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之研究》~ 卷四 (15)
卷四 (15)
1. 加減法
不必中其病。各稽其入口受於胃之宜。使其勢之相應。能極其變化。能致其妙用矣。古者暇修之加桂姜。膳羞之用棗慄飴蜜之類。此非其入口受於胃之宜。則何以施之食養乎。然則今雖伍之於藥。亦不得不皆然矣。倘或謂既伍之於藥。則異乎宜其入口受於胃之類耶。惟是假此物。
緩之氣。勵之力。為宣布。為滋潤而已。豈有其宜乎食養者之更成偏性之物。而中其病之理矣乎哉。夫既雖此藥之中彼之病乎。勢之不相應。則反為逆。或不逮也。乃其同飲食入口。而受於胃。則其所受之宜與否。亦不可不稽矣。如桂枝湯之歠熱稀粥。以助之力。則欲使其逮也。
如柴胡湯及瀉心湯等之再煎以鈍之氣。則使其不逆也。桂苓甘棗湯之於甘瀾水。大黃黃連瀉心湯之於麻沸湯。麻黃連軺赤小豆湯之於潦水。枳實梔子湯之於清漿水。亦不得不皆然矣。雖然。稽其入口而受於胃之宜與否也。在於古人。我烏能稽之乎。亦惟循規則於仲景氏焉耳矣。
且煎煮之法。有宜猛火者。有宜微火者。若不得其宜。則氣味或差。差則雖此藥之中彼之病乎。或不成其效也。故煎煮之法。亦不可不戒矣。譬如煮茗之法。先猛其火。以沸其湯。當其沸怒之時。急投之茗。一二沸而飲之。氣味大佳。若煮之以微火。則氣少味澀。而色徒成濃耳。
乃藥之於煎煮。亦無不然。豈可不戒矣乎哉。且湯散丸之類。古人既稽其所受之宜。而肇之制。為湯為散為丸。則湯不可為散。散不可為湯。湯不可為丸。丸不可為散。若據便宜。則何不取之於一乎。故其為湯為散為丸者。不惟稽其所受之宜。稽其中於病。而見其效之宜而已。
雖有若理中陷胸抵當半夏散及湯之類乎。此稽其宜。而肇之制也。既在於古人。我烏能稽之乎。亦惟循規則於仲景氏焉耳矣。
白話文:
加減法
不必完全針對病症本身用藥。要根據藥物入口後在胃中能否被良好吸收來選擇藥物,使藥物的效力與病情相符,才能發揮藥物的最佳效果。古代用桂枝、薑等作為膳食的調味品,再用棗、栗、飴、蜜等,這些並非是容易在胃中吸收的物質,為何要應用在食療中呢?那麼,現在即使將這些東西用在藥方中,也必須考慮這個問題。有人可能會說,既然用在藥方中,就與能否在胃中良好吸收不同了吧?其實只是藉助這些藥物,緩和氣血,增強藥力,使其更好地發揮作用,滋養身體而已。怎麼會有更偏性的食物,能完全針對病症的道理呢?如果藥物雖然能治病,但藥性與病情不相符,反而會適得其反,或藥效不足。所以藥物與飲食一樣,入口後能否在胃中良好吸收,都必須仔細考量。例如,桂枝湯要配熱稀粥,以增強藥力,使其藥效充分發揮;柴胡湯和瀉心湯等則需二次煎煮,以減弱藥性,防止藥性過猛;桂苓甘棗湯要配甘瀾水,大黃黃連瀉心湯要配麻沸湯,麻黃連軺赤小豆湯要配潦水,枳實梔子湯要配清漿水,這些都是必須注意的。然而,判斷藥物入口後能否在胃中良好吸收,這在古代醫家尚且需要仔細考量,我們又怎麼能判斷呢?只能遵循張仲景的經驗法則了。
而且煎煮藥物的方法,有的需要猛火,有的需要文火,如果方法不對,藥物的氣味就會發生改變,氣味改變,即使藥物能治療疾病,也可能達不到效果。因此,煎煮的方法也必須謹慎。例如煮茶,先用猛火燒開水,水沸騰時立即放入茶葉,煮沸一二次後飲用,茶的氣味最佳;如果用文火慢煮,則茶味淡薄,口感澀,顏色卻很濃。
藥物的煎煮也一樣,怎能不謹慎呢?湯劑、散劑、丸劑等,古人已經根據藥物吸收情況來制定劑型,湯劑不能代替散劑,散劑不能代替湯劑,湯劑不能代替丸劑,丸劑不能代替散劑。如果隨意更改,為什麼不只選一種劑型呢?所以,將藥物製成湯劑、散劑、丸劑,不僅要考慮藥物在胃中吸收情況,還要考慮其治療疾病的效用。
像理中湯、陷胸湯、抵當湯、半夏散等,這些都是根據藥物吸收情況而制定的劑型。這些方法已經在古人那裡得到了驗證,我們又怎麼能判斷呢?只能遵循張仲景的經驗法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