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越正淑

傷寒脈證式》~ 卷二 (1)

卷二 (1)

1. 卷二

2. 辨太陽病脈證並治法中第二

(按此篇為麻黃起之者也。蓋麻黃湯之為證。較之於桂枝。則雖均在太陽。而於其證候。不為無異矣。故若不別其篇。而續論之於桂枝輩。則必恐使人謂桂枝為太陽之正證。麻黃為太陽之變證也乎。於是更題中篇。而揭舉麻黃青龍及葛根。欲以明各自在於太陽之正位正證也。

此即所以中篇之起也。夫中篇之於撰也。當提頭之以麻黃湯。而今以葛根湯者。何哉。曰。葛根之於證方也。非固出於麻黃之變者。復非轉於麻黃者也。若夫提頭之以麻黃湯。而次以葛根湯。則葛根自似歸麻黃之變也。而是殊不然矣。葛根則自終始於葛根。而必直接里證者也。

故先於麻黃而揭之也。且也。論太陽與陽明合病。以期於接陽明。又論葛根黃連黃芩湯。以期於接少陽。以一連結之於茲也。然則以葛根。較之於麻黃。則不能無疑於異輕重之分矣。是故今標之是篇。並之麻黃湯。以欲示邪力相等。而無輕重之分也。夫既邪力相等。而無輕重之分。

則葛根何為特接里乎邪。請譬之以軍陳之配勢乎。蓋麻黃之勢猶葛根。葛根之勢又猶麻黃然矣。雖然。至配其勢。則大有異別也。麻黃乃弘配其勢於通身之內外。故為頭痛發熱。身疼腰痛。骨節疼痛也。是乃以通身內外之有餘地也。葛根乃專湊其勢於項背。故為項背強𠘧𠘧。

無汗惡風也。是乃以項背之無餘地也。於是乎。須益明辨各自無有輕重之差別。而惟是在於邪氣所就之異同已爾矣。葛根麻黃之差。其彰明如此矣。且夫麻黃之於證也。其變之之大小青龍不俟論矣。而縱橫轉遷。無所不至矣。故中結之以四逆湯。是乃示其轉變之極致也。雖然。

以之序。則於太陽則轉少陽者抑順也。以是乎承桂枝麻黃。而曰傷寒中風五六日。以發小柴胡湯也。而復柴胡之變之及大柴胡湯柴胡加芒硝湯柴胡加龍骨牡蠣湯調胃承氣湯者。與血證火逆之出於桂枝麻黃柴胡之三變者。錯綜聯舉。以活其機變矣。此之為中篇之概略也。

太陽病。項背強𠘧𠘧。無汗惡風者。葛根湯主之。

(標曰太陽病者。名項背強以下之證言之也。夫太陽之於位地也。弘以肌肉間稱之。則為其位地也。泛然矣。故別之兩途。以示其異也。如桂枝湯。則在於肌肉間。而其勢欲發於肌外者也。各半二一越婢一同焉。如葛根湯。則在於肌肉間。而其勢欲駸於肉裡者也。麻黃湯。大小青龍湯同焉。

此雖均其位地。而問其邪之性。則各其不均也如此矣。是所以分其篇也。項背強𠘧𠘧。此邪勢欲駸於肉裡。而主湊項背之所致也。與彼麻黃湯之欲駸於肉裡之勢。通身平等者殊異矣。無汗。出於邪勢之密也。惡風。出於精氣之屈覆也。且夫葛根麻黃之於二湯也。無固有輕重之差別矣。

葛根時而重於麻黃。麻黃亦時而重於葛根。輕重不同。互相出入者也。豈可概論其輕重哉。又按。今於此篇也。先標以葛根湯。而不以麻黃湯者。此欲彰明乎葛根湯之不屬麻黃湯也。若發端於麻黃湯。而以葛根湯次之。則嫌必使人謂如葛根湯。則出於麻黃湯之變也。是乃所以先以葛根湯也。

然則葛根自葛根。麻黃自麻黃。唯殊其勢者也。奚可混論乎。以是乎。本篇次葛根湯。以葛根黃芩黃連湯。而示不之麻黃湯。又次麻黃湯以大小青龍。而亦示不之葛根湯也。可見手段之活。如此甚矣。

葛根湯方,葛根(四兩),麻黃(三兩),桂枝(二兩),芍藥(二兩),甘草(二兩),生薑(三兩),大棗(十二枚),上七味。㕮咀。以水一斗。先煮麻黃葛根。減二升。去沫。內諸藥。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覆取微似汗。不須啜粥。余如桂枝法。將息及禁忌。

(按如葛根湯及黃麻湯大小青龍湯。則以不須啜粥為法者。此事剛克於邪氣之略也。何則以邪氣與精氣劃然為對應也。與彼桂枝輩之傍啜粥。以柔伸其精氣。而漸發其邪者自別矣。不可不辨也。)

太陽與陽明合病。必自下利。葛根湯主之。

太陽者。即上條所謂以葛根湯證言之也。陽明者。以分內有熱言之也。合病者。合發之謂也。蓋表位有葛根證。而以合於分內有熱。則分內之熱果不能揚越內外。而現其本證也。其勢必內陷矣。既如此則於其葛根之邪勢。不得不亦一其機而為內陷也。此所以為下利也。故曰必自也。

必也者。懸期之詞。自也者。自然之謂也。今其療之也。以葛根湯者。固無他於治其太陽葛根之證也。夫既治葛根之證。則陽明分內之邪。自無所壅塞。其勢必衝於內外。而現陽明本證必矣。然則如其下利不待治而自愈。亦復必矣。此不治下利。而下利自止之略也。而後如其陽明本證。

則須隨其證而治之也。此為之太陽陽明合病之正治例也。)

太陽與陽明合病。不下利但嘔者。葛根加半夏湯主之。

按此例。合病當作並病為說也。蓋合之與並之於異別也。於其證狀則固無別。而於其治法亦無異也。然則措而不論乎。曰不然。雖均其證狀。同其冶法。而以異其所病之始。與其所轉之終。則豈正無論焉哉。夫合病者。自初合發於各位。而不更為轉變。每一位為始終者也。並病者。

自後相併。而或遂歸一位。或亦變合病者也。其相併而稽留於此者。此為之並病也。故於其證狀與治法。雖不違合病。而異之始終如此。則豈可不論之哉。蓋不下利但嘔者。太陽陽明之邪勢。相與內陷之所致也。亦猶如上章之所論。而唯其內陷之勢。有輕重多少之差而已。夫蓋為太陽陽明之內陷也。

至為下利者。其勢多而重矣。止為嘔者。其勢少而輕矣。今曰不下利但嘔。則此條之為並病也。益以彰明乎哉。)

葛根加半夏湯,於葛根湯方中。加半夏半升。

太陽病。桂枝證。醫反下之。利遂不止。脈促者。表未解也。喘而汗出者。葛根黃連黃芩湯主之。

此其始也。當以桂枝湯發汗之。而醫者不察。而誤下之者也。故曰醫。曰反。凡曰醫。日反之類。皆咎之深辭也。夫既誤而下之乎。以固不的當。里殞其機密。表邪屈曲而其勢遂為下利者也。今也。雖下利遂不止。其脈不至弱澀之比。而尚於促脈。則可知邪氣尚根抵於表也。

故曰脈促者表未解也。促脈者。謂數脈也。取義於逐促。而謂其勢鱗次也。凡如數脈。則亙於陰陽兩位而有之。如促與疾。則雖與謂數脈。而偏在於陽位者也。不可不辨矣。夫蓋在於此也。欲但治其表。則奈既達里之勢何。欲但治里則亦奈表之不解何。此所以有是湯之略也。

葛根之於表不解乎。黃芩黃連之於達里之勢乎。合療而全其效者也。喘。以示邪勢奔於裡之機也。汗出。以示表邪尚不解之機也。喘而汗出。又猶云汗出而喘也。而字有法。)

葛根黃連黃芩湯方,葛根(半斤),甘草(二兩),黃芩(二兩),黃連(三兩),上四味。以水八升。煮葛根。減二升。內諸藥。煮取二升。去滓。分溫再服。

太陽病。頭痛發熱。身疼腰痛。骨節疼痛。惡風無汗而喘者。麻黃湯主之。

(標曰太陽病者。其義二焉。一則呼於頭痛以下之證言之也。二則是之於證方也。欲示固在太陽部位之本面。而非變位變證也。蓋麻黃之於證也。固位於肌肉間。而其勢壓於肉分之所致也。頭痛發熱。雖同桂枝湯之所言。而彼則出於邪勢專於肌分與上部也。故於汗出身不痛也。

此則出於邪勢專於肉分也。故於身疼腰痛。骨節疼痛。無汗而喘也。然則雖一乎頭痛發熱。而自有淺深輕重之分。不可不察也。身疼腰痛。骨節疼痛者。非言使一病人而必具之諸證。其要在令但即其一證。而知麻黃之軌範也。故如雲或身痛。或腰痛。或骨節疼痛也。今不云或者。

以皆是麻黃之定證。而不為兼證也。此猶如桂枝湯之媲舉惡寒惡風之意然矣。且也。身疼腰痛。骨節疼痛之於麻黃也。以邪勢壓於肉分。而氣液凝滯之所致也。無汗而喘者。出於邪勢專窺里。而不主於揚越也。蓋喘之為證。不唯此而已。里邪之勢。達於表者。亦為之矣。陽明之於喘。

即是也。不可混同矣。)

麻黃湯方,麻黃(三兩),桂枝(二兩),甘草(一兩),杏仁(七十個),上四味。以水九升。先煮麻黃。減二升。去上沫。內諸藥。煮取二升半去滓。溫服八合。覆取微似汗。不須啜粥。余如桂枝法。將息。

太陽與陽明合病。喘而胸滿者。不可下。宜麻黃湯主之。

(標曰太陽與陽明合病者。又猶如葛根湯之於合病也。惟是曰太陽病者。以麻黃湯言之也。此為之其別也。夫陽明內分之邪。以有麻黃證。故其勢不能外透。而盤迴於胸中。既如此則於麻黃證。其勢亦不必得不為內陷也。此所以為喘而胸滿也。然則此於是喘也。不可歸於表。

不可亦以歸於里。乃是由於表裡兩端之勢也。與上章所謂無汗而喘之喘果異矣。於其胸滿。亦二位之邪勢。交鬱於胸中之所為也。與彼少陽胸滿之既位胸中。而並於往來寒熱之諸證者亦異矣。不可不察也。是故今療之也。以麻黃湯先治太陽。則陽明之邪自無所壅滯。必達於內外。

既達於內外。則現其本證亦必矣。然則不治喘而胸滿。而其證自止矣。此猶如葛根湯之於制自下利之略也。又按。冠宜而後沓主之者。是但即太陽之面目。而謀之治方之謂也。是故若太陽面目之於大小青龍。則當以大小青龍耳。故曰宜也。宜也者。言宜是證宜是時也。今也。

以太陽之證候於麻黃湯。故曰麻黃湯主之也。主也者。主一無適之謂也。)

太陽病。十日以去。脈浮細而嗜臥者。外已解也。設胸滿脅痛者。與小柴胡湯。脈但浮者。與麻黃湯。

太陽病十日。以麻黃湯言之也。以去猶以後。此於其一二日。二三日之初也。既現麻黃證者也。今也十日以後。脈浮細而嗜臥者。言不拘既為之治者。與不為治者。而如其麻黃證則罷去者也。故曰外已解也。外與表。頗同而少異矣。但有廣狹與主客之分而已。脈浮細。前以顧浮大浮緊言之。

後以對浮緩沉細言之也。嗜臥。本於氣液虛損也。蓋其在此乎。其變之所之之道有三矣。浮細之若比於浮緩。則為之穀肉之所復也。是其一也。浮細之若比於沉細。則不得不認為少陰病也。是其二也。若此而為胸滿脅痛。則為之少陽病也。即小柴胡湯之所任也。是其三也。設猶若也。

脈但浮者。此承十日以去。而弘論不惟於一二日二三日者而已也。曰脈但浮。則知浮在其本面。而無餘證也。所以與麻黃湯也。又按是之二句。為一結於麻黃湯發之也。)

太陽中風脈浮緊。發熱惡寒。身疼痛。不汗出而煩躁者。大青龍湯主之。若脈微弱。汗出惡風者。不可服。服之。則厥逆。筋惕。肉瞤。此為逆也。

(標曰太陽中風者。其義二焉。一則以麻黃湯言之。而示其證之轉於此也。二則以大青龍湯言之。而對後條之傷寒。而以差其輕重也。以是乎。如太陽中風。脈浮緊。發熱惡寒。身疼痛則大青龍湯證。而即亦亙於麻黃湯證者也。不可不明辨焉。乃今論其證候也。雖一其字面如此。

而即其病勢而按之。則二證二方之分別。斷然可察焉。豈何眩曜之乎。以是乎。不曰無汗。而曰汗不出也。無汗。與汗不出。雖均其事體。而今於屬文之間。將欲眼其病勢之差別。故曰汗不出也。是故雖既與之以麻黃湯。而不但不得汗出。而加一煩躁者也。然則太陽中風以下之諸證。

雖既在於麻黃之面目。而亦病勢進於一等。豈不彰明乎哉。於是乎。斷其證於大青龍湯。以曰大青龍湯主之也。煩躁。邪勢壅鬱之所為也。故於不汗出也。煩。心煩也。躁。手足躁擾之謂也。脈浮緊。發熱惡寒。身疼痛。解已見麻黃湯條下。

若脈微弱以下。為服後之法式也。既與大青龍湯。而勿論其證之解與不解。脈已至微弱。則是精氣衰敗者也。於是汗出惡風從焉出矣。故以不可服大青龍湯為式法也。若不察而服之。則直見機變於厥陰必矣。不可不慎也。厥逆筋惕肉瞤。皆是陰候。而出於精氣衰敗之太甚也。

此為逆也者。深戒不可用大青龍湯之辭也。又按脈微弱。對桂枝二越婢一湯之脈微弱。而相共應陽浮陰弱之脈式也。

大青龍湯方,麻黃(六兩),桂枝(三兩),甘草(二兩),杏仁(四十個),生薑(三兩),大棗(十二枚),石膏(如雞子大),上七味。以水九升。先煮麻黃。減二升。去上沫。內諸藥。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取微似汗。汗出多者。溫粉粉之。一服汗者。停後服。汗多亡陽遂虛。惡風煩躁。不得眠也。

雞子大。當準八兩。夫蓋大青龍湯之於方。雖殊駿劇。而其邪亦猛勢矣。於是乎知。駿劇之力。足稍取微似汗也。豈為患汗出多乎。因是考之。則溫粉方亦非醫聖之舊明矣。當削汗出多者。溫粉粉之二句。及汗多亡陽以下三句。以復其舊耳矣。)

傷寒。脈浮緩。身不疼但重。乍有輕時。無少陰證者。大青龍湯發之。

(標曰傷寒者。其義有二焉。一則明於承上條太陽中風。而雖尚是在於大青龍湯。而有至於其重如此者也。二則明於今為其證也。雖在於大青龍湯。而以為其極地。故至於難固察之。而或將惑為機變於陰位者也。脈浮緩。是前條之浮緊。一轉而至於此也。蓋緊之為脈也。出於邪勢縱橫於分內也。

緩之為脈也。出於邪勢未及肉者。與邪勢深潛於肉裡者也。桂枝輩之於浮緩。則邪勢未及肉之所使也。此條之於浮緩。則邪勢深潛於肉裡之所使也。然則此於是浮緩。非固邪氣減而出之者可知矣。是故媲論於身不疼但重者也。蓋身不疼但重者。以肉裡既受其邪勢。而無有精氣相競之動勢也。

以是乎。邪勢旺而精氣罷憊也。此所以身不疼但重也。既如是則大易混於少陰也。雖既易混於少陰。而此仍在於大青龍湯之極地也。故邪勢為時而翻於肉外。此所以為乍有輕時也。無少陰證者。以似有少陰證言之。以斷無有少陰證也。此為之式之辭也。發之者。發汗之也。言以太陽之機變極於此。

而其候法亦如此不常。故或嫌雖今與大青龍湯。而異其效用也。是故曰發之。以明一於其效用也。

按此聯舉於大青龍湯也。浮緊之變。至於浮緩。浮緩之變。至於微弱者。順也。故此條之變。至於微弱者。固不俟論也。而今上條舉浮緊。而直期其變於微弱者。逆也。此以逆示順文法也。不可不熟慮矣。)

傷寒表不解。心下有水氣。乾嘔發熱而咳。或渴。或微利。或噎。或小便不利。少腹滿。或喘者。小青龍湯主之。

(按此條。麻黃湯之一變。而發於心下有水氣之一岐流者也。傷寒以麻黃湯言之。此雖已與麻黃湯。而其證仍不得解。故曰表不解也。夫蓋表證之不解。其里聊失之機約。於是乎。心下畜成水氣也。既而心下有水氣之不一旦而謝。則遂至釀熱氣。而與表熱互相親因。則表裡之熱勢。

必效會於心中。此所以為乾嘔也。既乾嘔之發乎。必壓表熱帥裡熱。然則於其發熱也。可知不但表不解之發熱而已。以裡熱亦並之。故益其劇於一等者也。上文已曰表不解。則發熱自備其中。而今復舉發熱而咳者。欲示是等之義也。咳者。以表裡之熱鬱於心胸。而水液為之痰化。

此為之咳之由也。而字可玩味矣。或猶若也。期兩端之辭也。凡論中曰或或者。皆為之兼證也。是故其證之有無出入。不宜必移其本劑。不亦必須加減。唯處其本劑。而其用足者也。是為之其式也。渴。出於胸中鬱熱也。微利。以心下水氣之故。下焦不和調之所致也。噎。膈噎也。

表裡之熱勢。鬱陶於胸中所令也。小便不利。少腹滿。以水道效於心下之滯水不瀉也。喘。出於表熱壓於裡。與裡熱排於表也。

小青龍湯方,麻黃(三兩),芍藥(三兩),五味子(半升),生薑(三兩),甘草(三兩),桂枝(三兩),半夏(半升),細辛(三兩),上八味。以水一斗。先煮麻黃。減二升。去上沫。內諸藥。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加減法。若微利者。去麻黃。加蕘花如雞子。若渴者。去半夏加栝蔞根三兩。若噎者去麻黃。加附子一枚。若小便不利少腹滿。去麻黃。加茯苓四兩。若喘者。去麻黃。加杏仁半升。

(後加減法。後人之所錄也。論中設加減法者。凡六方。皆誤讀兼證而及之者也。當效於茲。削於他耳。或曰。凡疾病之活。不可固期其轉變。則如其兼證。亦當每證有之乎。而論中舉之者。才止於六方。大似有所遺也。倘為以之准於他者乎。不能無疑矣。請聞其說。曰。兼證也者。

言其證不應有而有之者也。蓋其證不應有而有之者。因於病勢不於一途者也。小青龍湯。真武湯之及畜於水氣。理中丸。四逆散之交於虛實。小柴胡湯之亙於表裡。通脈四逆湯之至於虛極。皆病勢之不於一途者也。故取準據於此。而名之於他則尚可矣。通客證而混兼證則不可矣。

按論中。凡以大小名方者。小必轉大者也。如大小柴胡。及大小承氣即是也。今青龍之於大小也。少異其意矣。小青龍湯雖不必之大青龍湯。唯欲取其輕重之準據於麻黃湯耳。如大青龍湯。則在於麻黃部位。而殊猛烈者也。如小青龍湯。均在於麻黃部位。而據於一內證者也。

是為其別也。故大青龍湯直承麻黃湯標之。小青龍湯後於大青龍湯標之。行文之法。抑有味乎。)

傷寒。心下有水氣。咳而微喘。發熱不渴。服湯已渴者。此寒去欲解也。小青龍湯主之。

此條。論小青龍湯之一活法者也。傷寒非以表邪言之。但以始於心下水氣言之也。蓋心下水氣之不一旦而謝。必釀成熱氣。而其熱遂及於心胸。亦使水液擁滯也。是所以咳而微喘也。既至為咳而微喘。則其勢足復現發熱也。今雖現發熱。而是水氣動勢之所令。而不由於熱邪也。

故曰不渴。以證之也。於是乎與小青龍湯。以誘之水氣於其有路。而發解之者也。豈不一活法乎。服湯。服小青龍湯之謂也。寒者。寒飲也。謂心下之水氣也。蓋小青龍湯之於發解心下水氣也。津液亦不得不並耗也。是故發解之之於一旦也。必為引飲而自救也。故雖渴。不可固及於處治方者也。

滋潤厭足而其渴自止者也。此所以曰寒去欲解也。上條與曰或渴者大異矣。不可混同矣。)

太陽病。外證未解。脈浮弱者。當以汗解。宜桂枝湯。

(外證與表證。大同而少異矣。表證者。以發熱惡寒言之。故其所指狹。而期其情狀者也。外證者。統於因緣於外之諸證言之。故其所指廣。而不期其情狀者也。是故如表證則雖狹。而以其候之在於准證為之重辭也。如外證則雖廣。而以其候之不期准證。為之輕辭也。蓋此於是證也。

雖外證未解。而已有內證欲發之機也。雖然。其脈未至沉弱。而尚在浮弱。則先當發之於表於汗之候也。故曰當以汗解也。而今於是證也。雖不具桂枝之准證。以桂枝湯發汗之。則亦或足並內證欲發之機而制之者也。故曰宜也。)

太陽病。下之微喘者。表未解故也。桂枝加厚朴杏仁湯主之。

(此其始也。太陽之病勢已犯腹中。而發一二之裡證者也。是故既為與承氣輩。而拔去裡實之勢也。論曰。太陽病二三日。蒸蒸發熱者。屬胃也。調胃承氣湯主之。正此等之比也。今也雖裡實既拔去。而於其表位也。尚有餘邪之不去。而卒乘於下後之虛。聊窺其里者。此所以出於微喘也。故曰表不解故也。方中所加之厚朴杏仁二品為驅既及喉嚨之勢也。)

桂枝加厚朴杏仁湯方,於桂枝湯方內。加厚朴三兩杏仁五十個。余依桂枝法。

太陽病。外證未解者。不可下也。下之為逆。欲解外者。宜桂枝湯。

太陽病。先發汗不解。而復下之。脈浮者不愈。浮為在外。而反下之。故令不愈。今脈浮故知在外。當須解外則愈。宜桂枝湯。

(按二條雖如可論。而文辭煩冗。意義膚淺。恐不正文者也。)

太陽病。脈浮緊。無汗發熱。身疼痛。八九日不解。表證仍在。此當發其汗。服藥已微除。其人發煩目瞑。劇者必衄。衄乃解所以然者。陽氣重故也。麻黃湯主之。

(此舉麻黃證熱多之極。而以一結於麻黃類者也。脈浮緊。無汗發熱。身疼痛之雖在於麻黃位地。而見之於無惡風寒。且日數之至八九日。則大異麻黃之常體。以是乎。或恐令人誤於裡證也。故曰表證仍在。以斷仍在於麻黃位地也。此當發其汗。對有彼八九日。而不可發其汗者言之也。

服藥已以下。言服麻黃湯之後也。微除。謂病證漸微除去也。是為其通例也。其人以下。所謂瞑眩也。故曰其人更端之也。蓋暝眩之為發煩目瞑者。邪氣稽留。而既至八九日。則不固易解者也。雖然。今與麻黃湯。以得其肯綮乎。邪氣何為得不解乎。於是乎一時為發煩目暝而解化。

劇者。言其瞑眩之劇者也。蓋邪氣欲解之動勢。氣血必逆頭腦。此所以為衄血之由也。所以然者以下二句。蓋後人之註文耳。)

太陽病。脈浮緊。發熱。身無汗。自衄者愈。

(後人據衄乃解之義。而亦論有麻黃證之得自衄而解者也。豈足為式乎。)

二陽並病。太陽初得病時。發其汗。汗先出不徹。因轉屬陽明。續自微汗出。不惡寒。若太陽病證不罷者。不可下。下之為逆。如此可小發汗。設面色緣緣正赤者。陽氣怫鬱在表。當解之熏之。若發汗不徹。不足言。陽氣怫鬱不得越。當汗不汗。其人躁煩。不知痛處。乍在腹中。

乍在四肢。按之不可得。其人短氣但坐。以汗出不徹故也。更發汗則愈。何以知汗出不徹。以脈澀故知也。

(此條。後人謾論二陽並病之轉機者也。亦不可從也。)

脈浮數者。法當汗出而愈。若下之。身重心悸者。不可發汗。當自汗出乃解。所以然者。尺中脈微。此裡虛。須表裡實。津液自和。使自汗出愈。

(按此條。據傷寒二三日心中悸而煩者。而發之脈式者也。當移彼條之次耳。凡脈之於浮數也。其病當解於表於汗之候也。故曰脈浮數者。法當汗出而愈也。蓋雖汗出而愈之一。而於其義則有二途也。一則發汗而愈者也。此即桂枝麻黃之所與也。二則自汗出而愈者也。此即建中輩之所與也。

若下之。雖脈尚於浮數。而身重心悸。則已無表證者也。故曰不可發汗。當自汗出而解也。夫既下之。而身重心悸。則其脈不應浮數。而尚於浮數者。何也。曰。此其病勢雖入於裡。而未盡離表位。此乃所以使脈浮數也。身重心悸者。出於里邪之勢達於心胸及表位也。所以然者以下五句。

蓋後人之所附綴。不可從矣。)

脈浮緊者。法當身疼痛。宜以汗解之。假令尺中遲者。不可發汗。何以知之然。以榮氣不足血少故也。

(後人效前條之義。而追論及於此者也。豈本論之意乎哉。)

脈浮者。病在表可發汗。宜麻黃湯。

脈浮而數者。可發汗。宜麻黃湯。

(二條。似論於太陽發首之條。雖其言之如不背。而抑亦後矣。恐後人之語氣乎。)

病常自汗出者。此為榮氣和。榮氣和者。外不諧。以衛氣不共榮氣和諧故爾。以榮行脈中。衛行脈外。復發其汗。榮衛和則愈。宜桂枝湯。

(此論後條之義也。榮衛。本論之所不言矣。亦後人之攙入耳。)

病人藏無他病。時發熱自汗出。而不愈者。此衛氣不和也。先其時。發汗則愈。宜桂枝湯主之。

(冒首以病人者。要使人知於其病位之難辨者也。藏者。腹內也。言時發熱自汗出之外。腹內無他病也。蓋斥云他病者。腹滿腹痛。不大便。及難硬之類是也。今也。病雖在桂枝之位地。而見於時發熱自汗出。且無惡風寒。則殆類陽明之象狀者也。故曰藏無他病。以斷於不陽明也。

時發熱者。言發熱以時發作也。此乃桂枝熱多之極。使之然也。蓋桂枝之於熱多也。病勢雖既沉淪而將駸於裡。而以尚在於表位。復不得不為時揚越也。此乃所以時發熱自汗出而不愈也。先其時發汗則愈者。言先發熱之時。而與桂枝湯也。何則病勢之既沉淪乎。發之之力易鈍矣。

病勢之已浮揚乎。發之之力益利矣。此所以先其時發汗也。此衛氣不和也六字。蓋後人之攙入耳。)

傷寒。脈浮緊。不發汗。因致衄者。麻黃湯主之。

(此與前之脈浮緊。發熱身無汗。自衄者愈者。全同其口氣。亦奚為據乎。)

傷寒。不大便六七日。頭痛有熱者。與承氣湯。其小便清者,。知不在裡。仍在表也。當鬚髮汗。若頭痛者必衄。宜桂枝湯。

(此條。論承氣湯之疑似於桂枝湯。又桂枝湯之疑似於承氣湯者也。傷寒。通太陽陽明兩位而發之也。蓋以承氣湯言之。則主不大便。而客頭痛。承氣之波及於頭痛者。以裡實之故。表氣澀滯之所令也。以桂枝湯言之。則主頭痛。而客不大便。桂枝之波及於不大便者。以表邪之故。

裡氣澀滯之所令也。有熱者。亦以二途言之。一則以有發熱言之。二則以有身熱言之。與承氣湯。對桂枝湯標之。故曰與也。然則表裡主客分別。求之見證。殊易混淆太甚矣。於是乎。復發其一式法。而明核於表裡主客之部分也。即其小便清者。知不在裡仍在表也。當鬚髮汗是也。

此文又猶云其小便濁者。知不在表既在裡也。當須下之。是為之略文備得而盡焉。讀人可熟慮矣。若頭痛者必衄。此牽來上文頭痛。而以示主頭痛者之候法也。今頭痛之於為衄。則豈但表氣澀滯之克所為乎。可知邪氣以主在於表位。而氣血上騰之令然矣。又按。但曰承氣湯者。

通事於三承氣之義也。玉函經。作未可與承氣湯。大非也。)

傷寒。發汗解。半日許復煩。脈浮數者。可更發汗。宜桂枝湯主之。

(此條。一結於發汗之諸類也。而要欲復示於再感之治法者也。夫再感之於治法也。亦不固異於初邪之治法。宜發汗而發汗。宜吐而吐之。宜下而下之。循環無端。應其機變。猶如療初邪之方法也。豈其別治之為乎。傷寒發汗解者。以麻黃湯言之也。夫既發汗奏功後。半日許復煩。

脈浮數者。此為之再感之狀也。是於其往時也。既以麻黃湯發汗之。則嫌於雖有今復再感之狀。而亦不宜發汗也。故曰可更發汗也。煩者。苦煩也。由於邪勢但鬱於表位。而未備證候也。脈浮數。明徵病位於表也。於是乎以桂枝湯更發汗也。抑桂枝湯之於方也。為之發汗第一策。

故雖未備其準證。而知病已位於表。則當活施之者乎邪。)

凡病。若發汗。若吐。若下。若亡津液。陰陽自和者。必自愈。

(凡。大凡也。總稱之義也。凡病。籠罩汗吐下之三候言之也。蓋汗吐下之於治法也。無益於人之常也。固矣。雖然。當有其病也。非施之。則邪氣不得除去矣。是不得止而施之者也。然則此於其汗吐下也。皆得其處。而邪氣已除去者也。雖邪氣既除去。而問之精氣。則不得不虛耗矣。

雖精氣既虛耗。而無固救之方法。唯漸以飲食之養。則虛耗自當復耳。故曰。若發汗。若吐。若下。亡津液者。必自愈也。亡上衍若字。陰陽自和四字。亦後人之註文也。)

大下之後。復發汗。小便不利者。亡津液故也。勿治之。得小便利。必自愈。

(此條。後人效上條之所言。而發億見者也。可削去耳。)

下之後。復發汗。必振寒。脈微細。所以然者。以內外俱虛故也。

(此亦後人據後條。述其管見者也。又奚從焉哉。)

下之後。復發汗。晝日煩躁。不得眠。夜而安靜。不嘔不渴無表證。脈沉微。身無大熱者。乾薑附子湯主之。

(此於其始也。下之後復發汗。而及於此者也。然則既見或陽明證。或太陽證。可得而知矣。晝日煩躁。不得眠。夜而安靜者。此邪氣雖尚在於陽位。而於其勢。則已欲張大於陰位之所令也。是故其動勢為煩躁不得眠也。雖然以邪氣未歸於陰位而在於陽位。其勢時復。翻於陽位。

此所以出於夜而安靜也。蓋不可拘泥晝夜字。唯是假以言其發作以時耳。無大熱者。大。非大小之義。言熱不備大綱也。發熱惡寒。往來寒熱。身熱。潮熱。是為之大綱之熱也。夫於是證也。不能身全無熱。而煩躁之以時發作乎。不得不或誤認之往來寒熱之變態者。又或誤認之潮熱之變態者也。

於是乎。曰不嘔不渴。以明非少陽。又非陽明也。脈沉微。標是湯之脈位。而期其證於陰位也。茯苓四逆湯曰。發汗若下之。病仍不解。煩躁者。非大似之乎。雖然。彼則少陰之證。而無岐路者也。故服之之法。亦以徐徐為式。此則勢已及少陰。而邪尚在陽位者也。故今雖尚見熱狀。

亦如欲速走於陰位何。以是欲一旦而救之於陰於初。而使夫不至駿劇也。故服之之法。不以徐徐。而以頓服為式。彼湯之緩而重。此湯之急而輕。方證雖大不遠。而不同其意。不可不辨論也。無表證三字。恐無大熱者之旁註耳。當削之。)

乾薑附子湯,乾薑(一兩),附子(一枚),上二味。以水三升。煮取一升。去滓頓服。

發汗後。身疼痛。脈沉遲者。桂枝加芍藥生薑各一兩。人參三兩。新加湯主之。

(以下五章。共論桂枝之變。而各差之者也。此其始也。以桂枝湯發汗之。故其表殊虛。而里亦不得不從而虛者也。於是乎。邪氣乘其釁隙。而直侵入於腹中。是故如其表證。則已而無有。才可見者。但不和之狀而已。脈沉遲。此對前位之浮數。而明於邪氣位於太陰者也。夫雖既位於太陰。

而其邪氣之不劇乎。未能縱橫其勢於腹中也。於是乎。其勢反走於表位。而糅雜於彼不和之表氣。此所以為身疼痛也。雖疼痛之在於表。而推究之因來。則已在於里邪之未能振其劇勢也。如此矣。過此已往。若邪氣益畜其勢。則現其證候於腹中必矣。即如建中湯。理中丸是也。

可知此湯之雖位太陰乎。較之於建中湯。理中丸。則抑緩而輕矣。不可不辨焉。)

桂枝新加湯方,於桂枝湯方內。加芍藥生薑各一兩。人參三兩。余依桂枝法。

(按是方舊名桂枝新加湯者也。後世謾旁書其增加者。竟混於方名為蛇足耳。),發汗後。不可更行桂枝湯。汗出而喘。無大熱者。可與麻黃杏仁甘草石膏湯主之。

(此亦承桂枝之變。而差之之二也。發汗後。其義同前條之所言也。夫蓋汗出而喘之於證也。大似桂枝證尚不解者。故曰發汗後。且曰無大熱者。以著明於其不太陽也。既著明於不太陽。則亦得無類於陽明乎。若夫在於陽明之位地。而為汗出而喘乎。應媲於身熱。或潮熱之比。

而今亦於無大熱。則其不陽明。亦可以察矣。以是考之。則是湯之位於太陽陽明間。亦可准知矣。故今試推索其脈。則非浮緩之預於太陽者。又非疾實之預於陽明者。可見在其中間。而未偏歸於其兩端者也。而不標出其脈者。是弘其機變者也。豈不活手段乎。冠可與者。言可較於桂枝湯。

及桂枝加厚朴杏仁湯。白虎湯。及承氣湯之類也。沓主之者。言比較之畢。而後歸於主一無適之場也。此戒不可草忽而決定於是湯之義也。無大熱者。解已具於前條。

或曰。孫思邈論麻黃之能曰。止汗通內。此言實得是湯之方意。可據以從也。曰。不然。蓋麻黃之於能也。疏漏乎密閉之邪者也。故立其功績也。或得汗而解。或發熱而解。或得便利而解。不可得而期矣。蓋疏漏乎邪氣者。本也。發汗與止汗者。末也。孫氏之所論。惟措其本。而據其末者也。可謂惑矣。)

麻黃杏仁甘草石膏湯,麻黃(四兩),杏仁(五十個),甘草(二兩),石膏(半斤),上四味。以水七升先煮麻黃。減二升。去上沫。內諸藥。煮取二升。去滓。溫服一升。發汗過多。其人叉手自冒心。心下悸。欲得按者。桂枝甘草湯主之。

(此亦承桂枝湯之變。而差之之三也。此以既用桂枝湯之過其度。故其汗亦過多也。論曰。微似有汗者益佳。不可令如水流漓。病必不除。是為之發汗之式也。今也。不得其式如此。則曷為得全其治乎哉。邪氣雖幸挫其勢。而津液虛損。精氣僕蹶。卒為失其運行。開闔不調。

上下不順也。於是乎。精氣輳心胸。而不得瀉表裡上下也。此所以為其人以下之諸證也。曰其人。以更端之者。忒於前有熱邪者。而明於今特本於精氣也。夫精氣偏輳心胸。則心胸不得必不騷動矣。故叉手自冒心。而自堪其騷動也。叉手。言兩手相錯也。冒。猶覆也。心下悸。

亦按之則足才堪之也。雖然。身自既冒其心上。則復如心下何。此所以欲使人得按也。蓋按之而足以堪之者。可益以徵於此湯之不因於熱。而本於氣矣。是故以桂枝甘草湯。貫道於彼鬱滿之精氣。而導之表裡四末。則精氣必舒暢。津液必賑贍。於是乎開闔必調。上下必順。深哉旨也。

桂枝甘草湯方,桂枝(四兩),甘草(二兩),上二味。以水三升。煮取一升。去滓頓服。

發汗後。其人臍下悸者。欲作奔豚。茯苓桂枝甘草大棗湯主之。

(此亦承桂枝湯之變。而差之之四也。發汗後。如上章之所言也。此於是證也。汗後之變。下焦畜滯水。而其勢發臍下悸者也。故曰其人更端之。而以忒於前證也。夫下焦有滯水也。或有與豬苓湯者。或有與真武湯。白通湯。及四逆湯者。而此獨不然矣。何則水之勢激而為悸。

悸之勢逆。而欲沖氣道者也。故曰欲作奔豚。以示有奔逆之勢也。彼豬苓湯之水勢。達於心胸。及太大表者。與真武湯。白通湯。及四逆湯之水氣內陷。而為下利者自別矣。不可混同矣。且夫奔豚之為證也。內外上下之機活懸隔。而精氣衝於氣道。而氣息頓絕矣。無復活路者也。

是故論中雖標出奔豚。而唯名而已。未論其全證者。以為其篤危之極也。可見論中無救之之方法焉。此條曰欲作奔豚。桂枝加桂湯曰必發奔豚。皆未備其全證者也。金匱要略舉奔豚湯者。其證方可疑。恐後世之偽贗邪。)

茯苓桂枝甘草大棗湯,茯苓(半斤),甘草(三兩),大棗(十五枚),桂枝(四兩),上四味。以甘爛水一斗。先煮茯苓減二升。內諸藥。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日三服。作甘爛水法。取水二斗。置大盆內。以勺揚之。水上有珠子五六千顆。相逐取用之。

(以甘爛水者。豈本論之旨趣乎。蓋投水以藥。而煮之釜中。其湯既成。則畢是藥之氣味耳。奚有拘水之性。而異其效用之餘暇乎哉。時珍論水品大備焉。其他諸家本草。亦各非無詳說。雖然。果其說之是乎。吾未知焉。)

發汗後。腹脹滿者。厚朴生薑甘草半夏人參湯主之。

(此亦承桂枝湯之變。而差之之五也。發汗後。同上章之所言也。此於是證也。以汗之故。心胃順接之氣。卒失其宜。胸中氣鬱閉。腹中水液澀滯。而為腹脹滿者也。蓋腹中水液澀滯者。本於胸中氣鬱閉也。故今與此湯。以治其胸中鬱閉。則其化自及腹中。而和其水液澀滯必矣。

是此湯之所以治腹脹滿也。所謂欲求南風。須開北牖是也。是故於其腹脹滿也。固無實候。又無虛候。可知矣。與彼陽明太陰之為脹滿者。大異矣。不可不辨焉。或問曰。腹中水液澀滯。而為腹脹滿。已得其說。果如其說。則於其胸中。亦胡得水液澀滯。而不為胸滿乎。如吾子說可謂隨意焉。

曰不然矣。夫胸中氣鬱閉。則腹中從而鬱閉。既使腹中鬱閉。則水液並之而澀滯也。蓋水液之殊易澀滯於腹中者。此因於腹中之阻遠心而其機用之不健於此也。但於胸中則與之異矣。胸即心之位地。而最親近於心。故心氣雖勞。而尚克施其政令焉。此所以水液之未易乘於此也。

子其思諸。)

厚朴生薑甘草半夏人參湯,厚朴(半斤),生薑(半斤),半夏(半斤),人參(一兩),甘草(二兩),上五味。以水一斗。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日三服。

傷寒。若吐。若下後。心下逆滿。氣上衝胸。起則頭眩。脈沉緊。發汗則動經。身為振振搖者。茯苓桂枝白朮甘草湯主之。(按動經二字後人之所加也。)

(尚論篇。補入若發汗三字者為是矣。傷寒。包裹汗吐下三證言之也。後字不但於下後而已。通汗吐而言之也。蓋其在斯也。以汗吐下之變。畜水氣於心下者也。夫心下停水之不一旦乎。終釀成熱氣其勢卒激於胸。故為逆滿也。既水熱之激於胸乎。通身之精氣。無不必輻輳於此。

而抗其勢焉。此所以氣上衝胸也。且夫水勢並精氣。而填於胸中。則上盛下虛可知焉。是故運動身。則水熱精氣亦不得不搖動矣。此所以起則頭眩也。頭眩。言頭目眩暈也。脈沉緊。此標是湯之變脈者也。若夫論其正脈。則於浮數浮緊之比必矣。今標沉緊者。弘是湯之活用。

而親近之於真武湯也。此乃以其病道之出於一轍也。是故系之於發汗之逆。曰為身振振搖者也。振振搖。即真武湯所謂身瞤動振振是也。)

茯苓桂枝白朮甘草湯方,茯苓(四兩),桂枝(三兩),白朮(二兩),甘草(二兩),上四味。以水六升。煮取三升。去滓。分溫參服。

發汗。病不解。反惡寒者。虛故也。芍藥甘草附子湯主之。

(此論發汗之變直轉於少陰者也。病不解。非言表證不解。就大體言之也。故不曰後。是以其不解之候。必在腹候及脈候者也。而若其表證。則或止去乎。假令其不止去者。亦無敢加其勢於表位矣。反也者。顧發汗言之也。蓋於其初也。以無惡寒者論之。則今歷發汗。而反出惡寒者也。

若以有惡寒者論之。則今既至於此。而必反加其劇一等也。是之兩岐。包以曰反也。然則此於是惡寒也。不出於邪實之域。而出於精氣虛耗之境內。豈不確明乎。故曰虛故也。醫宗金鑑。不作已為說者。牽強殊甚矣。)

芍藥甘草附子湯,芍藥(三兩),甘草(三兩),附子(一枚),以上三味。以水五升。煮取一升五合。去滓。分溫服。疑非仲景意。

(疑非仲景意五字。出於後人之為。固不俟辨矣。)

發汗若下之。病仍不解。煩躁者。茯苓四逆湯主之。

(此亦汗下之變。直歸於少陰者也。病仍不解。與病不解。大同其歸趣。而少異其前蹤也。仍者。因也。猶仍舊貫之仍也。此言汗下之前蹤仍未解。而發一煩躁者也。此於是煩躁也。邪氣遽位於陰位。而欲益駸於重地乎。其動勢通徹於心而為煩躁也。非邪氣必位於心胸而使之然也。

是故邪氣若縱橫於陰位。而遂使陰證繼踵蜂起。則此是煩躁卻自止必矣。夫煩躁之於證也。陰陽虛實皆與焉。現之陽位者。殊在其極地。如大青龍湯。大陷胸湯大承氣湯是也。現之陰位者。預其始終也。而始則可治。終則不可治。如乾薑附子湯及此湯。在其始者也。如於其終。

則以為篤危之極也。故無固救之之方法。論曰。少陰病。吐利煩躁。四逆者死。即是也。四逆湯。通脈四逆湯之類。不論及煩躁者。抑有深意哉。又按。此條及上條。於共遽現少陰證則一也。雖然。以此湯。比之於芍藥甘草附子湯。則聊有緩急之別矣。彼則其外殊虛。邪亦專於外。

故惡寒。所以為緩也。此則內外均虛。邪氣既在於重地。故煩躁。所以為急也。)

茯苓四逆湯方,茯苓(六兩),人參(一兩),甘草(二兩),乾薑(一兩半),附子(一枚),上五味。以水五升。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七合。日三服。

發汗後。惡寒者。虛故也。不惡寒。但熱者。實也。當和胃氣。與調胃承氣湯。

(按此條對芍藥甘草附子湯。而論精虛之亙於兩岐。惡寒之預於二途者也。夫既後則精虛之並於邪氣。而惡寒者也。故曰發汗病不解也。此則精虛之於無病。而惡寒者也。故曰發汗後也。然則此於其惡寒也。但出於精氣之不舒暢者也。故以穀肉果菜。而鼓舞之於精氣。則惡寒自止矣。

豈以草木蟲石。攻之之為乎哉。精虛之亙於兩岐。惡寒之於於二途。如此備矣。於是乎復附論之。以反對之實。曰不惡寒但熱者。實也。實者。邪實之謂也。熱者。主身熱。而包裹諸熱之謂也。蓋實之為實。特在於陽明。而太陽少陽屬焉。故先期之於陽明曰。當和胃氣。與調胃承氣湯也。

與猶預也。預及於太陽少陽之義也。千金翼。尚論篇。熱上有惡字。玉函。宋板。千金翼。共作小承氣湯。不皆必是矣。

太陽病。發汗後。大汗出。胃中干。煩躁不得眠。欲得飲米者。少少與飲之。令胃氣和則愈。若脈浮。小便不利微熱消渴者。與五苓散主之。

(此條。論太陽病發汗之變。之於二岐者也。發汗。統桂枝麻黃言之也。發汗後。大汗出。又猶云發汗大汗出後也。後字。有轉遷法。勿忽視焉。夫於發汗大汗出後也。雖邪氣無既有。而胃中之水液卒沽渴。遂致腠理閉塞。此所以出於煩躁不得眠也。欲得飲水者。其意役役於欲得水。

而自救其沽渴也。既知此。則少少與水。使之以先導其水液。則胃氣漸和。腠理自調。故曰令胃氣和則愈也。今也雖不標其脈。而對之於下文若脈浮。則在微緩之比。可推知焉。若脈浮以下。承不得眠以上論之也。是乃於其發汗後。大汗出者也。此雖既無表證。而邪氣尚在肌肉間。

而聚水氣焉者也。是故為胃中乾燥。不得眠也。小便不利。以有滯水也。微熱者。微少之熱也。消渴者。渴之甚也。夫渴之尤甚。大似在於陽明。雖然。此尚並於微熱。而無彼所謂表裡俱熱之勢者也。可知渴之不根柢於熱。而並出於水液聚肌肉間之變也。此為之五苓散之主治候也。

苟異同於此。則可必預及豬苓白虎之類也。故曰與也。)

五苓散方,豬苓(十八銖),澤瀉(一兩六銖半),茯苓(十八銖),桂(半兩),白朮(十八銖),上五味為末。以白飲和。服方寸匕。日三服。多飲暖水。汗出愈。

(或曰。服五苓散之法。見之多飲暖水令汗出則湯服之亦可矣。何拘散服之為乎。曰。否。本論制其宜。而設之方法。奚混淆之哉。凡湯服者。頓其效用。散服者。漸其效用。是為之其分也。水熱之凝於肌肉間也。殊非頓發頓利之所宜。須以漸發漸利全之效用也。且也。於水逆之證。

水尚吐之。況湯藥乎。非散服之。則無固制之之道也。方法之密曷為強之乎哉。)

發汗已。脈浮數。煩渴者。五苓散主之。

(已猶畢也。以無論其病證差與不差。而唯服畢一劑言之也。此其始也。雖隨太陽表證而發汗之。而反加於脈浮數煩渴者也。此於是浮數也。非但表邪欲駸之所令。職由於水液走於肌肉間之動勢也。煩渴者。渴之勢至為煩也。是水液之不護胃內。而並表熱之所致也。於是乎。

無論於無表證者。縱令表證尚未解。而非發汗之所克可治矣。故以五苓散。發利其水熱也。是為之五苓散之一活用也。醫宗金鑑。浮數下。補入小便不利四字。不必是矣。)

傷寒。汗出而渴者。五苓散主之。不渴者。茯苓甘草湯主之。

(此章。合論五苓散之在於太陽少陽間者。與茯苓甘草湯之在於虛實間者也。故標傷寒。以包二方也。蓋合論二方者。以均本於水熱。而候法亦互疑似也。夫既以二湯之本於水熱乎。於其候法。亦互易疑似。雖然。固殊其位。則於其治法。亦已異矣。於五苓散也。水熱輻輳於肌肉間。

而其動勢致為渴也。於茯苓甘草湯也。水熱凝滯於心下。而無有為渴之動勢也。故曰不渴者也。厥陰篇。復舉茯苓甘草湯。曰傷寒厥而心下悸者。可以參考矣。且夫茯苓甘草湯之以在虛實間乎。或主親實。則其候法疑似乎五苓散也如此矣。或主親虛。則其候法復疑似乎真武湯也如彼矣。

此乎彼乎。相對以全其方意錯綜以辨其因來。至矣哉。仲景氏之微意為然也。)

茯苓甘草湯方,茯苓(二兩),桂枝(二兩),生薑(三兩),甘草(一兩),上四味以水四升。煮取二升。去滓。分溫三服。

中風。發熱六七日。不解而煩。有表裡證。渴欲飲水。水入則吐者。名曰水逆。五苓散主之。

(中風發熱。以桂枝湯言之。對下文六七日不解而煩。而論太陽之輕者也。六七日不解而煩。以麻黃湯。青龍湯言之。對上之中風發熱。而論太陽傷寒者也。表裡證。非謂柴胡證。謂有表證。亦有里證也。表乃斥上文中風與傷寒也。里乃斥少陽陽明之二位也。蓋少陽之雖為表裡間證。

而對之於太陽。則呼為里證。亦無害耳矣。夫於少陽陽明之狀態也。以何乎認焉乎。曰。以渴證陽明。以嘔證少陽也。今也。雖不揭示嘔。而已見為吐。則嘔自具其中矣。所以曰有表裡證也。讀人須熟慮焉。按此條之所謂。既太陽而有中風傷寒之證。而不唯是而止矣。少陽陽明繼踵而蜂起者也。

然則其治之也。似可取準據於三陽合病。而特不然矣。何則今於是證也。以水逆之故。水尚吐之。況藥汁乎。於是乎。先與五苓散。以發利其水熱之動勢。則水藥當自得入於腹矣。既水藥之入於腹乎。必以治例先後之式。而療之可矣。今用五苓散者。抑一時之權法耳。此猶與脈浮數煩渴者。

與五苓散者。同其活用也。或曰。水逆之不渴者。亦當用茯苓甘草湯。唉是牽強之甚矣。不可從也。)

未持脈時。病人手叉自冒心。師因教試令咳。而不咳者。此必兩耳聾無聞也。所以然者。以重發汗。虛故如此。

(後人據桂枝甘草湯。而發之論說者耳。)

發汗後。飲水多必喘。以水灌之亦喘。

發汗後。水藥不得入口為逆。若更發汗。必吐下不止。

(以上二條。共論五苓散者也。亦後人之所記矣。)

發汗吐下後。虛煩不得眠。若劇者。必反覆顛倒。心中懊憹。梔子豉湯主之。

(此既表邪而發汗之。若里邪而吐下之。如其前證已罷去。故曰後也。今也。鬱熱尚纏心。使心恍惚。此所以為虛煩不得眠也。虛煩。即心煩也。對實煩而曰虛煩也。蓋冠煩以虛者。以心下濡言之也。論曰。下利後。更煩。按之心下濡者。為虛煩也。可以徵矣。且夫大柴胡湯。

調胃承氣湯之於鬱郁微煩。大陷胸湯之於短氣躁煩心中懊憹。白虎湯之心煩微惡寒。大承氣湯之心中懊憹而煩。瓜蒂散之心中滿而煩。是皆為之實煩也。故於其心下。則皆硬者也。硬之於實煩。濡之於虛煩。不可不別論矣。若劇者以下。舉雖均在梔子豉湯。而其候法大類於實煩者也。

是雖已類於實煩。而心下則固濡矣。此所以其治法之尚在於此湯也。反覆顛倒。躁之狀態也。心中懊憹。心中憂悶之謂也。)

梔子豉湯方,梔子(十四枚),香豉(四合),上二味。以水四升。先煮梔子。得二升半內豉。煮取一升半。去滓。分為二服。溫進一服。得吐者止後服。

(張思聰刪得吐者止後服一句。不必是矣。然則以梔子豉湯為吐藥乎。曰否。夫蓋梔子豉湯之於證與方也。邪在胸中。而藥亦之於茲。則欲其解之動勢。或有為吐者。故曰得吐者止後服也。何必削之為乎。麻黃湯所謂與其人發煩目瞑。劇者必衄。其意頗同焉。)

若少氣者。梔子甘草豉湯主之。若嘔者。梔子生薑豉湯主之。

(此承虛煩不得眠。而並於若劇者必反覆顛倒。心中懊憹。而論其機變者也。奚得為髮圈而別之乎。少氣。氣息衰少之謂也。蓋使氣息衰少者。以精氣不舒暢也。故以甘草寬道之也。嘔者。胸中鬱熱之極。或至於此乎。故以生薑排達之也。)

梔子甘草豉湯方,放梔子豉湯方內。加甘草二兩。余依梔子豉湯法。

梔子生薑豉湯,於梔子豉湯方內。加生薑五兩。余依梔子豉湯法。

發汗若下之。而煩熱。胸中窒者。梔子豉湯主之。

(此蓋既有表證。故發汗之。若既有里證。故下之。然不歸會於制其表裡之邪。而徒搖動於表裡而已。是故表裡之邪。卒湊於心胸。是煩熱之所由而出也。為熱苦煩。此之為煩熱也。夫既表裡之邪。卒湊於心胸。則氣液必不得不為擁滯於胸中也。是乃胸中窒之所由而出也。窒。

塞也。或曰。此其始也。發汗下之之雖不歸會於制邪。而邪氣已湊胸中。則如其前證。亦得幸而罷去乎。曰不然。是其轉機之殊駿速乎。邪氣尚殘其影於表裡。而於其形。則已湊胸中者也。故不曰後。曰而也可知如其前證未全罷去也。以是乎邪氣形影主客之分。尤足可以推焉。

此乃所以於不處以製表里之方劑。而執權於表裡間而處此方也。是乃梔子豉湯之一權法也。亦猶五苓散之論權法於脈浮數煩渴者也邪。)

傷寒五六日。大下之後。身熱不去。心中結痛者。未欲解也。梔子豉湯主之。

(傷寒五六日。以陽明證言之也。此既下之。而不得其節。所以曰大也。雖既不得其節。而於其外候。亦已無舊日之狀。故曰後也。以是乎知。今雖曰身熱不去。而其狀不現見。唯是以前位之尚未解言之也。然則心中結痛之雖似更本於他因。而猶出於身熱不去之變。亦可知矣。

故曰未欲解。而以繁之於前位也。行文之活可稽知焉。結者。蘊結之意。言痛深著於心也。)

傷寒。下後。心煩腹滿。臥起不安者。梔子厚朴湯主之。

(此條。承上傷寒五六日。而亦差下後之變者也。於彼條。則以下之之過度乎。邪氣尚未欲解於前位也。於此條。則以下之之頗得其處乎。邪亦頗解。而余勢才鬱於心胃間。而犯上下者也。心煩之出於犯上乎。腹滿之出於犯下乎可益以徵邪氣之在於心胃間也。是故。今雖為心煩腹滿。

而不固備熱位及心腹之諸證者也。與以少陽陽明呼之者大異矣。豈可混乎哉。臥起不安。言起臥共不安穩也。此文又猶云臥起不安。心煩腹滿者也。而今曰心煩腹滿。臥起不安者。此順文意。而逆事態。為之文法也。得吐者止後服六字。此條及下條。當無有焉。因梔子以名方。

復混出於此乎。可削去耳。)

梔子厚朴湯,梔子(十四枚),厚朴(四兩),枳實(四枚),已上三味。以水三升半。煮取一升半。去滓。分三服。溫進一服。得吐者止後服。

傷寒。醫以丸藥大下之。身熱不去。微煩者。梔子乾薑湯主之。

(此條。亦差傷寒五六日之變者也。曰醫。曰丸藥。曰大者。殊咎之重辭也。此於是身熱不去也。以誤治之甚。故其狀尚現見者也。故不曰後也。與彼梔子豉湯身熱不去。似而非者也。夫既以下之之過度乎。機活弛怠。飲乘其隙。而滯於心胃間。所以為微煩也。然則今於是證也。

有身熱不去之實。與為微煩之虛也。於是乎。梔子以制身熱不去。乾薑以制飲之為微煩者也。惟是湯之方意為然矣。以上五條為一聯也。)

梔子乾薑湯,梔子(十四枚),乾薑(三兩),上二味。以水三升半。煮取一升半。去滓。分二服。溫進一服。得吐者止後服。

凡用梔子豉湯。病人舊微溏者。不可與服之。

(後人以梔子湯。匹之瓜蒂散。遂至見梔子湯。猶瓜蒂散也。謾發是例者也。不可從焉。)

太陽病。發汗。汗出不解。其人仍發熱。心下悸。頭眩。身瞤動振振。欲擗地者。真武湯主之。

(此條。論桂枝麻黃之變。直至於真武之地位。而已畜虛水者也。仍發熱。雖固本於前位。而今尚不得去者。以虛水之動勢。相應於茲也。然則縱使之本於前位。而猶如出於今之位然矣。故冠曰其人也。心下悸頭眩。出於水勢搖動之變也。身瞤動振振。欲擗地者。虛水動於上於表之所為也。

少陰篇復標是湯。如曰四肢沉重疼痛者。虛水陷於下於內之所為也。故彼則為自下利。此則為心下悸。頭眩。雖均在一方劑之所治。而自有始末輕重之分也。如此矣。身瞤動振振。言身目搖動也擗。捶也。欲擗地。言將仆地捶心也。尚論篇。擗讀為闢者。鑿甚矣。按桂苓朮甘湯曰。

心下逆滿。氣上衝胸。起則頭眩。脈沉緊。是非大似於此湯之所論乎。雖然。彼則屬實水。而正在心下。故心下逆滿也。此則在虛水。而已及一身。故身瞤動振振。欲擗地也。此為之其別也。且也。腹勢之強弱。精神食㑊之不同。最與矣。當參考而決其候法耳矣。)

咽喉乾燥者。不可發汗。

淋家。不可發汗。發汗必便血。

瘡家。雖身疼痛。不可發汗。發汗則痙。

衄家。不可發汗。汗出必額上陷。脈急緊。直視不能眴。不得眠。

亡血家。不可發汗。發汗則寒慄而振。

汗家。重發汗。必恍惚心亂。小便已陰疼。與禹餘糧丸。闕。

(平素居其病。指以曰家也。而論之治例者。皆非本論之辭氣。豈其可從乎哉。)

病人有寒。復發汗。胃中冷。必吐蛔。

(寒熱虛實之變。皆有為吐蛔者。豈如此拘之為乎。)

本發汗。而復下之。此為逆也。若先發汗。治不為逆。本先下之。而反汗之為逆。若先下之。治不為逆。

(此條。至若先發汗治不為逆。猶是可矣。如本先下之以下。則不可也。通篇更無是等之義也。以上八條。總是後人之攙入耳矣。)

傷寒醫下之。續得下利。清穀不止。身疼痛者。急當救里。後身疼痛。清便自調者。急當救表。救里宜四逆湯。救表宜桂枝湯。

(傷寒。以太陽之重者言之也。夫既太陽之重乎。或有象里證者。於是乎一旦下之。雖然。非固下攻之所宜。故不唯太陽之不解。下利連續而不得止遂現清穀者也。清圊通。清穀。言利完穀也。身疼痛。蓋有三道之別也。一則出於邪氣實於表位也。乃為之麻黃類之證也。二則出於以邪氣故。

精氣虛於表裡也。乃為之附子劑之所治也。三則出於邪氣已謝。而運用尚未復也。乃為之桂枝湯之活用也。疼痛之別。雖如此。而今以清穀之急於精虛乎。無暇論所以其然。直要以四逆湯救里也。既以四逆救里之後。若疼痛之與下利愈者。固無論焉。若其疼痛之並有表證者。

則所謂邪氣實於表位者也。宜以麻黃之類者也。今於是疼痛也。在於清便自調。而無有他證。則所謂邪氣已謝。而運用尚未復者也。宜以桂枝湯。通暢其內外上下。使之復其運用耳。與所謂。吐利止。而身痛不休者正同其義也。)

病。發熱頭痛。脈反沉。若不差。身體疼痛。當救其里。宜四逆湯。

(此條。論太陽之變。直之於陰位者也。發熱頭痛。雖固本於太陽。而其脈不於浮而於沉。則不可復名之以太陽者也。然則以少陽為名之乎。亦如何有發熱頭痛之本於太陽者。於是乎單曰病。以欲使讀人知此義也。蓋今為發熱頭痛者。是太陽之餘勢。尚波及於此之所令也。稽之於脈反沉以下之機變。

則可自辨知焉。差者。差錯之義。若不差。言脈沉不差錯也。且也。今加身體疼痛。則其病既轉虛地明矣。故曰當救其里也。按此條。主論陰陽虛實之機變者也。故與正論一方劑之規則者。自有詳略之異也。抑於四逆湯也。為之附子劑之宗家也。今標宗家而曰宜。則支屬之附子劑。

各自系其中。故不標四逆湯之證。而處以四逆湯者也。可謂醫聖之活手段矣。又按此條。一結於葛根麻黃之變者也。上篇與一結桂枝之變於四逆湯者。正同其意也。且夫於桂枝麻黃之變也。縱橫錯綜尚且不盡於此。是故下條復標出小柴胡湯。而論究其變之變者也。)

太陽病。先下之而不愈。因復發汗。以此表裡俱虛。其人因致冒。冒家汗出自愈。所以然者。汗出表和故也。得里和。然後復下之。

(按此條。意義淺劣。恐後人之論耳。尚論篇。作里未和。得字無之。)

太陽病未解。陰陽脈俱停。必先振慄汗出而解。但陽脈微者。先汗出而解。但陰脈微者。下之而解。若欲下之。宜調胃承氣湯主之。

(脈微者而下之。亦是一種之口氣。與本論不相協矣。蓋後人之辭氣乎矣。)

太陽病。發熱汗出者。此為榮弱衛強。故使汗出。欲救邪風者。宜桂枝湯。

(此後人就桂枝之准證。而為註解者。誤出於此耳。)

傷寒。五六日。中風。往來寒熱。胸脅苦滿。默默不欲飲食。心煩喜嘔。或胸中煩而不嘔。或渴。或腹中痛。或脅下痞硬。或心下悸。小便不利。或不渴身有微熱。或咳者。與小柴胡湯主之。

(中風當在。五六日上也。聯舉傷寒中風者。喚上篇中篇而言之也。五六日。概舉少陽之日數也。蓋其始一二日。二三日之在於太陽也。或非桂枝湯。則在麻黃湯。或非麻黃湯。則在桂枝湯。既在桂枝麻黃之場。而尚不得解者。遂至四五日五六日。而不得必不為此位之轉機也。

於是乎先揭往來寒熱。以示熱位之異於舊日也。寒熱互來往。謂之往來寒熱也。蓋少陽之以心胸表裡間為其位也。最親近於太表與胃腹也。故其勢或不壓里。則必激太表也。既激於太表。則太表必屈覆。此所以來寒也。或不激於表。則必壓於其里也。既壓於其里。則胃腹必搖動。

此所以來熱也。凡少陽之位心胸也。其勢注走於表裡。而發往來寒熱者。此為之少陽正位也。雖均位心胸。而其勢不注走於表裡。而於無大熱者。此為之少陽變位也。正變之分。不可不辨焉。胸脅苦滿。言心胸脅肋都滿也。蓋如胸脅滿。則以肋骨之故。難遽以辨之也。是故令之語病者。

曰苦滿也。苦者。苦惱之義也。默默。沉鬱貌。出於邪氣阻心之機用也。不欲飲食。與不能食自異矣。不欲者。自心之辭也。不能者。自胃之辭也。是即別少陽陽明之辭氣也。亦不可不辨焉。心煩。邪勢迫於心郭之所為也。喜。好也。嘔之為證也。發其自然固矣。而嘔乃聊遣其鬱悶乎。

故或亦好為之也故曰喜嘔也。蓋本劑之定證止於此焉。如以下所舉之諸證。皆為之兼證也。兼證之治例。已具小青龍湯條下矣。胸中煩而不嘔者。由於邪氣不主徹於心中也。乃本劑之輕證或止之乎。或渴。出於熱鬱喉嚨也。或腹中痛。心氣不疏達於腹中之所令也。或脅下痞硬。

出於心胸之邪勢。專接於腹中也。乃本劑之重者。或及之乎。或心下悸。小便不利者。心胸之機活已勞。則心下必貯水。故為心下悸也。既而有心下貯水乎。通身之水道或失分利。故為小便不利也。或不渴。身有微熱。是乃本劑之殊輕者。亦或止之乎。或咳者。胸中畜飲之所為也。

曰與。復曰主之者。如麻黃杏仁甘草石膏湯之所謂耳。

小柴胡湯方,柴胡(半斤),黃芩(三兩),人參(三兩),甘草(三兩),半夏(半斤),生薑(三兩),大棗(十二枚),上七味。以水一斗二升。煮取六升。去滓。再煎取三升。溫服一升。日三服。後加減法。若胸中煩而不嘔。去半夏人參。加栝蔞實一枚。若渴者。去半夏加人參。合前成四兩半。栝蔞根四兩。若腹中痛者。去黃芩。加芍藥三兩。若脅下痞硬去大棗。加牡蠣四兩。若心下悸。小便不利者。去黃芩。加茯苓四兩。若不渴。外有微熱者。去人參。加桂三兩。溫服取微汗愈。若咳者。去人參大棗生薑。加五味子半升。乾薑二兩。

(後加減法。說已審小青龍湯條下也。)

血弱氣盡。腠理開。邪氣因入。與正氣相搏結於脅下。正邪分爭。往來寒熱。休作有時。默默不欲飲食。藏府相連。其痛必下。邪高痛下。故使嘔也。小柴胡湯主之。

(後人因上條。議柴胡證者也。豈正文之意乎。)

服柴胡湯已。渴者。屬陽明也。以法治之。

(按渴有主客之分也。小柴胡湯曰。或渴者。即客證也。白虎加人參湯曰。大渴者。即主證也。今服柴胡湯已。渴更加甚者。亦不得以不為主證也。故曰屬陽明也。雖然。不可亦以概於茲。須據通篇之式。而弘治之耳矣。故曰以法治之也。)

得病六七日。脈遲浮弱。惡風寒。手足溫。醫二三下之。不能食。而脅下滿痛。面目及身黃。頸項強。小便難者。與柴胡湯。後必下重。本渴而飲水嘔者。柴胡湯不中與也。食谷者噦。

(此蓋後人即次條。發億見者也。豈足據以論乎。)

傷寒四五日。身熱惡風。頸項強。脅下滿。手足溫而渴者。小柴胡湯主之。

(此條。論太陽之一變。直馳於小柴胡之極地者也。既在於小柴胡湯之極地。而尚且有太陽之餘殘。是故難遽以辨其所部位也。故冒首以傷寒也。身熱惡風。蓋言往來寒熱之變態也。若夫身熱之在於陽明乎。以不惡風為法。而今視繼論以惡風。則可知尚在少陽往來寒熱之一變態。

而疑類於陽明之熱位也。頸項強。太陽之殘證也。是以其轉機之駿速。而尚及之也。脅下滿。以邪氣位於少陽之下抵也。手足溫而渴者。對手足熱而渴之在於陽明者。而明論於少陽客位之渴者也。與身熱惡風。句意相照應矣。)

傷寒陽脈澀。陰脈弦。法當腹中急痛者。先與奔豚。不差者。與小柴胡湯主之。

(按此條。論少陽太陰互疑似者也。故曰傷寒。以包兩岐也。陽者。以少陽言之。陰者。以太陰言之也。法當二字。當序先與小建中湯之上也。蓋其在斯也。以腹中急痛一證。特立之論者也。是故。指曰陽者。但於之矣。指曰陰者。亦但於之矣。然則以何為辨別乎腹中急痛之陰陽。

而處之治方哉。須以脈診。審於陰陽之候法也。雖然。今陽脈之應弦而反澀。陰脈之應澀而反弦。則脈亦背其常式者也。既如此則亦奚足明斷於其陰陽而處之治方哉。於是乎。亦擲棄脈之澀弦。而殊發一活式曰。法當先與小建中湯。不差者。與小柴胡湯主之也。此既處其治也。

非固審辨於證與脈者。而但就於其地位之在腹中。而漸謀其治者也。豈不活式乎。若雖既與小建中湯。而尚於不得差者。縱令其脈澀。亦復當宜小柴胡湯耳矣。澀。澀滯也。弦。取義於弓弦之急也。腹中急痛。言急迫而痛也。又按。少陽太陰之特在於腹中急痛之一證。而不媲並於餘證者。

不可無辨焉。蓋以少陽言之。則邪氣雖尚位少陽。而於其勢。則既脫表裡注走之轍。而為專屈於腹中也。於是乎。出於一個之急痛者也。此乃所以不見柴胡本證。而復使脈澀也。以太陰言之。則邪氣雖已位太陰。而以為其初位乎。未能安著於腹中。而其勢暫致相競也。於是乎。

亦出於一個之急痛者也。此乃所以未具小建中之諸證。而亦復使脈弦也。)

小建中湯方,桂枝(三兩),甘草(二兩),大棗(十一枚),芍藥(六兩),生薑(三兩),膠飴(一升),上六味。以水七升。煮取三升。去滓內膠飴。更上微火。消解。溫服一升。日三服。嘔家不可用建中湯。以甜故也。

(嘔家以下十二字。恐後人之所追論矣。)

傷寒中風。有柴胡證。但見一證便是。不必悉具。

(此為小柴胡湯發之者也。當序於彼條之次也。傷寒中風。以桂枝麻黃言之也。蓋太陽之轉機乎少陽也。縱令桂枝麻黃之證尚未解。而已見於柴胡之一證。則當與柴胡湯耳矣。豈徯諸證之悉備焉乎。是之為其式也。三陽三陰。轉變主客之修治。及合併病先後之治方。說精於傷寒奧旨。)

凡柴胡湯病證。而下之。若柴胡證不罷者。復與柴胡湯。必蒸蒸而振。卻發熱汗出而解。

(此例於柴胡之諸類也。故曰凡。按而下脫反字者乎。不然則文義不穩當矣。蓋柴胡之為證也。其不可下固矣。雖然。以其既象里證乎。反為下之也。夫既下之之變。勿論於不一端矣。若於柴胡證不罷者。乃復當與柴胡湯耳。今也以邪報所劫於下攻之不常。與復與柴胡湯之後於其期乎。

邪氣不易解而解者也。是故其解也。亦不通例。必發瞑眩者也。必蒸蒸而振。卻發熱汗出而解。此為之暝眩之狀也。蒸蒸而振。省言於蒸蒸發熱。振振惡寒之義也。蒸蒸。熱氣薰蒸貌。卻。退也。必卻解三字。俱有轉遷法。亦更如雲卻蒸蒸而振解。必發熱汗出而解也。然矣。

按此條。當與上條。移之於小柴胡湯之後耳矣。)

傷寒。二三日。心中悸而煩者。小建中湯主之。

(傷寒。幷包於前在於太陽者。與今位於太陰者言之也。蓋建中之於證也。病位於太陰者也。故於其日數。在於七八日。八九日為常矣。夫既日數之於常。則脈證亦現其定候為法矣。而今於是證也。特不然矣。算其日數。則在二三日。問其證候。則為心中悸而煩。此豈得以常論之矣哉。

蓋二三日之在今也。病雖已位於太陰。而其日數之尚淺乎。其病之未篤乎。其勢未能縱橫於腹中。遂逆侵於心中。此所以心中悸而煩也。於是乎與建中湯。以制其腹中。則心中之勢自和矣。當汗出而愈也。論曰。身重心悸者。不可發汗。當自汗出而愈。此之謂也。又按。此於是證也。

以殊為太陰之初位。未現其定證。既如上之所言也。雖然。即之腹中須認為太陰之狀者。蓋有之乎矣。而今不標之者。厭拘泥於一二之候法也。讀人須致思焉。)

太陽病。過經十餘日。反二三下之。後四五日。柴胡證仍在者。先與小柴胡湯。嘔不止。心下急。鬱郁微煩者。為末解也。與大柴胡。下之則愈。

(按此太陽病十餘日之變。既在於柴胡之場。稽之於下文仍在字則自明矣。雖既在於柴胡之場。而其候法之疑似於可下也。故反二三下之也。夫既下之變。亦不一端而止矣。若在其四五日也。有於柴胡證仍在者。則縱有它證之殘響。當棄卻之。而先與小柴胡湯耳矣。例曰。凡柴胡湯病證。

而反下之。若柴胡證不罷者。復與柴胡湯即是也。然則其在於斯也。勿論於柴胡證愈者或有之矣。今論其不愈者。而曰嘔不止也。蓋嘔之於少陽也。抑為要領也。今舉其要領。而曰不止。則自知餘證亦從而加勢於此矣。急。急迫也。心下急。此胸脅之邪。欲趣於胃腹之勢為之也。

鬱郁。蘊滯貌。鬱郁微煩。承氣湯亦為之。雖然。彼則並內實之諸證。此則並嘔不止心下急。則可知非陽明矣。故曰。為末解也。益以明確於在於少陽也。與大柴胡。下之則愈。是對夫與承氣湯下之者也。夫蓋下之之雖一其所為。而於立其功績之位地。則自不均矣。承氣盪滌於胃腹。

柴胡轉輸於胸脅。為之其分別也。豈可不辨乎哉。過經二字。蓋後人之所傍注也。胡下。疑脫湯字。)

大柴胡湯方,柴胡(半斤),黃芩(三兩),芍藥(三兩),半夏(半斤),生薑(五兩),枳實(四枚),大棗(十二枚),上七味。以水一斗二升。煮取六升。去滓。再煎。服一升。日三服。一方用大黃二兩。若不加大黃。恐不為大柴胡湯也。

(方中伍大黃二兩者為是。若不伍大黃。則本條顯曰下之則愈者。豈其以何謂之哉。不可不考焉。七味當作八味。煎下脫取三升三字。一方以下其義雖不背。而恐後人之所補添矣乎。)

傷寒十三日不解。胸脅滿而嘔。日哺所發潮熱。已而微利。此本柴胡證。下之而不得利。今反利者。知醫以丸藥下之。非其治也。潮熱者。實也。先宜小柴胡湯以解外。後以柴胡加芒硝湯主之。

(此承前條。而論大柴胡湯之極地者也。夫既至於此也。以其候法之不常乎。難遽以辨其部位。故曰傷寒也。十三日。猶有傳經之口氣。當作十餘日也。十餘日不解。承所謂反二三下之後四五日。而論有其變之亦出於此者也。胸脅滿而嘔者。是柴胡之定證也。日哺所發潮熱者。

蓋往來寒熱之變態也。若夫日哺所發潮熱之於陽明乎。當與腹滿而渴。而此則與胸脅滿而嘔。當與不大便難硬之比。而此則與微下利。則可知在於往來寒熱之變。而疑似於陽明之熱狀矣。夫蓋往來寒熱之疑似於日晡所發潮熱於如此者何哉。曰。是即往來寒熱。而惡寒已止者也。

何則心胸柴胡之於邪氣也。當極重於此。則其勢不衝於表。而必壓里矣。此所以惡寒止而但熱來去也。已。既往也。已而微利者。示於微利之出於日晡所發潮熱之前。而及於今也。此乃足益以推知於日晡所發潮熱之不於陽明本位也。此本柴胡證以下。至非其治也五句。及先宜以下。

至後以十一字。意致柔弱。非正文之氣格矣。蓋後人移上所謂反二三下之義於此。而亦論之者也。當削去之耳。潮熱者。實也。此為式之辭也。凡潮熱之於本位也。以內實為之因也。故縱令無不大便難硬之證。亦奚可得微利哉。然則雖均曰潮熱。而以此而抗彼則有實與不實之分也。

不可不擇以別矣。)

柴胡加芒硝湯方,於大柴胡湯方內。加芒硝二兩。余依大柴胡湯法。

(按柴胡加芒硝湯者。即大柴胡湯方中。加芒硝二兩者也。宋板。外臺。作小柴胡加芒硝湯者。恐非矣。)

傷寒。十三日不解。過經。讝語者。以有熱也。當以湯下之。若小便利者。大便當硬。而反下利。脈調和者。知醫以丸藥下之。非其治也。若自下利者。脈當微厥。今反和者。此為內實也。調胃承氣湯主之。

(此條。承大柴胡加芒硝湯論之者也。當效作傷寒十餘日不解。過經二字。亦十餘日之傍注耳。夫蓋與加芒硝湯。而不得其治功。遂轉屬於陽明也。故今發讝語也。既至發讝語。則亦應發身熱潮熱而今否者。以邪氣新位於陽明乎。未暇備於身潮之勢也。是其自然之理矣。以有熱也。

此乃推之於外。而求之於內之辭也。以示於讝語之因緣於裡熱也。當以湯下之。以調胃承氣湯言之也。若小便利以下。至非其治也五句。蓋後人亦牽及於反二三下之之義。而為說者也乎。豈正文之語氣乎。若自下利者。脈當微厥。此亦為式之辭也。句法典上條所謂潮熱者實也同一矣。

微言脈勢不滿也。厥。闕通。言脈有闕也。此對所謂以湯下之之利。而以抗正於陰陽虛實之分界也。於是乎。以湯下之之利。若歸於自下利之位。則脈當微厥。而今也不然。其脈反和者。此仍為在於內實之位也。反和。言不微厥也。)

太陽病不解。熱結膀胱。其人如狂。血自下。下者愈。其外不解者。尚未可攻。當先解外。外解已。但少腹急結者。乃可攻之。宜桃核承氣湯

(太陽病不解。論前起也。熱結膀胱。論歸趣也。抵當湯曰。熱在下焦。膀胱下焦。互其辭者也。其人如狂。血自下。是乃桃核承氣湯之證也。下者愈。式於方後之辭也。蓋表熱之歸於膀胱也。必先並血而凝結也。故曰結也。抵當湯曰。在下焦。日結曰在。亦互其意也。夫既凝結之在於膀胱乎。

其熱自及於通身之血道。其血無不處而搖動矣。必致侵於心郭。而使之遂失其靈明也。此所以出於其人如狂血自下之證焉。於是與桃核承氣湯。而拔其凝結。則血歸乎其舊轍。心復乎其靈明矣。故曰下者愈也。此言大便並瘀血而下愈者也。與所謂血自下之利於血液者。果有別矣。

豈可不辨乎。且也。縱見桃核承氣之證。而若太陽外證尚不解者。未可與桃核承氣湯。宜以解外為式也。奚漫攻之之為乎耶。少腹急結。對熱結膀胱標之也。蓋熱結膀胱者本也。少腹急結者末也。本因於內。而不得洞視之矣。末顯於外。而可得而候之矣。本未末相得。而瘀血之候全備矣。

故曰。乃可攻之也。急結者。攣急結滯之義也。亦複比之於抵當湯之少腹硬滿。則各自足辨其方意也。凡血熱俱凝滯。總為之瘀血也。雖然。其血其熱。互不能無主客之差等矣。於是乎。主熱而客血者。乃為之桃核承氣湯也。主血而客熱者。乃為之抵當湯也。此是二湯雖均在瘀血。

而果有其別也如此矣。豈亦可不辨乎。)

桃核承氣湯方桃仁(五十個),桂枝(二兩),大黃(四兩),芒硝(二兩),甘草(二兩),上五味。以水七升。煮取二升半。去滓。內芒硝。更上火。微沸下火。先食溫服五合。日三服。當微利。

(按服藥。拘於食之前後者。恐非醫聖之舊矣。蓋後人之所追加也乎。溫服五合。當作溫服八合。)

傷寒。八九日。下之。胸滿煩驚。小便不利。讝語。一身盡重。不可轉側者。柴胡加龍骨牡蠣湯主之。

(傷寒八九日。以太陽之並於里證者言之也。夫雖既下之。而里邪尚不解。遂挐於表邪。而輻湊於胸中。其勢相與襲心。未暇注走於表裡矣。故今雖為胸滿。而未備往來寒熱者也。與彼漸位於胸中。而其勢注走於表裡。而發往來寒熱者。少異其來蹤也。雖既少異其來蹤而不得不同其歸矣。

此所以尚執治法於柴胡也。煩。出於邪氣壓心也。驚。出於心氣不疏達也。小便不利。以心胸邪實之故。精氣失宜暢之所致也。讝語。以邪氣壓心。與心氣不疏達之甚。必致使心於暗晦也。與彼胃實為讝語者。亦大異矣。一身盡重。不可轉側者。是乃精氣失宣暢之甚。遂畜成水氣之所致也。

柴胡加龍骨牡蠣湯方,半夏(二合),大棗(六枚),柴胡(四兩),生薑(一兩),人參(一兩半),龍骨(一兩半),鉛丹(一兩半),桂枝(一兩半),茯苓(一兩),大黃(二兩),牡蠣(一兩半),上十一味。以水八升。煮取四升。內大黃。切如棋子。更煮一二沸。去滓。溫服一升。

(按此方。態度不備矣。蓋後人偷竊之於他書。而充之於此也乎。本條顯曰柴胡加龍骨牡蠣湯。則方之所隊伍。既即方名足辨焉。豈徯容於他按乎。柴胡乃小柴胡湯也。龍骨牡蠣。今脫其斤兩。雖然。徵之於救逆湯。則當龍膏四兩。牡蠣五兩。而如其煎煮及服法。則當從小柴胡湯之法耳。)

傷寒。腹滿讝語。寸口脈浮而緊。此肝乘脾也。名曰縱。刺期門。

傷寒。發熱。嗇嗇惡寒。大渴。欲飲水。其腹必滿。自汗出。小便利。其病欲解。此肝乘肺也。名曰橫。刺期門。

(論說。皆背馳本論之意也。蓋後世刺法家之所述矣。奚足以徵乎。)

太陽病。二日。反躁。反熨其背。而大汗出。大熱入胃。胃中水竭。躁煩。必發讝語。十餘日。振慄自下利(下利成氏別本作汗)者。此為欲解也。故其汗。從腰以下不得汗。欲小便不利。反嘔。欲失溲。足下惡風。大便硬。小便當數。而反不數。及不多大便已。頭卓然而痛。其人足心必熱。穀氣下流故也。

(此條。後人就桂枝甘草龍骨牡蠣湯。而漫論之機變者也乎。豈足以據乎。)

太陽病。中風。以火劫發汗。邪風被火熱。血氣流溢。失其常度。兩陽相熏灼。其身發黃。陽盛則欲衄。陽虛則小便難。陰陽俱虛竭。身體則枯燥。但頭汗出。劑頸而還。腹滿微喘。口乾咽爛。或不大便。久則讝語。甚者至噦。手足躁擾。捻衣摸狀。小便利者。其人可治。

(此條。亦後人就救逆湯。而漫論其機變者也乎。字句拘泥殊甚也。豈其然乎。亦不可從矣。)

傷寒脈浮。醫以火迫劫之。亡陽必驚狂。起臥不安者。桂枝去芍藥加蜀漆牡蠣龍骨救逆湯主之。

(傷寒脈浮。以初位之在於太陽桂麻之場言之也。既而不與桂枝麻黃。反以火攻誤之也。故曰醫也。夫以火迫劫。與用藥溫覆。於其汗出則一也。雖然。以藥者。專制邪於內。而發其汗。以火者。徒激氣於外。而發其汗。藥乎。尚且雖不得不激氣。而其要在於制邪也。火乎。

或間解邪者。亦徒歸於激氣沽液也。火攻之無益疾醫。可得而知矣。今也。以火迫劫之。而汗出乎。雖邪亦非不減。而逆氣奔騰而纏心郭。此所以為驚狂也。既逆氣奔騰之如此甚。則上下不接。內外阻隔。精氣失其守。此起臥不安之由也。必字有意致。須屬眼焉。亡陽二字。

蓋後人旁註於驚狂也乎。)

桂枝去芍藥加蜀漆龍骨牡蠣救逆湯方,桂枝(三兩),甘草(二兩),生薑(三兩),牡蠣(五兩),龍骨(四兩),大棗(十二枚),蜀漆(三兩),上為末。以水一斗三升。先煮蜀漆。減二升。內諸藥。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

形作傷寒。其脈不弦緊而弱。弱者必渴。被火者。必讝語。弱者。發熱。脈浮解之。當汗出愈。

(脈以配證。蓋後世脈家之所說也。豈愜於本論之旨乎。玉函經。無形作二字。醫宗金鑑。弱皆作數。)

太陽病。以火熏之。不得汗。其人必躁。到經不解。必清血。名曰火邪。

(後人據救逆湯。而論之者也。條辨。無經字。到作倒。)

脈浮。熱甚。反灸之。此為實。實以虛治。因火而動。必咽燥唾血。

微數之脈。慎不可灸。因火為邪。則為煩逆。追虛逐實。血散脈中。火氣雖微。內攻有力。焦骨傷筋。血難復也。脈浮宜以汗解。用火灸之。邪無從出。因火而盛。病從腰以下。必重而痹。名火逆也。

(三條。述火邪火逆之因於灸火也。其說雖如可論。而皆後人之識見耳。)

欲自解者。必當先煩乃有汗而解。何以知之。脈浮故知汗出解也。

(論曰。脈浮數者。法當汗出而愈。恐後人據於此等之義。而論之者也乎。)

燒針令其汗。針處被寒。核起而赤者。必發奔豚。氣從少腹。上衝心者。灸其核上。各一壯。與桂枝加桂湯。更加桂二兩。

(此條。承救逆湯之傷寒脈浮。而論於燒針之機變卒致使表氣躊躕者也。蓋既使燒針汗也。雖固不法。而於其邪氣。則幸而頗解矣。雖然。以其汗出之不少也。表氣殊虛耗。氣液不得活流矣。於是乎。針處盡腫起。恰如被寒之狀也。寒。即斥飲言之也。且夫表位之氣液。躊躕既如此。

則里亦何為得特不躊躕乎哉。可知表裡失其開合。彌互躊躕也。於是乎。恐內外上下懸隔。而或發奔豚也。故曰必發奔豚也。氣從少腹以下四句。後人拘述奔豚狀者也。不可從也。奔豚解。已見茯苓桂枝甘草大棗湯條下焉。)

桂枝加桂湯方,於桂枝湯方內。加桂枝二兩。余依桂枝湯法。

火逆下之。因燒針。煩躁者。桂枝甘草龍骨牡蠣湯主之。

(此亦承傷寒脈浮。而論於火逆下之。因燒針之變。卒致使裡氣躊躕者也。夫雖既以火攻及下劑。而邪氣尚不解。其狀或似燒針之可治。因復施燒針也。此於是三治也。雖亦固不法。而亦幸而邪氣頗解矣。雖然。其汗下之不穩當乎。氣液何為得不失和調哉。於是乎。使裡氣殊躊躕。

而遂遮乎心之機用也。此為之煩躁之由也。然則是之煩躁。不並於陽實陰虛之候法。固可知矣。奚混之於彼大青龍湯。大陷胸湯。及乾薑附子。茯苓四逆之比之為乎哉。不可不明辨焉。又按。桂枝加桂湯之表氣殊於躊躕者。與此湯之裡氣殊於躊躕者。媲標以縱橫於其變態矣。

是欲使讀人從事於活於此也。)

桂枝甘草龍骨牡蠣湯方,桂枝(一兩),甘草(二兩),牡蠣(一兩),龍骨(二兩),上為末。以水五升。煮取二升半。去滓。溫服八合。日三服。

太陽傷寒者。加溫針。必驚也。

(此後人據驚狂。而說其由者也。)

太陽病。當惡寒發熱。今自汗出。不惡寒發熱。關上脈細數者。以醫吐之過也。一二日吐之者。腹中飢口不能食。三四日吐之者。不喜糜粥欲食冷食。朝食暮吐。以醫吐之所致也。此為小逆。

太陽病吐之。但太陽病當惡寒。今反不惡寒。不欲近衣。此為吐之內煩也。

(二條。後人漫論吐之反逆者也。皆非正文之意矣。亦何從之乎。)

病人脈數。數為熱。當消穀引食。而反吐者。此以發汗令陽氣微。膈氣虛。脈乃數也。數為客熱。不能消穀。以胃中虛冷故吐也。

(此頗配脈經之意者也。陽氣乃陰陽二氣之謂也。奚以本論之意說之為乎。)

太陽病。過經十餘日。心下溫溫。欲吐而胸中痛。大便反溏。腹微滿。鬱郁微煩。先此時。自極吐下者。與調胃承氣湯。若不爾者。不可與。但欲嘔。胸中痛。微溏者。此非柴胡證。以嘔故知極吐下也。

(此條。論於調胃承氣湯之於陽明者。與大柴胡湯之於少陽者。其候法互混雜。而殆難分辨也。標曰太陽病十餘日者。與大柴胡湯之冒首。正同其義。亦以其初位而言之也。過經二字。亦旁註耳。今也心下溫溫。欲吐之不於腹中痛。而於胸中痛。則如陽明而復似少陽者也。胸中痛之不於心煩而嘔。

而於溫溫欲吐。則如少陽而復似陽明者也。然則各位二湯之互疑似。不可概以期者也。溏。溏泄也。夫大便之溏也。歸之調胃承氣湯。固反其本面。復歸之大柴胡湯。亦反其本面也。故曰反。欲以明於各位二湯之疑似如此者。各皆不具其本面之所為也。是故。復舉腹微滿。以顧陽明。

舉鬱郁微煩。以顧少陽。二微字相對。以示難互歸於一位一湯也。先此時以下。論一時之權法也。自字不可讀。恐當不字誤矣。夫既各位二湯之不可辨別也。如上之所言。將無奈之何爾。於是乎。暫措之證候。而即其所從來而制之。此豈非不得止之權法乎。若乃先今時。而不極吐下之治法者。

其腹脈必應有實候也。有焉乃當與調胃承氣湯耳矣。論曰。不吐不下。心煩者。可與調胃承氣湯即是也。若不爾者。不可與。此以極吐下者言之也。故於其腹脈。必應無有實候也。無焉乃不可與承氣湯。此當與大柴胡湯。曉然明乎矣。但以下二十二字。蓋後人之所追論。恐非正義。

豈足據乎。又按此條。當移之調胃承氣湯次。而為一類耳矣。)

太陽病。六七日。表證仍在。脈微而沉。反不結胸。其人發狂者。以熱在下焦。少腹當硬滿。小便自利者。下血乃愈。所以然者。以太陽隨經。瘀熱在裡故也。抵當湯主之。

(此條。以病勢進轉之序而論之也。蓋太陽病之於五六日也。必知其脈浮而表證仍在。是乃發汗之所宜也。今也。縱令表證仍在。而其脈已至微而沉。則可知病勢之專於裡矣。微者。謂脈勢不滿也。微而沉。此血氣壅滯之所使也。與彼沉而微之本於精虛者。自有別矣。夫既病勢之專於裡也。

不結胸脅而在下焦。故曰不結胸。而以明無結胸證也。發狂。較之於桃核承氣湯之如狂。則瘀血多少之分自備矣。下焦膀胱。皆斥少腹言之。唯有廣狹之別而已。少腹硬滿。亦熱在下焦之標也。比之於少腹急結。則為稍重矣。小便自利。明於硬滿之不由於水氣。而本於瘀血也。

自利。即不滯之義也。下血則愈。此述方後之式也。而今標之於方前者。將欲先處方而期其方隅也。所以然者以下三句。蓋後人之所旁書矣乎)

抵當湯方水蛭(三十個),虻蟲(三十個),桃仁(二十個),大黃(三兩),上四味為末。以水五升。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不下再服。

太陽病。身黃。脈沉結。少腹硬。小便不利者。為無血也。小便自利。其人如狂者。血證諦也。抵當湯主之。

(此條。例於太陽之變。或歸於瘀熱。或歸於瘀血者也。蓋熱之並液者。乃為之瘀熱。熱之並血者。乃為之瘀血也。夫血也者。即液之所化。而液中生血。血中容液。雖然。血液自不能無其分也。填於藏肉之間。而波及於肌肉間。是為之血之性也。填於肌肉間。而波及於藏肉間。

是為之液之性也。是故。熱之或並血。或並液。其候法亦不能無異別矣。今也脈沉結。少腹硬之雖亙於兩歧。而媲於身黃與小便不利。則瘀熱可知矣。故曰為無血也。此乃茵陳蒿湯所之也。小便自利。其人如狂者。此滯於脈沉結少腹硬言之也。諦。審也。抵當湯主之五字。不穩當矣。

桃核承氣湯。亦尤與於此焉。何必於抵當湯耳矣哉。後人謾補添之。可察知焉。)

傷寒有熱。少腹滿。應小便不利。今反利者。為有血也。當下之。不可余藥。宜抵當丸

抵當丸方,水蛭(二十個),虻蟲(二十五個),桃仁(二十個),大黃(三兩),上四味。杵分為四丸。以水一升。煮一丸取七合服之。晬時當下血。若不下者更服。

(此條。雖意義不背。而既備於上條。則本論之旨。豈敢如此疊重哉。且也。抵當之於丸。猶且可矣。既丸而復煎煮之。冗亦甚矣。未知其可矣。)

太陽病。小便利者。以飲水多。必心下悸。小便少者。必苦裡急也。

(此亦論於裡急之由於水氣者。而對血證者也。雖然。此等之義。既備於抵當湯條。及身黃脈沉結之例。則亦何贅旒之為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