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惟忠

《傷寒之研究》~ 卷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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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4)

1. 正屬

三陽三陰之於脈證。有正焉。有屬焉。而治法必從之。何謂正乎。專而無所兼。是之為正。如太陽之脈浮。頭項強痛而惡寒。陽明之胃家實。少陽之口苦咽乾目眩。此則三陽之正脈證也。何謂屬乎。或兼或不專。是為之屬。如曰本太陽初得病時。發其汗。汗先出不徹。因轉屬陽明。

曰服柴胡湯。已渴者。屬陽明。曰蒸蒸發熱者屬胃。曰傷寒脈弦細。頭痛發熱者屬少陽。此則三陽之屬脈證也。而三陰之於正之於屬。亦猶三陽。可以准知矣。而三陽三陰之於脈證。有正焉。有屬焉。而治法必從之。惟於太陽與厥陰。無屬脈證何也。太陽則病之始也。重為傷寒。

輕為中風。交名合。及名並。此有及於彼。而彼無及於此。太陽之所以無屬脈證也。厥陰則病之終也。彼若及於此。則既已危。此何復及於彼。厥陰之所以無屬脈證也。

2. 脈候

脈之為候也。其所統。亦惟不出於陰陽焉。陽曰浮。陰曰沉。如緩緊遲數滑澀。莫不繫於浮沉。譬如經之與緯。浮沉為經。而以此先定陰陽之病位也。緩緊遲數滑澀為緯。而以此繼察其輕重緩急也。是故三陽而浮。三陰而沉。緩為中風。緊為傷寒。此脈候之概也。而其所候之處。

以寸口為本脈。趺陽少陰副之。此三者。古之遺法也。而脈法大備焉。若其陰陽人迎關尺之義。此皆醫法末路之失也。何以言之。凡脈候。有以陰陽言者。有以三部言者。而其所謂陰陽亦不一也。說者以為浮沉。或以為尺寸。浮沉即舉按之義。尺寸即上下之別也。夫陰陽也者。

表裡之統名。而假以辨之證者也。而今復假之於診法。何其妄也。若此陰陽。但為浮沉之義則猶可。必取之舉按則不可。何則。浮沉惟其動之昂低者。而自在於彼。自在於彼。則候之而自知。何必由我之且舉且按乎。古聞切脈。未聞舉按。而況於以陰陽為舉按之義乎。故但為浮沉之義則猶可。

必取之舉按則不可。夫陰陽也者。表裡之統名。而假以辨之證者也。而今又復假之於尺寸。何其紛也。取譬之不邇。則無弗罔。而其趨於多歧也。亦無弗迷。本是一陰陽也。一譬之表裡。而再譬之浮沉。而三譬之尺寸。則其弗罔且迷者幾希。脈診之所以不彰於今也。今夫審張仲景氏之所論。

惟曰脈浮。浮緊。浮緩。浮數。而不指其所候之在何處也。惟曰脈沉。沉緊。沉細。沉微。而不指其所候之在何處也。凡若此類。皆不逮陰陽寸關尺者也。而其以陰陽者。僅三四。其以寸關尺者。亦不過五六。然則其惟曰脈浮脈沉者之最多。而其逮陰陽寸關尺者之最少也。若必以陰陽寸關尺。

為不可不候者。則其惟曰脈浮脈沉而不指其所候之在何處也。何其粗且略耶。三部亦其說之不一也。或取三指一寸九分之間。或取寸口至尺澤。分陽分陰。藏與府之配。而察虛實死生也。亦為可疑矣。素靈無寸關尺之說。但有寸口人迎。而仲景氏不言人迎。時言趺陽少陰也。

由是而觀之。則古之於脈法。未嘗逮陰陽寸關尺也。陰陽寸關尺。或肇於晉王叔和氏耶。而叔和氏之於脈法。立七表八里九道。合為二十有四。而今考之仲景氏之書。陰陽寸關尺。及二十有四之目。皆現而存者何耶。叔和氏之巧脈診。私取其脈法。以配之於本論。自試其技者。

遂謬而混焉者耶。不爾。何惟曰脈浮脈沉者之最多。而逮陰陽寸關尺者之最少耶。若必以陰陽寸關尺。為不可不候者。則何惟曰脈浮脈沉。而不指其所候之在何處也。此豈非粗且略耶。古之於脈法。其詳不可得而知矣。雖然。觀乎其惟曰脈浮脈沉者之最多。且不指其所候之在何處。

則其所候之處。必當在寸口也。而未必若後世三指取三部。惟其候之也。潛心於茲。無敢失之輕易矣。素靈無寸關尺之說。但有寸口人迎。而仲景氏不言人迎。時言趺陽少陰也。則其所候之處。特為在寸口者。此為不誣也。糅之以趺陽少陰。則脈法大備焉。庶幾不大⿱斁灬於古耶。

若夫三部之說。或取三指一寸九分之間。或取寸口至尺澤。分陽分陰。藏與府之配而察虛實死生者。非不纖悉也。而今試按其所謂三部者。三指之所應。未嘗不一動也。則其雖寸口至尺澤。亦無不皆然焉。然則其特為在寸口者。不必以三指。雖二指或一指。亦何不可之有。不特於寸口。

趺陽少陰。亦惟隨切隨察。何必三指取三部之為。至如叔和氏之輩。立七表八里九道。合為二十有四。則不為不相似。亦終不可施於事。則何從如此之煩為。夫脈證者。疾病之轉機。而相依不離者也。故脈必須證。證必須脈。然後疾病莫攸隱匿焉。古者稱醫為脈家。如扁鵲倉公輩。

亦皆以脈其選也。仲景氏之於方論。亦復舉脈證。以為處方之準據。則又何廢脈之為。

3. 熱五道(十二名)

三陽之所主。在於熱焉。熱之所名而喚者。凡十有二。而其大綱凡五焉。大綱凡五。而其所統不出於表裡矣。一曰惡寒發熱。二曰往來寒熱。三曰身熱。四曰惡熱。五曰潮熱。此五者。熱之大綱也。不可不辨矣。有表熱。有外熱。有微熱。是皆屬身熱也。有裡熱。有煩熱。有瘀熱。

有蒸蒸發熱。是皆屬惡熱也。此七者。熱之小目也。亦不可不辨矣。雖然。或屬身熱。或屬惡熱。則大綱不過於五焉。然後惡寒發熱。往來寒熱。此二者為表。以其有惡寒也。身熱。惡熱。潮熱。此三者為里。以其無惡寒也。然則雖其凡之綱於五焉。而其所統不出於表裡矣。

蓋惡寒發熱者。惡寒且發熱也。而其熱全在於大表。翕翕者也。是為太陽。往來寒熱者。熱之與寒。互往而互來也。而其熱在於胸脅之間。使人心煩喜嘔者也。是為少陽。身熱者。胸腹之常熱也。而其熱在於肌膚。使人身重微煩者也。惡熱者。惡如惡寒噁心之惡。而其熱全在於分肉。

鬱郁如蒸。炎炎如焮。能使人常煩者也。潮熱者。其發之必有時也。猶如潮汐之以時來去也。而其熱專結於裡。時又熏於肉。亦能使人煩躁者也。此三者為陽明。陽明者。三陽之極也。故其熱之及也。或膚。或肉。或里。惟其極為然矣。三陰之主寒也。尚有表熱外熱發熱微熱等。

雖然。其脈之與證。固與三陽不同也。而三陰之於脈證。沉微細。而手足寒。甚則無脈。而四支厥逆。故雖有表熱外熱發熱微熱等。非如三陽之脈浮。一身手足盡溫也。是之為其別。亦不可不辨矣。又有曰熱入血室者。此亦為一種之目也。而或屬往來寒熱。或屬潮熱。又有曰無大熱者。

此非若上所舉之五之數也。大即大表之大。非大小之大。故無大熱者。謂無表證也。即指太陽之發熱惡寒而言之矣。又如曰熱結。曰結熱。曰熱實。曰協熱。曰合熱。曰熱越。曰熱利之類。亦皆非如上所舉之五之數也。辨詳於各條之下。

先於此。或請問熱之辨。余答以五綱十二名。或曰五綱十二名。既聞其教矣。然於其情狀。猶有未盡者。願書以再教我。我幸以此辨之。吾子其勿辭哉。余不得止。書以與之。乃今搜得其稿於巾衍。此雖與前之所辨或重複乎。直附於此。以便於初學云。

惡寒發熱,惡寒之中且發熱。發熱之中且惡寒也。

一日二三度發,發熱之中且惡寒。熱多而寒少。其發作也。日至二三度。而與往來寒熱頗異。故論曰。如瘧狀。此以其二三度發作言之也。又曰其人不嘔。此以其異於往來寒熱言之也。

日再發,同上而稍輕矣。故不至二三而再。再也者。不過一二之辭。二三也者。逾再次之辭也。二三之所以為重也。

時發熱,此惟時時發熱已。與潮熱之期時而發大異矣。蓋發熱者。在大表而翕翕者也。潮熱者。在分肉而蒸蒸者也。大表淺矣。故未至煩躁也。分肉深矣。故使人煩躁也。此豈非大異乎。

往來寒熱,寒止即熱。熱止即寒。互而發者也。而其自熱而之寒也。非無間也。惟是為間。而復繼發之如初。所以名曰往來也。

發作有時,此其寒與熱之休作。必以時者也。或以午後發。至未申之間而休。或以未申之間發。至酉戌之間而休。或暮時而發。夜半而休。或夜半而發。至天明而休。凡若此類。皆以名焉。此與潮熱相似而頗異。潮熱之必以時也。既結於裡。而蒸蒸於分肉。故無有寒。而發為惡熱煩躁也。

若乃發作有時也。猶專於胸脅。而翕翕於肌表。故寒熱互發。未至煩躁也。此之為其分矣。

潮熱,熱之發也。必有時矣。猶潮汐之來去以時也。所以名曰潮也。且其於常也。必身熱。當其發也。必惡熱。所以使人煩躁也。不但於日晡所。或於午未申之間。亦可以名之矣。若必於日晡所而名矣。則惟曰潮熱足矣。復何煩日晡所字乎。其實則有於日晡所者。有於午未申之間者。

又有日晡所發熱者。惟是潮熱之蒸蒸於分肉。此為正陽明也。惟是發熱之翕翕於肌表。此為屬陽明也。雖均之於日晡所乎。或肌表。或分肉。淺深之分。不可無辨矣。所以更冠日晡所字。以辨潮熱發熱之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