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摘錦》~ 卷之下 (3)
卷之下 (3)
1. 厥陰傳經欲解可治不可治脈證
經曰:病者手足厥冷,言我不結胸,小腹滿,按之痛者,此冷結在膀胱關元也。此厥陰寒邪內傳太陽膀胱也。
傷寒六七日,大下後,寸脈沉而遲,手足厥逆,下部脈不至,咽喉不利,唾膿血,泄利不止者,為難治,麻黃升麻湯主之。此邪傳厥陰,以下後而傳於太陰之證也。《金匱要略》曰:肺痿之病從何得之?被快藥下利,重亡津液,故得之。
經曰:厥陰中風,脈微浮為欲愈;不浮為未愈。此陰病見陽脈者生也。
厥陰病,渴欲飲水者,少少與之,愈。
經曰:凡得病,反能飲水,此為欲愈之病。
經曰:發熱而厥,七日下利者,為難治。此難治者,以七日經盡,不汗出而解,反下利也。
經曰:傷寒六七日,脈微,手足厥冷,煩躁,灸厥陰,厥不還者,死。
傷寒發熱,下利,厥逆,躁不得臥者,死。
傷寒發熱,下利至甚,厥不止者,死。
傷寒六七日不利,便發熱而利,其人汗出不止者,死,有陰無陽故也。
傷寒,下利日十餘行,脈反實者,死。《難經》曰:脈不應病,病不應脈,是為死病。
2. 厥陰禁忌不可犯
經曰:厥陰之為病,消渴,氣上撞心,心中疼熱,飢而不欲食,食則吐蛔,下之,利不止。邪自太陽傳至太陰,則腹滿而嗌乾,未成渴也;邪至少陰者,口燥舌乾而渴,未成消也;至厥陰,成消渴者,熱甚能消水也。飲水多而小便少者,謂之消渴。此證下後吐下不止者,烏梅丸主之。
經曰: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虛家亦然。厥逆為陰邪所主,不可下,亦不可汗也。
傷寒五六日,不結胸,腹濡,脈虛復厥者,不可下,此為亡血,下之死。《金匱玉函》曰:虛者,十補勿一瀉之。虛者下之,真氣乃絕,此四逆湯證也。
下利清穀,不可攻表,汗出必脹滿。此四逆湯證也,先溫其里,後攻其表,治法也。
經曰:傷寒脈遲,六七日,而反與黃芩湯徹其熱,脈遲為寒,今與黃芩湯復除其熱,腹中應冷,當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中,胃氣也。邪氣太甚,除去胃氣,胃欲引食自救,故暴能食。四時皆以胃氣為本,胃氣已絕,故死。
3. 六經傳盡後論解
經曰:其不兩感於寒,更不傳經,不加異氣者,至七日,太陽病衰,頭痛,少愈也;八日,陽明病衰,身熱少歇也;九日少陽病衰,耳聾,微聞也;十日太陰病衰,腹減如故,則思飲食;十一日少陰病衰,渴止,舌乾,已而退也;十二日厥陰病衰,囊縮,少腹微下,大氣皆去,病人精神爽慧也。此言大略也。
傷寒有循經傳者,有越經傳者,有始終只在一經者,有始在陽經,即傳陰經者,有在經即入腑者,入腑不復再傳矣。信如經言,前六日以次而傳,後六日以次而衰,則前後合併,陰陽混雜,脈證難辨,而治法莫知適從也。況太陽病未罷復傳陽明者,謂之並病。陽經與陰經同病者,謂之兩感。
但聞三陽並病,未聞並於三陰者。病兩感者,六日死,未聞延至十二日也。夫六經傳變,太陽傳陽明,太陽證罷也;陽明傳少陽,陽明證罷也;陽去入陰,少陽之證亦罷也。傳至太陰,只太陰一經病;傳至少陰,只少陰一經病;傳厥陰,只厥陰一經病。病至厥陰,其經已盡,邪之輕者,調理不乖者,六日之後,邪氣漸衰,正氣漸復,其病愈矣。
若邪或甚,或醫之咎,病且不間,將為再經,或在於陽,或在於陰,安可必其如前六日以次再傳耶?經之所序,蓋云以是經得病,亦以是經病終也。數其日者,自當發之日計之,皆得六日也,管見如斯,識者擇之也。
按經中所序六經之證,專主乎足,未及手之六經,遂使有傷寒傳足不傳手之說。殊不知手之三陽接於足之三陽,足之三陰接於手之三陰,上下周流,脈絡通貫。風寒之中,未有不俱受病者。不明乎此,故謂只傳足經不傳手經也。且如太陽病發熱,小腸也;陽明病鼻乾,大腸也;少陽病耳聾,三焦也;太陰病嗌乾,肺也;少陰病舌乾、口燥,心也;厥陰病舌卷、煩渴,心包絡也。以類求之,斯如傷寒之邪,手經亦有之矣。
4. 六經汗下論解
經曰:此三經皆受病未入於腑者,可汗而已。三經謂太陽、陽明、少陽也。
《內經》曰:其未滿三日,可汗而已。三陽受病,未入於腑,可汗而已。雖云可汗,自有輕重。太陽自有諸汗法,如陽明多用桂枝解之,少陽則無可汗之理,若欲解表,但用小柴胡加薑桂也。如太陽病,雖十日去,表證不罷者,猶為一日也。太陽有一二日入於腑者,即可下之,謂表證罷入里也,又不可拘以日數。陽明、少陽同法。
經曰:此三陰皆受病,已入於腑,可下而已。三陰,謂太陰、少陰、厥陰也。
《內經》曰:其滿三日,可泄而已。三陰受病已入於腑,可下而已。三陰亦有在經未入腑者,可汗之。如太陰腹痛,稍稍惡寒,既是表證未罷,宜桂枝先解表,然後下之。如又譫語,舌黑,發狂,尚喜厚衣,微惡寒者,即不可下,先當解表,已而下之;有欲作汗,目暝,發狂,身自冷者,又不可汗。汗則有汗之法,王氏曰:證應隨脈升沉而汗下之,不可拘以日數。
蓋六經者,俱有表裡二證。但有表證,即發汗;但有里證,即宜下;或表裡二證俱見,陽證便實者,先解其表,後攻其里。陰證下利者,先救其里,後攻其表。病在半表半裡者,和解之。《內經》曰:謹察陰陽所在而調之,以平為期,此之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