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卷三
2述合病並病
合病並病者,表裡俱病是也。
方其感邪,表裡同時受病者,謂之合病;表先受病,次傳於裡,而表邪猶在者,謂之並病。合病則劇,並病則易,此合併之略也。(此本於成氏,諸家所論,多失穿鑿。徐大椿曰:「同起者,為合病;一經未罷,一經又病者,為並病。」亦為約當。張介賓曰:「今時之病,則皆合病並病耳。」可謂概論矣。)
合病總有四證:曰太陽陽明,曰太陽少陽,曰少陽陽明,曰三陽,是也。
太陽陽明者,熱盛於表,而勢迫及裡,裡氣擾動,下奔則利,上逆則嘔,治發其表,則裡隨和矣。(此證蓋不胃實候見者,其稱陽明,唯是指裡氣擾動而言。方氏曰:「不下利,乃對必自下利而言,兩相反之詞,所以為彼此互相發明。」斯說似要。又此病邪熱頗劇,裡氣隨擾,蓋自非表實,不至如此,是所以不用桂枝湯;或下利,或嘔,氣機稍從內而泄,是所以不用麻黃湯,是以特有取於葛根乎?○汪氏曰:「成注,裡氣虛,即為不和,不可作真虛看。」又曰:「成注云,裡氣上逆而不下者,但嘔而不下利,愚以其人胸中必有停飲故也。」)更有喘而胸滿者,亦不過表實里壅也。(中西惟忠曰:「此雖邪實於胃,先發其表,然後下之者也。」存參。)
太陽少陽者,太陽為輕,而少陽為重,故治取清熱通壅。(蓋此證不敢用柴胡者,以病勢下迫,邪不必郁本位;多用芍藥者,亦取通壅也。)
陽明少陽者,少陽邪輕而陽明病重,所以下利者,猶是熱結傍流,故治宜快藥。(考經文,似不必主大承氣,然明理論,斷為其所對,為當。)
此三證者,兩位之病,不相均齊,故施治責其所重也。(軒村曰:「疫毒痢證治,不外於合病下利之機,善廣其趣,則不假他求,而左右逢原。」此言誠發千古之秘。蓋本病亦參疫痢之理,則其義更昭矣。唯合病必更有數證,今大抵以下利為的,愚未達其故,且俟後考。)
三陽合病者,其證有二:其一,周身熱熾,邪聚於陽明者為多,故主以白虎(陽明篇所揭是也);其一,邪聚於少陽者為多(少陽篇所揭是也。此說本於尤氏,曰:「此條,熱之聚於少陽者,視太陽陽明較多矣,設求治法,豈白虎湯所能盡哉?」考錢氏主以白虎,故尤有斯言,愚意恐是小柴胡加石膏所宜也。又風溫,與此二證相似,詳見彼條)。
此他,陽明中風,口苦咽乾,與陽明病,脈浮而緊,咽燥口苦,證候恰合,而實系三陽合病,據其脈候,則專於表者也。陽明中風,脈弦浮大,亦是三陽合病,而殆專於少陽者也。此合病要領也。(素問所謂兩感,即三陽合病已,朱氏以太陽中篇四逆桂枝條附湊為說,殊屬深誤,故劉完素趙嗣真既有詳辨,宜閱。)
三陰病,則其機雖各異,而其位相同,此所以無合病也。(龐氏曰:「三陽皆有合病,惟三陰無合病。」此語為然,而李梃醫學入門非之,反謬矣。)
並病僅有二證:曰二陽,曰太陽少陽,是也。二陽者,太陽病發汗不徹,邪氣進入陽明,而表證仍在者矣,治法先解其表。
【合病與並病的說明】
「合病」與「並病」是指表證(外感)與裡證(內傷)同時存在的病症。
當身體同時感染外邪,表裡一起發病,稱為「合病」;若表證先發作,後續傳入體內形成裡證,但表邪仍未消退,則稱為「並病」。合病情況較嚴重,並病則相對輕微,這是兩者的主要區別。(此說源自成無己,其他醫家的解釋多牽強附會。徐大椿認為:「同時發病的為合病;一經未癒,另一經又病的為並病。」此定義簡要恰當。張介賓指出:「現今的病證,幾乎全是合病或並病。」可謂概括之論。)
合病的四種證型
合病總共有四類:
- 太陽陽明合病
- 太陽少陽合病
- 少陽陽明合病
- 三陽合病
1. 太陽陽明合病
症狀:表熱熾盛,熱勢影響到裡,導致裡氣紊亂。若氣機下迫則腹瀉,上逆則嘔吐。治療以解表為主,表邪解則裡氣自和。(此證未出現明顯胃實症狀,稱為「陽明」僅指裡氣紊亂。方氏提到:「不下利」是對比「必自下利」而言,兩者互相印證。)
若伴隨喘而胸滿,多為表實裡壅(邪氣鬱結於內)。
2. 太陽少陽合病
症狀:太陽表證較輕,少陽裡證較重。治療以清熱疏通鬱滯為主。(此證慎用柴胡,因邪氣可能未鬱結於少陽本經,多用芍藥以疏通氣機。)
3. 少陽陽明合病
症狀:少陽邪氣較輕,陽明症狀較重。腹瀉是因熱結旁流(內有熱結,逼迫津液下洩),治療宜用瀉下藥物。(不必拘泥於大承氣湯,但實際可參考此方。)
以上三證均為兩經病症輕重不均,治療側重主要病證。
4. 三陽合病
症狀分兩類:
- 邪聚陽明為主:全身高熱,以陽明熱盛為主,宜用白虎湯。
- 邪聚少陽為主:熱勢集中少陽,白虎湯未必適用,可能適合小柴胡湯加石膏。
(風溫病與此二證症狀相似,需詳細辨別。)
其他如「陽明中風」出現口苦咽乾,或「陽明病」脈浮緊、咽燥口苦,實為三陽合病,依脈象偏重表證或少陽證。
並病的兩類證型
- 二陽並病
- 太陽病發汗不徹底,邪氣轉入陽明,但表證仍在。治療先解表後清裡。
- 太陽少陽並病
- 太陽未解,又涉及少陽,需兼顧兩經治療。
補充說明
- 三陰病症位相近,機理各異,故無合病。
- 古代文獻中「兩感」(《素問》所提)即類似三陽合病,後世醫家有誤解,需參考劉完素、趙嗣真等辨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