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論讀》~ 辨厥陰病脈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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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厥陰病脈證 (1)

1. 辨厥陰病脈證

厥陰之為病,消渴氣上撞心,心中疼熱,飢而不欲食,食則吐蛔,下之利不止,此厥陰病之提綱也。然消渴、氣上撞心、心中疼熱、飢不欲食、食則吐蛔之外,更有厥熱往來,或嘔或利等證。猶之陽明病,胃家實之外,更有身熱汗出、不惡寒反惡熱等證。故陽明病必須內外證合見,乃是真陽明。厥陰病亦必內外證合見,乃是真厥陰。其餘或厥、或利、或嘔而內無氣上撞心、心中疼熱等證,皆似厥陰而實非厥陰也。

傷寒一二日至四五日而厥者,必發熱。前熱者後必厥,厥深者熱亦深,厥微者熱亦微。厥應下之而反發汗者,必口傷爛赤。

此正邪分爭一大往來寒熱病也。厥深熱亦深,厥微熱亦微,猶言寒重則發熱亦重,寒輕則發熱亦輕,論其常理也。其有不然者,可以決病之進退矣。故下文即論厥少熱多、厥多熱少。不知注傷寒者,皆以熱字作伏熱解,遂令厥陰病有熱無寒矣。不思烏梅丸是厥陰主方,如果有熱無寒,何以方中任用姜、附、桂、辛、椒大辛熱耶?蓋厥陰為三陰之盡,病及此者必陰陽錯雜。況厥陰肝木,於卦為震,一陽居二陰之下,是其本象。病則陽泛於上,陰伏於下,而下寒上熱之證作矣。

其病藏寒蛔上入膈,是下寒之證據也。消渴、心中疼熱,是上熱之證據也。況厥者逆也,下氣逆上,即是孤陽上泛。其病多升少降,凡吐蛔、氣上撞心,皆是過升之病。治宜下降,其逆上之陽,取內經高者抑之之義。其下之之法,非必硝黃攻克實熱方為下劑,即烏梅丸一方,下法已具。方中毋黃連、烏梅、黃柏苦酸鹹純陰為下降,即附子直達命門,亦莫非下降藥也。下之而陽伏於下,則陰陽之氣順,而厥可愈矣。倘誤認厥為外寒所束,而反發其汗,則心中疼熱之陽盡升於上,而口傷爛赤矣。以表藥多升,而厥陰之脈環唇內也。

傷寒病厥五日,熱亦五日。設六日當復厥,不厥者自愈。厥終不過五日,以熱五日故知自愈。

傷寒發熱四日,厥反三日,復熱四日,厥少熱多,其病當愈。四日至七日熱不際者,其後必便膿血。

傷寒厥四日,熱反三日,復厥五日,其病為進,寒多熱少,陽氣退故為進也。傷寒始發熱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當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為除中。食已索餅,不發熱者,知胃氣尚在必愈,恐暴熱來出而復去也。後三日脈之,其熱績在者,期之旦日夜半愈。所以然者,本發熱六日,厥反九日,復發熱三日,並前六日亦為九日,與厥相應,故期之旦日夜半愈。後三日脈之,而脈數,其熱不罷者,此為熱氣有餘,必發癰膿也。

除中者,中氣除也。喻嘉言謂之胃陽發露。凡厥利當不能食,忽然能食,暴熱一來,其陽即散,立斃之候也。

傷寒脈遲至六七日,而反與黃芩湯,徹其熱。脈遲為寒,今與黃芩湯,復除其熱,腹中應冷,當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

此原除中病因。

傷寒先厥後發熱而利者,必自止。見厥複利。

此論其常理。

傷寒先厥後發熱下利,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者,其喉為痹。發熱無汗而利必自止,若不止,必便膿血。便膿血者,其喉不痹。

此論其變態陽氣過亢上升下降之證。

傷寒脈微而厥,主七八日膚冷。其人躁,無暫安時者,此為藏厥,非蛔厥也。蛔厥者,其人當吐蛔,命病者靜而復時煩,此為藏寒蛔上入膈故煩,須臾復止。得食而嘔又煩者,蛔聞食臭出,其人當自吐蛔。蛔厥者,烏梅丸主之,又主久利。

白話文:

辨別厥陰病的脈象與證候

厥陰病的主要表現為:口渴多飲,自覺有氣上衝心胸,心中灼熱疼痛,雖覺飢餓卻不想進食,進食後會吐出蛔蟲;若誤用瀉下法,會導致腹瀉不止。這是厥陰病的總綱。然而,除上述症狀外,厥陰病還可能出現手腳冷熱交替、嘔吐或腹瀉等證候。就像陽明病,除了胃腸實熱的證候外,還可能有身體發熱、出汗、不惡寒反而怕熱等證候。因此,陽明病必須內外證候同時具備,才是真正的陽明病;厥陰病亦需內外證候相合,才是真正的厥陰病。若僅有手腳發冷、腹瀉或嘔吐,而無氣上衝心、心中灼熱疼痛等證候,只是類似厥陰病,並非真正的厥陰病。

傷寒病一二日至四五日,出現手腳冰冷的,必會伴隨發熱。先前發熱的,後續必有手腳冰冷;手腳發冷的程度愈重,發熱也愈重;手腳發冷的程度較輕,發熱也較輕。此時應當用瀉下法治療,若誤用發汗法,會導致口舌生瘡潰爛發紅。

這是正氣與邪氣激烈交爭,表現為寒熱往來的疾病。手腳冰冷深重的,發熱也深重;手腳冰冷輕微的,發熱也輕微。這是指寒邪越重,發熱越重;寒邪越輕,發熱越輕,這是通常的規律。若與此規律不符,則可判斷病情的進退。所以接下來會討論手腳冰冷減少、發熱增多,或手腳冰冷增多、發熱減少的情況。歷代注《傷寒論》的人,大多將"熱"解釋為伏熱,使得厥陰病似乎變成只有熱而無寒。卻未考慮到烏梅丸是厥陰病的主方,如果真是只有熱而無寒,為何方中又大量使用乾姜、附子、肉桂、細辛、川椒等辛熱藥物呢?因為厥陰是三陰經的最後一條,病至厥陰,必是陰陽錯雜之證。況且厥陰屬肝木,在八卦中為震卦,象徵一陽居二陰之下,這是其本象。病情發作時,陽氣浮越於上,陰氣潛伏於下,形成上熱下寒的證候。

病因是內臟虛寒,導致蛔蟲上擾橫膈,這是下寒的證據;消渴、心中灼熱疼痛,是上熱的證據。所謂"厥",即氣機逆亂,下焦之氣逆衝至上,便是孤陽上浮。此病多升少降,凡吐蛔、氣上衝心,皆為升發太過之病。治療宜以沈降之法,抑制逆上的陽氣,符合《內經》"高者抑之"的原則。所謂瀉下之法,並非一定要用芒硝、大黃等攻下實熱的藥物,即便是烏梅丸一方,已具備瀉下的功效。方中不僅有黃連、烏梅、黃柏以苦酸咸之性沈降陰火,附子也能直達命門,均屬沈降之藥。瀉下後,陽氣伏藏於下,陰陽之氣調和,手足厥冷便可痊癒。倘若誤認為手足冰冷是因外寒約束,反用發汗法,會使得心中灼熱的陽氣盡數上浮,導致口舌生瘡、潰爛發紅。這是因為解表藥多有升散之性,而厥陰經脈環繞於唇內之故。

傷寒病手足厥冷五天,發熱也是五天。若第六天應再次出現厥冷卻不發冷,則病將自愈。因厥冷不超過五天,發熱也是五天,故知能自愈。

傷寒發熱四天,厥冷反三天,接著又發熱四天,厥冷少而發熱多,此病應當痊癒。若第四天至第七天發熱持續不退,之後可能出現便膿血。

傷寒厥冷四天,發熱反三天,接著又厥冷五天,病情會加重,因寒多熱少,陽氣退減,故病情加重。傷寒初發熱六天,厥冷反九天並伴腹瀉。凡有厥冷腹瀉者,應不能進食,如今反能進食,需警惕"除中"。若進食後試吃面餅而不發熱,說明胃氣尚存,必能痊癒;但恐暴熱短暫出現後隨即消失。三天後再診脈,若發熱仍持續,病人可於次日半夜痊癒。這是因為原本發熱六天,厥冷九天,再發熱三天,合計發熱九天,與厥冷天數相等,故能自愈。若三天後脈象仍數,發熱不退,這是熱氣有餘,可能發為癰膿。

"除中"是指中氣衰敗。喻嘉言稱之為"胃陽發露"。凡厥冷腹瀉者應不能進食,若忽然能食,是暴熱一現即散的死候。

傷寒脈遲六七天,卻誤用黃芩湯清熱。脈遲屬寒,如今再用黃芩湯清熱,腹中應更冷,當不能進食,但反能進食,這便是"除中",必死無疑。這說明瞭"除中"的病因。

傷寒先厥冷後發熱伴腹瀉的,腹瀉必自止;若再厥冷,腹瀉又會復發。這是通常的規律。

傷寒先厥冷後發熱而下利,腹瀉雖自止,卻反見汗出、咽痛,可能發展為喉痹。若發熱無汗而腹瀉自止,若不止,則可能便膿血;若見便膿血者,喉部便不會腫痛。這是陽氣過亢上升或下降的異常表現。

傷寒脈微而厥冷,至七八天皮膚冰冷,病人煩躁不安,無片刻安寧,這是"臟厥",不是"蛔厥"。蛔厥者,病人會吐出蛔蟲,病症時靜時煩,因內臟虛寒致蛔蟲上擾橫膈故煩躁,片刻即止。進食後嘔吐又煩躁的,是因蛔蟲聞食氣而出,病人必吐出蛔蟲。蛔厥者可用烏梅丸治療,此方也適用於久瀉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