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惟忠

《傷寒之研究》~ 卷五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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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5)

1. 死生

若其術之於工拙。惟在於處方。處方之能愜其脈證。是之為得。不愜其脈證。是之為失。得之無失為工也。失而無得為拙也。脈證不可不明矣。處方不可不愜矣。明之以仲景氏之規則。愜之以仲景氏之規則。醫之於務。惟在仲景氏之規則是審焉爾矣。夫藥之為品也。古者概以為四等。

有大毒。有常毒。有小毒。有無毒。草木蟲石之外。五味五穀。亦伍之於方。以從其宜。固不可一為毒乎。周禮曰。以五味五穀五藥養其病。此其不一於毒之故。不曰治而曰養。古之術為然。然今之為醫者。或代疾以毒。更藥以毒。以為能盡百病。以歸死於命。謂死生之自在於彼。

稽諸古昔。未嘗有如此者也。又有疑乎周禮以為漢儒之偽撰也。縱令周禮可疑。距古不遠。而古言尚存。且其流本出於先王之道也。非醫之所可以議也。先王之道。御邦家之道也。醫之道。治疾病之道也。邦家之大。疾病之小。固異其倫。固不可混同也。若疑乎其言之不契於己。

則奚翅周禮也。醫而議先王之道。非僭則妄矣。嗚呼。人之至重者。莫死生若焉。當其有疾。與之於藥。若不得其宜。不但其不瘳。甚則至於死。至此謂藥之不殺人而可乎。自古有藥殺。豈非藥之殺人乎。今夫中藥之毒。而煩亂困悶。謂之瞑眩。瞑眩之太甚。不得不至於死。

故如巴豆甘遂附子之類。必因其強羸。有半錢一錢之分。此權其強壯羸弱。與病之輕重緩急。與藥之大小多少者也。不爾。或過或不及。詎得謂之術乎。醫之於術。得之則生。失之則死。死生之繫於醫也。豈可不慎焉哉。

白話文:

死生

醫術的精粗,全在於處方。處方能否符合脈象和病症,這就是是否得法。符合脈象和病症則為得法,不符合則為失法。得法而無失法為精,失法而不得法為粗。脈象和病症不可不明瞭,處方不可不符合。應以張仲景的規範來明瞭脈象和病症,並以張仲景的規範來制定處方。醫生的職責,就在於謹慎地遵循張仲景的規範而已。

古人將藥物大致分為四等:有大毒、有常毒、有小毒、無毒。除了草木蟲石,五味五穀也列入處方之中,以符合病情所需,所以藥物不能一概而論其是否有毒。周禮記載:「用五味五穀五藥來調養疾病」,這說明藥物並非一律都有毒,而且古人用「養」而非「治」來形容治療疾病,古代的醫術就是這樣。但現在的醫生,有的用毒藥代替疾病,不斷更換毒藥,認為這樣就能治癒百病,最終將病人的死亡歸咎於命運,認為死生不由醫生掌控。

考察古代,從未有這樣的說法。也有人懷疑《周禮》是漢儒偽造的,即使《周禮》可疑,但它距古代不遠,古人的話語尚存,而且其根本理念源於先王之道,並非醫生所能置喙。先王之道是治理國家的大道,醫道是治療疾病的小道,國家治理與疾病治療,本質不同,不可混淆。如果你懷疑這些說法與你自己的觀點不符,那又何必執著於《周禮》呢?醫生去議論先王之道,不是僭越就是妄為。

唉!人世間最珍貴的莫過於生死。當病人患病,給他服藥,如果用藥不得其法,不僅不能治癒,嚴重者甚至會導致死亡。這樣說來,還能說藥物不會殺人嗎?自古以來就有藥物致死的案例,難道不是藥物殺的人嗎?現在中藥的毒性,會讓人煩亂、困悶,這叫做瞑眩反應。瞑眩反應過於嚴重,不得不導致死亡。

所以像巴豆、甘遂、附子之類的藥物,必須根據患者的體質強弱,用量要有半錢、一錢的區別。這是權衡患者的強壯羸弱、疾病的輕重緩急以及藥物用量的多少。如果不是這樣,或者過量或者不足,怎能稱之為醫術呢?醫生的醫術,得法則生,失法則死,死生都掌握在醫生手中,怎能不謹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