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摘錦》~ 厥陰經脈證治法

厥陰經脈證治法

經曰:厥陰之為病,消渴,氣上撞心,心中疼熱,飢而不欲食,食則吐蛔。

《內經》曰:六日,厥陰受之。厥陰脈循陰器而絡於肝,故煩滿而囊縮。

厥陰者,足肝,乙木,此經獨在六經之後。傷寒六七日,傳至厥陰,為傳經盡。凡經中與《內經》所序六經之證,皆傳經之邪,不可與本經自受病者例論也。蓋厥陰自受病者,乃直中陰經之真陰證也,其病為寒。傳經至厥陰者,其病為熱,間有寒者,吐利久與醫之誤也。所以厥陰經亦有寒熱兩端,當分治之。

自少陰傳者,為實邪,母傳子也;自太陽傳者,為循經得度傳。三陰不至於頭,惟厥陰與腎脈上行至巔與太陽相接也。至厥陰復傳太陽為自愈,不愈為再經。

其脈微緩而沉,經曰:尺寸俱微緩者,厥陰受病也。脈沉實而疾者為熱,宜下;脈沉弱而遲者為寒,宜溫。

經又言:脈微緩者,以熱邪內甚兼風化也。緩者,風脈也,肝為風木。若脈沉緩,為病未已;若得浮緩之脈,浮則邪還於表,緩則脾胃氣和,不再受克,邪無所容。否極泰來,水升火降,必寒熱作而出汗解也。此言傳經盡後脈也。

其證煩滿囊縮,舌卷耳聾,消渴,手足乍冷乍溫者,為熱;惡寒,口吐涎沫,頭痛,小腹痛,自利不渴,手足冷,為寒。若發熱惡寒似瘧,不嘔,清便自調,為欲愈。此言傳經盡後證也。

凡初病,更無熱惡寒,四肢厥冷,頭痛面清,身如被杖,小腹絞痛,囊縮,口吐涎沫,或下利,小便清白,脈沉遲微弱,尋之似有,按之全無,此厥陰本經受寒之真陰證也。在經、在臟,俱用通脈四逆湯治之。

經曰:手足厥寒,脈細欲絕者,當歸四逆湯主之;若其人內有久寒者,宜當歸四逆加吳茱萸生薑湯主之。此厥陰自受寒之真陰證也,為病在經。凡六經中,俱稱某經病,某經傷寒,惟厥陰不稱經者,或居六經之後,脈證獨殊,故不稱歟。

乾嘔,吐涎沫,頭痛者,吳茱萸湯主之。此厥陰本經自病,表裡兼有之證也。

經曰:下利,腹脹滿,身體疼痛者,先溫其里,乃攻其表。溫里,四逆湯;攻表,桂枝湯。此陰經傷寒之證,表裡俱急者也。三陰同論。

經曰:傷寒脈微而厥,至七八日膚冷,其人躁無暫安時者,此為臟厥,非為蛔厥也。蛔厥者,其人當吐蛔,今病者靜而復時煩,此為臟寒,蛔上入膈,故煩,須臾復止,得食而嘔又煩者,蛔聞食臭出,其人當自吐蛔。蛔厥者,烏梅丸主之。又主久利。

此厥陰本經自傷寒也,為病在臟。若不吐,躁無暫安時者,此名臟厥。臟厥者,死,陽氣絕也,宜四逆輩冷服之;若吐蛔,時躁時靜,此名蛔厥,宜烏梅丸。

傷寒脈促,手足厥逆者,可灸之。此厥陰本經傷寒之脈也。

凡先病自陽經,續傳至厥陰者,消渴,煩滿,舌卷,耳聾,囊縮。脈微緩者,囊不縮;脈沉短者,囊縮。

腹痛後重,大便稠黏,小便赤澀,或大便閉,或自利譫語,脈沉實急數,此傳經之邪熱也,宜攻之。亦有大吐、下,發汗後,或吐利久而成虛寒之證,脈亦沉遲微弱,當與厥陰自受寒者同論,不可誤攻之也。

經曰:傷寒脈滑而厥者,里有熱也,白虎湯主之。此陽明經熱傳厥陰也。

病人手足厥冷,脈乍緊者,邪結在胸中。心中滿而煩,飢不能食者,病在胸中,當須吐之,宜瓜蒂散。此少陰病傳厥陰也,與少陰可吐證同。

熱利下重者,白頭翁湯主之。此陽邪入里,協熱而利也。

下利慾飲水者,以有熱故也,白頭翁湯主之。此與少陰自利而渴相似。凡自利不渴為臟寒,與四逆湯以溫臟;下利飲水為有熱,與白頭翁湯以涼中。

下利後更煩,按之心下濡者,為虛煩也,宜梔子豉湯。此太陽合病自利後之證也。凡病在陽經者,方可謂之邪氣乘虛客於胸中,若傳至陰經,不宜有是虛煩之證矣。但下利後不煩為欲解;若更煩而心下堅者,則為谷煩。此皆陰經利後之證。今以煩而心下濡,知為陽經利後之虛煩也。故吐之。

下利譫語者,有燥屎也,宜小承氣湯。此厥陰入胃腑也。下利者,水滲出也。厥陰之病,消渴,飲水多,其水自腸間滲漏而出,故利清水也,其證必煩滿而脈沉實。此以上皆傳經之熱邪也。

經曰:大汗出,熱不去,內拘急,四肢疼,又下利厥逆而惡寒者,四逆湯主之。此言汗後亡陽傳厥陰也。

大汗,若大下利而厥冷者,四逆湯主之。此言汗下後陽虛陰勝傳厥陰也。

經曰:傷寒本自寒下,醫復吐下之,寒格更逆吐下。若食入口即吐,乾薑黃連黃芩人參湯主之。此證醫之咎也。

厥陰證異於六經者,以厥逆吐利也。所以別經則稱某經病,而厥陰不稱經者,以有厥逆吐利可識也。今以厥逆吐利分其寒熱脈證各為一類,庶有頭緒也。

經曰:凡厥者,陰陽氣不相順接,便為厥。厥者,手足逆冷是也。

此言厥之由也。凡病發於陽而後厥者,謂之陽厥。陽厥者,陽氣內陷,熱氣逆伏而手足為之冷也。病發於陰而後厥者,謂之陰厥。陰厥者,陽氣不足而陰氣勝也,其厥必上過於肘,下過於膝。《針經》曰:陰氣起於五指之裡,趨於膝下而聚於膝上。故陰氣勝則從五指至膝上寒,此之謂也。

大抵厥逆為陰所主,寒者多矣。厥為陰之盛也,若更加之惡寒而蜷者,陰氣之極也,則難於制治。陰厥以四逆湯治;陽厥以四逆散。陽厥復有可下者,以脈沉實而證煩滿囊縮也。

經曰:傷寒,始熱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當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為除中。食以索餅,不發熱者,知胃氣尚在,必愈。恐暴熱來出而復去也。後三日脈之,其熱續在者,期之旦日夜半愈。所以然者,本發熱六日,厥反九日,復發熱三日,並前六日,亦為九日,與厥相應,故期之旦日夜半愈。後三日脈之,而脈數,其熱不罷者,此為熱氣有餘,必發癰膿也。

此以下皆言陽厥之證也。此條恐為除中,食以索餅,恐熱復去,其熱續在,脈數熱盛,必發癰膿。凡三候也。

傷寒,一二日至四五日而厥者,必發熱,前熱者後必厥,厥深者熱亦深,厥微者熱亦微。厥應下之,而反發汗者,必口傷爛赤。此言厥應下之者,手足或有溫時,或手足掌心必暖,證必煩滿,脈必沉實,故下之,否則不可下也。

傷寒熱少厥微,指頭寒,默默不欲食,煩躁。數日,小便利,色白者,此熱除也。欲得食,其病為愈;若厥而嘔,胸脅煩滿者,其後必便血。厥而嘔,胸脅煩滿者,大柴胡湯證也。厥應下之,亦宜此湯。便血者,桃仁承氣湯

傷寒,發熱四五日,厥反三日,復熱四日,厥少熱多,其病當愈;四日至七日,熱不除者,其後必便膿血。此四條皆陽厥也。凡陽厥,熱不除,在表者,必發癰膿;在裡者,必便膿血者,以肝主血而風木易動也,其脈皆數,便膿血,黃芩湯

經曰:傷寒,先厥,後發熱而利者,必自止;見厥複利。此以下皆言陰厥也。

傷寒,先厥後發熱,下利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者,其喉為痹。發熱無汗,而利必自止;若不止,必便膿血。便膿血者,其喉不痹。陰氣勝則厥而利,陽氣復則發熱而利止。汗出而咽中痛者,熱氣上行也,桔梗湯;無汗而便膿血者,桃花湯

傷寒病,厥五日,熱亦五日。設六日當復厥,不厥者自愈。厥終不過五日,以熱五日,故知自愈。厥為陰氣勝也,熱為陽氣復也。

傷寒厥四日,熱反三日,復厥五日,其病為進。寒多熱少,陽氣退,故進也。此證宜服四逆湯。此四條皆陰厥之證也。

經曰:嘔而脈弱,小便複利,身有微熱,見厥者難治,四逆湯主之。

此證即東垣所謂子能令母實,自東之比為逆行之證也,乃厥陰肝經本臟病也,屬寒。嘔而發熱,小柴胡湯主之。此少陽之邪傳厥陰也,屬熱。

嘔家有癰膿者,不可治嘔,膿儘自愈。此厥陰木邪上干胃土也,蓋胃與大腸皆屬陽明,陽邪傳於厥陰,厥陰肝經主血,血為熱迫,腐而為膿,入胃則嘔膿血,入大腸則下膿血,皆厥陰傳陽明也。

傷寒噦而腹滿,視其前後,知何部不利,利之則愈。此陽邪也。

傷寒,大吐,大下之,極虛,復極汗出者,以其人外氣怫鬱,復與之水,以發其汗,因得噦。所以然者,胃中寒冷故也。此以上皆言厥陰嘔噦脈證治法也。

經曰:下利,有微熱而渴,脈弱者,令自愈。下利陰寒之疾,脈大身熱者逆。

下利,脈沉弦者,下重也。脈大者,為未止;脈微弱數者,為欲自止,雖發熱不死。此發熱不為逆者,以脈微弱為邪氣微,而陽得復也。

下利脈數,有微熱汗出,令自愈;設復緊,為未解。數乃陽脈,緊乃陰脈。

下利,手足厥冷,無脈者,灸之。不溫,若脈不還,反微喘者,死。此通脈四逆湯證也。

下利,寸脈反浮數,尺中自澀者,必清膿血。此熱迫血下也。

下利,脈沉而遲,其人面少赤,身有微熱,下利清穀者,必鬱冒汗出而解,病人必微厥,所以然者,其面戴陽,下虛故也。

下利清穀,裡寒外熱,汗出而厥者,通脈四逆湯主之。上證同方。

下利,脈數而渴者,令自愈;設不瘥,必清膿血,以有熱故也。

下利後脈絕,手足厥冷,晬時脈還,手足溫者生,脈不還者死。

傷寒四五日,腹中痛,轉氣下趨少腹者,此欲自利也。

傷寒,厥而心下悸者,宜先治水,當服茯苓甘草湯,卻治其厥。不爾,水漬八胃,必作利也。此以上皆言厥陰下利脈證治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