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

卷一 (7)

1汗吐下辨

如篇末載,可發汗。不可發汗。可吐。不可吐。可下。不可下。汗吐下後等之辨。豈其不可乎?雖然,其可與不可,既載於本篇,而無所不盡焉。而今又復辨之於篇末者,豈非為蛇添足乎?截長綴短,補之以其家說者,豈亦出乎王叔和氏之工巧耶?大類乎辨脈平脈二法,及傷寒例者也。

夫既本篇之所載,可取以例,則又何加焉?惟至如其於可下之辨,載大承氣湯,及大柴胡湯之證六七條,則本篇之所闕,此可以補之。然則惟此之辨,不可廢也。而亦載之於金匱要略,此豈本篇之既闕,而存之於此耶?將金匱要略之所載,取之於此耶?又將獨存乎金匱要略者,

假之於此耶?要之金匱要略之雖不可信,而比之於此辨可下者,抑猶古也。其不可全廢也。姑讓之於彼,固亦無不可矣。然則惟此之辨,不可廢也。亦廢之可矣。其他可發汗,不可發汗,可吐,不可吐,可下,不可下,汗吐下後等之辨,雖似無不可,固已遠於古也。又何足據乎?

又何足據乎?

白話文

《汗吐下辨》:

篇末記載了關於「可發汗」、「不可發汗」、「可吐」、「不可吐」、「可下」、「不可下」及「汗吐下後」等治療方法的辨析,這樣的做法難道不對嗎?雖然這些適用與否的原則已在本篇完整記載,但如今又在篇末重複討論,豈非畫蛇添足?這種裁剪補充、採納他家學說的做法,恐怕是王叔和的修飾手法吧?這與《辨脈法》《平脈法》及《傷寒例》的風格極為相似。

既然本篇內容已足以作為參考,何必再增添?唯獨關於「可下」的辨析中,記載了大承氣湯、大柴胡湯的六七條證治,補充了本篇的缺失,這部分確實值得保留。但僅此部分的辨析不可廢棄,其餘重複內容則無必要。這些內容亦見於《金匱要略》,究竟是因本篇遺漏而另存於彼,抑或《金匱要略》引用自本篇,還是獨立保留在《金匱要略》中再被借來此處?

儘管《金匱要略》的真實性存疑,但相較於本篇「可下」之辨,其內容或許更近古意,故不應完全否定,暫且保留亦無妨。至於其他如「可發汗」「不可發汗」等重複辨析,看似無礙,實則已偏離古法原義,又何須執著?更不值得引為依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