如少陰病,身體痛,手足寒,骨節痛,脈沉者,附子湯主之。

謂手足寒,身體痛,脈沉,寒盛於陰也。純陰者,如少陰病,惡寒身蜷而利,手足逆冷者,不治,謂無陽也。又有寒客三陰,極而生熱,則傳陽明者,有邪初中三陰則寒,故宜溫藥發汗。及寒極變熱,則宜寒藥下之。蓋三陰三陽,皆能自受邪,不止自太陽經傳也。其三陽入腑之外,三陰變熱入腑者,往往有之,不可不察耳。

有經之陰陽以臟腑言,臟為陰腑為陽也。有病之陰陽乃外邪之陰陽,陰氣陽氣是也。陰陽二氣,皆能犯臟腑,故陽氣犯太陽,則為傷風惡寒而有汗。陰氣犯太陽,則為傷寒惡寒而無汗。在太陽未得解,轉入陽明、少陽二經,則純乎陽,然不如太陽之易治。若未能罷,以次傳入陰經,則為陰中之陽。

蓋陽經之陽氣,來入陰經,雖有自利慾寐,唇青手足厥冷,舌卷囊縮等證,亦不可妄投熱藥,惟宜瀉其陽之在陰經者。若陽病下之太過,陽氣已脫,遂變為陰,所謂害熱未已,寒病復起。或初得病便是陰證,此陰中之陰。蓋陰氣攻陰經,陰自得傳,非陽經傳來,只當以溫藥回其陽。

故陽入陰者,變陽以救陰;陰入陽者,用陽以救陽,二者不可不辨。

原是陽證,因汗下太過,遂變成陰,便當作陰證治。卻不可謂其初先是陽,拘於陽傳陰之說,乃是三陽壞證,轉為陰也。此為陽之反,而非陽之傳。

初病是陽經,見頭疼,以次陽傳入陰,頭略不疼,不可便謂不疼為陰證,須問其得病之初,頭疼與否。

傷寒有陰證而頭或疼,未有正陽證而頭略不疼者;有陰證而反發熱,未有正陽證而身不熱者;有陰證而或小便自赤,未有正陽證而小便不赤者。此正法也。

(仁齋:)傷寒治法,陽有此證,陰亦有此證,似陽而陰,似陰而陽,最難分別,毫釐之差,千里之謬。如陽毒、陰毒、風溫、濕溫、吐血、吐蛔、兩感、百合等證,當並遵南陽書用藥,不再具陳。其餘大綱,不出陰陽,雖纖悉未能即盡,不妨於《活人書》參考。如胃中冷必吐蛔,大概知為陰也。

然亦有陽證吐蛔者,必兼看別證如何,不可專以胃冷為說也。曾記一人陽黃吐蛔,又大發斑,陽毒證,口瘡咽痛,皆以冷劑取效,豈非有陽證乎。(健曰:此即胃熱嘔甚,則長蟲出,已於前條註明。仁齋可謂先得我心之同然者矣。)

陽證者,面紅光彩,唇紅口乾,舌燥能飲涼湯冷水。其人身輕,易為轉動,常開眼見人,目睛了了,喜語言,其聲響亮,口鼻之氣往來自然,小便或赤或黃,大便或秘或硬,手足自溫,爪甲俱紅活。陰證者,面青黑,或有虛陽泛上,雖亦赤色,而不紅活光彩。

白話文:

陰陽

中醫提到三陽證可分為「合陽」與「純陽」,而三陰證則有「盛陰」與「純陰」。

  1. 合陽:指的是「合病」,即多條陽經同時受邪。
  2. 純陽:脈象陰陽皆旺盛,即使大汗出病症仍未緩解,屬於危重情況。另外,若服發汗藥後仍無法出汗,也表示陽熱極盛而陰氣衰竭,屬於純陽證,即陽氣過盛而陰氣竭盡。

關於三陰證:

  1. 盛陰:例如少陰病,患者身體疼痛、手足冰冷、骨節疼痛、脈沈,代表陰寒旺盛,適合用附子湯治療。
  2. 純陰:例如少陰病,患者惡寒、身體蜷縮、腹瀉、手足逆冷,代表陽氣完全不足,通常難以治癒。

值得注意的是,寒邪侵襲三陰經,有時會轉化為熱證,並傳至陽明經。此時初期應使用溫藥發汗,待寒極化熱後,則需以寒涼藥物清洩熱邪。此外,三陰經和三陽經皆可能從本身受邪,並非僅從太陽經傳變而來。

陰陽的兩種分類

  1. 經絡臟腑的陰陽:臟屬陰,腑屬陽。
  2. 病邪的陰陽:外邪分為陰氣與陽氣,皆可能侵犯臟腑。
  • 陽邪侵犯太陽經:表現為惡風、有汗(如傷風)。
  • 陰邪侵犯太陽經:表現為惡寒、無汗(如傷寒)。

若病症未在太陽經解除,可能傳入陽明、少陽經,成為純陽證,較難治療;若繼續傳入陰經,則形成「陰中之陽」,即陽經邪氣影響陰經,此時即使有腹瀉、嗜睡、手足冰冷等陰寒症狀,也不應隨意使用熱藥,反而應當清洩陽熱。

反之,若陽證因過度瀉下導致陽氣耗損,可能轉為陰證,稱為「陽之反」,而非陽傳陰的正常傳變。此時應以溫藥回陽。

判斷要點

  • 陽證傳入陰經時,頭痛可能減輕,但不能僅憑此判斷為陰證,必須詢問初期是否有頭痛。
  • 陰證可能出現頭痛或發熱,但真正的陽證 一定 有頭痛與發熱,且小便通常赤黃。

陽證與陰證的鑒別

陽證表現

  • 面色紅潤光澤、唇紅口乾、舌燥喜冷飲。
  • 行動輕快、眼神清晰、話多聲音響亮。
  • 呼吸自然、小便黃赤、大便乾硬、手足溫暖、指甲紅潤。

陰證表現

  • 面色青黑,即便有虛陽上浮而泛紅,也不會鮮明紅潤。
  • 其他症狀包括身體倦怠、懶言無力、四肢冰冷等。

特殊情況

某些情況如 陽毒、陰毒、風溫、濕溫 等,仍需參考《南陽活人書》等典籍辨證施治。例如:

  • 胃寒可能導致吐蛔蟲,但有時陽證(如陽黃證)也可能吐蛔,甚至伴隨發斑、口瘡等熱象,此時反而需用寒涼藥治療。

總之,陰陽辨證需謹慎細緻,不可僅憑單一症狀輕率斷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