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惟忠

傷寒之研究》~ 卷五 (2)

卷五 (2)

4. 虛實

虛實之名。必起於人之失其常也。而強弱之稱。必因其體之常質也。故虛者精氣之奪。實者邪氣之盛。邪氣之實。攻之以草木蟲石。精氣之虛。養之以穀肉果菜。乃今以草木蟲石。謂為補精氣。抑亦醫法末路之失也。何以言之。張仲景氏之論虛也。必於精氣。如曰陰陽俱虛。

曰惡寒者虛故也。曰胃中空虛。曰胃中虛冷。曰虛煩。曰虛則鄭聲是也。其論實也。必於邪氣。如曰胃實。曰內實。曰寒實。曰熱實。曰熱者實也。曰潮熱者實也。曰實則讝語是也。夫精氣之於人也。重孰大焉。能護四體也。邪氣之於人也。害孰甚焉。能賊五內也。精氣者生之所憑。

故不可不養焉。養以穀肉果菜。此之為法矣。邪氣者死之所創。故不可不祛焉。祛以草木蟲石。此亦為法矣。蓋胃之為府也。收夫穀肉果菜。而精氣委源於茲。所以最為重也。邪氣之盛也。精氣為之奪。所以最為害也。故虛實皆主胃而言之。邪氣之實於胃。仲景氏之所深懼焉。

故於府惟言胃也。故其所謂實者。皆以胃實言之。不獨大便難鞕也。凡人之於常。無有虛實。失常而後有虛實。於是乎論焉。素問曰。邪氣盛則實。精氣奪則虛。又曰。邪之所湊。其氣必虛。又曰。攻邪以毒藥。養精以穀肉果菜。此蓋古語之最純粹者也。邪以無為常。故曰實。

曰盛。曰攻。精以有為常。故曰虛。曰奪。曰養。皆主胃而言之者。彰然而明哉。夫人之於胃也。譬如水缸乎。胃也者。收穀肉果菜之府也。缸也者。貯水之器也。收而充之。此其常也。貯而滿之。亦其常也。於是投缸中以一拳石。則如之何。邪之於胃。其猶缸之於石乎。石本非缸之所貯也。

邪本非胃之所收也。既投之以一拳石。則水必湧溢乎外也。邪之害乎精氣。亦猶如此乎。故謀去夫石。此即鉤匕杈䉗之道也。謀祛夫邪。此即草木蟲石之術也。以此之道。既去夫石。則水必減矣。以此之術。既祛夫邪。則精必虛矣。水之減。非鉤匕杈䉗之所能加也。精之虛。

非草木蟲石之所能補也。然則如何而可乎。亦惟加之以水。養之以穀肉果菜而已矣。夫缸貯水以備用。胃收精以保生。貯之有分。分不可強。懼石之投也。收之有節。節不可逾。懼邪之實也。石愈大。則水益減。邪愈盛。則精益虛。石之不可不去也。水何不加。邪之不可不祛也。

精何不養。是故仲景氏之論虛也。必於精氣。精氣者。生之所憑也。其論實也。必於邪氣。邪氣者。死之所創也。虛實之分。可以辨而已矣。後世不辨此等之分。於人之常。而論其虛實。以混之於強弱。是以精氣必論。邪氣亦必論。抑亦醫法末路之失也。凡人之於常。無有虛實。

失常而後有虛實。於是乎論焉。豈可以常而論焉哉。虛實強弱。本不同道。虛實自虛實。強弱自強弱。固已不可混而已矣。然則精氣之虛。果不可補乎。曰精氣之生於穀肉果菜也。氣為之化。邪氣湊於胃也。精氣不得不奪。猶投石於缸中。其水必減。此所以邪曰實。精曰虛也。

邪是草木蟲石之所與。精是穀肉果菜之所與。此所以實曰攻。虛曰養也。故精氣之虛。欲以草木蟲石補之。非法矣。何則。草木蟲石。猶鉤匕杈䉗也。鉤匕杈䉗。所以去夫石之具。而非所以加水者也。草木蟲石。所以祛夫邪之毒。而非所以補虛者也。具豈能加水乎。毒豈能補虛乎。

補虛之說。至此而窮矣。故精氣之虛。惟有穀肉果菜之養已。豈有草木蟲石之補乎哉。是故虛實之於分。不可不善辨焉。

5. 死生

凡醫之為職也。死生之所繫焉。藥能活人。藥能殺。故死生有命。亦不得謂之命。則是醫之責也。是以作劑之法。必權其體之強壯羸弱。與其病之輕重緩急。與其藥之大小多少者也。慎之至矣。夫人之至重者。莫死生若焉。死生皆命也。雖壽之期於百歲乎。七十之為稀。而札瘥短折之亦不少也。

凡天下之人。其幾億萬。何其以病斃者之最多。而其以壽終者之最少也。病乎百之九十九。而壽乎僅一而已。僅一之命。而九十九之非命耶。豈非非命之最多耶。莫論壽夭之與疾病。自經自屠。畏壓溺。或為罪所刑。是皆非自然而然。則謂為非命耶。然其於死一也。若質之於聖人。

則必謂之命。何則。上自王公。而下至眾庶。各有其事。實命不同。死生皆命也。生於其所。而死於其事。有常有變。命之不可奈何也。故莫論壽夭之與疾病。自經自屠。畏壓溺。或為罪所刑。雖其非自然而然乎。亦皆始於其常。而終於其變者也。聖人之所以謂為命也。雖然。

醫之為職。治人之病者也。治之不瘳。使人死其病也。則於其職。謂之何也。縱其人之命。於我乎不得不為非命矣。故其瘳之與否。不可不論焉。醫之於術。得之則生。失之則死。死生之繫於醫也。不可不慎焉。稽諸往昔。能辨死生。是為醫之良。後世又謂為司命之職。亦似為不誣矣。

夫先王之設醫之職也。惟是恤人之疾苦。使其免於死。此先王之仁也。凡人之於疾苦。急則頓將死。緩則引年月。終亦將死。能祛其疾苦。使其免於死。惟醫之術已。術之非無工拙。故其病已瘳之後。精氣不繼而死。或未及瘳。困悶而死。其於死一也。以其已瘳為命。以其未瘳為非命耶。

此惟醫之所知。而非先王之所問也。恤其疾苦。使其免於死。此先王之仁也。何暇論其已瘳之與未瘳乎。故其所視於醫也。獨在其死生。以獨在其死生故。論其工拙。亦惟以此。制其祿秩。亦惟以此。為之黜陟。亦惟以此。此先王之所建。確乎不可易矣。死生之所以繫於醫也。

周禮曰。以五氣五聲五色。眡其死生。又曰。死終則各書其所以。而入於醫師。又曰。歲終則稽其醫事。以制其食。十全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為下。少曰死。老曰終。醫師掌醫之政令。故錄其不瘳之狀。以告於醫師。醫師以此論其工拙。以此制其祿秩。

以此為之黜陟。以為後世之戒也。失四為下者。五之為半。或不治而自瘳。故十全至失四。祿秩之差。分為五等也。先王之設醫之職也。恤人之疾苦。使其免於死。此先王之仁也。是以不錄其已瘳之生。而錄其不瘳之死。不啻為後治之戒。亦慎之至矣。以其所視於醫之獨在其死生也。

若其術之於工拙。惟在於處方。處方之能愜其脈證。是之為得。不愜其脈證。是之為失。得之無失為工也。失而無得為拙也。脈證不可不明矣。處方不可不愜矣。明之以仲景氏之規則。愜之以仲景氏之規則。醫之於務。惟在仲景氏之規則是審焉爾矣。夫藥之為品也。古者概以為四等。

有大毒。有常毒。有小毒。有無毒。草木蟲石之外。五味五穀。亦伍之於方。以從其宜。固不可一為毒乎。周禮曰。以五味五穀五藥養其病。此其不一於毒之故。不曰治而曰養。古之術為然。然今之為醫者。或代疾以毒。更藥以毒。以為能盡百病。以歸死於命。謂死生之自在於彼。

稽諸古昔。未嘗有如此者也。又有疑乎周禮以為漢儒之偽撰也。縱令周禮可疑。距古不遠。而古言尚存。且其流本出於先王之道也。非醫之所可以議也。先王之道。御邦家之道也。醫之道。治疾病之道也。邦家之大。疾病之小。固異其倫。固不可混同也。若疑乎其言之不契於己。

則奚翅周禮也。醫而議先王之道。非僭則妄矣。嗚呼。人之至重者。莫死生若焉。當其有疾。與之於藥。若不得其宜。不但其不瘳。甚則至於死。至此謂藥之不殺人而可乎。自古有藥殺。豈非藥之殺人乎。今夫中藥之毒。而煩亂困悶。謂之瞑眩。瞑眩之太甚。不得不至於死。

故如巴豆甘遂附子之類。必因其強羸。有半錢一錢之分。此權其強壯羸弱。與病之輕重緩急。與藥之大小多少者也。不爾。或過或不及。詎得謂之術乎。醫之於術。得之則生。失之則死。死生之繫於醫也。豈可不慎焉哉。