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越正淑

《傷寒脈證式》~ 卷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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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1)

1. 辨陽明病脈證並治法第四

(陽明病也者。陽證之極。而乃以邪氣位於胃腹及肉中言之也。是故為其證也。如腹滿讝語。煩渴自汗。熱之於身潮。及大便之於難硬不大便是也。須即白虎湯。三承氣湯。而求之情狀已矣。其他篇中所論之證方。皆非本位者也。如梔子豉湯豬苓湯小柴胡湯。蜜煎導者。

唯以其證狀之類於本位而標之者也。如茵陳蒿湯梔子蘗皮湯。麻黃連軺赤小豆湯。則皆出於本位之變者也。如吳茱萸湯。唯假本位而標之者也。夫蓋陽明之於位也。前顧於太陽少陽。後對於太陰少陰厥陰也。然則當篇之於少陽之後。而今篇之於此者。何哉。曰。太陽之於轉機也。

不留連於少陽表裡間。而直歸於此位者。亦尤有之矣。故今以篇列明其義者也。若夫太陽之歸於少陽者。不啻使篇之名義知之而已。既見之於太陽中篇。標小柴胡湯。而曰傷寒中風五六日。則桂枝麻黃之變直歸於少陽者。可亦即以求矣。然則今雖逆其篇列。而其轉變之順者。

自偶其中矣。可見手段之活矣。)

問曰。病有太陽陽明。有正陽陽明。有少陽陽明。何謂也。答曰。太陽陽明者。脾約是也。正陽陽明者。胃家實是也。少陽陽明者。發汗利小便已。胃中躁煩實。大便難是也。

按太陽陽明。少陽陽明。歸之於合併病則可矣。而今歸之於陽明一位而論之者。殊背馳乎式例矣。且也答問以為體。已是後人之手痕明矣乎。

陽明之為病。胃家實也。

(此條。肇論陽明之候法者也。故曰陽明之為病也。夫陽明之於證也。輕重劇易。雖固夥。而推究其本源。則無不盡於胃實也。故今略其脈證。而曰胃家實也。是挈其因。而籠罩其脈證之謂也。實也者。邪實也。解見於藥品體用矣。且也。今措陽明之諸證。而約之於胃家實之一言者。

其義可論者。亦復有之矣。蓋醫之療疾病也。欲必速治之者也。是故動則易失其治於過當也。為之疾醫之弊也。夫然故。縱令其病位尚在於太陽。而見於其病勢之劇者。則誤投乎陽明之治者。亦或有之乎。是故先建極於胃家實。而不眩之外證候。並察其因來。則表裡淺深之分。

劃然而明矣。豈眩惑乎外證候之劇易之為乎哉。此乃所以措陽明之諸證。而約之於胃家實之一言也。又按。系胃以家者。為重胃之辭也。夫人之有身體臟腑。而各異其活用。猶如家有君臣婢奴。各異其任用然矣。雖然。繹其活源。則盡出於胃一腑。則亦猶如以胃為一家然矣。

此豈不重胃之辭也乎矣。)

問曰。何緣得陽明病。答曰。太陽病。發汗。若下。若利小便。此亡津液。胃中乾燥。因轉屬陽明。不更衣。內實。大便難著。此名陽明也。

問曰。陽明病。外證云何。答曰。身熱汗自出。不惡寒。反惡熱也。

問曰。病有得之一日不發熱而惡寒者何也。答曰。雖得之一日。惡寒將自罷。即自汗出而惡熱也。

問曰。惡寒何故自罷。答曰。陽明居中土也。萬物所歸。無所復傳。始雖惡寒。二日自止。此為陽明病也。

(以上四條語意相承。恐成一人之撰者也乎。而如其識見。則淺劣尤甚矣。豈可據以論焉哉。)

本太陽病。初得病時。發其汗。汗先出不徹。因轉屬陽明也。

傷寒。發熱無汗。嘔不能食。而反汗出。濈濈然者。是轉屬陽明也。

(以上二條。論太陽之轉屬於陽明者也。字句雖頗像正文。而意趣未全。蓋後人之所偽撰矣乎。)

傷寒三日。陽明脈大。

(此當有脫柬。今所存之語意。應適傳經之意者耳。然則其散失。亦何足惜焉哉。)

傷寒脈浮而緩。手足自溫者。是為系在太陰。太陰者。身當發黃。若小便自利者。不能發黃。至七八日。大便硬者。為陽明病也。

(此條。後人論發黃之由者。而其意在於以麻黃連軺赤小豆湯。歸之於太陰。以茵陳蒿湯。歸之於陽明者耳。未知發黃之不與太陰陽明。而在於虛實間。與麻黃連軺赤小豆湯。及茵陳蒿湯之亦不在於太陰陽明。而在於虛實間者也。豈其從之乎哉。)

傷寒轉系陽明者。其人濈然微汗出也。

(此亦後人對大承氣湯。所謂手足濈然汗出者。而說之者也。雖其義如通。而亦不全論者矣乎。)

陽明中風。口苦咽乾。腹滿微喘。發熱惡寒。脈浮而緊。若下之。則腹滿小便難也。

(此條。論陽明輕證者也。故曰陽明中風也。蓋陽明之雖位於胃腹。而其初位之於輕證也。未必備陽明之模範。或類似於少陽。又或類似於太陽者。尤有之矣。是乃所以舉於口苦咽乾。及發熱惡寒也。論曰。少陽之為病。口苦咽乾。目眩也。此以其在於少陽本位而言之也。而今亦標曰口苦咽乾者。

雖一於其所言。而冒陽明中風而言之。則知是乃出於口舌乾燥之初地。而非素髮於少陽之地位者也。且夫發熱惡寒之為證。以其常論之。則為太陽之准證也。雖然。亦冒陽明中風而舉之。則知是乃出於身熱微惡寒之初地。而非素髮於太陽之地位者也。是故。舉腹滿微喘。以標其本位。

而更挾掖於口苦咽乾。發熱惡寒之二句。以欲率之於陽明之位地也。此為作文活意之妙處也。不可不稽矣。脈浮而緊。言浮之有劇勢也。蓋脈之於浮緊也。三陽之位地皆與者也。而今舉之於此者。示脈亦未備陽明之模範。而以答於舉口苦咽乾。及發熱惡寒之意也。若下之。則腹滿小便難也。

此言不可與承氣湯也。夫既陽明病而戒與承氣湯。則知治之方在於白虎湯。不俟論矣。可謂略文法備得妙矣。)

陽明病。若能食。名中風。不能食。名中寒。

(按中寒當作傷寒。蓋陽明之於中風傷寒也。辨之於脈證者固矣。雖然。於不具其正鵠者。則不可以脈證而辨之者。亦復有焉。於是乎。以能食與不能食。而推求之於內。則胃中已實與未實之分。可判然察焉。論曰。陽明病。讝語發潮熱。脈滑而疾者。小承氣湯主之。此即雖與大承氣湯均其候法。

而以能食。取之於小承氣湯者也。又曰。讝語有潮熱。反不能食者。胃中必有燥屎五六枚也。此亦雖與小承氣湯均其候法。而以不能食。取之於大承氣湯者也。又按。此條當序陽明病。胃家實也。之次耳。)

陽明病。若中寒不能食。小便不利。手足濈然汗出。此欲作固瘕。必大便初硬後溏。所以然者。以胃中冷。水穀不別故也。

陽明病。欲食。小便反不利。大便自調。其人骨節疼。翕翕如有熱狀。奄然發狂。濈然汗出而解者。此水不勝穀氣。與汗共並。脈緊則愈。

(以上二條。後人據於能食與不能食。而論之歸趣者也。語意都無活色。何其從焉哉。)

陽明病。欲解時。從申至戌上。

(與太陽篇所謂從巳至未上。同轍者爾。)

陽明病。不能食。攻其熱必噦。所以然者。胃中虛冷故也。以其人本虛。故攻其熱必噦。

陽明病。脈遲。食難用飽。飽則微煩。頭眩。必小便難。此欲作谷疸。難下之。腹滿如故。所以然者。脈遲故也。

(二條。亦後人據中寒。論其機變者也。豈足論乎哉。)

陽明病。法多汗。反無汗。其身如蟲行皮中狀者。此以久虛故也。

(久虛。謂精虛經日也。蓋精虛之於經日乎。當為轉機於陰位必矣。豈其尚有稽留於陽明之理焉乎哉。可知此條出於後人之撰也。)

陽明病。反無汗。而小便利。二三日。嘔而咳。手足厥者。必苦頭痛。若不咳。不嘔。手足不厥者。頭不痛。

陽明病。但頭眩不惡寒。故能食而咳。其人必咽痛。若不咳者。咽不痛。

(二條。皆亦據於中寒中風。而為之說者也。語氣不肖正文遠矣。)

陽明病。無汗。小便不利。心中懊憹者。身必發黃。

陽明病。被火。額上微汗出。小便不利者。必發黃。

(二條。亦後人據於茵陳蒿湯。及麻黃連軺赤小豆湯。論之者也。)

陽明病。脈浮而緊者。必潮熱。發作有時。但浮者。必盜汗出。

(此條。議論陽明之外候者。而未知盜汗之不在於陽明。而在於少陽者也。後人之手痕可察焉。)

陽明病。口燥。但欲漱水。不欲咽者。此必衄。

(按是熱專於上部。而胃中不然之候也。與冒首陽明病。意義相背矣。奚可取以論焉乎哉。)

陽明病。本自汗出。醫更重發汗。病已差。尚微煩。不了了者。此大便必硬故也。以亡津液。胃中乾燥。故令大便硬。當問其小便日幾行。若本小便日三四行。今日再行。故知大便不久出。今為小便數少。以津液當還入胃中。故知不久必大便也。

(按醫更重發汗病已差。呼嘆是何言也。陽明之邪。奚以發汗而得差乎。本論之旨。豈其如此無特操乎。當問以下文義殊疊重軟弱。固不足辨矣。)

傷寒嘔多。雖有陽明證。不可攻之。

(此於是證也。亙於少陽陽明者也。故冒傷寒而以包之也。蓋少陽陽明之相併也。其治必在於少陽也。雖然。若陽明之專重。而少陽之殊輕。則其治適在於陽明也。雖既在於陽明。而必在於白虎湯。而不在於承氣湯也。此為之式例也。可以三陽合病之於白虎湯徵之矣。今也。

曰嘔多。則少陽之勢殊勝於陽明證可知矣。以是乎。曰不可攻之。以示修治之在於少陽柴胡湯者也。)

陽明病。心下硬滿者。不可攻之。攻之。利遂不止者死。利止者愈。

(按心下硬滿。邪勢輻湊之所為也。蓋心下者。胸與腹之分界也。以是胸脅實滿之勢。或易為心下硬滿也。胃實之勢雖亦與心下。而不必至為硬滿也。何則以所其競必在於腹裡也。是故。縱有陽明之候。而心下硬滿未去。則邪勢為尚盛於少陽也。是乃柴胡湯。或陷胸湯輩之所與也。故亦曰不可攻之也。攻之以下。後人謾談其變者也。)

陽明病。面合赤色。不可攻之。必發熱色黃。小便不利也。

(赤色。有熱色之謂也。面合赤色者。言熱已在表而覆在里。其勢合著於顏面也。此蓋論發汗之候者也。而其義狹曲。不固足據論矣。恐後人之所偽撰矣乎。

陽明病。不吐不下。心煩者。可與調胃承氣湯

(呼不吐不下心煩者。曰陽明病也。蓋心煩之為證。弘與六位者也。而今敢取之於陽明者。不可無辨矣。夫煩之於虛也。厥陰為其極。而少陰太陰屬焉。於其實也。陽明為其極。而少陽太陽屬焉。此是虛實。皆以其形勢辨之者也。故今曰不吐不下。以示於雖有可吐之形勢而不吐。

雖有可下之形勢而不下者也。蓋如其形勢。則當即腹脈而求之耳。今也。不期其腹脈之狀者。要使診候之間。求之於活於弘也。學士不可不致思焉。心煩之弘與六位也。不固於調胃承氣湯本任。乃候所以其然之形勢。而稍歸之於調胃承氣湯者也。故今不曰主之而曰可與也。)

陽明病。脈遲。雖汗出不惡寒者。其身必重。短氣腹滿而喘。有潮熱者。此外欲解。可攻裡也。手足濈然而汗出者。此大便已硬也。大承氣湯主之。若汗多。微發熱惡寒者。外未解也。其熱不潮。未可與承氣湯。若腹大滿不通者。可與小承氣湯。微和胃氣。勿令大泄下。

(此條。以太陽之直歸於陽明者論之也。脈遲。對太陽之脈數。而明邪氣已駸於裡也。雖汗出。不惡寒者。對前位汗出發熱惡寒。而示邪氣已離於表位也。蓋邪氣已離表位。則更實於肉中腹裡。亦可知矣。是即所以為其身必重。短氣腹滿而喘也。既如此則須有潮熱也。已有潮熱則縱令太陽之殘證尚在。

而復為之外已欲解也。故曰有潮熱者。此外欲解。可攻裡也。手足濈然而汗出者。是乃對上文所謂雖汗出。而言汗出之狀象異於太陽。而以斷之於陽明也。此大便已硬也。承手足濈然汗出。而言津液涸竭。邪氣實胃中。而使大便已硬也。是之諸證。為之陽明之准證。而大承氣湯之正鵠也。

故曰大承氣湯主之也。若汗多微發熱惡寒者。此顧手足濈然而汗出。而論治法之尚在於太陽者也。故曰外未解也。其熱不潮。亦顧有潮熱者。以戒不可與承氣湯也。雖既戒不可與承氣湯。而今曰未可。則知雖熱未潮。而如其他證。則已備上之所序列矣。然則其在於此也。可以調胃及白虎輩。

亦足准知矣。若腹大滿不通者。此對腹滿而喘。而補添於小承氣湯之一活用者也。腹大滿。邪勢主著於皮肉之候。而與邪勢內結。而為燥屎者有別也。不可混矣。不通。言兩便不通利也。是即皮肉之邪勢。迫於竅口之所為也。故不但於大便不通而已。亦並小便不通也。與不大便之於燥屎者。

自有別也。亦不可混矣。雖然。此於是證也。充之於小承氣湯之活用者也。故不曰主之。而曰可與也。微和已下九字。後人謾議小承氣湯之方意者也。不可從矣。夫蓋三承氣之於方用也。後世混淆而無定論。今試論其別用。則熱與證。已備於陽明。而有燥屎者。為之大承氣湯也。

熱與證雖既備於陽明。而未及有燥屎者。為之小承氣湯也。熱已備於陽明則證否。證已備於陽明則熱否者。為之調胃承氣湯也。是之別用。以督論中。則無一所凝滯矣。蓋醫聖之本旨。其在茲矣乎。)

大承氣湯方大黃(四兩),厚朴(半斤),枳實(五枚),芒硝(三合),上四味。以水一斗。先煮二物。取五升。去滓。內大黃。煮取二升。去滓。內芒硝。更上火。微一兩沸。分溫再服。得下余勿服。

小承氣湯方,大黃(四兩),厚朴(二兩),枳實(三枚),已上三味。以水四升。煮取一升二合。去滓。分溫二服。初服湯當更衣。不爾者。盡飲之。若更衣者。勿服之。

陽明病。潮熱大便微硬者。可與大承氣湯。不硬者。不與之。若不大便六七日。恐有燥屎。欲知之。法少與小承氣湯。湯入腹中轉失氣者。此有燥屎。乃可攻之。若不轉失氣者。此但初頭硬。後必溏。不可攻之。攻之必脹滿不能食也。欲飲水者。與水則噦。其後發熱者。心大便復硬而少也。以小承氣湯和之。不轉失氣者。慎不可攻也。

(此條承前條曰大便已硬。而弘之變者也。蓋熱與證。已備於陽明者。為之大承氣湯也。今也。雖有潮熱。而大便之於微硬。尚為之大承氣湯者。豈不弘其變乎。故不曰主之。而曰可與也。然則於其大便也。嫌於如不拘硬與不硬故亦曰不硬者不與之也。微硬者可與。與不硬者不與之。

反對以示法。文勢自可抑揚。可玩味矣。若不大便六七日以下。更承陽明病。而論燥屎之一候法者也。夫蓋大便之微硬。尚且為之大承氣湯。而況於不大便六七日乎。雖然。非其旁見於一二之實候者。則不遽與之為法也。故少與小承氣湯。以伺候於轉屎氣與否也。失當作矢。

矢屎以音假借也。轉矢氣者。徒轉旋燥屎而未得通耳。於是乎知是元有燥屎。而小承氣湯之力。不固能通之也。故曰此有燥屎。乃可攻之也。若不轉矢氣已下。即承上所謂少與小承氣湯。而戒不可與大承氣湯也。故曰初頭硬後必溏。不可攻之也。攻之已下九句。蓋後人之所附錄矣。

夫實則讝語。虛則鄭聲。鄭聲重語也。

(此條。應發首曰胃家實也。以明其候法。而且並論以虛。而盡實之變化者也。蓋實也者。謂邪實也。虛也者。謂精虛也。夫雖虛實既異其分如此。而邪實克令精氣虛。精虛彌令邪氣實。則實中有虛。虛中有實。虛實互相待也。亦如此矣。雖然。虛實不各歸之於一隅。則修治無所從矣。

於是乎。雖有虛。而專於實。則單呼曰實。雖有實。而專於虛。則單呼曰虛。是為之虛實之通義也。宜參考藥品體用矣。讝語者。譫忘之謂也。鄭聲者。鄭重之謂也。而於其言語無態度則同一也。惟以其狀象別之名者也。蓋實之主於邪勢乎。語言必致譫忘。虛之主於精脫乎。

語言必致鄭重。是其自然之勢也。故曰。實則讝語。虛則鄭聲也。且也。虛實之定證尤眾多矣。而今約之於讝語鄭聲者。何哉曰。此欲使讀人知心胃互相待。而全其機用。共其榮枯也。是故胃之實乎。心必不得不蔽其機用。所以為讝語也。胃之已虛乎。心必不得不亦亡其機用。

所以為鄭聲也。然則取準據於讝語。則自知包陽實之他證也。又取準據於鄭聲。則亦自知包陰虛之他證也。蓋陽實之極。為之陽明。如少陽太陽屬其初焉。陰虛之極。為之厥陰。如少陰太陰亦屬其初焉。虛實陰陽。淺深輕重之別。豈其可不思哉。既已卷舒此條。則是等之義著然而分明矣。

千鈞之筆力。至矣。盡矣。嗟嘆。鄭聲重語也五字。恐後人之註文耳。)

直視讝語。喘滿者死。下利者亦死。

發汗多。若重發汗者。亡其陽。讝語脈短者死。脈自和者不死。

(以上二條。因前條亦謾論死候者也。蓋皆後人之辭氣。豈足據乎。)

傷寒。若吐。若下後。不解。不大便五六日。上至十餘日。日晡所發潮熱。不惡寒。獨語如見鬼狀。若劇者。發則不識人。循衣摸床。惕而不安。微喘直視。脈弦者生。澀者死。微者。但發熱讝語者。大承氣湯主之。

(此欲狀其初位之不一端。故曰傷寒也。夫既傷寒之不一端乎。或吐之。或下之後。不解。遂致不大便五六日也。蓋今算之日數。則既至十餘日。而亦致日晡所發潮熱也。潮熱之期日晡所者。蓋以其極地言之也。何則但曰潮熱。則其發也不期度數。時而發。時而休者也。如日晡所發潮熱者。

其發也。必於日晡所。而盛於夜半。休於天明者也。是故彼則雖其熱之在於分肉乎。未到其極地。所以其勢數聳於外也。此則既到分肉之極地。故其勢專壓於內。而非里既盈滿。則不得亦達之於外。其既達也。亦不遽易休矣。必亙一夜而休者也。此所以更冠日晡所也。夫既不大便之五六日。

與日晡所發潮熱。皆為之大承氣湯也。雖然。不亦當遽斷之。須認不惡寒。與獨語如見鬼狀。以決之於大承氣湯也。若此而惡寒。則為邪勢尚未專壓於內也。然則未可與大承氣湯。而應與白虎加人參湯者也。此之為其式也。白虎加人參湯。所謂時時惡風。背微惡寒等。可以為符契矣。

獨語者。無對而如對語。故以如見鬼狀解之也。是乃讝語中之一狀象也。蓋至於此八句。以為大承氣湯正中也。若以下即陽明之地位。而論劇微之分。與死生之式者也。乃於其劇者。則必致以下四句之變也。循衣摸床。即煩躁之太甚也。惕。怵惕也。微喘直視。出於邪勢旺於體中也。

是之劇證。並見如此。則為固篤危也。雖然。其在此也。必有辨可治與不可治之機矣。雖然。今無由於問之證候。是故。斷之於脈法。以曰脈弦者生。澀者死也。夫蓋不曰滑者生。而曰弦者生者。何哉。曰其在此也。未暇問精之虛不虛。唯要認其邪勢。故曰弦者生也。弦者。

弦緊之謂。而邪實之候也。澀者死。澀者。澀澀之謂。而精虛之候也。蓋脈已至此。則亦無暇問邪勢之劇易。必斷之死候。故曰澀者死也。微者但發熱讝語者。此以調胃承氣湯言之也。按此條。論陽明之正中及劇證。而皆供之於大承氣湯者也。故亦補添陽明之微者於章末。而以及調胃承氣湯者也。

然則正中劇微。論得而不殘焉。是乃蔽陽明之一位之意也乎矣。)

陽明病。其人多汗。以津液外出。胃中燥。大便必硬。硬則讝語。小承氣湯主之。若一服。讝語止。更莫復服。

(夫陽明之於病也。以邪實為本任也。然今雖在於陽明。而以殊在小承氣湯之初地。或無足察邪實之形勢者。於是乎。但主津液外出屬文。故曰其人。先更端之。以示其義也。津液外出。即多汗之由也。胃中燥。不啻因津液外出而已。里邪職之由矣。故不曰干。而曰燥也。夫既里邪之燥津液也。

大便當必硬也。已大便之硬乎。邪氣注胃中之所令也。邪氣之注胃中。其勢當必薰於心。而使心憒憒然也。所以為讝語也。故曰硬則讝語也。且夫不標其熱狀。而但以大便硬與讝語斷之小承氣湯者。豈非論其初地耶。是故。若一服而讝語止。則為之裡邪已解之候也。於其津液枯竭。

則當以漸自復焉。何為盡劑乎。故曰更莫復服。)

陽明病。讝語發潮熱。脈滑而疾者。小承氣湯主之。因與承氣湯一升。腹中轉失氣者。更服一升。若不轉失氣。勿更與之。明日不大便。脈反微澀者。裡虛也。為難治也。不可更與承氣湯也。

(讝語發潮熱。脈滑而疾者。元亙大小承氣之候也。雖然。今欲專弘小承氣湯之效用。故標小承氣湯。以示對上條。而有首尾輕重之狀態如此異者也。夫蓋於是證也。歸之於小承氣湯。則以為其極地也。復歸之於大承氣湯。則以為其初地也。極地之於小承氣湯。與初地之於大承氣湯。

須並燥屎有無之候法。而辨之已矣。發潮熱之發。以小承氣湯言之。則新發之義也。以大承氣湯言之。則時發之義也。脈滑而疾者。對脈反微澀。而明專邪實。而勿論精虛也。因者。因緣也。因緣於與小承氣湯。而腹中轉失氣與否。而與大承氣湯一升。既至此也。亦復候轉矢氣與否。

更亦服一升。故曰若不轉矢氣。勿更與之也。明日以下。承大小承氣湯二端。而論難治之候者也。夫既與大小承氣湯。而明日不大便。則似尚可攻之者。雖然。其脈不在滑疾。而在微澀。則知邪實未謝。而專於精虛矣。此之為脈證相背也。所以曰為難治。不可更與承氣湯也。

陽明病。讝語有潮熱。反不能食者。胃中必有燥屎五六枚也。若能食者。但硬爾。宜大承氣湯主之。

(此對前條而論之者也。有也者。一有一無之意也。可知潮熱之未顯著矣。然則當能食。而此不能食。故曰反也。夫蓋讝語有潮熱之雖如不重。而於不能食之亦不輕。則豈亦得謂無燥屎乎。故曰。胃中必有燥屎五六枚也。今期之概而曰五六枚者。欲對讝語潮熱之尤顯著。而必當有燥屎七八枚者。

使人知雖均在於大承氣湯。而輕重之異如此也。若能食者。但硬爾。復承讝語有潮熱。而論未畜燥屎。但在大便硬者也。是乃小承氣湯之證也。今不舉方者。蓋略之也。此條主大承氣湯起文。余意及於小承氣湯者也。雖既主大承氣湯。而殊在其初位。而未備其全。故曰宜。復曰主之。

(陽明病。下血讝語者。此為熱入血室。但頭汗出者。刺期門。隨其實而瀉之。濈然汗出則愈。

陽明病。非以本位言之。以讝語及熱狀之象於陽明言之也。蓋讝語之並下血也。可知邪氣存於血道。然則既畜成瘀血乎。曰否。若畜成瘀血。則必當有少腹急結或硬滿證。今也無之矣。以是乎不歸之於瘀血。而歸之於熱入血室也。既名之以熱入血室。則歸之於柴胡之治亦復可知焉。

但頭汗出者。駁於陽明之一身濈然汗出者。而益明徵於邪氣在於表裡間也。於是乎。今與柴胡湯。則必得血熱分別。而血和熱散矣乎。濈然汗出。此不易解而解之所為。而所謂瞑眩也。故曰濈然汗出則愈也。刺期門。隨其實而瀉之之九字。蓋後人之所加也乎。)

汗出讝語者。以有燥屎在胃中。此為風也。須下之。過經乃可下之。下之若早。語言必亂。以表虛里實故也。下之則愈。宜大承氣湯。

(按此條當合於前條也。豈為圈以別之哉。汗出讝語者。即對讝語頭汗出者。以論陽明本位之狀態者也。故曰以有燥屎在胃中也。須下之也。此乃對彼熱入血室之不可下者異之也。此之於承氣。彼之於柴胡。大異其方法。而求之於外候。則才在頭汗。與自汗之間耳。雖然。豈不但是而已乎。

須索問之於腹候脈診。及精神口舌之比。則足復益知於此之在承氣。與彼之在柴胡也。此為風三字。及過經以下二十五字。皆後人之所補入矣乎。)

傷寒四五日。脈沉而喘滿。沉為在裡。而反發其汗。津液越出。大便為難。表虛里實。久則讝語。

(此條。說裡實之由者也。而是但知大便難之成於津液越出。而未知由於邪勢之注者也。恐是後人之語氣矣乎。)

三陽合病。腹滿。身重。難以轉側。口不仁。而面垢。讝語。遺尿。發汗則讝語。下之則額上生汗。手足逆冷。若自汗出者。白虎湯主之。

(三陽之證各割據者。名之三陽合病也。而三陽合病之於治例也。有正變之二岐。不可不論也。蓋三陽之證。互相匹敵。則其制之也。必先少陽。而太陽次之。如陽明則亦其次也。此之為三陽合病之正治例也。若夫劇於陽明而微於少陽太陽。則其制之也。必先陽明。而少陽次之。

太陽又次之。此之為三陽合病之變治例也。此雖既先陽明。而尚顧於少陽太陽之固不可下也。是故制之也。必在於白虎湯。而未在於大小承氣湯也。亦之為其式也。蓋三陽合病之於治例也。若措變治例之白虎湯。而但舉正治例之柴胡湯。則以其事之順而義亦一定矣。義已一定。

則其事必自拘泥焉。故今措正治例之柴胡湯。而但舉變治例之白虎湯者也。既如此則以其事之逆。而義亦自不一定矣。義已不一定。則其事必自活動焉。是乃所以舉變治例。而略正治例也。讀人熟思焉。腹滿身重。難以轉側者。以熱實之故。內外氣壅不瀉之所令也。連之下文讝語遺尿。

皆為陽明之現證也。遺尿。即出於氣壅不瀉之極也。口不仁而面垢之一句。茫乎論於少陽之狀者也。口不仁者。以口苦之初地。而口中無機活言之也。面垢者。頭面有汗。而觸臥褥之所為也。乃是匿頭面汗出之語意也。此欲殊使少陽斷於微之辭也。若顯曰口苦頭汗出。則其勢猶如匹敵於陽明然矣。

然則於其治例也。奚得執之於變治例之陽明哉。是故曰口不仁而面垢。以眼於少陽之殊微。而不匹敵於陽明也。三陽合病之於治例也。或先陽明。或先少陽唯如太陽。則不更與其治例也。故今標出陽明與少陽。而略太陽之證者也。以既略之故。例之下文曰。發汗則讝語也。此戒不可執其治於太陽也。

玉函經作讝語甚。可從矣。三陽合病之於變治例也。制之在於白虎湯。而大小承氣湯不與矣。故復例之於下文。曰下之則額上生汗。手足逆冷也。額上生汗。手足逆冷。即精氣耗損。而邪氣歸於厥陰之象也。此亦戒不可與承氣湯也。若自汗出者一句。承上證而示不可以遽斷之。

而須認自汗出。而知益偏於陽明也。此乃深嫌疑於少陽之意也。是故若自汗出者。自虎湯主之之辭句。自似暗出於若嘔者。柴胡湯主之之意也。讀人復熟思焉。)

二陽並病。太陽證罷。但發潮熱。手足漐漐汗出。大便難而讝語者。下之則愈。宜大承氣湯。

(並。猶行肩而不並之並也。一位既病。而復加他位者。是之曰並病也。是故。並病之為狀。與合病無異也。故於其治例。亦效合病者也。雖然異其來蹤。復異其歸趣。則不可不別論矣。夫蓋於合病。則病割據於各位。故非處置之治法。則終始不替其操者也。如並病則唯是在於一時也。

以在於一時。故藉使治法無處置之。而或歸於一位於重者。有之矣。又或遂歸於合病者。亦復有之矣。以是乎。有二陽並病。而無三陽並病。可見並病之在於一時也。若夫太陽之病證。至於此而尚不罷。則治法之在於太陽。不固俟論焉。今也。太陽證罷。而其勢盡湊於陽明。

此乃所以以大承氣湯也。夫合併之於熱狀也。以無大熱為法也。是故。熱苟備其綱。則藉使證候發於各位。而不名以合併。但就其熱綱之所在。而直名之某病也。而於其治法。固從之而已。是故。二陽並病之於往時乎。熱不必備其綱者也。今也。欲明並病之歸趣。故曰發潮熱也。

發者。以新發言之也。曰漐漐汗出。而不曰濈然汗出者。尚帶太陽之餘響言之也。雖然。熱既備潮熱。則汗亦至於此。而加多可知矣。大便難而讝語者。是里已實之候也。以是。二陽並病之於往時。蓋亦當有之矣乎。而今標之於章末者。欲明貫於往今而有之也。)

陽明病。脈浮而緊。咽燥口苦。腹滿而喘。發熱。汗出。不惡寒。反惡熱。身重。若發汗則燥。心憒憒反讝語。若加燒針。必怵惕。煩躁。不得眠。若下之。則胃中空虛。客氣動膈。心中懊憹。舌上胎者。梔子豉湯主之。若渴欲飲水。口乾舌燥者。白虎加人參湯主之。若脈浮。發熱。渴欲飲水。小便不利者。豬苓湯主之。

(此承陽明中風條。而論有其機變之至於此者也。咽燥口苦。腹滿而喘。對彼口苦咽乾。腹滿微喘。而示其一步之重者也。蓋其證之駸。既如此則彼所謂於發熱惡寒。亦將歸於重地也。於是乎。發熱自汗出。惡寒止而惡熱也。蓋惡熱也者。與身熱之在於大綱者尤異矣。唯以熱勢盛大。

而欲去衣被開戶牖言之也。故惡猶惡寒之惡也。反也者。反於惡寒止言之也。身重者。以熱滿於內外。氣壅不瀉之所為也。此於是脈證也。尚為之白虎湯也。今不標其方者。蓋准之於陽明中風條也。若發汗則云云。及若下之則云云。互之於陽明中風條。所謂若下之。則腹滿小便難也。

言之也。胃中空虛。客氣動膈。心中懊憹。此乃熱未盡歸於胃者。而下之之所為也。可知白虎承氣之分界。其異也如此矣。舌上以下十字。恐後人之所旁書。誤混正文耳。按白虎加人參湯之於證也。卻承至於身重之證。而曰若也。豈髮圈而別之乎。蓋白虎加人參湯之於白虎湯也。

才以煩別之者也。而如其他證則盡通之耳。而今此條之所論。不舉煩者。蓋略之也。是故。見之於寫貪飲之情狀。而曰欲飲水。且曰口乾舌燥則足自知以為渴故有苦煩也。可謂作文有機活矣。又按。豬苓湯之於證也。承白虎加人參湯發之也。豈可亦圈別乎。蓋豬苓湯之於位地也。

為之虛實間。則其證候亦不一而止矣。或有象實候者。或有象虛候者。以是乎。今舉象實候之一隅於此。以對之白虎加人參湯。而示其差者也。夫既脈浮發熱。渴欲飲水之象實候乎。或誤認以為白虎加人參湯者。不得謂無之矣。雖然。此於是脈浮發熱也。唯出於水氣之動勢者也。

是故脈浮無跟腳。發熱亦無根柢可知焉。且也。渴欲飲水之雖頗類於加人參湯。而此則渴之本乎水氣者。而與彼本乎熱者果異矣。故舉小便不利證之也。熱水之分。繫於小便之自利與不利也。不可不論究矣。或曰。五苓散之於脈浮。小便不利。微熱消渴也。大似此條之所論矣。

子其有說乎。曰有。如五苓散。則水與熱。留連於肌肉間者也。故脈浮。取其準據於熱位者也。豈於無跟腳乎。如微熱。則對白虎湯之熱位而言之也。豈亦無根柢之謂乎。如豬苓湯。則腸外有滯水。而其動假見於脈浮發熱者也。故無跟腳。亦無根柢也。雖辭氣頗相均。而以其因來推之。

則曷其眩曜焉哉。客唯唯退。)

豬苓湯方,豬苓,茯苓阿膠滑石澤瀉(各一兩),上五味。以水四升。先煮四味。取二升。去滓。內下阿膠。烊消。溫服七合。日三服。

陽明病,汗出多而渴者。不可與豬苓湯。以汗多。胃中燥。豬苓湯複利其小便故也。

(此條承上條。而復斷於豬苓湯之易疑類於白虎加人參湯也。夫蓋小便不利而渴者。水氣並液。而走於腸外之候也。此之為豬苓湯也。今也。汗出多而渴者。裡熱壓於表之候。而即白虎湯之所宜也。故曰。不可與豬苓湯也。然則白虎豬苓之於分也。取其標式。必於汗出多與小便不利。彰然明哉。以汗多以下十六字。後人謾說豬苓湯之方意者也。豈其可從乎矣。)

脈浮而遲。表熱裡寒。下利清穀者。四逆湯主之。

(此條。對大承氣湯曰陽明病脈遲云云。論虛實之異別者也。夫既於彼則太陽表熱之變。已在於裡實之地位。故以大承氣湯下之。於此則太陽表熱之變。直歸於裡虛之地位。故以四逆湯溫之。此豈非對決於虛實之異別乎。表熱者。謂表位余殘之熱也。與外熱之出於精氣耗散之動勢者自異也。

不可混同矣。裡寒者。謂腹中虛寒也。蓋腹中之虛寒。不可得洞視矣。而今言之者。以清穀證之也。夫精氣疲勞。則運用之機活必衰弱矣。此所以清穀之由而來也。)

若胃中虛冷。不能食者。飲水則噦。

脈浮發熱。口乾鼻燥。能食者則衄。

(按二條。後人據五苓散等。發之例者。謬混焉耳矣。)

陽明病。下之。其外有熱。手足溫。不結胸。心中懊憹。飢不能食。但頭汗出者。梔子豉湯主之。

(此其始也。見陽明本證者也。於是乎以承氣湯下之也。是雖既下之。而其肌外尚有熱。則大似其腹內之熱未除者。雖然。今徵之其手足乎。不於熱而於溫。則知於腹內熱已除。而惟是餘熱在胸中之所令也。是故。曰不結胸。以明胸中不無事也。且也。心中懊憹以下所論。皆是餘熱在胸中之徵也。是所以以梔子豉湯制之也。)

陽明病。發潮熱。大便溏。小便自可。胸脅滿不去者。小柴胡湯主之。

(標曰陽明病者。非以本位言之也。唯顧認於發潮熱言之也。若夫潮熱之出於本位乎。必於不大便。或難硬者也。今也無之矣。反於大便溏也。於是乎。知此尚在於往來寒熱之變態。而惡寒已止。而但熱來去也。夫既但熱來去而無有惡寒。則其狀全象於潮熱矣。故曰發潮熱也。

柴胡加芒硝湯之曰日晡所發潮熱。大等其意趣。而少有深淺輕重之別耳。須參考之於彼。而究其精義矣。且夫柴胡之於往來寒熱也。最為之正中也。是故。雖均在於柴胡。而若未及其正中者。與已過其正中者。則或不備往來寒熱者。亦有之矣。論曰。嘔而發熱者。柴胡湯證具。

此以未及其正中言之也。又曰。身熱惡風。頸項強。脅下滿。手足溫而渴者。此以已過其正中言之也。然則於此條。亦以已過其正中論之。自可知矣。小便自可。明於大便溏之不與腸道狹水氣也。胸脅滿。而添不去二字者。此示柴胡之病勢。過其中正之妙處。亦自可察知焉。

陽明病。脅下硬滿。不大便而嘔。舌上白胎者。可與小柴胡湯。上焦得通。津液得下。胃氣因和。身濈然而汗出解也。

(此條。亦以不大便之象於陽明。而標曰陽明病也。此於是不大便也。非固胃實之所令矣。惟以胸下硬滿之故。胸腹之氣。不順接之所令然也。故雖不大便。而不並渴而並嘔也。舌上白胎。對於陽明之舌上黃胎。或黑胎者。而明少陽之舌胎者也。且夫此條之所論。非大似大柴胡湯乎。

雖然。於大柴胡湯。則以心下急。心下痞硬。為其面目也。今也。脅下硬滿。此邪氣結絕。於胸脅之所令。而與彼心下急。及心下痞硬之直迫於胃腹者。果異矣。此所以與小柴胡湯也。不曰主之。而曰可與者。欲示其不常式也。上焦以下四句。雖意義如不背。而蓋後人之註文耳矣。

陽明中風。脈弦浮大。而短氣。腹都滿。脅下及心痛。又按之氣不通。鼻乾。不得汗。嗜臥。一身及面目悉黃。小便難。有潮熱。時時噦。耳前後腫。刺之小差。外不解。病過十日。脈續浮者。與小柴胡湯。脈但浮無餘證者。與麻黃。若不尿。腹滿加噦者。不治。

(按此條。病證錯雜。而無定準。處方隨意。而亦失常度。豈本論之辭氣乎哉。恐後世之杜撰耳矣。)

陽明病。自汗出。若發汗。小便自利者。此為津液內竭。雖硬不可攻之。當須自欲大便。宜蜜煎導而通之。若土瓜根。及與大豬膽汁。皆可為導。

(按蜜煎導之於方也。但因大便硬行之者也。蓋大便之於硬也。以其常論之。則胃中熱實之由矣。今也蜜煎導之於大便硬也。不可以常論之。惟是津液外出。而腸內枯竭之所為也。故曰此為津液內竭。雖硬不可攻之也。然則蜜煎導之於方也。不唯於陽明之變而已。弘行之於六位之變可知也。

而今舉之於此篇。而標陽明病者。尚顧於大便硬之類於陽明言之也。又按。土瓜根。及大豬膽汁之二方。雖如可試用。而恐是後人旁書。以供其比類者。遂謬傳於今者乎矣。

蜜煎導方,蜜(七合),一味。內銅器中。微火煎之。稍凝似飴狀。攪之勿令焦著。欲可丸。並手捻作挺。令頭銳大如指長二寸許。當熱時急作。冷則硬。以內穀道中。以手急抱。欲大便時。乃去之。豬膽汁方。大豬膽(一枚),瀉汁。和醋少許。以灌穀道中。如一食頃。當大便出。

陽明病。脈遲。汗出多。微惡寒者。表未解也。可發汗。宜桂枝。按汗出多之雖在於陽明。而尚微惡寒。則治之在於太陽。而不在於陽明也。故曰表未解也。可發汗。以對彼所謂可攻之者而言之也。此蓋對大承氣湯之脈遲雖汗出不惡寒云云。而論治法之在於太陽者也。然則當移之於彼條之次耳矣。)

陽明病。脈浮。無汗而喘者。發汗則愈。宜麻黃湯。

(後人效論前條及之也。雖如可議。而比之前條之意趣為對應者。則抑劣矣。且也。此於是脈證也。既已備麻黃湯之本條.則亦屬贅瘤者矣乎。)

陽明病。發熱汗出。此為熱越。不能發黃也。但頭汗出。身無汗。劑頸而還。小便不利。渴引水漿者。此為瘀熱在裡。身必發黃。茵陳蒿湯主之。

(熱與水。壅鬱乎虛實間者。此之為發黃之由也。此條至不能發黃之所論。皆是陽明本證而雖固不與發黃。而舉以駁於發黃之為熱氣鬱壅者也。夫蓋於陽明也。論其本證。則當曰身熱或潮熱。而但曰發熱者。何哉。曰。此唯主熱氣揚越以作文也。是故雖曰發熱。而是發身熱若潮熱之義自可知焉。

但頭汗出。身無汗。小便不利。是皆熱水壅鬱之候。而即發黃之由也。故曰身必發黃也。頭汗解。已具柴胡桂枝幹薑湯條腳。劑頸而還。即說頭汗者也。蓋後人之旁註耳。渴引水漿者。此為瘀熱在裡二句。句法為斜插。以論於發黃之在於瘀熱也。引。飲通。取義於渴之無間斷也。

夫蓋熱水壅鬱之為發黃也。有瘀熱寒濕之二岐也。瘀熱則此湯之所治也。寒濕則麻黃連軺赤小豆湯之所治也。是故。斜插於渴引水漿者。此為瘀熱在裡二句。以歸之此湯者也。且夫於瘀熱寒濕之分。與結胸之分於熱實寒實者。其義大相同矣。熱多水少。單呼曰瘀熱。水多熱少。

單呼曰寒濕。然則瘀熱寒濕與於有水熱則一也。惟是以多少主客。別之於二岐者爾。)

茵陳蒿湯方,茵陳蒿(六兩),梔子(十四枚),大黃(二兩),上三味。以水一斗先煎茵陳。減六升。內二味。煮取三升。去滓。分溫三服。小便當利。尿如皂角汁狀。色正赤。一宿腹減。黃從小便去也。

(按發黃之於證也。未待處方。而尿色黃赤者尤多矣。且也。黃色之解去。豈但小便利已哉。必當得大便通利解去。以是考之。則小便當利。以下二十三字。恐後人之所加矣乎。)

陽明證。其人喜忘者。必有畜血。所以然者。本有久瘀血。故令喜忘。屎雖硬。大便反易。其色必黑。宜抵當湯下之。

(陽明證。後條辨。贊論。共作陽明病。可從矣。抑畜血之於外候也。或象胃實之候者亦有之矣。故冒曰陽明病也。雖然。此本在於畜血。而不在於陽明。是故。更端曰其人也。喜忘者。精血壅滯。裹心之所為也。蓋精血失其常度如此者。以下焦有畜血。而其勢犯血道也。故曰必有畜血也。

且夫畜血之於候也。縱令屎堅硬。而其通也。反容易者也。何則是以便中交畜血也。故曰其色必黑也。所以然者以下三句。蓋後人之註文耳。按此條。惟例畜血之似胃實者。而未及處方者也。蓋是為桃核承氣湯設之者也乎。後人不辨焉。謾補宜抵當湯下之六字者耶。不必是矣。

宜尋究於桃核抵當之方意爾。二湯之差別。各備其本條腳下焉。)

陽明病。下之。心中懊憹而煩。胃中有燥屎者。可攻。腹微滿。初頭硬後必溏。不可攻之。若有燥屎者。宜大承氣湯。

(此條。對舉於梔子豉湯。所謂陽明病下之之條。而以論梔子豉湯。大承氣湯之互易疑似者也。蓋陽明病而下之。心中懊憹而煩。則如梔子豉湯然矣。雖然。若並之以胃中有燥屎之候。則尚取之於大承氣湯之任也。故曰。胃中有燥屎者可攻也。蓋燥屎之為候也。不固一而止。

而照之下文腹微滿。則自知見腹滿不大便之比也。若夫使腹止微滿。未至腹滿。則亦自知不可有燥屎之候也。故曰。初頭硬後必溏。不可攻之也。此為之梔子豉湯之任也。雖然。此條之立論也。主在大承氣湯。故亦復統之於後。曰若有燥屎者。宜大承氣湯也。是乃欲示於勿論腹滿不大便之有燥屎者。

藉令腹微滿者。亦或並一二之實候。則不得不復歸之大承氣湯之任也。)

病人。不大便。五六日。繞臍痛。煩躁。發作有時者。此有燥屎。故使不大便也。

(此條。欲示難遽斷於陰陽虛實也。故冒曰病人也。此於是證也。病已位於陽明之重地。而殆接虛地。以是乎。雖為不大便。而闕熱之揚達。且也。腹痛之於繞臍。可見邪氣之彌幽深矣。以是乎。其勢自窺陰位。此所以出煩躁也。雖既出煩躁。而精氣尚克攘之。此所以致發作有時也。

既而如此。則雖可與承氣湯。而如不可索之於其證候然矣。是故。髮式辭曰。此有燥屎也。凡論中如曰有燥屎。曰為內實。曰此為實。曰實也之類。皆是要於雖未悉備燥屎之候法。而不可敢無燥屎者當有之之式例也。夫然故。此條及以下三條。皆論在於燥屎之變候法。而不在於正候法者也。

若其正候法之於讝語身熱潮熱者。則不與於此矣。夫蓋雖均在陽明內實之地位。而有正變之別如此者何哉。曰若其內實之在於正中者。必當備正證候矣。若其過正中。而既及極地者。與其未及正中。而尚在初地者。則必當預有變候矣。此之為正變之辨也。或曰。既眼於煩躁發作有時。

以歸之燥屎之候已而明確矣。雖然。於乾薑附子湯。亦期煩躁之有發作。而以歸之少陰。然則不異於煩躁有發作。而異陰陽虛實者。不能無疑矣。子其有說乎。敢問焉。曰。有。蓋於此湯。則邪氣在實地幽深之處。而其餘勢自窺於陰位。雖既窺陰位。而有精氣尚克攘之動。此乃煩躁發作有時之所出也。

是故。如繞臍痛。則不拘煩躁之發作而自若矣。於彼湯。則病勢頗及於陰位。而有欲益張大之動。此乃煩躁發作有時之所出也。是故。其勢時翻於陽位。則忽安靜者也。可見於病勢去住之間。更關於陰陽虛實之淺深多寡矣。故今以大承氣湯之煩躁。比之於乾薑附子湯之煩躁。

則抑位於一等之淺者也。不可不精究矣。子其思諸。又按。故使不大便五字。蓋後人之所補矣。)

病人。煩熱汗出則解。又如瘧狀。日晡所發熱者。屬陽明也。脈實者。宜下之。脈浮虛者。宜發汗。下之。與大承氣湯。發汗。宜桂枝湯。

(此條。論於太陽之象於陽明者。與陽明之象於太陽者。更不易辨識也。所以標曰病人也。蓋二部位之互相象也。以各在其變證候。而不備其正證候故也。煩熱者。言為熱苦煩也。是故。三陽之位地。當皆有之。雖然。以陽明為熱位之極。則煩熱之屬於陽明者。當十而居其七八也。

而今髮式之辭。曰。汗出則解。以指煩熱之在於太陽者也。是乃措其七八。而執二三。以喻變機者也。此豈非太陽之象於陽明乎。又也者。更有之詞也。明次上之所論。而又更有如此者也。發熱者。言熱勢發揚也。是故。三陽之位地亦皆與矣。雖然。以太陽為熱位之初。則發熱之在於太陽者。

亦當十而居其七八也。而今期之於日晡所。且曰屬陽明也。以指發熱之在於陽明者也。是亦措其七八。而執二三。以喻變機者也。此豈非陽明之象於太陽乎。且也。煩熱之於太陽。與發熱之於陽明。當須並脈候而決之耳矣。故曰脈實者。宜下之。脈浮虛者。宜發汗也。故知實之於發熱。

浮虛之於煩熱也。若夫煩熱之於實。發熱之於浮虛者。共是其正候法。而非此條之所論也。不可不審辨焉。)

大下後。六七日。不大便。煩不解。腹滿痛者。此有燥屎也。所以然者。本有宿食故也。宜大承氣湯。

(此於其初也。有裡實之候。故大下之也。夫既下之之不得其節。而過之於大乎。裡實尚未悉解。必存之餘殘者也。今也。余殘之乘於下後之新虛乎。其勢不得必不埋伏矣。而求之外面。則如愈者然。故曰後也。六七日不大便者。是埋伏之邪。復養其勢於裡之所為也。煩不解。

此乃埋伏之邪。養其勢於裡之候也。故曰不解以明煩之不於一時亙六七日也。夫既邪氣養成其勢也。以上之序。而且加腹滿痛。則可知復遂成燥屎也。故曰有燥屎也。腹滿痛與腹滿而痛少異矣。滿當連讀於痛。則自知滿痛。言無處而不痛也。所以然者。本有宿食故也。二句。

後人謾發旁註者。混出正文也乎。)

病人小便不利。大便乍難乍易。時有微熱。喘冒不能臥者。有燥屎也。宜大承氣湯。

(標曰病人者。亦與繞臍痛條曰病人者。正同其義也。小便不利。大便乍難乍易者。此乃出於精氣為邪實所屈弱。而不能制於下焦也。夫蓋病位於陽明之重地。而殆接虛地乎。精氣既已不能護於通身。而僅爭衡於裡熱而已。是故於其外候也。才止時有微熱也。喘冒不能臥者。

邪氣欲殪精氣之所為也。喘冒者。謂喘急冒昧也。喘冒之劇。起居而徐堪之。故曰不能臥也。按以上四條之所論。皆燥屎之變權法。而據機制之者也。豈為混同之於彼正證之備首尾面目者乎哉。須對較而辨焉矣。)

食谷欲嘔者。屬陽明也。吳茱萸湯主之。得湯反劇者。屬上焦也。

(按吳茱萸湯之於證也。氣鬱在於心胃之間。而卒致胃中不和也。此即所以食谷欲嘔也。夫蓋欲嘔之但在於食谷。則可知其根柢不在胸中。而在腹中也。故曰屬陽明也。雖既曰屬陽明。而非是以固有陽明裡實之候者言之矣。惟是欲別之於嘔之在於少陽者耳矣。是故以下文曰屬上焦。

而對之於曰屬陽明。則自知所謂陽明者。以中焦言之也。既知陽明之以中焦言之。則足復亦知所謂上焦之以少陽言之也。可謂互文體裁備矣。得湯。即服吳茱萸湯之言也。於是病勢加劇者。以屬胸中也。此豈吳茱萸湯之任乎哉。可知柴胡湯之任也。蓋吳茱萸湯之於證也。雖位於心胃間。

而無固寒熱之候者也。雖既無寒熱之候。而尤親近於虛實。是故或接胸中而象實候。或接腹中而象虛候。猶如豬苓湯之方意然矣。乃今舉象實候之一隅於此。而以對彼少陰篇所論之於象虛候者。以全之機用者也。蓋為之醫聖之微意也乎。)

吳茱萸湯方,吳茱萸(一升),人參(三兩),生薑(六兩),大棗(十二枚),上四味。以水七升。煮取二升。去滓。溫服七合。日三服。

太陽病。寸緩關浮。尺弱。其人發熱。汗出。復惡寒。不嘔。但心下痞者。此以醫下之也。如其不下者。病人不惡寒而渴者。此轉屬陽明也。小便數者。大便必硬。不更衣十日。無所苦也。渴欲飲水。少少與之。但以法救之。渴者。宜五苓散。

(此條所論。雖似述機變。而辭氣紛冗。而意旨不貫矣。且也。脈論三部不同者。皆失本論之式矣。豈足據哉。)

脈陽微。而汗出少者。為自和也。汗出多者。為太過。

陽脈實。因發其汗。出多者。亦為太過。太過為陽絕於里。亡津液。大便因硬也。

脈浮而芤。浮為陽。芤為陰。浮芤相搏。胃氣生熱。其陽則絕。

(以上三條。所謂陽太過。陰不及之論爾。何以徵哉。)

趺陽脈浮而澀。浮則胃氣強。澀則小便數。澀相搏。大便則難。其脾為約。麻仁丸主之。

麻仁丸方,麻子仁(二升),芍藥(半斤),大黃(一斤),厚朴(一尺),枳實(半斤),杏仁(一升),上六味為末。煉蜜為丸。桐子大。飲服十丸。日三服。漸加以知為度。

(趺陽脾約之謂。亦皆濫於本論之式例矣。豈可據論乎。可知後人之辭氣矣。按如麻仁丸方。須別有所置存。腸道殊燥實。而胃中不然者。蓋此方之所之也乎。)

太陽病三日。發汗不解。蒸蒸發熱者。屬胃也。調胃承氣湯主之。按此篇。以太陽病為冒首者。殊為無謂也。今考之。元在於太陽篇中。可察知矣。三日當補填二字作二三日也。夫蓋太陽病之於二三日也。既有桂枝麻黃證。故據其法。而發汗之也而今不論其解者。而論其不解者也。

此於其不解之狀也。不見之於太陽之諸證。而唯見其熱勢之不如舊日也。故曰蒸蒸發熱。以對前之翕翕發熱也。夫既熱勢之於蒸蒸。則雖未至身潮而尚在發熱。而已為之陽明之始萌於此者也。是其始萌之如此乎。豈其易斷之於陽明乎。是故曰屬胃也。欲以使讀人眼治法之在於陽明。

而歸之於調胃承氣湯也。是其調胃之於使用也。但以其熱勢行之者也。所謂熱備於陽明則證否者。即是也。)

傷寒。吐後。腹脹滿者。與調胃承氣湯。

(此於其初也。病在胸中。故吐之。今也歸腹中。故腹脹滿。是之兩位。通以曰傷寒也。蓋其於腹脹滿也。大小承氣湯亦皆與矣。雖然。在彼則或媲身潮之熱。或並燥屎之候者也。此特不然矣。但以在於腹脹滿一候而論之已。是乃亦陽明之始萌於此者也。故亦為之調胃承氣湯也。是其調胃之於使用也。但以其證行之者也。所謂證已備於陽明則熱否者。即是也。)

太陽病。若吐。若下。若發汗。微煩。小便數。大便因硬者。與小承氣湯。和之愈。

(此條。處小承氣湯者。殊可疑矣。觀之其候法之於微煩。小便數大便因硬。與其治法之於曰和之愈。則當調胃承氣湯。斷然明哉。蓋轉寫之誤乎矣。以太陽病。為冒首者亦非此篇之所關也。應移於太陽中篇大柴胡湯之下。而對論彼所謂鬱郁微煩者。為未解也。與大柴胡湯。

下之則愈耳。蓋今雖微煩之一於其狀。而彼則出焉於少陽也。故媲於嘔不止。心下急也。此則出焉於陽明也。故媲於小便數。大便因硬也。且夫彼此兩端之異也。先宜推之於其餘證。而知之概略。而亦即其腹脈。而益明辨焉耳矣。若吐若下。若發汗。是乃含畜於所謂十餘日而言之也。

宋板。發汗下。有後字。可從矣。微煩。雖邪既入於胃中。以為其初位。故其勢尚窺於心之所為也。小便數。大便因硬。此即胃中不和之所令也。可知邪既入於胃中也。於是乎。與調胃承氣湯。以制胃中之邪。則胃氣自調。胃氣既調。則邪豈得特稽留乎。不必期下利而愈矣。

故曰和之愈也。

得病二三日。脈弱。無太陽柴胡證。煩躁。心下硬。至四五日。雖能食。以小承氣湯。少少與微和之。令小安。至六日。與承氣湯一升。若不大便六七日。小便少者。雖不能食。但初頭硬後必溏。未完成硬。攻之必溏。須小便利。屎定硬。乃可攻之。宜大承氣湯。

(按疊用二三日。四五日。六日。而論之轉變。且處以小承氣湯者。皆背馳乎式例。豈足據乎。若不大便六七日以下。論承氣湯之消息者也。謹考之文意。當移續之於上調胃承氣湯條。而並作一條論之者也。小便少。熱在腸外。而胃中未然之候也。以忒於小便數之胃中有熱者也。

是故。雖不能食之如可攻。而攻之則但初頭硬。後必溏矣。須不大便不就食之於小便數利。而乃知屎定硬也。故曰。乃可攻之宜大承氣湯也。未定成硬。攻之必溏二句。恐註文乎耳。)

傷寒。六七日。目中不了了。睛不和。無表裡證。大便難。身微熱者。此為實也。急下之。宜大承氣湯。

(此於是證也。雖尚在大承氣湯之場。而以專預於精虛乎。不備其正證候。而殊發於變機者也。以是乎不。易遽以得認之於陽明。才知日數之於陽明之概法耳。故標曰傷寒六七日也。目中不了了。精不知者。謂眼目不鮮明。眸子不活動也。夫眼目者。機活之所會。而思意情欲之端。

及進退動止之兆。必先著顯其機於茲。故為里之應也。今也。邪勢既內攻。而不備其正證候。則更無由於求其裡實也。以是乎。才徵之於眼目。而漸知裡實之機也。故曰。目中不了了。睛不和也。無表裡證者。謂無表證又無里證也。大便難。反之於不大便之專於裡實者。而以答曰無里證也。

身微熱。反之於身大熱之專於表證者。而以答曰無表證也。夫既大便難。身微熱之雖未足徵於內實。而目中不了了。睛不和。則知裡實之勢。已欲害胃之機用矣。於是乎曰此為實也。是即式乎雖不備可攻之候法。而不可敢不攻者有之之辭也。而今攻之也。亦異於尋常之略。若夫遲滯於此。

則果至不可攻之場必矣。故曰急下之也。)

陽明。發熱汗多者。急下之。宜大承氣湯。

發汗不解。腹滿痛者。急下之。宜大承氣湯。

(按上條。陽明二字。次條發汗不解四字。恐後人之所追加乎矣。二條當承傷寒六七日。目中不了了睛不和。而論之者也。豈髮圈而為之別條乎。夫蓋發熱汗多之雖類於太陽。而據於目中不了了。睛不和。則知非邪氣在於表位之所令。而惟是以氣液為驅役於裡實之所為也。豈得無燥屎在胃中哉。

故亦曰急下之也。夫蓋腹脹滿之為證也。雖亦如未必有燥屎。而亦據於目中不了了睛不和。則知邪氣內攻。而迫於重地之所為也。豈亦得無燥屎在胃中哉。故亦復曰急下之也。又按上以論津液外奔之可畏之機次以論津液內竭之亦可畏之變也。此豈非自傷寒六七日條拆來。而復區別於燥屎之變候法。

以示之機發者乎耶。所以合為一條也。條辨。陽明下補病字。強為之說者。未必是矣。)

腹滿不減。減不足言。當下之。宜大承氣湯。

(腹滿不減。蓋以與調胃承氣湯。或小承氣湯之輩言之乎。夫既與之。而其腹滿之不減也。直取之大承氣湯者。固不足為準據矣。可謂暴也。奚得愜於醫聖之意趣乎。恐是後人疑膺耳。)

陽明少陽合病。必下利。其脈不負者順也。負者。失也。互相剋賊。名為負也。脈滑而數者。有宿食也。當下之。宜大承氣湯。

(陽明少陽合病之於治法也。必先少陽者也。而今歸之於大承氣湯者。殊為無謂也。蓋出於後人之杜撰必矣乎。)

病人無表裡證。發熱七八日。雖脈浮數者可下之。假令已下。脈數不解。合熱則消穀善飢。至六七日。不大便者。有瘀血宜抵當湯。若脈數不解。而下不止。必協熱而便膿血也。

(此條。後人承上傷寒六七日條。而述之轉變者也。故標曰七八日。欲以示一步之變也。蓋七八日之於脈浮數也。謾斷之下證。以曰可下之也。而亦議下之之變也。或於瘀血。或於便膿血者。雖如可論。而意義膠柱。辭氣亦淺劣。無正文之氣格矣。且也。傷寒六七日之所論。病已迫篤危者也。豈得其變之有餘裕於如此者乎哉。)

傷寒發汗已。身目為黃。所以然者。以寒濕在裡不解故也。以為不可下也。於寒濕中求之。

(此蓋於其始也。有太陽證故發汗之也。已者。畢也。言服一劑畢也。夫既服一劑畢。而無論於太陽之解與不解。遂使身目發黃也。此條為寒濕發黃例焉。故曰以寒濕在裡不解故也。以為不可下也。是乃言不可與茵陳蒿湯也。故期其治方之所存。而曰於寒濕中求之也。夫發黃之於由也。

總出於水熱壅鬱乎虛實間也。而為其證也。有瘀熱寒濕之分也。瘀熱則茵陳蒿湯所主也。寒濕則麻黃連軺赤小豆湯所主也。此於是二岐也。以何別之乎。曰瘀熱之主熱乎。應有熱氣浮揚之候。及如脈浮口渴之類或有之矣。寒濕之主水乎。應有水氣沉滯之候。及如脈沉口滑之類或有之矣。

豈唯是而已乎。亦有以發黃之來蹤。與黃色之濃淺而辨之略也。身體已黃。而後及眼目。而其色不淺而濃者。以主於熱也。此之為茵陳蒿湯也。眼目已黃。而後及身體。而其色不濃而淺者。以主於水也。此之為麻黃連軺赤小豆湯也。是之來蹤之不同。與濃淺之有分。以參考之於彼所謂發熱汗出。

此為熱越。則彌不眩惑於瘀熱寒濕之易疑似乎耶。)

傷寒。七八日。身黃如橘子色。小便不利。腹微滿者。茵陳蒿湯主之。

(標曰傷寒者。暗斥虛實間位也。蓋雖七八日之於本位日數。而為其證也。不為熱越。而遂致令津液瘀滯於虛實間也。此所以發身黃也。夫身黃之本瘀熱也。其色不淡而濃矣。故曰橘子色也。小便不利。可知以津液瘀滯之故。水道亦不利也。腹微滿。已承小便不利舉之。則亦自知不唯於熱而已。

並於水液留滯之所為也。蓋如小便不利腹微滿。則於寒濕亦不能無之矣。雖然媲論之於身黃如橘子色。則直為之瘀熱之候也。故曰茵陳蒿湯主之也。按。上既標茵陳蒿湯者。主論發黃之來由者也。故曰身必發黃也。此條。主論發黃之證狀者也。故曰如橘子色也。於是乎。既知彼所來由。

以推此證狀。則發黃之首尾輕重。無有所殘矣。須熟慮焉矣。)

傷寒。身黃。發熱者。梔子蘗皮湯主之。

(標曰傷寒者。暗斥少陽變位也。此於是身黃也。熱潛於表裡間。而其勢鬱於肌膚之所為也。故雖為身黃。而未可以瘀熱寒濕名之者也。於是乎。連舉身黃與發熱。以異之於瘀熱。寒濕之不為熱越者也。然則雖均曰身黃。而此湯之不過微黃。亦自彰明哉。而今不曰微黃。而弘曰身黃者。

惟厭其易拘泥焉。宜明論。解此條云。頭汗出。小便利而發黃者也。可謂得其意矣。)

梔子蘗皮湯方,梔子(十五個),甘草(一兩),黃蘗(二兩),上三味。以水四升。煮取一升半。去滓。分溫再服。

傷寒。瘀熱在裡。身必發黃。麻黃連軺赤小豆湯主之。

(按瘀熱在裡。身必發黃。則直為茵陳蒿湯證候也。豈俟麻黃連軺赤小豆湯乎哉。然則欲尚歸之茵陳蒿湯。則如何既已備上之所論乎。可謂屬重複矣。夫蓋麻黃連軺赤小豆湯之於方意也。專制濕之劑也。豈施之瘀熱為哉。於是乎。知此條之有錯誤矣。故今推之上所謂發汗已。

身目為黃。所以然者。以寒濕在裡不解故也。以不可下也之例。而削瘀熱。作寒濕。去必字。代目字。以供之於麻黃連軺赤小豆湯之證候。則瘀熱寒濕之分。足劃然而可論。則庶幾乎不大誣耶。此乃所以敢改作寒濕在裡。身目發黃也。今也。不具列發黃之諸證。而但曰傷寒寒濕在裡。

身目發黃者。此特欲岐修治之大本耳。是故。所謂不熱越。及頭汗出。身無汗。小便不利之比。必當有之矣。而今不舉之者。蓋讓之菌陳蒿湯之所論也。)

麻黃連軺赤小豆湯方,麻黃(二兩),赤小豆(一升),連軺(二兩連軺也),杏仁(四十個),大棗(十二枚),甘草(一兩),生梓白皮(一升),生薑(二兩),已上八味。以潦水一斗。先煮麻黃再沸。去上沫。內諸藥。煮取三升。分溫三服。半日服盡。

(按醫宗金鑑。代生梓白皮。以茵陳蒿者。未辨寒濕發黃之旨趣者也。金鑑之妄誕每如此。不可信者。尤居多矣。潦水。淹留水也。亦拘泥水性者之所加矣。豈足據乎。說已具甘爛水之腳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