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波元堅

《傷寒論述義》~ 卷五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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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2)

1. 述差後勞復

(陰陽易一證。無義可述。仍不贅。)

差後勞復者。大邪既解。陰陽未諧。早有勞動。餘熱復集。是也。(此本於巢源。)熱必自內發。故枳實梔子湯。為其對治。(此條不舉其證。想心煩不眠等。為所必有也。徐大椿曰。勞復。因病後氣虛。邪氣又結於上焦。其症不一。故不著其病形。惟散其上焦之邪足矣。後人以峻補之劑治勞復。

則病變百出矣。此說與汪氏同。而似得當。蓋此方屬梔子厚朴湯之類。則亦不外乎清膈利滯也。如成氏以為吐劑。錢氏以為發汗。周氏以為食復之治。皆似未然。方後覆令微似汗五字。可疑。或是因有發汗用豉者。而誤附之也。○說文。漿。酢漿也。從水將省聲。本草玉石部下品。

新補云。漿水。味甘酸。微溫無毒。又云。粟米新熟白花者佳。煎令醋。止嘔噦。朱氏本草衍義補遺曰。漿水。味甘酸而性涼。善走化滯物。解消煩渴。又張氏本經逢原曰。以水空煎。候熟極煮藥。名清漿水。取其下趨不至上湧也。謬。)如小柴胡湯。亦其正治也。(此與上方證。

病位不同。然其熱自內發則一也。)如脈浮者。病後新感也。如脈沉實者。熱實於胃也。(此證恐不必食後。蓋勞復亦有為胃實者。且巢源傷寒勞復候曰。其脈緊者。宜下之。是與原注所云相合。又可下篇曰。傷寒後脈沉。沉者內實也。下之解。宜大柴胡湯。並可證焉。)如竹葉石膏湯證。

胃液不復。虛熱上逆者也。(此條。成氏謂。津液不足而虛羸。餘熱未盡。熱則傷氣。故少氣氣逆欲吐。諸家概從之。然愚竊疑虛羸少氣。氣逆欲吐。似無些熱。何以主以清涼。又疑玉函所載。勞復發熱者。麥門冬湯主之。亦似證方不協。因以為恐是兩條其方互錯。此條虛羸少氣諸證。

麥門冬湯所主。即與金匱大逆上氣。咽喉不利。止逆下氣相類。彼所謂勞復發熱者。卻是竹葉石膏湯證。然實系臆揣。姑錄俟識者。○外臺。古今錄驗。解五蒸湯。於本方。去半夏麥門冬。加茯苓葛根乾地黃知母黃芩。)如枳梔之加大黃。蓋所謂食復也。(熱論曰。

病熱少愈。食肉則復。多食則遺。此葛巢諸家所本。○醫心方。引經心方云。胡粉十二棋。博棋者。大小方寸。是也。)如牡蠣澤瀉散證。輸化不職。水氣外盜者也。(成氏曰。金匱要略云。腰以下腫。當利小便。與牡蠣澤瀉散。利小便而散水也。按此方栝樓根。蓋取之淡滲。

不取其生津。金匱治小便不利者有水氣。用栝蔞瞿麥丸。可以相證。而本草則曰。止小便利。未審何謂。)如理中丸證。胃虛而上焦有飲者也。(胸上。諸注多作胃上。然他無此稱。愚意喜唾不了了。是胸上有寒所致。而胸寒必生於胃寒。故用理中溫胃。以達上焦也。膈上有寒飲。

用四逆。金匱。肺中冷多涎唾。用甘草乾薑湯。並是一理。金匱又曰。上焦有寒。其口多涎。又曰。色黃者。胸上有寒。)此二證者。蓋不過以其系病後隸之。實不必勞復也。病邪解除。既至勿藥。則唯任調養。醫之能事。於是畢矣。是故結以損谷則愈。亦所以例百病也矣。

2. (附)答問

問。傷寒既為外感總稱。則後世謂仲景專為冬時正傷寒立言者。其謬不待辨而知。但其以為外感總稱。前人更有此說否。審子和意。蓋原之叔和。謂溫熱瘧痢等疾。皆因冬傷於寒。重感時氣。故以傷寒該之。恐難取信。且仲景所以命書者。果總括風寒溫疫。至暑濕瘧痢等之詞乎。

或又言仲景略於溫疫。不知實然邪。曰。成氏注傷寒例。凡傷寒之病。多從風寒得之。曰。凡中風與傷寒為病。自古通謂之傷寒。又劉河間傷寒直格曰。寒邪為害至大。故一切內外所傷。俱為受汗之熱病者。通謂之傷寒也。此二說者稍為近。張景岳之言亦同之。然要未為明鬯。

是以輯義不復繁引也。如夫所謂外感總稱者。亦豈總括諸般外邪之云乎。蓋本經者。擴而充之。猶足以療內傷諸疾。而況於外感。誠莫不該盡其理焉。然立論之本旨。則仍不過風寒二邪。與時氣瘟疫也。何者。暑之傷氣。濕之流關節。及痎瘧滯利之類。並各有定證。而藥亦各異其宜。

惟病之變化百端。狀態不一者。莫風寒如焉。如時氣溫疫。本自為一種病。有晉唐諸家之言可徵矣。但其證。雖邪焰或勝乎。其病情固與風寒不殊。則治法無須別設處分。觀仲景以暑濕等疾。揭之雜病中。而時氣溫疫。不更立標目。其意可見也。唯邪氣必因人而化。不得在風寒時氣溫疫上。

區別其證候。故仲景所云。中風傷寒溫病等。僅是假其名。以形容其病機者。而述作本旨。仍非概風寒時氣溫疫。稱之為傷寒而何也。倘參以難經傷寒有幾之語。則其義更燦然矣。後世如吳又可。雖巧為炫張。而要其歸。則實不能出仲景藩籬之外。但是踵事加精。則有之矣。

謂仲景略於溫疫。奚可乎。(難經分為五證。傷寒例論傷寒時行之異。巢源立傷寒時氣熱病溫病疫癘五類。外臺立傷寒天行溫病三門。今熟審諸家。風寒時氣溫疫。庶幾概之矣。)

問。冒頭者。每章之發題。而所繫匪輕。閔氏曰。有以傷寒二字冠之者。如傷寒一日。太陽受之。脈若靜者為不傳之類。兼中風而言者也。以傷寒為病。多從風寒得之。故或中風。或傷寒。總以傷寒稱也。其中專稱傷寒。不兼中風者。如傷寒脈浮。不發汗因致衄者。麻黃湯主之之類。

是也。有中風傷寒之外。如濕病風濕之類。亦在論中者。以明不可混稱傷寒也。有但稱病人。但稱病。稱厥。稱嘔。稱下利等證。不明言傷寒中風雜病者。大概言之也。此說似得窾要。然更有但冒太陽病者。有表虛而冒傷寒者。有表實而冒中風者。其文法所以不一者。未審其義。

曰。冒頭不過喚此起彼之辭。或寓脈證於此。或示來路於此。固不能有定例矣。蓋識病之要。在立其名。而施治之要。在就脈證求病。就脈證求病。則自然情狀發露。左右逢原。其名亦可從而定。倘徒事立名充病。則遂不免執吾成見。以律萬變焉。是故如各篇提綱。及太陽分風寒之類。

此所以揭名示病也。題以傷寒。而或專稱。或兼稱。題以太陽病。而或言表虛。或言表實。或虛實該言。表實冒中風。表虛冒傷寒。此皆互文見意。所以使人就脈證求病。而圓機之妙。自此而生焉。再如陽明厥陰之多冒傷寒者。以其來不一。而大概言之之義。如陽明病稱。姑假為起語。

而施之類證者。亦多有之。並是屬變例。他云病。云病人。云某家。云發汗吐下後之類。諸不冒病名者。皆隨宜構文者耳。讀者以冒頭與全章。參互思索之。勿為過鑿。則庶得經意矣。

問。諸家註釋。逐條更易。輯義既闢其非。然則叔和之撰次。果為得仲景之旨否。且其敘次何如取義。曰。仲景舊本。雖隋唐間人。猶不能睹。而生乎千百年之後。欲議撰次之得失。不亦傎乎。然姑依文義考之。仲景之意。唯是就脈證而示病。始非有渺深難測之趣。叔和之撰次。

大約以事類相從。亦欲使人易知辨證措治之方。則雖非悉仲景之舊。亦匪有大異同。譬之周易。費氏以來。割彖象文言。列之各卦之下。雖非尼山之真。亦無悖於道矣。今推事類相從之例。以論撰次之意。及中間或似後人所錯者。具列如下。太陽上篇。則首章至第十二章。以太陽綱領。

與寒熱大要。錯綜為次。(第八章。玉函以來。冠之篇首。然既以太陽病為篇。則以其提綱為始。於理相協。)第十三章至末章。皆系表虛一類。而第二十七章。承上以示大汗後更有一證。中篇。則首章至第十一章。系表實一類。第十二章。至第二十八章。申明發表余義。此以下至篇末。

俱為太陽傳變諸候。更析其類。則第二十九章。第三十章。是汗吐下後自愈者。第三十一二兩章。是下後發汗之逆。第三十三章。至第四十一章。系發汗及吐下後虛證。而結以胃實(宗印曰。本經凡論虛證。後結實證一條。論正氣後。列邪氣一節。此造論之章法。按此說亦未必然。

)第四十二章。至第四十五章。即五苓散證。第四十六章。(未持脈時師令咳。)其義前後不屬。恐前汗後虛證中錯文也。第四十七章。承前欲飲水證。第四十八章。承前水逆。以示有胃虛之吐。第四十九章。至第五十四章。乃梔豉諸證。第五十五章。(真武湯。)亦似當在前汗後虛證中。

第五十六章。至第六十二章。為禁汗之戒。第六十三章。至第六十七章。言病兼表裡者。第六十八章。據玉函等。知上篇之錯。第六十九章。至第八十二章。系柴胡一類。而第七十七章。承第七十四章。第八十章。其證與上條相似。仍供對看。第八十一章。(桃核承氣湯。)疑後段瘀血中所錯。

似當在抵當湯條前。第八十三四兩章。論縱橫。第八十五章。至第九十五章。系火逆一類。第九十六章。至第九十九章。敘誤吐與嘔吐之證。第一百章。至第一百二章。系瘀血一類。末章。則承上證。示小便利不啻瘀血也。下篇。亦皆屬太陽所變數證。首章至第三章。辨結胸與藏結與痞之異。

第四章。至第十五章。繫結胸一類。而第十四章。(文蛤散。)疑中篇五苓散證中所錯也。第十六章。太少並病。第十七八九三章。熱入血室。第二十章。至二十二章。太少並病。蓋十六章至此。因有如結胸狀。心下結。胸脅滿等證。而連類及之也。第二十三章。至第四十一章。

皆系痞硬。而第三十六章。(麻杏甘石湯。)疑為錯出。或以次條論下後。而連及乎。第四十二章。至四十四章。白虎加人參湯證。第四十五六兩章。太少合併。第四十七章。其上章證。是外內擾動。故承以上熱下冷。第四十八九兩章。風濕相搏。第五十章。(白虎湯。)恐宜移在前項加人參湯之類。

第五十一章。是素虛證。末章。即申前章之義。蓋太陽三篇。每類必具數條。故有端緒可尋。其他則大抵各章殊類。不易區畫。如陽明篇。尤覺淆糅。闕所不知可也。少陽。太陰。不過寥寥數章。少陰亦有難類從。然斯三篇。約略可思而得矣。厥陰。則正證與厥利嘔噦。界限截然。

不待辨而後知也。如夫各篇中。此類接彼。彼類承此之意。則雖或有可推明者。而亦何如六十四卦之有序哉。愚亦不欲妄為牽強。且待有識論定爾。

問。林億等序。稱合三百九十七法。未知其指。曰。此實無謂之言。故王氏溯洄集。反復糾辨。殊為確核。而後人更有為說者。竟不免附湊。如周自閒。據趙氏翻雕宋本。以駁王氏。(見吳醫匯講。)今考宋本。每篇之首。注共幾法者。通計得三百八十七法。是王氏所以發疑。而周氏檢考不密。復吹其燼。可哂甚矣。

問。經中脈位。多系泛稱。而間有指某部者。有稱以陰陽者。其義何如。曰。本經脈位。實本於十八難。以寸口關上尺中。配之三焦。而更以寸口。候表與衛。尺中候里與營。趺陽亦候胃。少陰。見辨脈及金匱。而亦候下焦。大抵病邪瀰漫者。各部同狀。是以多從泛稱。病在一處者。

脈隨而變。是以或直指其部。然亦有互文見意處。此則在讀者活看已。陰陽之名。其以為尺寸者。恐未可為誤。蓋二難以尺寸為陰陽。辨脈第三章。亦以陽脈陰脈。為寸尺。又曰。寸口關上尺中三處。大小浮沉遲數同等。雖有寒熱不解者。此脈陰陽為和平。千金翼方亦曰。寸口關上為陽。

尺中為陰。皆可以見矣。其以為浮沉者。亦理然也。然至陰陽俱浮。竟覺不通。則俱未為確實。宜附之闕如可也。要其所候。唯是不過表裡氣血之分而已。

問。經中脈狀。其名凡幾。而子且言有常變。常變之義。所未前聞。曰。脈名凡二十有六。雲浮。云沉。云數。云遲。云緩。云緊。云弦。云長。云滑。云澀。云大。云洪。云芤。雲實。云小。云細。云微。云弱。云虛。云短。云促。云疾。云結。云代。云停。云厥是也。停與厥。

義不晰。動數之動。與數急之急。俱言其勢。非形狀之謂也。所謂常變者。一脈各有常與變也。假如病在表。而熱外盛。必見浮脈。豈非浮脈之常乎。更有裡熱外熏。(白虎證。及陽明太陰傷寒脈浮緩。是。)有邪結上焦。(結胸。及瓜蒂散證。是。)有血分灼熱。(陽明抵當證。

是。)有虛寒陽越。(四逆證。是。)皆令脈浮。豈非浮脈之變乎。如沉為里為寒。然亦為肌表寒壅。(麻附辛湯證。是。)為裡熱結實。(陽明脈沉為在裡。是。)數為熱盛。然亦為胃冷客熱。(病人脈數。是。)為虛寒陽跼。(少陰病脈細沉數。是。)遲為寒為虛。然亦為熱結。

(結胸。及大承氣證。是。)弦為寒。(見金匱。)然亦為熱盛。(本經皆然。)之類。皆其義也。其一脈所以有數候者。在所兼與其位。而神之有無。固宜意知焉。如夫緊之通寒熱表裡。而為病實。滑之通水燥食屎。而為熱盛。澀之通為血滯。洪之通為邪擾之類。皆其一定者也。

如大有實大。有虛大。細有微細。有緊細之類。最須分看。蓋脈理玄深。貴知其要。若柯氏以體用為辨。其言雖精。猶未襯切。學者熟繹經旨。參以先人所著脈學輯要。則必有思過半者矣。

問。韓祗和曰。治傷寒病。以脈為先。證為後。朱奉議曰。傷寒看外證為多。未診先問。最為有準。二說適相反。今觀經文。大抵詳證而略脈。是仲景重證而不重脈也。曰。治傷寒須脈證互參。無所偏重。經之略脈者。多系省文。況脈之為類。固不如證之繁。更有舍脈從證者。

如傷寒脈浮緩。而用大青龍。是也。有舍證從脈者。如身體疼痛。而用四逆是也。要之。病之虛實。邪之進退。及生死之訣。皆靡不於脈而驗。則韓氏之言。恐不與經錯也。

問。本經於三陽甚詳。而三陰殆略。呂元膺以為有缺文。豈其然乎。曰。否。火動水靜。本是定理。故三陽傳變多。而三陰傳變少。況三陰其位相同乎。杜清碧曰。陽熱之證。變態不一。三法一差。死生反掌。非比陰寒之邪。不復傳變。有一定之治。王安道曰。若以藥誤治。

而成變證。則惟太陽為多。縱使三陰證。亦或有寒藥誤治。而變寒者。然豈應如是之眾乎。然則經之略於三陰。亦何足怪。且陰證之理。豈有外於彼三篇乎。元膺之言。吾不信也。

問。中風之名。經中頗多。皆可一例否。曰。名同而義異。此經之例。中風。在太陽則與寒對言。為表虛之目。在陽明。亦與寒對言。則為裡熱之義。稱陽明中風。則為裡熱兼表者。在少陽。則為其熱殊劇者。在三陰。則為陽復於表者。其義各異。倘欲實講風字。解為一義乎。則必不免牽強。如金匱。亦為半身不遂。為五藏受邪。為發狂。是可以互證耳。

問。仲景方藥。其類有幾。湯散丸之別。其理如何。曰。云汗。云清。云下。云溫。此為正證之治。太陽之於桂麻。少陽之於柴胡。陽明之於白虎承氣。三陰之於姜附諸湯。是也。云吐。云消。云補。云澀。此為兼變之治。膈痰之於吐。停水之於消。虛之於補。脫之於澀。是也。

汗清下溫。兼變亦施。而吐消補澀。正證所不須。且此八法中。細目頗多。不可不審。湯散丸。則藥病各有所宜。此其所以有別。蓋方劑諸義。愚著藥治通義詳論之云。

問。古方權量。諸說紛糺。准之今制。孰能為當。曰。吾友小島學古(尚質)嘗從事於此。撰為一書。云。仲景之一銖。當今之一釐四毫五絲。一兩。當今之三分四釐八毫。一斤。當今之五錢五分六釐八毫。一斗。今量之一升一合零一撮強。升合皆從此酌量。凡藥稱幾升者。

皆繫於藥昇平之。非通用之升也。(但粳米。豉。不在此例。藥升。見本草序例。)其說皆確有根據。以足為定論矣。如分之名。愚謂是裁分之分。非六銖之分。至其詳說。並拈於藥治通義中。今不復贅。

問。刺灸之法。聞有補瀉。仲景所施。亦復然否。曰。用針補瀉。詳見靈樞。然仲景之針。唯是瀉而已。所謂隨其實而取之者。言隨實之微甚。而瀉有輕重也。灸艾。大率在回陽補虛。然針處核起之灸。殆屬瀉者也。孫真人灸腳氣。稱以泄風氣。或是一輒。虞恆德醫學或問之言。宜並考焉。

問。桂枝方。其病不重者。猶曰又不汗後服小促其間。半日許令三服盡。而至病重者。則反曰一日一夜周時觀之。服一劑盡。病證猶在者。更作服。是病之輕重。藥之多少。似有所錯。義不可解。曰。此非錯。傷寒例甚明。云。凡發汗溫服方藥。雖言日三服。若病劇不解。

當促其間。可半日中盡三服。若與病相阻。(句)即便有所覺病重者。(句)一日一夜。當晬時觀之。是也。此言其人中必有奸。而藥與之相格。因致煩郁。使其覺病勢加重者。須從容施劑。以就其安也。楊仁齋曰。病人有挾宿恙。如痰飲症癖之類。又隔汗而不能出。即是已。

所謂服桂枝湯。反煩不解。先刺風池風府者。殆此類也。蓋不止桂枝一證。往往有如此者。切須熟察。勿雜藥亂投之弊矣。褚氏遺書曰。當驗之藥未驗。切戒亟投。亦此之謂乎。(金匱耆芍桂酒湯方後曰。若心煩不止者。以苦酒阻故也。蓋與病相阻之阻。與此阻字同義。)

問。五辛之名。無出於輯義所引之外者。否。曰。有。荊楚歲時記。有五辛盤之稱。而不著其品。本草菜部韭條。引食醫心鏡云。正月之節。食五辛以闢癘氣。蒜。蔥。韭。薤。姜。如他諸書所載。皆道家之五辛。與佛家之五辛已。山田正珍曰。玉函經。千金翼。無禁生冷云云十五字。知是後人所加。其言卓矣。

問。火逆驚狂煩躁。俱用桂枝。豈是發表。抑且不擬火熱乎。曰。嘗聞之庭訓。云。傷風誤灸煩熱。及湯潑火燒。救逆湯甚驗。湯火傷。重者必下利。即陽虛所致。亦久服之而愈。切不可用清涼之劑。今推此意。則火熱熏灼。遽用寒藥。冰炭相激。必致煩擾。猶湯火傷之禁水洗。

暍死之不可使得冷矣。桂之為品。雖辛不燥。雖溫不僭。是以能使火邪之內犯者。誘之外越。殆所謂從治也。蜀漆之治火逆。正如茵陳之於黃。黃耆之於濕。徐大椿。所謂藥有專長者乎。

問。吳茱萸湯條。子以為所謂屬陽明者。唯是指中焦之詞。而其實即寒實證。然則云得湯反劇者。屬上焦也者。其義果何。汪氏以為膈寒。然膈寒必來自胃寒。而此方所主。如干嘔吐涎沫。與嘔而胸滿。何不謂之膈寒。魏氏以為上熱下冷者。豈不優乎。曰。詳玩語氣。魏氏亦失太巧。

以愚觀之。此指少陽之嘔而言也。上焦。蓋胸脅之互辭耳。陽明病。脅下硬滿。不大便而嘔。舌上白胎者。可與小柴胡湯。上焦得通。津液得下。云云。成氏曰。上焦得通則嘔止。可以徵焉。上熱之嘔。倘施溫藥。兩陽相激。格拒不納。所以得湯反劇。蓋此條更舉相反之證。

以示嘔有上下寒熱之別。要不過設法備變而已。赤石脂禹餘糧湯曰。復不止者。當利其小便。金匱甘草乾薑湯曰。若服湯已渴者。屬消渴。均一例也。大抵鹵莽之弊。生於略近。仲景之慮周。是以於平淺易知處。往往反復致辨。以為不可輕忽之戒。故言外生意。求之過鑿。則去經旨遠矣。

(樓氏曰。得湯反劇者。火也。當用生薑黃連治之。似魏氏所本。又前輩有謂為小柴胡證者。然取徵不確。)

問。子既言邪有風寒時氣溫疫。而又言病之陰陽。因人而化。其理奈何。曰。請審論之。蓋風寒雖天之常氣。人如體虛。必被感觸。況時令不正。最易為害。倘有非常之異氣。則眾人同病。此愚之所以約為三等也。然如叔和實講節氣。以立類目。亦似迂拘難信。前輩駁之盡矣。

至天行溫疫。則其行也。每每異證。孫真人謂為天地變化之一氣。造化必然之理。而吳氏雜氣論。殆發其秘焉。蓋其為氣。猖狂厲烈。人偶感之。則氣血沸亂。從而相化。猶蟹膏投漆。漆化為水。皂角入灶。突煙煤堅。所以眾人之疾。大略相似也。且不啻溫疫。如時氣病。雖未敢一定。

以今驗之。二十年前。人病多陰。比歲以來。患者多陽。豈是天地間風氣。有時變遷。或自陰勝。或自陽勝。而人之體氣。必隨應和。有所偏勝。故其得病。亦自相搏。仍以致然耶。地之南北。其病有等。理則一也。然則病皆無不因邪而變。而今以人論者。何也。寧實求之。

不敢虛求也。夫溫疫之有劇易緩急。謂之邪有輕重猶可。然更不能無虛實之分。況至風寒時氣。則最多寒熱之更變。邪豈有此等伎倆乎。邪雖輕。其人弱者病難治。邪雖重。其人強者病易治。是足以知病之必因人而化矣。且邪之為物。無象可睹。假令鑿鑿以究其理。要不免揣摩猜度。

而施治之際。果有何益。譬猶涔熯然。求其所以然之故於茫昧之間。遂無補於凶荒也。是以醫病之法。就其脈證。而認得寒熱表裡虛實之真。則左右逢原。病無遁情。固不拘風寒時氣溫疫之辨也。寒熱表裡虛實之所以有分。必因其人體氣之如何。譬猶田疇之有涔熯歟。高者旱。

下者水。必然之數也。故治田者。因其高下。以為之防足矣。豈何須彼不急之察哉。然則病以人而論。是求本也。是實學也。仲景未嘗就邪分病。而一以傷寒括之。意其在於此乎。

問。子以病情釋陰陽。然藏府經絡。經有其文。則從前注家之說。詎可廢乎。曰。藏府經絡。仲景豈敢屏卻。唯全經大旨。在於彼不在於此爾。蓋仲景假之內經。以為標識。而各自有義矣。陰陽者。數之可千。推之可萬。故內經以分表裡。而仲景則為寒熱之名。如太陽。在內經。

則為邪初傷表者。故仲景假之。亦以為表熱之名。少陽為表之最深者。故假之以為半表半裡之名。陽明為胃經。故假之以為裡熱之名。太陰為脾經。故以為裡寒之名。少陰腎經。為陰中之陰。而腎主液。故以為虛寒而液脫之名。厥陰為陰之所盡。物極則變。故以為寒熱相錯之名。

顧其意義如是而已。如曰陽明居中。主土也。曰以脾家實腐穢當去故也。曰以下焦虛有寒。不能制水之類。亦是不過姑假其名。以示病位病情也。至經絡之說。則如曰太陽病頭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經盡故也。曰太陽病過經。曰到經不解。曰以太陽隨經瘀熱在裡故也之類。

不出僅僅數章。則明自為一義矣。亦活看之可也。注家或堅執其文。又憑諸證中間有與經絡合者。遂律全經以經絡藏府之義焉。雖然倘一以經絡讀之乎。其義往往窒而不通。如每病必分經腑之類。則尤失之支離牽強矣。唯以病情讀之。無所之而不通。而其與經絡合者。亦無庸煩說。

迎刃而解。假令如頭項強痛之邪熱在表。勢必上浮使然。余可隅反也。且如陽明太陰之治。但涼溫之差。而無脾胃之分。少陰專任溫中。而不專滋腎。是可見其不必要分各藏各府也。此經文之所以不皆主張藏府經絡也。抑又由此而推。知內經之以經絡。仲景之以病情。其理一如王程二氏之言焉。

故今自提綱至勞復。一以病情貫之。徵之經文。既無前後之牴牾。驗之事為。亦莫切近乎此。是愚所以立此說。而實本諸庭聞云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