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論述義》~ 卷二 (19)
卷二 (19)
1. 述厥陰病
亦取溫散。且本病虛燥。特用姜附。殆畏其僭。故更配參歸。是潤養之功。亦自寓其中矣。)乾薑黃芩黃連人參湯。亦宜適用矣。(此條不必謂本病正證。然其方固清上溫下。故用治本病。屢見應驗。喻氏曰。本自寒下。是其人之平素胃寒下利也。張氏曰。本自寒下。其人下虛也。
並似未穩。要其訛脫不得強解。然大旨不過本是胃虛膈熱。醫誤吐下。故熱搏於上。而冷甚於下也。醫復吐下之。復。當為反義讀。黃元御曰。本自內寒下利。醫復吐下之。中氣愈敗。寒邪阻隔。胃氣更逆。脾氣更陷。吐下不止。若食方入口即吐者。是中脘虛塞。而上焦有熱。
宜乾薑黃連黃芩人參湯。乾薑。人參。溫補中脘之虛寒。黃連。黃芩。清泄上焦之虛熱也。此說稍妥。又黃仲理曰。翻胃之初。亦可用止逆而和中也。柯氏曰。凡嘔家夾熱者。不利於香砂桔半。服此方而晏如。○更有上熱下冷輕證。出兼變熱鬱。又滯下勞瘵痘𤺋等。其病之極。
為上熱下冷者。多難治。)寒熱勝復者。其來路大約與前證相均。而所以有勝復者。在人身陰陽之消長。與邪氣之弛張耳。(本篇第九條。汪氏注。以寒熱勝復證。分為自愈。陽脫。陽復不及。陽復太過四等。殆為詳核。魏氏則哂程氏勝復之說。多見其不知量矣。張兼善曰。
陽極則陰生。陰極則陽生。此陰陽推蕩。必然之理也。易云。窮則變。窮者。至極之謂也。陽至極而生陰。故陽病有厥冷證。陰至極而生陽。則厥逆者。有發熱之條。凡言厥深熱亦深者。乃事之極。而變之常。亦篤論也。○第七條。錢氏補復發熱三日利止七字。其說甚精。或曰。
按上下文。不必補而義自通。何者。云厥反九日而利。故承以凡厥利者云云。文脈相連接。蓋食以索餅。而熱來者。必在厥九日之後。是一日。後日脈之。即指其翌。是一日。旦日夜半愈。是一日。併為三日。故下文結云復發熱三日。並前六日。為九日也。果如錢言。則冒首至三月利止。
自為一截。殊覺語意重複。此說或有理。按此證食索餅後。分為三證。一為不發熱而自愈。此胃氣有守。不為食而泄。能食乃為佳兆。一為除中。暴熱來出而復去。一為熱來而續在者。錢注欠瑩。故輯義引汪魏。以糾補之。尤氏曰。不發熱。不字當作若。謬矣。○第十條。厥者必發熱。
程氏曰。厥必從發熱得之。恐不然。軒熙曰。本經必字。多預決定日後之辭。此言為是。蓋此章言熱伏於內。而厥見於外之證。或有前厥者。是熱先郁里。後日必熱發於外。或有前熱者。是熱先外達。後日必熱閉於內而厥矣。必發熱。後必厥。二句是雙關法。且既言厥當下之。
則此厥。明屬熱鬱所致。實以外厥之微甚。卜裡熱之淺深也。)其證厥熱各發。不一時相兼。故治法。方其發熱。則用涼藥。方其發厥。則用溫藥。調停審酌。始為合徹。倘失其機。必為偏害矣。(秦氏傷寒大白曰。厥少熱多。熱不除必便膿血。可見熱病回陰。陰證回陽。均怕過與不及。
白話文:
述厥陰病
文中討論了厥陰病的治療,認為此病虛燥,宜用溫散之法,但又需注意避免溫藥過度。因此,在使用乾薑、附子等溫藥的同時,也加入人參、歸脾等滋陰藥,以達到溫補兼顧的效果。乾薑黃芩黃連人參湯也適用於此病,雖然未必是正證,但其清上溫下的功效,臨床屢試不爽。關於病因,不同醫家有不同見解,有人認為是胃寒下利,也有人認為是下焦虛寒。
總體而言,病因可能與胃虛膈熱,以及因誤用吐瀉之法有關,導致上焦熱盛,下焦寒甚。若再次使用吐瀉,病情會加重,中氣受損,寒邪阻滯,胃氣逆亂,脾氣下陷,吐瀉不止。若食物入口即吐,則可能是中脘虛寒,上焦虛熱所致,此時乾薑黃芩黃連人參湯可以溫補中焦,清泄上焦。也有人認為,初期翻胃可用溫和止逆的藥物。對於嘔吐夾熱者,不適合使用芳香化濕的藥物,而乾薑黃芩黃連人參湯則效果良好。此外,文中還提及上熱下冷的輕證,以及因勞倦、痘疹等導致的病變。此種上熱下冷的重症,治療較為困難。
寒熱反覆發作的病程,與前述病機大致相同,其反覆發作的原因,在於人體陰陽消長的變化和邪氣的盛衰。關於寒熱反覆發作的類型,古籍中已有詳細的分類,但也有不同的意見。陰陽消長,是一個必然的過程,陽極生陰,陰極生陽,所以陽盛的病症會有厥冷的表現,陰盛的病症會有發熱的表現。厥深熱亦深,是疾病發展到極點的常見表現。
文中討論了“厥反九日而利”的病程,不同醫家對“復發熱三日利止”的理解有所不同,有的認為此處“三日”是指從服藥後的第二天開始算起的連續三天。另有醫家對病程做了三種情況的分析:不發熱而自愈;發熱迅速消失;發熱持續存在。文中最後部分闡述了厥陰病的症狀表現:厥冷和發熱可能同時出現也可能不同時出現,治療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靈活運用寒涼藥物或溫熱藥物。若處理不當,則可能造成偏害。最後提及,厥少熱多,若熱邪不除,則容易導致膿血,說明陰陽失調,治療時需注意把握分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