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

卷三 (5)

1汗二道(附發汗之辨)

曰大汗,若大下利而厥冷者;曰吐利汗出,發熱惡寒,四肢拘急,手足厥冷者;曰既吐且利,小便複利,而大汗出,下利清穀,內寒外熱,脈微欲絕者,皆四逆湯主之。

曰下利清穀,裡寒外熱,汗出而厥者,通脈四逆湯主之。

曰吐已下斷,汗出而厥,四肢拘急不解,脈微欲絕者,通脈四逆加豬膽汁湯主之。此皆純於陰者也。是之為七綱三十有八目也。

汗之有陰陽也,其於寒與熱,治法之備如此,不可不辨焉。

大抵發汗之法,在二三日,而日分一劑三服。其輕者,一服汗出病瘥,停後服,不必盡劑。其重者,半日許令三服盡,晝夜服至二三劑。此為其大法矣。

至其不解者,不止二三日,雖八九日十日以上,尚可發汗也。若其在二三日,而心悸者,不可發汗,當與小建中湯。又其在二三日,已發汗不解,蒸蒸發熱者,當與調胃承氣湯。若雖既及陽明,仍發熱惡寒,則亦尚可發汗。至其不惡寒惡熱,當下之。此為其變法矣。

脈證之轉機,固不可以幾;豈惟汗下哉?不可不審察焉。

夫太陽之發之於汗也,陽明之祛之於下也。汗下皆耗津液之道也。此何以行之乎?以其不得止也。何以不得止乎?以其非此則無可除之道也。是故其行之在一旦,而不敢強也。

因戒其發汗,曰:不可令如水流漓,病必不除。又曰:若一服,汗出病瘥,停後服,不必盡劑。又曰:脈微弱者,不可發汗。

戒其下之,曰:微和胃氣,勿令大泄下。又曰:若更衣者,勿服之。又曰:若一服讝語止,更莫復服。又曰:不轉失氣者,慎不可攻也。

惟治法為爾,此豈非其行之在一旦,而不敢強乎?若果強之,則鮮不之於陰位焉。

於是乎舉:或發汗遂漏不止,或發汗過多,或發汗若下之,或大汗出後,或大下之後等之變脈證,而各具其變治法矣。

少陽之制之於中位也。此何以不行汗下乎?以其不在表,亦不在裡故,汗下皆非其所宜也。因戒之,曰:少陽不可發汗。又曰:慎勿下之。亦惟治法為爾。

雖爾,能得其肯綮,則或發熱汗出而解。故例,曰:若柴胡證不罷者,復與柴胡湯,必蒸蒸而振,卻發熱汗出而解。

夫行發汗之藥而汗出,固其所也。柴胡本是非發汗之藥,而反發汗,則於法得無背馳乎?此殊不然。以其非發汗之藥故,雖汗出乎,於法無有背馳矣。若果行之發汗之藥,則雖汗出乎,病必不除矣。

故雖均汗出乎,在得其肯綮與否,而有除與否之差也。不

白話文

汗症二類(附發汗的辨證)

有以下幾種情況需使用四逆湯治療:

  1. 大汗淋灕,或嚴重腹瀉導致手腳冰冷;
  2. 嘔吐腹瀉並出汗,發熱怕冷,四肢抽緊,手腳冰冷;
  3. 同時出現嘔吐腹瀉,小便通暢卻大量出汗,腹瀉排出未消化食物,體內寒冷體表發熱,脈搏微弱近乎停止。

若腹瀉排出未消化食物,體內寒冷體表發熱,出汗且手腳冰冷,則應使用通脈四逆湯。

當嘔吐停止但腹瀉仍持續,出汗手腳冰冷,四肢持續抽緊,脈搏微弱近乎停止時,需用通脈四逆加豬膽汁湯。這些都屬於純陰證。此為七綱三十八目之要點。

汗症有陰陽之分,對應寒熱證候的治療方法完備,必須仔細辨別。

發汗的基本方法: 發汗治療通常在二三日內進行,每日一劑分三次服用。輕症者服一次汗出病癒即可停藥;重症者半天內服完三劑,晝夜連服二至三劑。

特殊情況處理: 若二三日後未癒,甚至八九日或更久,仍可發汗。但若二三日內出現心悸,則不可發汗,應改用小建中湯。若已發汗仍未退熱,出現持續高熱,則用調胃承氣湯。即使病邪傳至陽明經,仍有發熱惡寒症狀時,仍可發汗;但若不惡寒反惡熱,則應採用瀉下法。此為變通之法。

脈症變化的關鍵難以預測,不僅是汗下之法的運用,必須審慎觀察。

太陽病用發汗法,陽明病用瀉下法,二者皆會損耗津液。為何要採用這些方法?因其病勢非此不能解除。故實施時需果斷,但不可強行。

發汗禁忌: 不可令汗出如水淋灕,否則病必不除。若服一劑汗出病癒即停藥。脈搏微弱者不可發汗。

瀉下注意事項: 應溫和調理胃氣,不可過度瀉下。若已排便即停藥。服藥後譫語停止即不可再服。若無腸鳴排氣,則慎用攻下法。

若不遵從這些治療原則,強行施治,多會導致病情惡化。因此列舉了各種因不當發汗或瀉下導致的變證及其救治方法。

少陽病的治療: 少陽病位在半表半裡,既不適宜發汗也不宜瀉下。故告誡:少陽病不可發汗,慎用瀉下法。

特殊情況: 若能掌握病機關鍵,少陽病患者或可通過發熱汗出而痊癒。如柴胡證未解時再服柴胡湯,可能出現蒸蒸汗出而病癒的現象。

重點在於: 使用發汗藥出汗屬正常,柴胡本非發汗藥卻能致汗,看似與治法相違,實則不然。因柴胡非發汗藥,雖致汗出但仍合治療法則。若用發汗藥強行發汗,即使出汗,病亦不除。

關鍵在於是否準確把握病機,這決定著治療能否見效,而非單純觀察是否出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